信用证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影响
国际商法作业考试资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
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不成立。
承诺对邀约做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国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之后,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
我公司随即于8月6日致电“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
”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待你方保管。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合同不成立。
理由对方复电对我方要约做了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
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
15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
”此时,市价上浮,我方复电拒绝。
问: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案:我方做法合理。
对方13日答复对价格没有表示接受,构成反要约,我公司10日要约失效。
我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我方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
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规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付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
”但法国公司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为什么?答案:合同未成立,我方有失误。
我公司应当对新要约表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而不是对16日已经失效的要约进行承诺,而且接受时也不应当有“请确认”的字样,这样就等于让对方确认合同是否成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国界进行的货物买卖活动所订立的合同。
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法律适用多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跨国交易,涉及多个
国家的法律体系。
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以及争议解
决的方式,通常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端。
2. 货物运输方式复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跨国运输,运输方式多样,包括海运、空运、铁路运输等。
合同中需要明确货
物的装运地点、装运方式、运输责任和保险责任等条款。
3. 支付方式多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方式通常采用跨
国结算,包括信用证、托收、跨境电汇等支付方式。
合同中需要明
确支付的时间、方式和货款结算的货币种类。
4. 质量标准和检验程序严格,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货物的质量
标准和检验程序要求非常严格,通常需要符合国际标准或双方约定
的标准。
合同中需要明确货物的质量标准、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
5. 风险分担明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需要明确各方的风险责任,包括货物丢失、损坏、延迟交付等风险的责任分担。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定制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范本,并提供全面的建议和指导,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国际贸易中的可转让信用证
国际贸易中的可转让信用证标签: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UCP500和UCP600均规定,只有明确指明“可转让”(Transferable) 的信用证方可转让。
UCP500 进一步规定,使用诸如“可分割”(Divisible)、“可分开”(Fractionable)、“可让渡”(Assignable)和“可转移”(Transmissible)之类措辞并不能使信用证成为可转让信用证。
如使用此类措辞,则不予理会。
UCP500和UCP600均规定,受益人可通过款项让渡及信用证转让两种方法将其权利转让于第三者。
两种方法不同之处在于:在款项让渡项下,受益人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将信用证项下应得款项让渡或转让于第三者;而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是将信用证项下应执行的权利转让于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
可转让信用证通常适用于有中间商存在的情况。
在一笔出口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出口人(即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为了赚取差额利润,将可转让信用证项下执行权利转让给实际供货商,由实际供货商(即第二受益人)装运出口、交单取款。
UCP600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主要规定如下:1.转让次数及受让人(1)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因此,信用证不能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的第三受益人,即禁止“垂直转让”。
但允许第二受益人将收到的可转让信用证重新回转给第一受益人,此做法不属于二次转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名词解释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名词解释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由买方和卖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其内容包括货物数量,质量及价格等条款。
为了保证双方都能够全面、清楚地理解买卖合同,下面将重点介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常用的几个名词。
首先要说的是“运输条款”(Incoterms),它指明了买卖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包括何时交付货物、费用的分配、运输的方式和责任的分割等。
其次,要提到的是“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这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包括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效力、变更,以及合同违约的处理等。
此外,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还需要提及付款方式,例如货到付款、信用证、信托、结汇等,以及相应的保险条款,包括卖方保险、买方保险和多重保险等。
最后要说的是“价格”,它是买卖双方商议的最重要的一环,其中包括价格、付款时间、交货时间以及售后条款等。
以上就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常见的几个名词,它们是各方理解买卖合同内容的重要依据,同时它们也是证明买卖双方正当买卖行为的有力证据。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任何一项条款,便可能会受到法律的严格处罚,责任由违约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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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第十节 国际货物买卖及与之有关的几种主要合同(二)
中国关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1995年《票据法》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 (1)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2)关于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与前述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3)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和实践: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劳务合同当事人自主选择应适用的 法律; 2.受雇人惯常工作地所在国法律; 3.雇主的营业所所在国法律; 4.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或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应适 用的法律。
