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审计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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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部审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内控监督工作质量,防范经济案件及重大风险责任事故,及时发现和制止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违章、违规、违法行为,根据《**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基本规定》和《**银行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全体审计人员。

第二章责任处罚

第三条审计人员责任处罚的主要形式有: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四)调离审计岗位;

(五)行政纪律处分;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移交司法处理。

第四条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

第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处罚:

(一)玩忽职守,疏于检查监督,使应该及时发现的违章、违规、违法现象未能发现造成经济损失的;违反审计工作规定,对应予发现的违章、违规、违法现象未能发现的;主审人违背审计检查方案,对于应该检查的内容放弃检查,致使问题没有及时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所辖区域内行处经营管理混乱、违规事件接连发生,但内部审计部门一年内未进行审计检查的;所辖区域内行处的重大经营风险、违规

行为及经济案件被外部监管部门发现,经过董事会认定其内部审计部门有失职行为的;

(三)在审计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大差错、责任事故、违规经营及经济案件等隐瞒不报的;发现被审计行处有经济案件、重大违规经营行为,未提出查处意见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审计检查报告内容和被审计机构商业机密的;

(五)凭借专业知识帮助或串通被审计监督对象,编造虚假账务、凭证、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并可能影响到审计结论或效果的;直接与被审计监督机构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被审计机构的报酬或福利待遇;在被审计机构报销有关费用或为自己、亲友谋取私利,败坏内部审计部门信誉的;

(七)审计组成员违规接受审计监督机构馈赠的贵重物品、礼券礼金的;在审计检查中提出与履行职责无关或不正当要求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有上述行为,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给予一次性从500元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加重处分,给予一次性从1000元至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予以调离审计岗位;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予以警告等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员工在1年以内,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员工2年以内,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留用察看期以内取消各项奖励评奖资格。

第七条审计人员发生重大失职及作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对直接

责任者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部门领导按上述办法予以处理外,还要对其所在内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且在1年内取消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第八条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

第三章责任奖励

第九条审计人员责任奖励的形式主要有:

(一)通报表扬;

(二)一次性经济奖励。

第十条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获得受奖资格:

(一)严格遵守审计规章制度,在内控监督检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二)检查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违纪案件,使我行利益免受损失的;

(三)就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对有效防范及查处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有较大贡献的;

(四)忠于职守,在维护银行资金及财产安全中表现突出的;

(五)维护财经纪律,坚持金融政策及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抵制不正之风一贯起模范作用的;

(六)依法行使职权,受到任何单位及个人打击报复坚持原则;

(七)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应予奖励。

第十一条具备获奖资格,事迹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事迹特别突出的,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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