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橱柜销售合同争议仲裁案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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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橱柜销售合同争议仲裁案调解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整体厨房产品163套,同时提供有关工程服务和售后服务。申请人称其按约生产了全部产品,并开始进行安装。但是被申请人仅支付了首期合同款,且据不履行终验义务,还提出对剩余未安装的产品退货并解除合同。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称品质量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严重不符,且申请人施工时间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仲裁庭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庭对本案进行了调解,但未获成功。开庭审理近两个月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再次对本案争议进行了调解,双方的仲裁代理人均参加了此次调解,并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基本达成了调解意见。仲裁庭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与裁决书不同,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5年12月2日签订的xx号《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06年12月28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上述合同项下的整体橱柜销售合同争议仲裁案。本案编号为xxx号。
本案仲裁程序适用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由于本案争议无涉外因素,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案适用《仲裁规则》第五章关于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该章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仲裁规则》中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于2007年3月6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同时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
被申请人于2007年3月28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反请求”及其附件并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和仲裁委员会的要求缴纳了反请求仲裁费。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于2007年3月30日向申请人转去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反请求”及其附件。
申请人选定xx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xx为仲裁员。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xx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2007年4月17日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
案。
仲裁庭审阅了本案材料后,经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决定于2007年5月25日在xx开庭审理本案。2007年4月17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寄送了本案组庭通知和开庭通知。
2007年4月24日,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反请求答辩书”。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于2007年5月8日将上述材料转给了被申请人。
2007年5月25日,本案开庭审理在xx如期进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委派仲裁代理人出庭,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就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仲裁庭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庭对本案进行了调解,但未获成功。
开庭审理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补充书面意见,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对该上述材料进行了转交。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庭于2007年7月18日再次对本案争议进行了调解,双方的仲裁代理人均参加了此次调解,并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基本达成了调解意见。
2007年8月3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署了《和解协议》,并分别于2007年8月7日和2007年8月6日致函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庭按照双方《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
仲裁庭经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作出本调解书。
现将本案案情、《和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内容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5年12月2日签订了xx号《销售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第二条:甲方(即被申请人)同意从乙方(即申请人)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整体厨房产品163套,同时提供有关工程服务和售后服务。
第三条: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464,392.00元。本合同价为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涵盖为完成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图纸发生重大变化外,本合同价一律不作调整。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0%——人民币
1,230,000.00元。安装进场之日起3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5%——人民币610,000.00元。本合同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起6日内,支付本合同价款的20%——人民币490,000.00元。一年质保期期满之日起6日内,即2007年1月18日前,支付合同价款的5%——人民币134,392.00元。若本合同设计方案无重大调整及变更,本合同金额不作调整。货款采取转帐支票的方式结算。
第五条:合同签订次日起,乙方40日内向甲方提供xx厨具并安装到位(含验收时间)。
第八条:乙方承诺,所有产品的质量标准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厨房设备GB/T18884.1-18884.4-2002》标准。
第九条: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验收。如3个工作日甲方未验收和提出异议,视为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由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应将争议提交xx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第十九条: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合同章或公章后即时生效。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申请人遂于2006年12月28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积极履行义务,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生产了全部163套整体橱柜产品(其中两套为样板间,实为161套),并开始进行安装。但是被申请人仅支付了首期合同款,其余款项至今仍未支付。在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安装了C、D单元的101套整体橱柜后,被申请人不但无视申请人多次要求进行终验的要求拒不履行终验义务,还提出对剩余未安装的A、B单元的产品退货并解除合同的无理要求,导致剩余的60套为被申请人特制的整体橱柜产品仍然滞留在仓库中,申请人为此支付了大量的保管费。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到期款项,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并要求解除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的单方违约,申请人曾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未果。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销售合同》项下皇石国际项目C、D单元合同款,计人民币289,98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