消费合同 1.一般是指为个人或家庭使用的目的而 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以及为此种交易 提供资金的合同。 2.国际消费合同则是指含有跨国因素并 涉及不同国家立法管辖权的合同。
托收 1.是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 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或往来银行,代为 向买方收取货款。 2.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3.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对卖方来说有一定风险,但对买方来说,却 可以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费用支出,因而是比较有利的。 4.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国际劳务合同的概念 1.是指由劳务输出国的劳务输出公司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劳务输入 国的有关机构就劳务合作问题所签订的合同。 2.内容 派遺人员的数量、工种,派遣的日期和工作期限, 签约各方的责任,劳动人员的更换和解解雇, 工作时间和假日, 国际旅费及工资、伙食待遇,纳税和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和医疗费用支付等。
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关系
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关系合同范本正文: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关系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是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工具之一,其关系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和风险控制。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需要充分考虑信用证的开立、使用和结算方式,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一、信用证的开立。
在买卖双方达成初步交易意向后,买方通常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保证卖方能够按照合同要求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
信用证的开立需要符合国际惯例和双方约定的条款,包括开证金额、有效期限、装运地点、付款期限等内容。
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和具体要求,以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二、信用证的使用。
一旦信用证开立完成,卖方可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货物生产或准备货物装运。
在货物准备就绪后,卖方需要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如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向开证银行索取付款。
同时,买方需要在付款期限内向开证银行支付相应款项,以保证卖方能够顺利收到货款。
三、信用证的结算。
一旦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银行将根据信用证条款向卖方支付货款。
同时,开证银行将把单据转交给买方,买方凭借这些单据可以向卖方提货或享受服务。
信用证的结算过程中,开证银行、卖方和买方需要密切配合,确保资金安全和交易顺利完成。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买卖双方需要充分考虑信用证的开立、使用和结算方式,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同时,双方还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信用证的具体条款和要求,以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需求定制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要求的合同范本,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指导,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
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
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
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
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与B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四份,约定由原告出售电机给飞达仕空调公司。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对方,总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但B公司经多次催要未予支付。
为此,A公司将B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以下简称伊莱特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A公司诉称:2004年6月1日至30日,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三份合同,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
后原告根据B公司的通知,于2005年5月委托承运人将前述三份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达给B公司,并将商业发票和提单交给了B公司。
B公司本应在2005年即支付货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B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
被告C公司系被告B公司的股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出资不到位。
国际贸易合同跨国合作的法律依据
国际贸易合同跨国合作的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的跨国合作越来越频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签订合同是各方达成意向、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手段。
而国际贸易合同跨国合作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际法和相关国内法律。
一、国际法的法律依据国际贸易合同跨国合作的法律依据之一是国际法。
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规则,是各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等形式共同遵守的。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特别是涉及跨国合作时,以下几个国际法的法律依据尤为重要。
1.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CISG 是国际商法领域最重要的公约之一,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跨国合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旨在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供统一的规则,适用于买卖双方属于不同缔约国的情况。
CISG 的适用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上的差异,提高合同履行的可预测性,便于双方的协商和争端解决。
2. 国际商会国际商务条款(INCOTERMS)INCOTERMS 是国际商业活动中贸易术语的标准化规范。
该条款由国际商会发布,用于规定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货地点、分担费用、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
INCOTERMS 的适用有助于减轻跨国贸易中双方合作的风险,提高交货的效率。
3. 国际商会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UCP600 是国际贸易支付领域的重要国际规则。
它规定了信用证的使用、开证行和受益人的权责,有助于规范信用证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应用。
UCP600 的适用对于保障跨国合作中资金支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内法律的法律依据国际贸易合同跨国合作的法律依据之二是相关国内法律。
