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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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一、概述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随着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变革,中国法律思想也逐渐演变和丰富。

本文将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进行介绍,包括儒家法律思想、道家法律思想、法家法律思想和佛教法律思想等。

二、儒家法律思想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儒家强调治理国家的重要性,认为人性本善,通过教化可以使人们遵守法律。

儒家强调君主的仁德和贤能,以建立和谐社会。

孔子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君子之治,必以礼为主”,认为通过礼仪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是确保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他强调君臣之间的忠诚和义务,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孝道。

道家法律思想强调自然法和自由性。

道家认为,法律应该尽量少用,让人们自由自在地生活。

道家强调“无为而治”,认为治理国家和社会应该遵循自然的规律。

老子是道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无为而治”,认为法律的规则应该尽量简单且自由,让人们自由选择和发展。

老子认为,治理国家的最高境界是“不争之争”,即通过让人们自由发展来达到社会的和谐和繁荣。

四、法家法律思想法家法律思想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实用性。

法家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应该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韩非是法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严密的法律制度和严厉的刑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韩非认为,法律应该公平、严明、无偏,能够对不法分子进行惩罚,同时也保护人民的权益。

佛教法律思想强调慈悲和智慧。

佛教认为,通过修行和悟道,人们可以超越世间的法律和规则,达到解脱。

法显是佛教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主张通过慈悲和智慧来解决争端和冲突,以求和平共处和众生安乐。

六、总结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礼仪和仁德,道家法律思想强调自然法和自由性,法家法律思想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实用性,佛教法律思想强调慈悲和智慧。

这些不同的法律思想相互影响和交融,共同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多元性和丰富性。

儒家法律思想总结简短高中

儒家法律思想总结简短高中

儒家法律思想总结简短高中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仁德礼义,注重道德教化,倡导君臣父子的和谐关系,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个人自律的目的。

以下是对儒家法律思想的简短总结。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仁德的重要性。

仁德作为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亲和力。

儒家认为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需要注重道德教育和榜样的力量。

以仁德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可以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建立和谐关系。

其次,儒家法律思想倡导礼教的重要性。

礼教是儒家文化中的一大特点,它阐述了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合理关系。

在儒家看来,法律制度应该基于礼教的原则,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尊严。

通过教化行为举止,弘扬正直大义,人们可以在遵守法律的同时,具备自我约束和社会责任感。

再次,儒家法律思想注重君臣父子关系的和谐。

儒家认为君子和民众、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应该互相尊重,并以礼制为框架加以约束。

君臣父子关系的和谐是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关键。

君子应该以德治国,以身作则,并对民众负有更多的责任。

民众则应该尊敬君父,遵守法律和道德准则。

最后,儒家法律思想追求社会正义的实现。

儒家认为恶行必受惩罚,善行必得赞赏,通过制定公正的法律来维护社会正义。

儒家倡导法律公正,反对任由恶势力滥用权力。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只有法律正义才能保障社会和个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总体而言,儒家法律思想以道德为基础,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通过道德教化和榜样力量去约束人的行为,强调个人责任感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律制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现代社会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启示。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容<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

“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

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

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

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

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

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容。

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

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

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

3,荀况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容。

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

“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

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

在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

儒家法律思想特点儒家法律思想的发展

儒家法律思想特点儒家法律思想的发展

儒家法律思想特点儒家法律思想的发展儒家法律思想特点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最早、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

儒家的创始人是孔丘。

先秦儒家,以孔丘、孟轲和荀况为主要代表。

儒家的这三位代表人物各有自己的思想特点,如孔、孟代表着封建贵族的利益,而荀况则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

但他称颂“先王”,崇尚礼义,他们继承和发扬以“门艺”为主的传统文化,有着共同的思想形式,其法律思想也自成体系,先后一脉相承。

儒家代表着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整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

其基本特点有三个,即“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简述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一)仁先秦儒家的创始人孔子现实地全身心地关注人的生活实践和品格塑造,不谈鬼神也不谈“彼岸”。

他借“仁”树立人之为人的崇高理想。

当子贡问:“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孔子答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雍也)这种“仁”,也即对人类深广之爱的人道主义的理想境界,确实是仰之弥高,连尧舜这样孔子称赞不已的古代圣贤都不能完全进达。

