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堪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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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注册验船师-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B级)-精选强化练习三
建筑工程-注册验船师-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B级)-精选强化练习三[单选题]1.根据《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堪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中对于内河船舶水尺标志的要求,水尺刻度垂直线段的右边线应在离载重线圆环中心向(江南博哥)左()mm处?A.500B.600C.1000D.1200正确答案:B[单选题]2.船籍港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船检管理处接到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后,应在2日内书面回复来函单位确认收悉,同时抄报()。
A.中国海事局B.当地船检机构C.省级船检机构D.中国船级社正确答案:A[单选题]3.2011年1月1日后建造的下列()船舶,可以免于申请船舶识别号。
A.为境外建造的船舶B.军事C.渔业D.体育运动船舶正确答案:A[单选题]4.具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有尾轴)的船舶,船舶识别号永久性标记的正确位置为()A.永久标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装置尾轴附近的端部横舱壁上B.永久标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装置尾轴附近的端部纵舱壁上C.永久标记艏封板的船体内侧或艏封板附近的主甲板上D.永久标记艏封板的船体内侧或艉封板附近的机舱平台上正确答案:A[单选题]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A.是否合法B.是否适当C.是否合法适当D.是否合理正确答案:A[单选题]6.按照《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规定,第五类海船特别定期检验船龄为?()A.24年以上B.26年以上C.28年以上D.29年以上正确答案:D[单选题]7.改建老旧运输船舶,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对改建的老旧运输船舶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对建造日期和改建日期的规定是:()A.若船舶种类变更,可以依据变更情况变更建造日期。
B.根据改建程度,可以变更建造日期。
C.若船舶种类不变,不必注明改建日期,但不得改变船舶建造日期。
D.应当注明改建日期,但不得改变船舶建造日期。
正确答案:D[单选题]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免除配备有关防污染设备的通知”中,现做规定:二、船舶免除配备排油监控系统、油水界面探测器和滤油设备后,仍继续签发以下哪个证书,并在证书记事栏中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检文件规定,该船免除配备排油监控系统、油水界面探测器和滤油设备。
(整理)-11-03-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1 一般要求1.1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和主船体外表面的颜色检验要求,以易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并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1.3 本指南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1.4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2 载重线标志的勘划2.1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
2.1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1所示。
图2.1 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右舷)2.2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2所示。
图2.2 内河船舶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2.4 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
2.5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
2.6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以代替ZC。
3 水尺的勘划3.1 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3.2 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3.2所示。
图3.2水尺标志说明如下:(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
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180mm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18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98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10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
船舶安全标识规定有哪些(3篇)
第1篇一、概述船舶安全标识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船舶安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船舶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船舶安全标识的规定。
本文将对船舶安全标识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安全标识的种类1. 船舶标志船舶标志主要包括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水尺、船型等。
船舶标志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设置:(1)船名:船名应采用醒目的字体和颜色,按照规定位置标写在船首两舷和船尾,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2)船籍港:船籍港应与船名一并标写在船尾船名下方。
(3)载重线:载重线应按照规定位置标写在船首两舷和船尾,以便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
(4)水尺:水尺应按照规定位置标写在船首两舷和船尾,以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船舶装载情况。