国内法律是指各个国家自身制定并实施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国内的经济、贸易活动。
在国际贸易合作中,各国的国内法律起到规范和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作用。
1.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调整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包含国际私法条约、国际私法公法规则等,常常适用于国际贸易合同跨国合作中的法律纠纷解决。
信用证和合同条款不一致如何处理
⼀、案例 信⽤证⽀付⽅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与⾦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它在⼀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双⽅互不信任的⽭盾,同时也为双⽅提供资⾦融通的便利,因⽽在现代的国际贸易中被⼴泛使⽤。
通过信⽤证收汇,要求单据与信⽤证必须严格相符。
在正常的国际贸易操作中,销售合同条款与信⽤证条款应该是⼀致的。
但是,在实际的业务当中也出现过⼀些⽐较棘⼿的情况,即信⽤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致。
这样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呢? 让我们先看看现实中发⽣过的⼀个案例: 1986年底,某出⼝公司A与⾹港某客户成交⼀批商品,价值318816美元,卖断⾹港。
然后再由该客户转⼝去西共中央⾮。
合同中的包装条款订明: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箱⼀捆,外套⿇包。
⾹港客户如期通过中国银⾏⾹港分⾏于1987年2⽉6⽇开出A-01-E01006号不可撤销跟单信⽤证。
A公司发现信⽤证的包装条款与合同有出⼈,信⽤证的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O公⽄,⼆箱⼀捆。
在这个条款中没在要求外套⿇包。
有关⼈员经过推敲,认为信⽤证收汇⽅式,应遵循与信⽤证严格相符的原则,当信⽤证与合同有出⼈时,应凭信⽤证,⽽不凭合同,以保证安全收汇。
因此,该批货物的包装就根据信⽤证的条款办理,办装箱打捆,不加套⿇包。
⼀切有关单据都按信⽤证的条款及实际情况缮制,即“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公⽄,⼆箱⼀捆。
”该批货物共500捆,于1987年3⽉15⽇装“锦江”轮H航次运往⾹港。
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上海分⾏办理收汇。
中国银⾏上海分⾏审核后未提出任何不符点,因信⽤证付款期限为提单后的天,不做押汇,全套单据由中国银⾏寄开证⾏,整个过程并⽆异常。
但1987年3⽉23⽇,即货物出运后的第⼋天,⾹港客户致电A公司声称:“兹告发现所有货物未套⿇包,现通知能你,我们的客户不会接受此种包装的货物。
请告知你们所愿采取的措施。
” A公司在次⽇就电复指出:“有关货物,根据你信⽤证规定的包装条款办理,鉴于此,我不能承担任何责任。
国际信用证
2.信用证特点
•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 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 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 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 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 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 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3-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 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 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 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 行付款义务。 • 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 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 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 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 信用证即不 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是否可撤 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 最新的<<UCP600>>规定银行不可开立可撤消信用证!
4.信用证格式
• At the request of _______(Hereund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nt )we________(address ________________)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o.:__________on__________in favor of china everybright bank. for the amount of USD_____________only(united states dollats ___million thousand_____under the loan agreement NO.___________ between china everybright bank and the applicant. Th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is available upon china everybright bank's presentation of swift message or tested telex certifying that the amount claimet under this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O.__________represents and covers the unpaid indebtedness, interests and other charges thereon due to china everybright bank arising out of its ranting loan facility to the applicant(chich is equivalent to the principal amount of___plus accrued interests, and other bank charges payable by the applicant) we will effect payment to you within seven banking days upon receiving the swift or tested telex in compliance with the above terms. Th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shall exprire on___ This stand by letter of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1993 revision),and internat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500.
信用证与合同之间的关系
信用证与合同之间的关系引言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和合同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种确保付款安全的方式。
合同则是买卖双方达成的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协议。
本文将探讨信用证与合同之间的关系,包括它们的作用、互相影响以及如何处理可能存在的冲突。
信用证的定义和作用信用证是指以银行为中介,由买方的银行向卖方的银行发出的一种支付保证。
买方通过开立信用证的方式,向卖方保证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按照合同金额向卖方支付货款。
信用证的作用是保证卖方能够收到货款,同时又确保买方在满足交货条件后才支付货款。
合同的定义和作用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货物买卖等贸易行为达成的一种协议。
合同约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交货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重要细节。
合同的作用是确保买卖双方在合理条件下进行贸易,并提供法律保护。
信用证和合同的关系虽然信用证和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首先,信用证是根据合同开立的。
买卖双方在达成合同后,买方可以通过其银行开立信用证,将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转化为信用证的要求。
由此可见,信用证是合同的延伸和补充。
其次,信用证对合同的履行起到了保障作用。
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保证,确保了卖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向买方交付货物,并能够获得货款。
因此,在有信用证存在的情况下,卖方更愿意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而买方也可以信任卖方的交付能力。
