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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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闲置房屋的作用,提高经营效益,根据本行实际行情,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房屋租赁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房租租赁的管理工作。

3术语与定义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4职责与权限

4.1 各支行负责管理本行房屋,上报本行闲置房屋的具体情况。

4.2 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房屋租赁方案、发布房屋租赁信息、收房租、审核房屋的损坏程度、维修、终止合同交接、资料归档。

4.3 计划财务部负责统一交纳租赁税和其他费用。

4.4 主管行领导负责权限内租赁方案的审批工作。

5 政策

集中收费、统一管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6流程图

7 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招租

8.1.1 闲置房屋上报

各支行及时把闲置的房屋占用情况向综合办公室报告,不得隐瞒。

8.1.2 租赁方案

综合办公室根据支行上报的闲置房屋占用情况设计租赁方案,报主管行领导进行审批。

8.1.3 审批

主管行领导负责对综合办公室设计的租赁方案进行审批,并提出建议。

8.1.4 发布出租信息

租赁方案经主管行领导审批通过后,由综合办公室发布出租房屋信息。

8.2 签订合同

8.2.1 租房申请

综合办公室发布信息后,承租人按照自己需求申请租房。

8.2.2 审批

主管行领导负责对承租人的租房申请进行审批。

8.2.3 交房租

承租人与主管行领导达成协议后,办理有关手续,缴纳房租。

8.2.4 收房租

缴纳房租,由综合办公室专人负责,定期收缴。

8.2.5 交租赁税费

收取的费用按月全额上缴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统一交纳租赁税和其他费用。

8.2.6 签订合同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8.2.6.1 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如下方面的主要条款:

a) 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

b) 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

c) 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

d) 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

e) 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8.2.6.2承租方违反合同规定,拖欠租赁费和水电费的,支行应配合综合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收。

8.3 使用、维修

8.3.1 使用

办理完租赁手续后,承租人可对房屋实行使用权。各支行要配合综合办公室做好房屋的管理工作,确保房屋的完整性。对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支行有权制止并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汇报。

8.3.2 维修

租赁房屋在使用期间需要维修的,由支行提出维修意见和所需费用并报综合办公室核实,待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修理。

8.4 终止合同

8.4.1 终止合同

承租方要求终止合同或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支行应报告综合办公室。

8.4.2 交接

综合办公室做好房屋交接工作。

8.4.3 资料归档

各支行房屋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统一由综合办公室集中档案管理,并按照房屋类别进行核查登记,统一建账并归档。

9 检查与监督

9.1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本管理规定的可操作性、适宜性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对文件进行更改,确保文件适用,具体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9.2 审计部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相关登记簿登记的完整性等进行集中检查、督促整改。

9.3 合规管理部负责每年一次对该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督促整改。

10支持性文件

10.1外部合规文件

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0.2 内部合规文件

10.2.1 文件控制程序

11支持性记录

12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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