对于中国人来说,“仁”的神圣高度,绝不亚于人格化的“上帝”哗所不同的是,人格化的“上帝”在“彼岸”,而“仁”却在现实世界的峰巅。

孔子又确立了一些与现实密切联系、有确切内涵、人们可以作为目标为之奋斗以“近仁”的仁德,如“爱人”、“泛爱众”、“孝弟”、“忠恕”,以及为政者的“先教后诛”。

使人们感到“仁”之道德巅峰仍是植根于大地,而不是虚无不可捉摸的,故而有了近仁的勇气和信心。

孟子为孔子哲学中的“仁”的理念提供了人性本善的形而上学根据。

即“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之端也;……非由外烁我也,我固有之,弗思而已。

(告子上)”“恻隐之心,即不忍之情。

这种动人的柔情是无所为而为,不是本能,似乎无关生命而在生命之外。

第二讲 儒家的法律思想

第二讲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仁政思想
3、“仁政”在法律思想上的体现 A、“正经界”——保障土地私有 划分和确定土地的疆界,土地归属确定,使民 有“恒产”。 B、“薄税敛”——征收赋税徭役有定制 薄其税敛、使有恒产 C、“省刑罚”——反对繁法苛刑
(二)人治论
孟子主张:反对兼并战争,极力提倡“仁政”, 反对暴政,主张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以 此来缓和阶级矛盾,争取民心。从而“行仁政 而王”。
(一)仁政思想
2、性善论——理论基础 四心: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 是非之心。 ——仁、义、礼、智 孟子第一个提出的了系统的性善论,将 儒家法律思想置于“性善论”的基础之 上。
第三讲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二、孟子以“仁政”为中心的法律思想 三、荀子礼法相结合的法律思想 四、儒家法律的特点
学派简介
儒家学派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最早的一个 学派,同时也是影响最大的一个学派。 1、“儒”的由来 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仪的人。 2、儒家的代表人物 孔子——创始人,春秋末期 孟子——战国中期 荀子——战国末期
(一)孔子礼治思想:


4、孔子礼治思想的具体内容
3)“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4)“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论与.子路》记载:“叶公与孔子曰:吾党有直躬 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直直躬者异 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5)反对“铸刑鼎”(反对公布成文法) 晋国执政赵鞅“铸刑鼎”,公布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激烈批评,反对乱立法和立乱法。
(一)孔子礼治思想:
3、“仁”与“礼”的关系 -“克己复礼为仁”
——即克制自己的欲望,约束自己的视听言行,使之 符合礼的要求。 纳仁入礼,仁与礼相结合 礼是一种伦理规范和制度,仁是一种伦理观念和品德。 一方面,用道德的力量来促进和约束人们遵守周礼。 另一方面,可利用周礼的强制力量来保证仁德。 复礼是目的,仁是复礼的手段,二者互为因果,真正 的目的还在于维护西周以来的宗法等级秩序。

儒家法律思想分析

儒家法律思想分析

儒家法律思想分析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经典中的一种法律理论,强调了德治和仁义的重要性。

在儒家的理念中,法律不仅仅被视为一种制约和惩罚犯罪行为的工具,而更是一种教化和教育人民的手段。

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观点包括,德治优于刑罚、仁义规范人民行为以及家族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提出了“德治优于刑罚”的观点。

儒家认为,在社会治理中,道德修养和个人品德的培养比法律的制约和刑罚更为重要。

《大学》中有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儒家认为个人修身齐家治国,才能和谐天下。

因此,儒家主张通过道德教育和德行的培养来规范人民的行为,而非过度依赖刑罚来惩罚犯罪行为。

这种观点体现了儒家对人性的积极看法,认为人性本善,并且人们通过道德修养可以将这种善性发挥到最大程度。

其次,儒家强调了仁义对法律的规范作用。

在儒家的理念中,人们应该以仁义为准则来判断行为的是非和价值。

《中庸》中提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而补有余。

”这句话强调了平衡是人道的核心。

在实践中,儒家认为通过建立和维护人与人之间的仁义关系,可以使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在儒家法律思想中,法律并不是权威的象征,而是人们根据仁义原则自愿遵守的规章制度。

儒家法律思想还强调了家族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

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家族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儒家强调了家族伦理对于社会稳定和治理的作用。

《论语》中有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句话强调了个人修身和家族管理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儒家认为,只有家族伦理观念得到充分弘扬和继承,才能建立起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因此,儒家法律思想中家族伦理被视为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能通过家族教育扩展个人品德培养的范围。

孔子、孟子、荀子等儒家代表人物法律主张及礼仁思想

孔子、孟子、荀子等儒家代表人物法律主张及礼仁思想
礼崩乐坏的原因在于“失礼”。 • 2、从“亲亲”原则出发,主张父子相隐; • 3、反对铸刑鼎。(进一步损益周礼——纳仁入礼)
• (二)“仁”
• 孔子所说的“仁”,是指人民的一种精神状态和道德观念。“仁”作为一种 道德观念,仍然是以西周以来的宗法伦理道德为基础,强调礼必须与 仁相结合。
• 其一,爱人。“泛爱众,而亲仁”, “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 达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民之于仁也,甚于水火”。
儒家代表人物—子的法律思想
• 一、“礼”与“仁”相结合的思想
• (一)“礼”
• 孔子所说的“礼”,是指广义的“礼”,它包括西周以来所形成的整套典章 制度和礼仪习俗,其基本内容是: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
制度。
• 对周礼进行修订的内容: • 1、赞美西周之礼,并主张正名、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认为
• 其三、提倡刑罚适中: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 手足。”
• 其四、中庸思想,“礼之用,和为贵、中和、用中,无过而无不及。”
• 其五、重民:“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荀子也 说过: "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 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 二、“德主刑辅”思想 • (一)提倡“仁政”,反对暴政
• 其一、敛从其薄,认为“苛政猛于虎”。 其二、先富后教,“贫而无怨难”
• 其三、反对贫富悬殊,孔子说:“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贫而患不均, 不患寡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 其四、反对人殉制度
• (二)德主刑辅:“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
• 三、“为政在人”