然而,信用证和合同并不总是完全一致的。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发生信用证和合同之间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
这可能源于银行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了一定的修改,或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了一些额外的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对信用证和合同进行解释和调整,以解决可能存在的冲突。
处理信用证和合同之间的冲突当信用证和合同之间存在冲突时,双方需要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
首先,双方可以就信用证和合同的差异进行对话,明确各自的立场和理解。
浅析信用证与合同不符的纠纷
浅析信用证与合同不符的纠纷摘要:信用证支付是国际商事交易中最主要的交易方式,很好地降低了双方违约的信用风险。
但是在现实交易中,信用证因其独立性常常出现与合同不符的纠纷。
这种冲突的存在对促进国际商事交往产生了极大的不利影响。
信用证与合同不符的预防措施有:谨慎约定合同条款;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深入调查贸易伙伴的资信状况。
同时,对于非欺诈的条款,如果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中,经识别有软条款,应当立即通知开证申请人予以修改;对于欺诈行为,出口商可以考虑诉诸仲裁或者诉讼。
关键词:国际商事合同;不符信用证;风险一、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国际商事合同是一种交易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
根据合同订立的习惯,一般国际商事合同,如基础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备:合同标的、价款、双方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等内容。
其中,信用证条款即是对合同履行方式的说明。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的定义如下:“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因此,信用证与合同是不可分开的,这是指信用证存在的前提。
合同是信用证产生的基础,信用证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产生于某次商事交易中。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若选择信用证作为交易的结算方式,那么合同中就会相应的出现信用证条款以及协商信用证的条款,以规定双方进行付款的细则。
此时,信用证条款才开始发挥作用,信用证业务的存在才有意义。
同时,信用证与合同又是相互独立的,这是指信用证履行的方式。
与合同的其他条款有所不同,信用证一经开立,就会独立于合同存在,成为合同之外的契约。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承担付款责任,不问货物的真实状况如何,独立于合同的约束之外。
因此,出口商交货后提出的单据,只要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就可以得到银行对其支付货款的保证。
二、常见信用证不符不符信用证,指的就是信用证类型、期限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或是载有内容与合同不一致的信用证。
信用证出口方的风险
六.涂改信用证诈骗
六.涂改信用证诈骗。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 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 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 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
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 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 金额、装船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 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 商涂改后,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 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 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 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四.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 据的信用证
四.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的信用证。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 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 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 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如:信用证规定,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商检局出具品质和数量和价格检 验证明的条款,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的规定,商检局只能出具品质和 数量的检验证明,但不能出具价格的检验证明。因此,非卖方所能获 得,应及时要求买方通过银行修改,取消有关价格检验的词句。 又如:我国对国外出口的陶瓷、散装矿石等,信用证规定瓷管需装单 舱、散装矿石要求装单舱或不准装深柜,必须在提单上加注"不准装 深柜"。在实际工作中固然应适当考虑收货人的要求,但不能作为一 条规定列入信用证内,因为:(1)配舱是属船方的权力范围,只要承运 人对货物不违反适当地、谨慎地装船配载原则,货主是不能干涉的; (2)船方配货是根据全船货物全盘考虑的,不可能由货主分别指定部位 装船。
国际贸易信用证
国际贸易信用证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为进口商和出口商提供了一种可靠的支付保障。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信用证的定义、流程、分类以及使用中的注意事项进行详细介绍。
一、定义国际贸易信用证是指由进口商的银行(开证行)根据买卖双方达成的贸易合同,向出口商的银行(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的一种书面承诺,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在符合特定规定的条件下支付一定金额给出口商。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承兑和支付保障的作用,有效地降低了交易双方的风险。
二、流程国际贸易信用证的流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买卖双方达成贸易合同,约定使用信用证支付。
2. 进口商与开证行签订信用证申请书,申请开具信用证。
3. 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判断风险,决定是否开具信用证。
4. 开证行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给出口商的银行,即受益人。
5.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核对信用证内容,确认符合要求。
6. 出口商按照贸易合同条件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
7. 受益人向通知行提出付款要求,提交相应的交单和文件。
8. 通知行根据信用证条款核对贸易文件的真实性和符合性。
9. 通知行向开证行索取付款。
10. 开证行支付给通知行,通知行再将款项支付给受益人。
三、分类根据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和具体条款,信用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常见类型:1. 支付信用证:出口商在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文件后,由开证行直接支付给出口商。
2. 交单信用证:出口商在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文件后,由开证行交付给进口商,进口商根据文件支付给出口商。
3. 拖收信用证:付款期限相对较长,在特定的时间内分批支付货款。
4. 转让信用证: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以获取资金。
5. 保函:保函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证形式,主要用于履约担保或支付保证的场景。
四、注意事项在使用国际贸易信用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了解信用证的具体条款,确保自己能够满足要求。
合同的内容和各项细节应与信用证保持一致。
信用证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影响由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引起的思考
