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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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市级机关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积极探索有效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途径,明确相关管理职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有效地推进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如皋市委关于市级机关退二线领导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意见》(皋委发〔201X〕46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主要指市级机关因年龄原因离开领导和中层干部岗位、身体状况较好、一年内达不到退休年龄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干部)。

其他身体状况欠佳和一年内退休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一般由单位安排工作和考核管理,一年内退休的,个人自愿也可以参与服务中心工作。

第三条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中心工作的基本原则1.党管干部和择优选派的原则;2.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3.工作需要结合个人意愿的原则;4.集中统一管理为主、原单位协管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市委成立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各中心工作牵头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

根据市中心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和新农村建设服务组、城市建设服务组和经济发展服务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主要承担对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奖惩、日常管理等职责,市中心工作牵头职能部门协助管理考核。

第二章服务范围第五条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1.新农村建设服务组:主要参与民营经济发展和小康示范村竞赛活动,三百单位帮村、万名党员帮户,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2.城市建设服务组:主要参与压滤机滤布厂家六城同创,社区建设,城市拆迁等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3.经济社会服务组:主要参与重大项目推进,工业集中区建设,开发区招商引资等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服务范围可随市中心工作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一)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计划逐步进行;要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

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分别按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内设的司、局或处(科)机构的领导职务按“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三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四至七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

人数特别多、下设科(股、队)室的处(科)级机构,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四人。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五)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中央、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

省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务的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市(地)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

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务的部门,由市(地)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地)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

县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的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为便于非领导职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经人事部批准可以保留,但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参公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办法(试行)20120206

参公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办法(试行)20120206

宁波市市本级政府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市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一)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一般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一般不得超过调研员、副调研员总数的50%。

(二)设科单位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一般按市级机关设科单位规定执行(职数一般不得超过单位科长及以下实有人数的6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比例为1:1)。

对情况特殊的单位,视情个别处理。

(三)不设科单位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按市级机关规定执行。

二、非领导职务晋升(一)晋升非领导职务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不得超职数晋升。

(二)晋升非领导职务的资格条件按《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渡人员首次晋升非领导职务的,须任现职满1年以上,并符合规定的晋升年限。

模拟任职年限减1年后与过渡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三、不受职数限额控制规定(一)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不受职数限额控制;(二)军队转业干部首次任职的,不受职数限额控制;(三)人员过渡首次任职时,按有关规定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工作年限差12个月以内、在首次任职满1年后、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可晋升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不受职数限额控制。

(四)原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任、正高职务与过渡后任正科级职务累计满5年、过渡后任职满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可晋升为副调研员,不受职数限额控制。

(五)原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任、副高职务与过渡后任副科级职务累计满3年、过渡后任职满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可晋升为主任科员,不受职数限额控制。

(六)担任中层领导职务时间长、表现优秀的,在退休前晋升非领导职务时可适当予以照顾职数。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核程序(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核工作,由各单位根据人员配备的实际、按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填报《宁波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批表》,按职能分工分别报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核准后,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通知》(浙政(1995)15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县(市、区)和乡(镇)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人奖(1996)105号)精神,结合湖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必须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后,在完成职位分类工作的基础上,本着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精神,结合人员过渡进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数,依据领导职务的职数按规定比例确定,不得突破。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和职务名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职务名称应规范。

(一)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

(二)乡(镇)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可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如有特殊需要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须逐级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调研员: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二)助理调研员: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三)主任科员: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四)副主任科员: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五)科员: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六)办事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对新录用的中专、高中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办事员;大学专科、本科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为科员;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分别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

国有企业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转任非领导职务条件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五章绩效考核第六章薪酬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能力结构,完善退出工作机制,规范公司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根据公司《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及所属各基层单位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领导职务人员是指由于机构改革、领导班子建设需要、身体健康等原因退出公司总经理助理(含同职级人员,下同),总部机关部门部长、副部长或所属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岗位,但尚未到达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公司党委对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非领导职务人员原任职务、能力素质特点、承担任务分工等,分类进行管理;(三)发挥作用原则,合理安排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非领导职务人员作用;(四)权责利对等原则,科学考核评价非领导职务人员工作业绩,建立完善奖惩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党委负责审定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制度,任免非领导职务人员,核定非领导职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和薪酬,研究决定涉及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研究制订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制度,负责非领导职务人员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对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非领导职务人员薪酬实施备案管理。

第七条公司总部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非领导职务人员业务指导、考核评价等有关事项。

第八条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的非领导职务人员考核评价、薪酬发放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转任非领导职务条件第九条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中层正职男性年龄原则上不小于55周岁(女性不小于53周岁),中层副职男性年龄原则上不小于53周岁(女性不小于50周岁),正职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53周岁)、副职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原则上应退出现职领导岗位,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党委研究同意后,转任非领导职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充分发挥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以及《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是指由于机构改革、单位撤并、工作需要、身体状况等原因,从县委管理的实职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改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或保留正副科级待遇的干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单位党委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非领导干部的个人特点安排适当工作,明确其岗位职责,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协助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一定的工作,或安排具体从事某项工作。