论儒家法律思想

论儒家法律思想

论儒家法律思想儒家法律思想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制建设,对于中国法律制度和社会道德规范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以德治国,注重道德修身、教化人心,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儒家思想的本质特点、儒家法律观念、儒家法律修身教化和儒家法律精神等方面论述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性及影响。

一、儒家思想的本质特点儒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思想是仁、礼、义、智、信,以及所倡导的道德修养和个体责任感。

儒家思想强调个人关系、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的重要性,倡导人人负责的道德行为。

儒家思想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

这种儒家思想与法律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道德教化和自律来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

二、儒家法律观念儒家法律观念强调法律的作用和地位,但与其他思想体系的法律观念不同,儒家法律观念更强调道德的引导和影响。

在儒家的观念中,法律只是一种手段,用来约束个体的行为,引导其循规蹈矩,但最终的目标是通过教化来塑造人的道德品质,使其自愿遵守法律。

儒家法律观念注重个体内心的修养,强调人的自律和自发性,认为法律只能起到辅助的作用。

三、儒家法律修身教化儒家思想强调个体的道德修养和教化,提倡以身作则来影响他人。

在儒家的观念中,一个合格的人应该树立正确的道德标准,守规矩守法律,以身作则来感化他人。

儒家强调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认为通过诵读经典、学习仁义道德,人们的内心会自然而然地被激发起来,从而自觉遵守法律。

儒家法律修身教化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内在的道德修养和自觉自愿的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形成和谐社会。

四、儒家法律精神儒家法律精神是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儒家思想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儒家法律精神强调儒家思想的运用和贯彻,使法律成为儒家思想的具体体现和实践工具。

儒家法律精神强调道德法治的结合,通过强调道德教育和法律约束相结合,来达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治理。

儒家法律精神强调个体责任和教化,要求每个人都能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为社会做出贡献。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

“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

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

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

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

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

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

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

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

3,荀况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

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

“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

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

在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人的道德修养、社会秩序和政治治理的思考,体现了儒家对于法律与道德、政治与伦理的辩证统一。

在儒家法律思想中,儒家经典中的《论语》、《孟子》等著作对于法律的功能、价值和作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形成了独特的法治理念和制度建构。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人的道德修养。

儒家重视个体的修身养性,提倡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观念。

在儒家看来,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惩罚和约束,更重要的是能够引导人们的道德行为,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因此,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认为法律应当以道德为基础,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儒家法律思想注重社会秩序的维护。

儒家认为,社会秩序是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儒家经典中多次提到“安民”、“治国”等概念,强调了法律的治理功能,主张通过制定公平公正的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利益和权利。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法律应当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再次,儒家法律思想关注政治治理的理念。

儒家经典中对于政治治理的思考贯穿始终,提出了“仁政”、“民贵君轻”等理念,强调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儒家法律思想主张君主应当以仁义为本,依法治国,尊重民众的权利和利益,使政治权力得到合理的制约和约束。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政治治理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以德治国,实现君民和谐共处。

最后,儒家法律思想提出了法治理念和制度建构。

儒家经典中对于法律的功能、价值和作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礼法”、“德治”等理念,强调了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法律应当以礼义为基础,以德为先导,通过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实现社会秩序的规范和治理。

儒家法律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中国古代法治文明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儒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的法律思想强调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注重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际关系的和谐。

儒家认为,法律应当以道德为基础。

在儒家的观念中,道德是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意思是,用政令来治理百姓,用刑罚来约束他们,百姓虽能暂时避免犯罪,但没有羞耻之心;如果用道德来引导百姓,用礼教来规范他们,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能够自觉遵守规矩。

儒家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来培养人们的善良品德和自律意识,使人们从内心深处自觉遵守社会规范,而非仅仅因为畏惧刑罚而守法。

儒家强调“仁”的思想在法律中的体现。

“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概念,意味着对他人的关爱和尊重。

在法律实践中,儒家倡导统治者要怀有仁爱之心,施行仁政。

对于犯罪者,不能仅仅施以严酷的刑罚,而要考虑其犯罪的原因和背景,给予适当的宽容和教化。

这种思想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和关怀,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儒家重视家庭伦理在法律中的地位。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儒家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尊卑有序、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伦理关系。

在法律制度中,儒家主张对违反家庭伦理的行为予以制裁,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秩序。

例如,对于不孝、不悌等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同时,儒家也倡导家庭成员之间通过相互关爱和包容来解决矛盾,而非轻易诉诸法律。