信用证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影响由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引起的思考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来说,信用证具有重要的影响。
其中,独立抽象性原则是信用证最重要的特点之一,这也引起了我们的思考。
独立抽象性原则是指信用证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于合同关系的,即银行对信用证的承诺是与买卖双方的合同无关的。
这一原则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带来了诸多变化与影响。
首先,由于独立抽象性原则,信用证一般被认为是不可撤销的承诺,买卖双方可以安心地进行交易,不必担心支付问题。
例如,在2019年,中国进口商的万科企业与巴基斯坦的出口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万科从巴基斯坦购买玉米。
万科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这个信用证不仅有效期长达12个月,而且是不可撤销的。
这样一来,巴基斯坦的出口商就可以放心地将货物发运到中国。
其次,独立抽象性原则也使得银行对信用证的审核变得更加严格。
银行会根据信用证的条款来审核交单,如果银行认为交单的条款与信用证不符,则不予核付。
例如,在2016年,一个名为“红木家具买家”的信用证骗局在中国上演,该买家使用了一张被篡改过的海运提单交单,最终被银行拒绝支付。
这说明了银行对于信用证的审核越来越严格。
最后,独立抽象性原则也为银行提供了更大的风险。
因为银行对于外部交易没有直接控制权,所以在信用证纠纷出现时,银行的风险不可避免。
例如,在2014年,一个中国进口商使用信用证从墨西哥进口糖果,但收到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进口商向银行索赔,但墨西哥出口商已经破产。
银行最终承担了全部的损失。
综上所述,信用证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重要的影响,独立抽象性原则也给买卖双方、银行等带来了很多思考。
在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考虑到信用证的作用和特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银行也应当加强对于信用证的审核和管理,保护自身的风险。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案例可以进一步说明信用证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影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2
案例1 2003年11月2日,香港实业公司与江苏进出口公司签订一份购销电子产品的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香港公司为江苏进出口公司提供电子元件1万套,每套500元,总金额为500万元,交货条件为CIF中国南通港,装运期为2004年1月,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买方应于2003年12月2日前开出。
此后,江苏进出口公司又把该合同订购到的电子元件1万套转售给江苏贸易公司,根据该转售合同,江苏进出口公司可得利润30万元。
后香港实业公司未能落实货源,便传真通知江苏进出口公司须推迟交货期。
经磋商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将交货期推迟至2004年7月8日。
协议未规定买方开出信用证的时间。
5月,买方江苏进出口公司询问香港实业公司何时开出信用证,得到答复是:暂时不要开出信用证。
江苏进出口公司又传真对方,希望能在货物装船前60日接到开信用证时间的通知。
香港实业公司复电表示认可。
6月15日,江苏进出口公司再次要求对方按时交货,并询问开出信用证的时间。
对此,香港实业公司未作答复。
7月8日,香港实业公司未能按期交货。
9月江苏进出口公司因未能如期履行与江苏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向其赔偿21万元。
对此,江苏进出口公司向香港实业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11月28日,香港公司致函江苏进出口公司称,江苏进出口公司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开出信用证,违约在先,因此不能要求其负赔偿责任,并声称如果江苏进出口公司愿意继续进行电子元件的贸易,即可提供全部货物。
江苏进出口公司则表示要解除合同,并提出要求香港公司赔偿其包括利润在内的全部损失。
问:香港实业公司有无构成根本违约?江苏进出口公司可否解除合同?案例 2 广东一进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了一份木薯粉销售合同。
按EXW条件交货,数量为2000袋,计800吨,价格25000美元。
合同规定货物采用麻袋包装,卖方应依买方要求在麻袋上打上唛头。
同时规定买方应于10月20日提走货物,货物在卖方仓库装运到买方提供的卡车上。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与国际贸易运输合同之间的关系
篇一:国际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关系国际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关系国际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关系1、由当事人自愿选定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应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由于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具有任意法的性质,故当事人选用何种贸易术语及其所采用的术语受何种惯例管辖,完全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来确定.2、贸易术语一般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地说,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则买卖合同的性质也相应可以确定。
3、贸易术语并不是决定买卖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贸易术语通常虽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但它并不是决定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决定买卖合同性质的还有其他因素,例如,交易双方约定使用cif术语,但同时也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
”按此条件签订的合同,就不是装运合同,而应当是到达合同,因为,在这里,支付条件是确定合同性质的决定因素,由此可见,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还应看买卖合同中的其它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4、避免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其它条件相矛盾为了容易明确买卖合同的性质和分清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以免一起争议,交易双方选用的贸易术语应与买卖合同的性质相吻合。
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应根据交货等成交条件选用相应的贸易术语,防止出现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其它条件不吻合,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尤其是选用c组术语成交时,在涉及增加卖方义务的规定时,更应审慎从事,以免出现与贸易术语含义相矛盾的内容。
5、《1990年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而绝不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术语(有时它们是同样类似的词表示),尤其不适用于各种租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由于租船合同的术语对于装卸时间和装卸费用的限定更为严格,故交易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特别条款尽可能就这些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交易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应尽可能考虑运输合同的要求,以变为随后订立的合同打下良好的基础,从而有利于买卖合同的履行,但另一方面运输合同是为履行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因此,负责安排运输的买方或卖方在商订运输合同时,务必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使运输合同与买卖合同相互衔接,以保证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
国际贸易保函与信用证
国际贸易保函与信用证
国际贸易保函与信用证是两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用于保证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和信用。