(5)船型:船型应按照规定位置标写在船首两舷和船尾,以便于识别船舶类型。
2. 船舶安全标志船舶安全标志主要包括:(1)脱险通道标志:规定脱险通道识别的脱险通道标志,如MES标志。
(2)应急设备标志:规定急救设施和便携安全设备使用和位置的应急设备标志,如EES标志。
(3)救生系统和设备标志:规定救生系统和设备使用和位置的救生系统和设备标志,如LSS标志。
(4)消防设备标志:规定消防设备使用和位置的消防设备标志,如FES标志。
(5)禁止行为标志:规定禁止行为的禁止行为标志,如禁止吸烟标志。
(6)危险警告标志:规定危险情况的危险警告标志,如易燃易爆标志。
(7)指定动作标志:规定指定动作的指定动作标志,如紧急停止按钮。
(8)安全和操作须知符号:规定安全和操作须知的安全和操作须知符号,如穿戴救生衣。
三、船舶安全标识的设置要求1. 标志材料:船舶安全标识应采用耐腐蚀、耐候性良好的材料,如不锈钢、铝、塑料等。
2. 标志颜色:标志颜色应符合国家标准,如红色表示禁止,黄色表示警告,绿色表示安全等。
3. 标志字体:标志字体应清晰易读,如宋体、黑体等。
船舶水尺线勘划作业指导书
船舶水尺线勘划作业指导书1范围本指导书适合一般船舶水尺及载重线的勘划。
2画线前准备2.1图纸载重线及吃水标志图水尺字母放样及安装图2.2主要工具水平软管、激光经纬仪、20m标杆(6根)、钢皮带尺(20m),需经计量检验合格的样板(三夹板或轻金属板)、石笔、线锤等。
3 工艺要求3.1 载重线及吃水标志的勘划,应按有关入级船级社规范的规定,需经船级社对干舷计算书、载重线及吃水标志图确认后方可进行。
3.2 水尺标志的勘划应在主船体外板工程全部装焊结束后、下水前或出坞前进行。
3.3 标志勘划公差要求3.3.1 船底勘划起点的勘划公差为±1.0mm;3.3.2 参考线与勘划起点距离公差为±1.Omm;3.3.3 各水尺字安装位置线公差为±1.Omm;3.3.4 水尺字钢板字样与安装位置线公差为±0.5mm;3.3.5 载重线标志图形位置线公差为±1.Omm;3.3.6 上甲板干舷标志位置线的勘划公差为±1.Omm;3.3.7 载重线标志钢板图形安装的勘划线公差为±O.5mm。
4 水尺标志及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安装4.1水尺标志4.1.1 按《载重线及吃水标志图》的要求,某船舶水尺标志分别设于艉16#、舯115#、艏228#的左右舷位置,二位数以上文字按横写惯例从左到右,文字底边缘即该处的吃水值为该处距船底下缘值。
4.1.2 水尺字大小有两种,高度分别为(指垂直投影高度)100mm、200mm,字宽分别为60mm、120mm,首尾线型变化较大处,字实际的大小应由放样确定,但安装后其垂直投影高度仍应保持100(200)mm,字体线粗以放样尺寸为准。
4.1.3 确定16#、115#、228#肋位理论线,自上甲板边线吊线锤,每0.5米左右距离在外板做标记点,所有标记点连成直线后即为吃水标志中心线,标志中心线及水尺标记应不与其它舷外开孔及外板标记冲突,如有冲突,应及时向技术部提出,以便与船东船检协商避让位置。
船舶载重线标志说明
船舶载重线标志是一种重要的船舶安全标志,用于标明船舶在不同航区、不同季节和不同满载情况下的最大承载能力限制。
这种标志通常由圆环、与圆环相交的直线以及两侧的字母组成。
圆环的中心位于船中,圆环中心距离甲板线的距离则为最高一级航区干舷。
这个干舷高度是船舶在最高一级航区的最小安全吃水深度,也是船舶在相应航区中能够保持最小干舷的最大吃水深度。
与圆环相交的直线则表示在不同季节和不同满载情况下的载重线限制。
这些直线与圆环的交点表示在不同情况下的最大允许吃水深度。
字母表示船舶航行于不同海区和季节的载重线限制。
字母的不同组合代表了不同的海区和季节。
例如,“A”表示夏季载重线,“B”表示B级航区载重线,“C”表示C级航区载重线,“J1”表示J1级航段载重线,“J2”表示J2级航段载重线等等。
如果船吃水超过相应的载重线标志,港口监督部门将不准船出航,以确保船舶安全。
因此,船舶必须严格遵守载重线标志的规定,避免出现超载或不满载的情况,从而保证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汇总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1 一般要求1.1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和主船体外表面的颜色检验要求,以易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并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1.3 本指南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1.4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2 载重线标志的勘划2.1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
2.1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1所示。
图2.1 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右舷)2.2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2所示。
图2.2 内河船舶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2.4 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
2.5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
2.6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以代替ZC。
3 水尺的勘划3.1 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3.2 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3.2所示。
图3.2水尺标志说明如下:(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
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180mm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18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98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10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
关于印发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文号:海船检〔2011〕254号发布时间:2018-08-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中国船级社,广东、黑龙江海事局:根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我局制订了《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1.1 本指南阐述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在船舶载重线证书签发或签证之前,对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所进行的检验。
1.2 本规定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但不适用于运动艇、高速船、浮船坞和非营业性游艇。
2.1 初次检验2.1.1 干舷核定(1)核查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2)测量实船型深与批准图纸相符。