儒家主张“礼治”。

“礼”是一套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和制度,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儒家认为,“礼”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通过遵循“礼”的规范,可以避免冲突和混乱。

在法律实践中,“礼”的原则和规范被融入到法律条文之中,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在古代法律中,对于不同等级的人在礼仪、服饰、居住等方面的规定,都体现了“礼”的要求。

儒家强调统治者的表率作用。

儒家认为,统治者自身的品德和行为对社会风气和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总结儒家法律思想

总结儒家法律思想

总结儒家法律思想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以孔子及其弟子所倡导的仁爱之道为核心,强调人伦关系和道德价值观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

儒家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建设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注重人伦关系的维护。

儒家思想强调家庭伦理、社会秩序和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强调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

儒家认为,人的伦理关系是法律制度的基础,通过道德教育和礼仪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儒家法律思想对于人伦关系的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儒家思想强调“好人治国”、“以德化人”,要求国家法律制度从德治的角度来培养人们的良好道德品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儒家法律思想注重人性的教育与改造。

儒家思想主张“人皆有性”,认为人性本善,但受到环境和教育等因素的影响,人性容易出现偏差。

因此,教育是重塑人性的主要途径。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道德的教育和法律的教育相结合,通过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以及正确的法律观念,引导人们向善向义。

儒家思想重视教育的重要性,推崇礼仪教化,注重培养人们的道德修养,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再次,儒家法律思想倡导君臣关系的规范化。

儒家思想将君主和臣民的关系视为一种伦理关系,强调君主在治理国家时应符合仁爱之道,以身作则,以德治国,以人为本。

同时,臣民也应服从君主的统治,尊重君主的权威,并以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

儒家的君臣伦理观念影响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使其更加注重规范君臣关系,建立了一套相对公正且适用的法律制度。

儒家法律思想的发展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儒家的仁爱之道、人伦关系、道德修养等观念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注重人道关怀、社会公平等价值观,并以道德约束个人行为。

这些观念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儒家法律思想的局限性也导致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某些局限性,例如缺乏对于个人权利的重视和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等问题。

以孔子为代表阐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以孔子为代表阐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以孔子为代表阐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一、主要内容:儒家思想精髓是主张"仁义",以“仁”核心,“仁”即“爱人”。

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论点,提倡“忠恕”之道,又以为推行“仁政”应以“礼”为规范。

重“学”与“思”的结合,提出“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和“温故而知新”等观点。

主张以仁孝治国,注重人的自身修养,要与身边的人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

二、意义:作为中国古代最有影响的思想学派,儒家思想代表了封建的根本。

儒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道德,在纷乱当中凝聚了力量,使其成为中国古代最庞大的文化核心。

同时儒家思想学派的创始人孔子第一次打破了旧统治阶级垄断教育的局面,把学在官府变成了有教无类,这使得传统文化教育能够传播到整个民族,可以为整个民族打下坚实的民族心理基础。

现如今,儒家思想依然是许多中国社会民众所信奉的核心价值观,这使其成为中国文化以及民族传统的一个重要标志。

三、影响:儒家提出一系列道德范畴、命题、思想丰富了中国传统道德宝库。

同时塑造了中国人传统的道德品质。

“民为邦本”的民本主义体现了以天下为己任的社会责任感。

注重理想信念的鼓舞和凝聚作用,成为中国以德治国的一大特点和政治优势。

“过犹不及”的辩证思维体现了高超的处世方法和领导艺术。

丰富的教育思想成为中华民族优秀教育传统的主要内容,对现代素质教育仍有启迪意义。

当然了,也有消极影响,儒家思想是为封建迷信政治制度服务的,带有带有宗教迷信色彩的理论,是封建统计阶级用来宣传大一统思想,巩固皇帝的中央集权地位的工具。

其中“三纲五常”是封建伦理思想道德观念的中心。

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的正统思想以后,把诸子百家自由宣传学术思想和政治主张的权利剥夺了,阻碍的其他文化的方展,且对人们思想产生严重的束缚。

儒家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极其影响一提起儒家思想,人们往往会想到“德治”、“仁”、“礼”,法治的标签一般都被贴在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上。

但是,虽然以德治为主,儒家也有一套自己的法律思想。

而且从古至今,这套思想也对中国乃至世界产生了巨大的思想。

本文将从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名词、核心内容及其影响这三个方面浅析儒家法律思想,最终得到自己的结论。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名词探究儒家法律思想,顾名思义,即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中的关于法律方面的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一直强调礼和德的重要性,而法律只不过是前两者的辅助工具而已。

在流传于世的儒家经典文献中,“礼”、“仁”、“德”、“孝”等字占据了很重要的位置。

所以,想要了解儒家法律思想,必须了解儒家法律思想的这几个核心名词(一)德“德”也是儒家思想认为一个“君子”应当具有的品质。

儒家认为,“德”包括忠、孝、仁、义、温良、恭敬、谦让等。

古代儒家曾经提出过“明德配天,以德慎罚”、“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思想。

可见,“德”在儒家思想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仁“仁”中国古代一种含义极广的道德范畴。

