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摘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容易被复制和利用。因此,对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赋予合法的垄断权来激励他们对智力成果的
创新和开发,并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一旦知识产权被滥用,势必会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和对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而反垄断法基于其社会本位性、保护有效竞争、维护公正等特点,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法
一、知识产权滥用概述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
当权力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时,即构成“权力滥用”,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求具备四个条件:行为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滥用行为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不实施或者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并且侵犯了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
1、拒绝许可行为
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
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2、搭售行为
一些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外跨国公司,凭借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占有的优势地位,或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不得不同时购买其他产品;或者是在销售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时就捆绑要求一些不合理的条件。
3、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是指权利人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差别待遇。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
4、不公平的价格行为
其中包括两种类型:过高定价和掠夺性定价。企业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或获得高额利润而进行的不正当的定价行为即不公平的价格行为。
5、其他形式
例如低价竞争、交叉许可、独占性回授等形式同样不利于市场竞争秩序。
二、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法自身规范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和民法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都是在民商法范围内进行的,这种规制受到
民商法自身性质和手段的局限,不足以解决知识产权滥用的更深层次的问题。而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性和维护竞争的特点决定了反垄断法是从竞争角度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促进自由有效的竞争,防止和排除市场经济高度发展而形成的垄断所导致的危害而制定的法律。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其优点在于反垄断法具有以下特点:
1、维护有效竞争,这是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基本前提。反垄断法通过维护有效竞争来使得社会个体的知识产权的行使行
为不致破坏了社会整体利益—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益。
2、国家干预性。反垄断法在本质上是现代国家为弥补民商法调整的不足而自觉地干预市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而产生的。正是因为反垄断法的国家干预性,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控制主要
强制性。
3、社是采用国家干预的方式,有专门机关主动介入。这种规制方式有更大的主动性、权威性和会本位性。
三、我国关于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及建议
(一)我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现状
目前,国外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方面已经形成了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各专项法规等相互协调,辅以基本的法律原则共同规制的局面,而且还有独立的、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或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执法机构。同时归纳起来,有以
下几点不足:
从现有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来看,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涵盖知识产权滥用所涉及的范围。
2、从现有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看,也存在着相关规定不够明确不够具体的问题。有很多的规范只是规定了原则性的处理方法,而当实际发生问题时,可操作性不强。
3、从操作层次而言,我国缺乏类似于美国《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反托拉斯指南》那样的指导性行政法规,缺乏一个具有统一权限和组织的机构,因而在行政执法上缺乏效率。
(二)针对我国现有体制的不足而提出的建议
1、要进一步完善基础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律制度。要完善商标权、专利强制许可权、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对于反垄断法,要尽快明确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主管机关和执法机构;要完善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因为和国外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规定的法律责任相比是比较轻的。
2、参考国外立法及实践的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法规由于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起步较晚,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重视不够,所以适当的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再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变通,就能够让我们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有专门的“规章”或类似于美国的“指南”来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与wto接轨。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因此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时必须注意与wto及相关国际条约相衔接,
这也是每一个成员国应尽的义务。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5]张玉敏.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j].现代法学,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