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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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2019年12月30日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管理方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第五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六条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等。

第九条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鲁政办字〔2018〕98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3日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国有企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

第四条高校收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和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高校收费项目、标准及资金管理等。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五条高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一)学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项目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自费来华留学生以及研究生等。

(二)住宿费是指按照规定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考试考务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高考技能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高考技能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高考技能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
的复函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6(0)18
【摘要】省教育厅:你厅《关于商请继续执行高考考试费中技能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函[2016]1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我省春季高考技能考试继续执行每生90元(含报名费)的收费标准。

山东政法学院监狱学专业和山东警察学院招生体能测试、
【总页数】2页(P87-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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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鲁发改成本〔2021〕110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为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教组发〔2021〕1号)等文件要求,现对我省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上学科类培训,30分钟时长的课时培训基准收费标准核定为:义务教育阶段16元/课时·人次,高中阶段18元/课时·人次;上浮幅度均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

实际培训课时时长少于30分钟的,培训机构应按比例折算,相应降低课时收费标准。

二、培训机构收取的学科类培训费,应按规定缴入专用银行账户。

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其中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

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三、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管理,压缩服务成本,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体现非营利性机构的公益性质。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5.12•【文号】教财[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改委、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教育司(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有关方面共同努力,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收费行为日趋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一定遏制。

但是,高校收费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化,一些新的教育、教学形式的收费政策尚不明确;高校为学生提供服务的收费和代收费等收费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部分地方和高校仍存在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等违规收费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收取学费。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考考试费中技能考试等收费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考考试费中技能考试等收费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考考试费中技能考
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鲁价费发[2014]3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3.03
【实施日期】2014.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考考试费中技能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4〕31号)
省教育厅: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考试收费行为,现将高考考试费中技能考试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春季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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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鲁发改成本〔2021〕110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为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教组发〔2021〕1号)等文件要求,现对我省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上学科类培训,30分钟时长的课时培训基准收费标准核定为:义务教育阶段16元/课时·人次,高中阶段18元/课时·人次;上浮幅度均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

实际培训课时时长少于30分钟的,培训机构应按比例折算,相应降低课时收费标准。

二、培训机构收取的学科类培训费,应按规定缴入专用银行账户。

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其中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

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三、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管理,压缩服务成本,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体现非营利性机构的公益性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山东省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二 一 二年 十 月二 三日 二 一二年 十一 月五 日
山东省 人 民政府决 定 , 免 去 张秋生 的 山东化工 技 师学 院院长 职 务 。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 , 任命 孙伟 为 山东 行政 学 院院 长 兼 。
山东省人民政 府公报
年第

命题 、 制卷 、 阅卷 、 试 卷质量分析等考试组织 、 考试 培训 以及考 试设 备管 理 维护 等支 出 , 不 得挪 作它用 。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 自觉接受物 价 、 财政 部 门和社 会的监 督 。
三 、 上述标 准 自 有效期 至 局鲁 财综 〔 年 〕 月 年 月 日起 执 行 , 日 。 省 财 政厅 、 物 价
地理 、 物理 、 化学 、 生物和信息技术等
个学科 。
二 、 收 费单位 应及 时 到物价部 门办理 《收 费 许可 证 》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 使 用 省 财 政 厅 印制 的 ' 山东 省非税 收人 缴款 书 ” , 通过 “山东省非 税 收 入征 收 管 理 系 统 ” 征 收 , 全 额 纳 人 财政 , 实 行
SD P R 一

山东省物价 局 山东 省 财政 厅 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收 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 费函 〔
省教育厅 你厅 《关于申请调整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
考试 收 费标 准 的 函 》 鲁教财字 〔 〕 号 收悉 。现 就有 关 事项 函复 如下


“收 支 两 条 线 ” 管 理 。 收 费 收 人 用 于考 籍 管 理 、
一 、 将 “普通高 中学生水平 考试 考籍管理 、 水平考试合格审定费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 核 定 为 元 科 · 次 。具体

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中小学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学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第五条中小学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六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正常的教学任务外,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等。

第七条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代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高中课本费等。

第八条与学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第九条公办中小学的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以及公办高中学费等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利性民办高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小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具体分级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收费标准制定第十一条公办高中的学费标准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学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
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0.05.08
•【字号】鲁价费发[2000]115号
•【施行日期】2000.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
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0]115号二000年五月八日)
各市地物价局、教育局
随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对高考科目、考试内容以及录取手段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要相应建立考生的电子档案。

因此,招生考试工作需要增加设备投入以及日常的数据费用,招生成本有较大提高。

为保证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2000]5号)精神,确定对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费,每生由15元调整为25元;考试费每生每科由7元调整为15元;报考艺术、体育专业的考生,其测试费为每生80元。