本指人与人之间相互亲爱。

孔子把“仁”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道德境界。

他第一个把整体的道德规范集于一体,形成了以“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结构,它包括孝、弟(悌)、忠、恕、礼、知、勇、恭、宽、信、敏、惠等内容。

其中孝悌是仁的基础,是仁学思想体系的基本支柱之一。

他提出要为“仁”的实现而献身,即“杀身以成仁”的观点,对后世产生很大的影响。

(三)礼《释名》曰:“礼,体也。

言得事之体也。

”即,礼,为在日常生活中,君子行动所遵守的方法和规则。

《论语》曰:“不学礼,无以立。

”可见,在儒教中,礼甚至作为了判断一个人是否为“人”的标准。

在儒家思想中,礼的集大成者当然是孔夫子。

尊崇儒家思想的人,奉孔子为圣人,像孔夫子一样尊教重道,是每一个信奉儒家思想的人的理想。

遵守礼的人,会合宜且虔诚地参加古老的仪式典礼。

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

一、什么是儒家
“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 的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是孔子,孔丘一 生招收门徒(共72个),传授知识,以 “相礼”为业,是“儒”中的佼佼者,他 的行为被人效法,他的所说的话被人记载, 因此他所创立的学派被后人称为儒家。
二、儒家的历史发展
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 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 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 很大的发展。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 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 者个人的德行。
二、孟子的“仁政” 1、仁义出自人的本性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仁”学思想,对“仁政”进行了论证。孟 子从“性善”论证了实行“仁政”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孟子认 为人生下来有为善的天性,具有四心:恻隐之心,即仁;羞恶 之心,即义;恭敬之心,即礼; 是非之心,即智。由于后天的 影响和个人的主观努力不同,能够保持四心的,就成为了君子, 庶民则失去了四心。既然如此,只要认真地修养,任何人就可 成为君子或圣人。君子与庶人的区别就是有无仁义。所以,仁 义就应该是统治阶级要使用的一种必要的统治手段。 2、强调“教以人伦”,“事亲孝弟” 孟子完全继承了孔子关于“仁者爱人”的宗法性、等级性和强 制性。为了说明君主权力的至高无上和统治的合法性,孟子提 出一种理论观点:君权神受。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孟子说“无 父无君,是禽兽也:
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和荀 况。三个人生活在不同的年代里,孔子生活 在春秋末期,孟子生活在战国中期,荀况生 活在战国末期。在三人的主张中,孔子和孟 子可以说是一脉相承,荀况在不改变儒家思 想核心的基础上,“引法入礼”。
孔子思想的基本内容: A.以仁为核心的法律观,即以"爱人"为中心, 以孝悌为根本,以"克己"、"忠恕"等为手段,以恢 复和完善礼治为目的。B.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具体表现为:主张"正名";"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父子相隐",臣为君讳;反对铸刑鼎等。C.道德教 化高于法律强制: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 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教;以德去刑,德教具有 消灭犯罪的功能。D.立法、司法主要靠贤人:"人 存政举",强调由圣贤治国立法;"身正令行",要 求执政者带头遵守礼法。

论先秦儒家法律思想

论先秦儒家法律思想

论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观点是:依靠礼治、德治和人治三位一体治理国家。

具体观点:1.礼治所谓“礼治”,是儒家学者们提出的以“仁、义”为内核,以“忠、孝”为上位价值的一整套封建等级体制的简称。

这种礼治秩序,把道德作为法律的基础,将人情当作法律的核心,法只是实现礼的辅助工具。

在礼崩乐坏的背景下,儒家仍然极力维护“礼治”。

孔子提出“为国为礼”,以“复礼”作为其思想体系的目的。

孟轲也指出“无礼义,则上下乱”。

2.德治“德治”指的是以德来治理国家,需要靠社会教化和良好的民众政策引领人民群众,达到“以德服人”。

孔子提出“为政以德”,认为依靠统治者优良品德的影响力才能使人民发自内心地追随他,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德治要求“省刑罚,薄赋税”。

加强思想道德宣传,以德教化人民群众。

但儒家的这种教化主要是给底层阶级灌输等级秩序和宗法秩序的思想,人们只会形成不敢反抗、盲目顺从的惯性思维,并不能达到真正的“德治”。

3.人治人治是礼治和法治的必然结果。

国家是君主的国家,治理国家属于君主个人的事情。

在儒家看来,要想天下太平,必须要有一个能治理好国家的明君。

孔子曰:“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故为政在人。

”儒家法律思想产生与其时代背景息息相关。

春秋战国时期,周天子权威丧失,周朝的统治岌岌可危。

在这个背景下,各诸侯为壮大自己的势力纷纷变革以寻求出路。

儒家的法律思想便是在这种环境里诞生的。

西周时期,统治者为了维护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制定了周礼。

“礼”作为统治国家的重要工具,是当时重要的社会规范,渗透到了经济、社会、司法、婚姻、家庭、教育等各个方面。

春秋战国时期,传统的礼制受到挑战,各诸侯大夫越级用礼。

战国时期,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逐渐瓦解。

宗法政治结构的变动事实上是礼制的破坏。

“礼崩乐坏”严重破坏了礼制和纲纪。

战争频繁、社会与政治失序、人们所信奉的行为准则崩塌。

面对失序的社会,将“无道”转变为“有道”,成为儒家法律思想产生的基础。

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时代价值

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时代价值

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时代价值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作为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在当代社会中的时代价值。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注重个体在社会中的责任与义务。