2.1.2 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检查(1)根据批准的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检查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勘划的正确性。
载重线高低偏差应在±1.Omm范围内。
水尺位置高低偏差标准在±1.Omm范围内,允许极限为±2.Omm。
a.海船载重线勘划在载重线圆环的前方,即左舷的载重线在载重线圆环的左边,右舷的载重线在载重线圆环的右边。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1所示。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代替ZC。
)b.内河船舶左右舷的载重线标志相同,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所示。
c.首、尾两舷水尺标志尽可能勘划在首、尾垂线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平行引伸勘划成阶梯状,尾部可以将水尺标志勘划在舵叶后缘适当位置;船长中部两舷勘划水尺标志时,海船水尺标志在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后1200mm处或最近的肋位上,内河船舶水尺刻度垂直线段的右边线应在离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左600mm处。
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4篇_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4篇载重线目录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本篇适用于内河船舶载重线的核定及勘划。
除另有规定外,不适用于高速船和浮船坞。
1.1.1.2 下列内河船舶应按本篇规定进行载重线的核定及勘划:(1)新船;(2)现有船舶因航区、航段、装载变化要求变动干舷者。
1.1.1.3 现有船舶如不尽符合本篇规定或其任何部分要求时,应至少符合这些船舶原先适用的本局有关要求,以保持其原来核定的干舷。
如要减少原核定的干舷时,上述船舶应符合本篇规定的全部要求。
1.1.2 一般要求1.1.2.1 按本篇规定勘划载重线的船舶,其强度、完整稳性及破损稳性(适用时)应符合本法规第5篇的有关规定。
如按本篇规定核定的干舷与强度、完整稳性及破损稳性(适用时)所决定的干舷不一致时,应取其中最大值勘划载重线。
1.1.2.2 对于装运集装箱和干散货的集散两用船舶,若按本节1.1.2.1对集装箱船和干散货船所核定的载重线不相同时,可先按本篇2.1.1.3~2.1.1.5勘划集装箱船的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按本篇2.1.1.6勘划装运干散货船的附加载重线。
1.1.2.3 对于工程船,若按本节1.1.2.1对航行(避风)状态和作业状态所核定的载重线不相同时,可以先按2.1.1.3-2.1.1.5勘划航行(避风)状态的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按2.1.1.6勘划作业状态的附加载重线。
1.1.2.4 对于装运油货和干货的油货两用船舶,若按本节1.1.2.1对油船和干货船所核定的载重线不相同时,可先按本篇2.1.1.3~2.1.1.5勘划干货船的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按本篇2.1.1.6勘划装运油船的附加载重线。
1.1.2.5 船舶装载后的吃水应不超过勘定的航区载重线的上缘。
1.1.2.6 船舶应在船中、船首和船尾的两舷永久、明显地勘划水尺标志。
船舶主船体、载重线和水尺颜色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1)船体外侧从船首至船尾以载重线标志中水平线的上边缘的水平延长线为界,其上下壳板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
船舶规范化标识指南
船舶规范化标识指南前言船舶的关键在管理,管理的关键在基础,基础的关键在规范。
船舶标识名目繁多,形状各异,做好船舶标识的规范,既是船舶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也是“船舶形象”的重要标志。
为了强化企业文化理念,规范运用形象标识,强化企业品牌建设和船舶规范管理,公司组成有关专业人员,编制了《船舶规范化标识指南》,以便船舶统一实施运用。
本指南以有关的强制性规定和《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企业形象手册》为依据,以广远公司多年来常用的标识为基础,充分考虑了船员的习惯做法,广泛搜集有关资料,征求有关各部门意见,通过分类、汇总并统一加以规范,对船舶的规范化管理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为机关管理人员上船检查提供科学依据,是《船舶管理检查统一标准》的重要补充,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船舶应按照本指南要求,认真检查船舶的各种标识,把需要修改、补充或完善的标识找出来,做出计划,统筹安排,精心布置,严格落实。
管船小组负责现场指导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若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到公司安质办,使本指南得到持续改进。
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安全与质量监督部二○○三年四月四日船舶规范化标识一、船舶标识(一)船体标识:船体、船名、船籍港、水尺、水线标识:(1)、船体外舷的“COSCO”标识在满载水线与主甲板之间,参照《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企业形象手册(视觉识别分册)》图例进行规范标识,日常保养时要注意标识的完整和规范。
(2)、船名、船籍港包括汉语拼音,要保持字体的完整和醒目,辨认清晰,尤其是遇大风浪天气航行后,要注意保养。
(3)、六面水尺要求标识准确,字体清晰,无锈蚀和脱漆现象。
水线按船舶规范勘划成直线标识。
(二)舷梯标识首级踏板、平台和吊梯横梁要有清晰的警示班马线,照明光线充足,舷梯的外侧栏杆上在靠泊期间要悬挂“船舶迎宾标语”(中英文),样式参照《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企业形象手册》。
(三)烟囱标识:烟囱标识统一采用中远集团设计标准,以蓝、黄、黑三色辅以中远集团象征图形,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企业形象手册》图例标识,图形、颜色要求标准规范,不走样,照明光线充足。
船舶常见缺陷之:载重线标志、缆桩、导缆孔、引水梯、组合梯......
船舶常见缺陷之:载重线标志、缆桩、导缆孔、引水梯、组合梯......(一)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细节的要求及常见缺陷1.对载重线勘划细节的要求《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ICLL1966)/ ANNEX1/R8:勘划标志的细节:对圆圈、线段和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者,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者,应漆成黑色。
它们应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勘划在船舷两侧的永久性标志,这些标志应能清晰可见。