国际贸易保函是银行为买方或卖方提供的一种承诺,保证在发生特定条件下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保函一般包括担保性质的保函和支付性质的保函。
担保性质的保函主要用于确保买方或卖方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支付性质的保函主要用于向卖方支付货款。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开立的文件,以保证卖方按合同约定向买方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并保证买方按合同支付货款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一般包括进口信用证和出口信用证,进口信用证由买方的银行开立,出口信用证由卖方的银行开立。
国际贸易保函和信用证在保障交易安全和信用方面提供了不同的方式。
通过国际贸易保函,银行担保买卖双方的交易,确保支付
或履约的安全,对卖方来说,保函是一种信用证明,可以增加其交易的可靠性和信任度;而通过信用证,买卖双方可以确保交易的履约和货款的支付,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对双方都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和需求,买卖双方可以选择使用国际贸易保函或信用证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信用。
无论是国际贸易保函还是信用证,双方应在交易前详细了解其使用方式和条款,并选择可信赖的银行作为保函或信用证的开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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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影响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信用证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书面文件,用于保证买方支付货款,从而确保卖方交付货物的安全和及时。
下面我们将详细分析信用证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影响。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支付和交货是两个最为关键的环节。
而信用证则是这两个环节之间的重要桥梁。
买方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然后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上会明确规定货物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等条款,以保证卖方按照合同要求执行。
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信用证要求交付货物,并保证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和信用证要求。
如果卖方未能按时交付符合要求的货物,银行将拒付货款,从而保护买方的利益。
因此,信用证是合同执行的重要保障。
由于信用证是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公信力,因此信用证的开具增加了合同执行的透明度。
买方可以通过银行对卖方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选择信誉良好的卖方进行合作。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可以通过银行对卖方的交货情况进行监督,要求卖方及时提交货物和单据,从而保证合同执行的顺利。
由于信用证的开具和执行均在银行监督下进行,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了保障,从而减少了合同执行中的纠纷和风险。
国际货物买卖通常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和交易成本,因此融资成为了合同执行中的重要环节。
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的凭证,具有融资功能。
买方可以通过信用证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货款,从而缓解资金压力。
卖方也可以通过信用证获得银行的融资支持,提前或延迟支付货款,从而减少资金占用和交易成本。
信用证的融资功能还可以为买卖双方提供短期资金流动性支持,有利于双方的经营和发展。
虽然信用证可以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和交货保障,但同时也增加了交易成本。
信用证的开具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手续费、押金等。
卖方需要按照信用证要求交付货物并提交单据,这一过程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增加了卖方的成本。
银行在审核单据和支付货款时也会收取一定的费用。
因此,在签订合买卖双方需要充分考虑信用证的费用和风险,权衡利弊,以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增加。
信用证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重要的影响。
它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安全、便捷的支付和交货保障,增加了合同执行的透明度,并为双方提供了融资支持。
然而,同时也要注意到信用证的开具会增加交易成本。
因此,在签订合买卖双方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合理选择支付和交货方式,以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在国际货物买卖的过程中,风险也随之而来。
如何防范这些风险,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视点,探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贸法会于1980年通过的一项国际条约,旨在统一全球货物销售的法律法规,为各国之间的货物买卖提供便利和保障。
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货物的供应、买卖合同的成立、货物的检验、违约救济等方面,对于防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违约风险: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
这种风险包括交货违约、质量违约、延迟交付等。
货物质量风险:货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买方的使用或价值。
交付风险:因各种原因导致买方无法按时收到货物,如运输延误、进口限制等。
签订完善的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尽可能明确约定交货条件、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模糊不清的条款。
应重视贸易术语的选择,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选择可靠的贸易伙伴:在交易前,应对对方的信誉、实力等进行充分调查,选择有良好信誉和丰富经验的贸易伙伴。
提高警惕性: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应保持高度警惕,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同时,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进一步说明防范措施的重要性和效果。
假设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向A 公司供应100台机械设备,总价值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和交货期限。
然而,在交货期临近时,B公司却告知A公司因生产原因无法按时交货。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签订补充协议:与B公司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交货时间和违约责任,加强合同条款的约束力。
强化风险意识:在交易过程中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陷入被动局面。
做好合同管理:加强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合同条款得到有效落实。
通过采取上述防范措施,A公司最终成功解决了该合同纠纷,避免了经济损失。
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视点,防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需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加强合同条款的完善,选择可靠贸易伙伴以及在交易过程中提高警惕性。
只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才能确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降低潜在风险,实现贸易双方的共赢。
中国合同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国际货物买卖在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地位愈发重要。