安排开展综合性、专题性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授权非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履行对基层工作的检查、督办和指导职责。

鼓励和支持有招商能力的干部,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干部要自觉履行国家公务员的相关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任务。

第三章考核管理第五条非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本单位党委共同负责,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统一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非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正常上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按下列情形执行:对到龄改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后未安排职务的非领导干部,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报组织部门审批后,可实施松散型管理。

除上述以外的非领导干部,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办理请假或病退手续。

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条件的非领导干部,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

第七条非领导干部病、事假与其他干部同样要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

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中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非领导干部,不进行考核。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非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非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领导干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领导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非领导干部的作用,根据《自治县委关于印发<XXX县加强科级非领导干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XXX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干部,不具有领导职责,但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其工作积极性和作用。

根据其个人特长,安排到具体的工作岗位上。

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要积极参加局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各种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政治素质。

要识大体,顾大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现任领导班子工作,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

三、局非领导职务干部要服从局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严格奖惩制度。

对经考察考核表现优秀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享受《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有关政策待遇,同时依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法党纪、政纪和《公务员法》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非领导干部要自觉履行国家公务员的相关义务,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任务。

1、带头遵守局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中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不参加本年度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级别和档次的考核年限。

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

2、对不服从单位安排、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履行岗位职责、自由散漫,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局主要领导及时找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单位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汇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函询或诫勉谈话。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市级机关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积极探索有效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途径,明确相关管理职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有效地推进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如皋市委关于市级机关退二线领导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意见》(皋委发〔201X〕46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主要指市级机关因年龄原因离开领导和中层干部岗位、身体状况较好、一年内达不到退休年龄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干部)。

其他身体状况欠佳和一年内退休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一般由单位安排工作和考核管理,一年内退休的,个人自愿也可以参与服务中心工作。

第三条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中心工作的基本原则1.党管干部和择优选派的原则;2.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3.工作需要结合个人意愿的原则;4.集中统一管理为主、原单位协管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市委成立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各中心工作牵头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

根据市中心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和新农村建设服务组、城市建设服务组和经济发展服务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主要承担对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奖惩、日常管理等职责,市中心工作牵头职能部门协助管理考核。

第二章服务范围第五条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1.新农村建设服务组:主要参与民营经济发展和小康示范村竞赛活动,三百单位帮村、万名党员帮户,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2.城市建设服务组:主要参与压滤机滤布厂家六城同创,社区建设,城市拆迁等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3.经济社会服务组:主要参与重大项目推进,工业集中区建设,开发区招商引资等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服务范围可随市中心工作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党政部门行政人员非领导职务升降管理办法

党政部门行政人员非领导职务升降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非领导职务晋升管理办法为了完善学院行政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管理人员非领导职务正常升降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参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范围和对象非领导职务的聘用范围为全院在职在岗的党政管理人员,即:学院机关党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工会、团委专职人员;专职辅导员;系部教学秘书等。

二、职级名称根据学院干部管理权限,参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我院由组织部管理的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分为三级:调研员(副处级、助理调研员(正科级、主任科员(副科级(副主任科员以下由人事处管理。

三、晋升职务的条件1.必须坚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师生服务;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在近三年的年度考核中,均被定为称职以上。

3.晋升职务的年限及要求:1主任科员级(副科级:博士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研究生学历,任副主任科员满3年,或研究生学历,任科员或辅导员转正满5年;本科学历,任副主任科员满4年,或本科学历,任科员、辅导员转正满7年;大专学历,任副主任科员满6年,或大专学历,任科员满10年;中专(高中学历,任副主任科员满8年,或中专(高中学历,任科员满13年。

2助理调研员级(正科级:博士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主任科员(副科级职务满2年;研究生学历,任主任科员(副科级职务满5年;本科学历,任主任科员(副科级职务满6年;大专学历,任主任科员(副科级职务满8年。

⑤调研员级(副处级:博士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助理调研员(正科级职务满2年;研究生学历,任助理调研员(正科级职务满5年;本科学历,任助理调研员(正科级职务满6年; 大专学历,任助理调研员(正科级职务满8年。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中发[2006]9号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中发[2006]9号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正文:----------------------------------------------------------------------------------------------------------------------------------------------------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2006年4月9日中发[2006]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第一条为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各级机关原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

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五条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副部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司级;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

第六条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副部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干部转任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干部转任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新能源有限公司干部转任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增强干部队伍生机和活力,健全完善干部正常退出机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任非领导职务是指干部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规定退出现任岗位从事非领导职务工作。

非领导职务包括:一级协管、二级协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管理干部。

第四条公司管理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两年,可申请转任非领导职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岗位层级,聘其为所在部门(单位)一级协管或二级协管。