儒家将道德与法律视为相辅相成的关系,强调道德的力量。

儒家认为,法律只能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规范,而真正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人们内心的道德追求上。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1. 仁爱及人伦关系儒家强调仁爱的重要性,认为人们应该相互关爱,推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

儒家思想鼓励个人尊重、关心和帮助他人,以达到社会和谐。

2. 礼与法的关系儒家认为,礼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是人们行为规范的来源。

而法律则是在礼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外在规范。

儒家主张礼法合一,即将礼与法相结合,使法律成为一种具有道德规范的法律。

3. 君臣关系和政治治理儒家注重君臣关系的重要性,并强调君主应以德治国。

儒家将政治视为道德行为的体现,儒家的法律思想主张将道德规范引入政治领域,强调政治合法性的道德性和可持续性。

三、儒家法律思想的时代价值1. 儒家法律思想对个人修养的指导作用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个人修养和道德规范的重要性,这一思想对当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仍然起着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法律无法解决一切问题。

个人的道德修养和自律能力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至关重要。

2. 儒家法律思想对公共道德建设的启示儒家法律思想对于公共道德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在当代社会中,人们面临着各种普遍的社会问题,如家庭破裂、道德沦丧等。

儒家法律思想通过关注每个人的责任与义务,强调个体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的重要性,为公共道德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3. 儒家法律思想对政治治理的启示儒家法律思想注重治理者的德行和道德水平。

在当代社会,政治腐败和权力滥用等问题屡见不鲜。

儒家法律思想通过注重君臣关系的道德性,强调君主以德治国的重要性,为政治治理提供了借鉴。

儒家与法家的法律思想异同

儒家与法家的法律思想异同

儒家与法家的法律思想异同儒家和法家是中国古代两大重要的学派,它们对于法律思想的理解和应用有着不同的观点与偏重。

儒家注重道德和个人修养,法家则重视法律和国家管理。

本文将分析儒家与法家的法律思想的异同之处。

一、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强调以德治国,认为法律只是道德教化的补充,必须建立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础上。

孔子提倡"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意思是要以道德和正义为准绳,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违反道德规范。

儒家观点认为领导者应该以身作则,通过德行和高尚的品质赢得民众的敬重和归从,才能营造和谐的社会秩序。

儒家的法律思想还体现在家庭伦理和家族观念的重视上。

儒家强调家庭的和睦与尊重,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石。

孟子提出的"仁者爱人,仁者爱物"的观点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倡导亲情和仁爱。

因此,在儒家法律思想中,家庭法律都占据了重要地位。

二、法家的法律思想法家则更加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和法治的观念。

法家的创始人商鞅提出的"法不阿贵,民不贵财"的观点强调了法律要面对所有人,贵在公正无私。

法家的法律思想特别注重通过法律制度来维持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

法家追求的是以严明的法规和惩罚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法家强调了权威和统治,认为权力集中和严格的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管理社会,使人们害怕违法的后果,从而维护国家的稳定。

同时,法家还注重实用主义的推行,强调法律的实效性,倡导以法律为基础的行政管理。

法家提倡重罚轻赏,以刑罚的威慑效果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护。

三、儒家与法家的法律思想的异同1. 定位不同:儒家将德治放在首位,法律只是补充;而法家则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和法治的推行。

2. 道德观点不同:儒家认为道德是法律的根基,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而法家更注重法律的规范和公正,更强调权威和统治。

3. 社会管理方式不同:儒家更注重个人改造和家庭关系的维护;法家则通过严格的法律和刑罚来管理社会。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仁政理念、礼法制度、君臣关系、德治理念等。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仁政理念。

在儒家的传统观念中,仁被视为最高的道德准则,是一种慈爱、宽容和仁慈的品德。

在治国理政方面,儒家倡导以仁为本,主张君臣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关爱百姓,实行仁政,使国家和社会达到和谐稳定的状态。

其次,礼法制度是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

儒家认为,礼乃天地之经纬,人伦之纲纪,是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重要手段。

礼法制度在儒家法律思想中被视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则,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此外,儒家法律思想强调君臣关系。

