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掌控公司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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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掌控公司控制权

要实现对一家公司的控制,股份比例是很重要的,很多公司创始人就把占股51%看作一条基本原则。有些创始人坚持应当“要守住占股51%的底线,其他部分股份可以分配,但这一比例股份是不容谈判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公司会多次融资,加上有多个合伙人,以及需要对核心团队进行股权激励,创始人要始终保持51%的股权并非易事,那么,这样的情况应当怎么办呢?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所以,股东之间最为重要的表决权和盈余分配权等,都可以通过章程、协议的约定,“同股不同权”。即使股权比例低于51%,甚至低于33%,也可以享有绝对的表决权和控制权。

具体而言,抛开股权比例不谈,一家公司创始人要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

投票权委托

一般股东作为财务投资者,没有特别大的兴趣参与公司具体运营,而且对创始人特别信任,那么为了让创始人始终能够对公司具有控制权,一些股东会把其投票权委托给创始人代为行使。

经典案例:京东股权投票权委托。京东在上市之前一共有11家投资公司对其进行过投资,虽然刘强东上市前仅仅持有约18.8%的股权比例,但是他通过DST、红杉资本、中东投资人、高瓴资本、腾讯等股东委托投票权的方式,取得了京东上市前超过半数(51.2%)的投票权。保证了刘强东对京东的控制权。

一致行动协议。公司的部分股东之间达成约定,就特定事项投票表决采取一致的行动,意见不一致时,参加约定的股东必须跟随被授权股东一起投票。它们签署这种协议,保证创始团队对公司的控制。

经典案例:蓝色光标。蓝色光标一共有五个创始人,主要由赵文全负责公司运营。2008年12月31日,孙陶然、陈良华、吴铁、许志平、赵文权五名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五方将在公司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无论五方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是否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1)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2)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3)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4)保证所推荐的董事人选在公司的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2010年1月6日,他们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擅自退出一致行动,则该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应缴纳1,000万元的违约金,五方中的其他任何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退出一致行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前述违约金,前述违约金应全部上缴公司。如出现本人

擅自退出一致行动的情形,且本人未按上述第一项的约定缴纳违约金,则公司及公司的其他实质控制人均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冻结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等法律手段进行追缴,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收取违约金,该违约金亦应全部上缴公司。

1.“AB股计划”。“AB股计划”还被称作“双股权结构”,是一个舶来品。把普通股分为了A、B两个序列。A序列普通股一般由投资人持有,每股只代表一份表决权,并且A序列普通股无法转化为B序列普通股。B序列普通股一般由创始人持有,每股拥有多份表决权,并且B序列普通股一经转手即自动变成了A序列的普通股。

经典案例:京东在上市时,刘强东的B股,每一股就代表了20股的表决权。

还有百度的李彦宏的B股,每一股就代表了10股表决权。“AB股”的特点在于,同股不同权。但这种股权分配模式只在美国、德国这样的国家有效,在国内和香港是不适用的。

4. 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都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LP,创始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GP。通过这种方式集中表决权。

所有要实现公司控制权,需要多方面入手。保证绝对大的股权当然是最简单的,但真正一家公司要发展壮大,始终一股独大很难实现。这时候,可以考虑从公司治理结构入手,也可以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来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有条件的话,最好在专业导师和顾问的指导下进行。(以上内容摘自中信出版社新书《创业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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