一级协管或二级协管不占所在部门(单位)编制,不受职数限制。

第五条转任非领导职务主要程序为:(一)个人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转任非领导职务申请;(二)申请人为公司高管和部门(单位)正职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征求分管领导意见;申请人为其他岗位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征求所在部门(单位)意见;(三)公司管理干部转任非领导职务事项由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四)起草相关文件,按程序报批后印发。

第六条转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相关待遇如下:(一)薪酬待遇按原岗位薪酬标准的95%发放,津补贴据实计发;(二)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缴费基数根据实际发放薪酬进行调整,其他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三)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标准保持不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办公条件。

第七条转任非领导职务干部党组织关系、人事关系由所在部门(单位)统一管理。

第八条转任非领导职务干部应当正常出勤,完成公司或所在部门(单位)安排的工作。

年度绩效考核由所在部门(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转任非领导职务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条转任非领导职务干部应当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在外从事兼职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和修订,经公司党委会议审批后发布。

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XX 区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管理办法(试行)(初稿)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激励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从严管理、能上能下原则,依法办事、相对稳定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非领导职务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直机关《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编在职干部。

第五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总数的 50% ,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

科级非领导职数由区委在编制限额和职数内统一掌握调配,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

第六条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必须德才兼备,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以下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1960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的可适当放宽)。

(三)近 5 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四)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以上时间计算截止到开展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工作当年的12 月 31 日(或在当年退休的,时间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军队转业干部和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科员、副主任科员达到国家退休条件,根据德才素质表现情况,经组织考察符合晋升上一级非领导职务的,在职数限额内可晋2升为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后办理退休手续。

县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县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县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县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设置和管理,完善国家公务员职务正常晋升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201X]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系指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的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担任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除有政策规定外,在免去领导职务前不得提拔担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县委及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各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

因职业特点需要使用其他职务名称的,经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五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本单位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从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年满58岁的男性、年满53岁的女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以及因病长期不能正常工作、经组织部门批准在家休养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可不占该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

第六条凡工龄满30年或年满50岁,且担任股级干部10年以上,本人申请提前2年退休的,经所在单位审核申报,可明确为副主任科员。

第七条严格控制非领导职务职数,不得超职数配备。

凡超职数或职数已满的单位,按照缺一补一的原则,待非领导职务职数出现空缺后,再申请配备。

第八条因重点工作、除尘滤布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经县委研究同意,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可适量核批专项非领导职务职数,用于解决在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职级待遇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

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非领导职务人员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以及其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

2 术语和定义非领导职务本标准所称非领导职务是指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高级业务主管(经理)、主任工程师、调研员等职务.主任工程师为技术类非领导职务岗位,本标准对主任工程师的选拔与聘任、岗位职责、相应待遇及任职年限作出规定,日常管理详见5级工程师相关管理制度.3 总则3.1 为了进一步深化公司人事制度改革,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理顺在推进管理人员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完善管理人员工作机制,建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规范,制定本标准。

3.2 非领导职务人员选拔任用原则:a)注重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体现重在实绩、兼顾年龄和资历.b)担任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组织人事关系原则上保留在原所在单位,也可根据需要调整到相应单位。

c)非领导职务人员不占所在单位管理人员职数.4 聘任条件4.1 基本条件4.1.1 主要考虑长期从事管理工作,工作勤勉,业绩突出,在职管理人员。

4.1.2 由于年龄原因不再担任公司二级单位(部门)副职及以上管理职务的。

4.1.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4.2 高级业务主管(经理)分项条件4.2.1 男性不超57周岁、女性不超过52周岁.4.2.2 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4.2.3 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2.4 累计担任正科级(业务主管)以上管理职务5年以上,且考核合格。

4.2.5 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沟通能力;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掌握专业管理的方法,熟悉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4.3 主任工程师分项条件4.3.1 男性不超57周岁、女性不超过52周岁。

4.3.2 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4.3.3 取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3.4 累计担任正科级(业务主管)以上管理职务5年以上,且考核合格。

国防科工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国防科工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国防科工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正文:---------------------------------------------------------------------------------------------------------------------------------------------------- 国防科工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2006年12月31日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防科工委“三定”方案以及内设机构“三定”方案中所规定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结合国防科工委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三条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高于机关各司局或内设处室机构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具体设置应根据工作需要,不搞平均设置。

巡视员、副巡视员的职数按照中编办批准的司局级干部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配备,其中巡视员的职数不得超过40%(巡视员、副巡视员的配备,由委党组统一掌握);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本部门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第四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一)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二)副巡视员应当任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三)调研员应当任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四)副调研员应当任主任科员四年以上;(五)主任科员应当任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六)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七)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八)其他情况:1.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选调的原任同级干部,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2.少数因工作急需、德才表现突出、确有工作实绩的,可适当放宽本条(一)至(七)款中任职年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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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各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

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五条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副部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子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
司级;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

第六条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副部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副省级市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八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50%。

第九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第十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

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晋升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副巡视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定期考核不称职或者受处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级非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地)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放宽任职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

第十六条对工作特别需要的机关,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批准,其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可适当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比例。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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