2.水尺标志勘划细节的要求在SOLAS中,最早是在S74-06 AMEND/C2-1/R5/6:每艘船舶在船艏和船艉应清楚标识吃水的水尺,如水尺标志并非位于可见的位置,或因特定业务的操作限制而难于见到水尺标志时,船上应装设一套可靠的能确定艏、艉吃水的吃水显示系统。
3.常见缺陷载重线勘划颜色未能与船壳区分;未永久性勘划;水尺锈蚀,不能清楚可见;字母、标记的勘划是否正确;线段位置不正确。
(二)缆桩、导缆孔和导缆滚轮的常见缺陷系缆桩被拉斜、基座脱焊;缆桩基座锈蚀严重、局部洞穿;系缆桩表面磨损、锈蚀严重。
导缆滑轮基座锈蚀严重、局部洞穿,滑轮锈死、缺口。
导缆孔边框锈蚀严重,导缆孔边框未做加强处理。
缆绳磨损、腐蚀严重;配备的完好缆绳数量不足。
缆桩、导缆孔等这些系泊设备上未清晰地标有与其安全操作有关的工作负荷,没有用K为单位永久标记在这些设备上。
( SOLAS CH.II-1/3-8及参照MSC/Circ.1175通函有关船上拖带和系泊设备的指南。
)(三)引水梯的相关规定及常见缺陷引航员梯应能有效地保证引航员安全上下船,应保持清洁并处于良好状态,并可在进出港时供港口官员和其他人员使用。
1.对软梯的检查软梯扶手立柱直径大于等于32mm,高出舷墙120cm,两柱距离控制在70~80cm之间;软梯边索直径大于等于18mm,两根边索间距大于等于40cm且保持相等;如引航员需要,则还需准备两根无绳结、卸扣和接头、直径在28~32mm之间的扶手绳。
最新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pdf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征求意见稿)1 一般要求1.1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和主船体外表面的颜色检验要求,以易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并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1.3 本指南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1.4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2 载重线标志的勘划2.1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
2.1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 2.1所示。
图2.1 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右舷)2.2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2所示。
图2.2 内河船舶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2.4 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
2.5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
2.6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以代替ZC。
3 水尺的勘划3.1 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3.2 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 3.2所示。
图3.2水尺标志说明如下:(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
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180mm 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18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98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10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
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4篇_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4篇载重线目录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本篇适用于内河船舶载重线的核定及勘划。
除另有规定外,不适用于高速船和浮船坞。
1.1.1.2 下列内河船舶应按本篇规定进行载重线的核定及勘划:(1)新船;(2)现有船舶因航区、航段、装载变化要求变动干舷者。
1.1.1.3 现有船舶如不尽符合本篇规定或其任何部分要求时,应至少符合这些船舶原先适用的本局有关要求,以保持其原来核定的干舷。
如要减少原核定的干舷时,上述船舶应符合本篇规定的全部要求。
1.1.2 一般要求1.1.2.1 按本篇规定勘划载重线的船舶,其强度、完整稳性及破损稳性(适用时)应符合本法规第5篇的有关规定。
如按本篇规定核定的干舷与强度、完整稳性及破损稳性(适用时)所决定的干舷不一致时,应取其中最大值勘划载重线。
1.1.2.2 对于装运集装箱和干散货的集散两用船舶,若按本节1.1.2.1对集装箱船和干散货船所核定的载重线不相同时,可先按本篇2.1.1.3~2.1.1.5勘划集装箱船的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按本篇2.1.1.6勘划装运干散货船的附加载重线。
1.1.2.3 对于工程船,若按本节1.1.2.1对航行(避风)状态和作业状态所核定的载重线不相同时,可以先按2.1.1.3-2.1.1.5勘划航行(避风)状态的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按2.1.1.6勘划作业状态的附加载重线。
1.1.2.4 对于装运油货和干货的油货两用船舶,若按本节1.1.2.1对油船和干货船所核定的载重线不相同时,可先按本篇2.1.1.3~2.1.1.5勘划干货船的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按本篇2.1.1.6勘划装运油船的附加载重线。
1.1.2.5 船舶装载后的吃水应不超过勘定的航区载重线的上缘。
1.1.2.6 船舶应在船中、船首和船尾的两舷永久、明显地勘划水尺标志。
船舶主船体、载重线和水尺颜色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1)船体外侧从船首至船尾以载重线标志中水平线的上边缘的水平延长线为界,其上下壳板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
20201103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1 一般要求1.1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和主船体外表面的颜色检验要求,以易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并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1.3 本指南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1.4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2 载重线标志的勘划2.1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
2.1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1所示。
图2.1 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右舷)2.2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2所示。
图2.2 内河船舶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2.4 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
2.5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
2.6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以代替ZC。
3 水尺的勘划3.1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3.2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3.2所示。
图3.2水尺标志说明如下:(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
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180mm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18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98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10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
1.船舶水尺标志及载重线标志识读
2015/8/29
标志辨识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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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舱与顶推位置标志:位于两舷舷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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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辨识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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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舱与顶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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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辨识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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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引航员登、离船位置标志
确保引航员登、离船安全,大型船舶在其
平行船体长度范围内(一般在船中半船长范
围内)的两舷舷侧满载水线附近或稍低位置
处勘划引航员登、离船位置标志。该标志
颜色与国际信号规则规定相同,为上白下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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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辨识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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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员登、离船位置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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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辨识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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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IMO)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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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辨识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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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辨识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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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名称标志:位于两舷舷侧
漂心在船中后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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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辨识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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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均吃水计算
仅横倾
d FP d FS d P d S d AP d AS dM 2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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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辨识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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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倾斜
d FP d FS d P d S d AP d AS x f dM t 6 LBP
2015/8/29
标志辨识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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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 鼻 首 和 首 侧 推 器 标 志
2015/8/29 2015/8/29
1.