本文将比较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国际货物买卖的影响,以及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异同,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
中国合同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当时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经济建设成为国家工作的重心。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开始着手制定合同法。
经过多年的努力,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合同法的发展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物买卖在全球范围内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协调各国在货物买卖方面的法律冲突,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该公约旨在提供一个国际通用的规则,用以规范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制定和谈判。
尽管中国未在其境内广泛适用该公约,但该公约对中国合同法的制定和修订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是在遵循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结合多年的审判实践经验而作出的。
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时,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注重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同时,在法律适用方面,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强调依照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裁决,充分考虑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比,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在法律体系和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差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条约,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签约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而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则是在国内法层面上对合同法进行解释和补充,其适用范围主要针对中国境内的合同纠纷。
在法律效力方面,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存在一定差异。
司法解释是在审判实践中产生的,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本身。
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国际条约,具有高于国内法的效力,当国内法与其冲突时,优先适用公约规定。
尽管存在差异,但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许多方面仍存在相似之处。
例如,两者都强调了合同自由原则、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
两者都注重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原则。
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国际货物买卖产生了积极影响。
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时,司法解释充分考虑了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存在一定差异,但两者在许多方面仍存在相似之处,例如合同自由原则和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原则。
未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将会不断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国际货物买卖的需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将继续发挥其在协调各国货物买卖法律冲突方面的重要作用。
我们期待未来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能够更加接近,为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之比较——以CISG和中国合同法为例货物买卖合同,无论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国内货物买卖合同,都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也是商品贸易的基本手段。
这两种合同在基本要素和结构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也有一些显著的区别。
在这里,我们将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和中国合同法为例,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进行比较分析。
CISG是专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公约,它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根据CISG,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不符合公约的规定,公约对合同的规定将无法适用。
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则受制于国内法的规定。
不同国家的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签订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时,需要了解和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
无论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其基本要素都包括以下几方面:买卖双方:无论是国际货物买卖还是国内货物买卖,都需要明确买卖双方的名称等信息。
商品:需要明确买卖的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价格:包括货物的单价、总价、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交货:涉及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尽管这些要素在两种合同中都存在,但具体规定和表述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交货时间和地点通常会受到国际贸易惯例的影响,而在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中则通常采用国内贸易惯例。
在履行合同方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存在一些差异。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因此可能存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支付和运输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和风险。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解决争议时可能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则相对简单,通常只需要遵守国内法的规定即可。
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地区差异或行业特点等限制,也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履行要求或风险。
总体来说,尽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但在适用法律、合同要素和履行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差异。
在签订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和贸易术语,并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履行合需要密切各种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不确定因素,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通过深入比较和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异同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两种合同的内涵和特点,从而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的贸易环境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