儒家认为君臣之间应该建立起相互尊重、忠诚、责任的关系,君主应该以身作则,以仁政治国,而臣子则应该忠诚尽职,共同维护国家的利益。

这种君臣关系被视为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

最后,儒家法律思想强调德治理念。

儒家认为,德治是最高的
治国之道,强调君主应该具备高尚的品德和道德修养,通过德行来
感化百姓,以身作则,成为人民的楷模。

同时,儒家也主张通过教
育来培养人民的道德修养,使人民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仁政理念、礼法制度、君臣关系、德治理念等。

这些思想观念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社
会秩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也延续至今,对中国社会和法律制度仍然产生
着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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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法律思想一、什么是儒家“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

儒家学派的创始人是孔子,孔丘一生招收门徒(共72个),传授知识,以“相礼”为业,是“儒”中的佼佼者,他的行为被人效法,他的所说的话被人记载,因此他所创立的学派被后人称为儒家。

二、儒家的历史发展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

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

先秦儒家是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代言人,教育人民安分守己,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

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得慎罚”思想,提出了“礼治”、“德治”和“人治”。

“礼治”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德治”表现在认为法律强制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以德服人’;“人治”则提倡‘圣人治国’,将立法、司法的权力集中于‘英明’的君主,同时将君主个人的智能、道德与权威置于法律之上。

三、儒家的代表人物和主要主张:1、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和荀况。

三个人生活在不同的年代里,孔子生活在春秋末期,孟子生活在战国中期,荀况生活在战国末期。

在三人的主张中,孔子和孟子可以说是一脉相承,荀况在不改变儒家思想核心的基础上,“引法入礼”。

孔子主张以礼治国,寓法于礼;注重论理纲常,维护等级特权;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认为人君只有实行“仁政”和“以德服人”的王道,才能统一天下。

所以,他反对“杀人以政”,强调“教以人伦”,重视道德的感化作用,否定专恃刑罚。

到战国后期,经过斗争实践的检验,已经证明:儒家的“德治”、“仁政”的思想主张,在现实政治中行不通,被人们称之为迂腐之见;而法家“以法治国”的学说,在各国变法运动中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和功效。

这种政治现实给予当时的儒家代表人物荀况以强烈影响。

他抛弃儒家的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批判地吸收各家学说的精华,特别是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明确提出了既“隆礼”又“重法”的思想主张。

一方面他赋予礼以新的内容,使之成为划分和维护封建等级的工具;另一方面又主张将礼法融合起来,使之成为相辅相成的维护封建统治的两种统治工具。

这标明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日益臻于完善和成熟。

这种改造是儒家政治法律思想转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西汉中期开始形成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荀子思想的影响?2、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代表人物主要是董仲舒,其主要的思想是:四、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在西周末期和春秋时期,西周的礼每况日下,到了‘礼崩乐坏’的程度。

这时,孔子等一帮儒家要求恢复和加强一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

但他们只是在形式上沿用了西周的礼,但从内容上他们对礼的理解和礼的运用明显不同于西周,他们对西周的礼进行了改造。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他们讲礼说成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即确立和维护统一的贵族政体和君臣等级秩序的制度。

所谓的“为国以礼”,集中地表达了儒家对礼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儒家的这种礼同西周的礼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西周的礼是关于政治、军事、祭祀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而儒家的礼则是国家根本制度,地位形同于现在的宪法。

其次,西周的礼是‘不下庶人’的规章典籍,而儒家的礼既然作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则变成‘下庶人’的规章典籍。

分析以下此时“礼下庶人”的含义,是否表示礼从过去的权利对贵族,义务对庶人改为权利和义务对人人平等呢?要弄明白儒家的礼究竟是怎样的,我们要明确一点,就是儒家的礼不再是具体的规定了,而变成国家的根本制度,意味着西周所维护的一切变成了国家的制度,上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为国家所认可,实际上是将西周的礼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权威化。

2、他们以“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变传统的“任人唯亲”为“亲亲”前提下的“尊贤使能”,从而否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

但需要注意的是,西周“亲亲”的原则并没有打破或取消,而是有所补充,用“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目的是选取优秀人才为封建贵族服务,以便更加巩固他们的宗法等级制度。

3、他们将礼视为“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即处理君与臣、父与子、兄与弟、朋友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用礼定“亲疏”、别“是非”。

“五伦”实际上是道德范畴,不应该由法律调整,儒家的礼确赋予他法律意义,并提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总结:儒家对西周礼的改造,实际上是将礼进一步提高了地位,将其看作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而国家制度的核心是“亲亲”和“尊尊”。

“举贤才”是用来补充“亲亲”的,君臣父子的等级进一步明确。

从本质上,儒家的礼与西周的礼没有两样,如出一辙,不同的只是儒家的礼比西周的礼更加制度化、全面化、理论化,进而更加强制化。

(一)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在法理上,要研究一个问题:伦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到了今天,这个问题看似已经解决了,达成一致共识,即伦理道德和法律都属于社会行为规范,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可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二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文字写得那样清楚。

比如费孝通先生在他的《乡土中国》中写到改革开放后发生在农村的一个真实故事:一个农村已婚妇女与本村一个男人偷情,被她的丈夫发现,她的丈夫一怒之下将与他的妻子偷情的男人的腿打折。