二、报名费、考试费和测试费的具体使用和分配比例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另文下达。

三、收费标准调整后,各级招办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
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招生工作。

四、本规定自二000年高考招生起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1.29•【字号】鲁价费发[2013]136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136号)各高等学校,省直各部门,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规范高校收费行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学费标准专业类别根据教育部现行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将学费标准专业类别由现行的5类调整为文史类、理工农类、医学类、艺术类4类。

将现行体育外语类中的体育学划入理工农类,外语类划入文史类,文法财经类中的经济学、管理学类划入理工农类(详见附件1)。

二、优化收费结构(一)优化专业之间学费结构。

文史类每生每学年由现行3400元调整为4000元,其中外语类由现行4800元调整为4000元。

理工农类中的理学类、工学类、农学类由现行3600元调整为4500元,经济学、管理学类由3400元调整为4500元,非体育院校体育专业由现行4800元调整为4500元。

医学类由现行4000元调整为5400元。

非艺术院校艺术专业由现行6000元调整为8000元(详见附件2)。

艺术院校艺术专业、体育院校体育专业、中外合作专业、校企合作专业按现行政策执行。

取消热门专业上浮10%的收费政策。

优势学科、特色专业和高职院校品牌专业的学费标准由高校提出申请,省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优化高校之间比价关系。

省属博士授予权高校、优质特色高校学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5%左右,“211”、“985”工程建设高校上浮15%左右;国家级示范类、骨干类高职院校学费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中考招生收费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中考招生收费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中考招生收费问题
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4.08.31
•【字号】鲁价费发[2004]182号
•【施行日期】2004.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中考招生收费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发[2004]182号)
山东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统一我省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意见”(鲁教财函[2004]28号)收悉。

经研究,复函如下:
一、对报考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的考生,报名考务费仍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中考招生报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涉发[1996]207号)执行;对报考普通中专的考生,报名考试费仍按省招生委员会、教育厅、物价局《关于修订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报名考务费标准的通知》(鲁招委字[1996]16号)执行,考务费按实际考试科目数收取。

中等专业学校艺体类招生需进行艺体测试的,仍按省招生委员会、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鲁招委字[1992]18号)规定即每生35元收取艺体测试费。

二、本通知规定自二00四年中考招生起执行。

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费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
基金专用缴款书,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办法。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

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

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
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鲁价费发[2000]1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0.05.08
【实施日期】2000.05.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
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0]115号二000年五月八日)
各市地物价局、教育局
随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对高考科目、考试内容以及录取手段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要相应建立考生的电子档案。

因此,招生考试工作需要增加设备投入以及日常的数据费用,招生成本有较大提高。

为保证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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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鲁财会函〔2021〕1号)收悉。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0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部分)。

二、收取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1年3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9日。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8日
——结束——。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山东政法学院和山东警察学院学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山东政法学院和山东警察学院学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山东政法学院和山东警察学院学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06.06
•【字号】鲁价费发[2014]83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山东政法学院和山东
警察学院学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4〕83号)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
鉴于山东政法学院和山东警察学院教学的特殊性,决定对两校部分专业学费标准进行重新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政法学院监狱学专业、山东警察学院各专业学费标准继续执行每生每学年4800元。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3〕148号、鲁价费函〔2009〕50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2014年6月6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研究生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2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研究生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2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研究生招生考试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2号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6(0)7
【摘要】省教育厅,各有关高校及研究生招生单位:为加强研究生招生考试收费管理,规范考试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23-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3
【相关文献】
1.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
2.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J],
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3]887号文件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5.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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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
标准的复函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5(000)035
【摘要】<正>鲁价费函[2015]59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普通高中
学业水平考试现行收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函[2015]42号)收悉。

现就有关事项函
复如下:一、同意你厅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继续执行每人每科次16元。

具体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语文、外语、数学、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
和信息技术。

二、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
【总页数】1页(P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9.2
【相关文献】
1.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J], ;
2.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J], ;
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J], ;
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J], ;;
5.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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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鲁发改成本〔2021〕1128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
通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商请继续执行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函〔2021〕87号)收悉。

为保障我省高校招生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收费标准为:小语种、保送生、自主选拔、综合评价及单独招生考试报名费每生30元,笔试费每科40元,面试费每生50元;艺术、体育生(含特长生)初试费每生120元,复试费每生40元。

二、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与山东政法学院监狱学专业的招生体能测试及面试报名考试收费标准为:初试费每生90元,复试费每生40元。

三、上述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期满后另行公布。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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