本村人并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对的。

但挨打的男人到县法院告了打他的人。

那个丈夫依法被判决故意伤害罪。

村里人这时却感到有不对的地方。

第一,女人偷情是一个大忌讳,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第二,那个丈夫打与他的女人偷情的男人是正当的,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

第三,国家应该对偷情的行为进行管理,而不是对打人的行为进行惩处。

费孝通先生是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他是从社会学方面进行研究的。

但他的《乡土中国》却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尤其是法理学家们,对其中的社会问题进行了法理的思考。

上面所提到的这个故事,实际上就是儒家留给后人的影响?首先,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伦理原则服务,使伦理驾于法律之上。

儒家的伦理原则,主要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和朋友之间关系准则,即“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悌、夫义、妇听”。

这种体现尊卑贵贱的“五伦”是礼的核心,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根本措施。

其次,在以“五伦”为核心的基础上,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遵照“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行事必须“名正言顺”。

对违反等级名分的要严厉惩处。

(思考现在“名正言顺”的情况是否存在?具体表现。

)(二)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宗法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生产单位和生活单位是什么?家。

家是一个子孙满堂的大家庭,它把社会成员组织起来,家庭里有男女老幼、有祖孙父子叔侄夫妇妯娌;家是进行生活和生产的场所,出门在外有当官的、呆在家中有冶铁纺纱种田的;家是进行人际交往的最直接的环节,家里有形形色色、各行各业的人,不需要再与别人进行什么交往。

国家就是就是由各个家组成的。

家庭与国家之间的纽带就是礼。

礼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礼同样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

礼不仅视“家”为“安身立命”的基础,而且视“家”为“忠君报国”的基础。

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孟子所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

为什么这样说呢?原因是:首先礼治要求人们在家庭中要“孝”,孝就是对父系家长的绝对遵从。

主要表现为:子女必须孝顺父母(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弟妹必须恭敬兄长(有父从父,无父从兄),卑幼必须服从尊贵()。

其次礼治要求人们在国家中要“忠”,即对于君主的忠诚和服从,这是孝的延伸和扩大。

儒家认为“孝慈则忠”,作到孝就能作到忠,而且孝本身就等于从政。

有人问孔子:“”孔子回答说“”。

古代为什么会有“忠”、“孝”、“节”、“义”四种牌坊呢?那是因为古人认为四者是相通的。

(三)等级为基础,强调“别贵贱”儒家强调“正名分”,强调“忠”、“孝”,无外乎在严格区分上下等级、高低贵贱。

孔子说:“礼乐征发自天子出。

孟子说:“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得,大贤役小贤。

”荀况说:“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少事长,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

”二、“为政以德”的德治论首先要明白“德”指的是什么。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既包括具体的行为要求,又包括基本的原则。

儒家继承了西周的“德”,同时也对它进行了改造。

主要表现在:(1)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将德上升为政治统治的方法,如宽惠使民、实行仁政等。

(2)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和法律。

为什么这样说呢?儒家把德看作是“人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知道思想。

(一)德刑并用,以刑辅德这是德和刑二者之间的基本关系。

儒家推崇西周的“明德慎罚”,但同时通过春秋战国的纷争,儒家已经意识到德的局限性,应该借助刑来辅助德的适用。

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那么二者是否处于平等地位呢?儒家仍然主张“为政以德”,赞美德政就象北极星一样,是众星的中心,刑罚只是其中围绕德治的一颗星。

为什么儒家有这种思想呢?因为(1)儒家认为行政和刑罚手段虽然可以让民众不敢犯罪,但无法消除其内心的犯罪动机;而用德和礼进行教化,就能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制和消除犯罪动机。

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二)注重教化,以德去刑“教化”是指向人们灌输宗法伦理和等级观念。

儒家注重“教化”是建立什么伦理基础之上呢?孔孟主张“性善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

苟不教,性乃迁。

”君子小人的道德区别是后天习染而成的,可以通过教化使小人弃恶从善,成为君子。

因此,教化与刑罚相比,(1)教化可以保持人善的本性(2)教化可以预防犯罪(2)犯罪之后,教化可以让罪犯良心发现。

这就达到了“以德去刑”的目的。

这种“以德去刑”的教育预防思想,是儒家的创造和贡献。

(思考:时至今日,“以德去刑”的教育预防思想在起作用的体现。

)(三)恤刑慎杀,先教后刑“恤刑慎杀,先教后刑”实际上是“注重教化,以德去刑”的延伸。

儒家主张“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就要求“先教后刑”,即先教化后刑罚,如果因为没有教化而施用刑罚,则是“虐政”,即他们所讲的“不教而杀谓之虐”。

儒家的恤刑和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于犯罪行为从宽处理。

例如,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三、“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在一个国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什么?或者说,是什么在支撑着一个较为和平的社会的生死存亡?有人说是统治者的道德感化,有人说是法律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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