1.3 其 他 标 志
19 19
标志辨识及应用
2015/8/29 2015/8/29
渔业船舶检验指引
船名
渔船编码
船舶所有人
所有人住址
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技术状况作如下真实的说明
1、操舵装置:传动装置及舵连接可靠,无严重磨损和腐蚀;操作可靠、转动灵活。
2、锚泊设备:外观检查技术状况良好,无严重磨损和蚀耗,使用情况良好。
3、载重2)门、窗、盖等关闭装置能阻挡水的进入或门、窗、盖等关闭装置不能有效
舱底水排出流量、扬程满足要求。
12、安全防护:油管、水管和其他液体容器的布置未发生改动,对人员构成危害的机械部位
(机械传动部件、皮带传动部件、高温的部件等)的防护罩或防护栏未被损坏,燃油舱柜、
通风设备遥控切断设施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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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船的技术状况满足航行作业安全生产要求,处于适航状态。本人对本声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与实际情况不符,愿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接受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保证在日后的营运中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
船舶所有人:(签字、盖印)联系方式:
船长:(签字、盖印)联系方式:
年月日
注: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在□内做标记,√表示正常,—表示不适用,О表示存在问题。
阻挡水的进入,增加干舷mm;
(3)水舷口、栏杆或扶手、舱口围板、门槛等的设置未发生改变。
4、防污染设备:配备有滤油设备或油污水储存柜,使用正常。
5、是否更换过柴油机(适用于主机功率大于22kW时)是□否□
□
□
□
□
□
□
6、维修、改装或海损(事故)情况
12m≤船长<24m海洋渔业船舶还需声明的项目:
7、船体结构及水密完整性:船体结构未发生改变,水密舱壁、水密门窗等检查完好。
2010-11-03-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1 一般要求1.1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和主船体外表面的颜色检验要求,以易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并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1.3 本指南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1.4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2 载重线标志的勘划2.1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
2.1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1所示。
图2.1 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右舷)2.2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2所示。
图2.2 内河船舶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2.4 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
2.5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
2.6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以代替ZC。
3 水尺的勘划3.1 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3.2 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3.2所示。
图3.2水尺标志说明如下:(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
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180mm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18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98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10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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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1 一般要求1.1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和主船体外表面的颜色检验要求,以易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并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1.3本指南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1.4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
对于2011年1月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2载重线标志的勘划2.1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
2.1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1所示。
2.2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2所示2.4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
2.5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弓斗iJmm图2.1 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右舷)单位:mm图2.2内河船舶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
2.6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以代替ZC3水尺的勘划3.1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3.2 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 3.2所示。
图3.2水尺标志说明如下:(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
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180mm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180mr),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98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10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
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为以1.0m为倍数的吃水值。
从垂直线段引出水平线段的方向为水尺刻度线的槽口方向,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由水尺标志勘划的位置确定。
(2)水尺数字由数字、小数点和单位组成。
水尺标志吃水值以1m倍数进行标注,在数字的后面加注单位M。
水尺读数的线粗为20mm 数字的字高为100mm字宽为60mm单位以大写M表示,M的高度为100mm 宽为80mm数字与数字之间、数字与单位及数字与水尺刻度的垂直线段之间的间距为25 mm(3)水尺刻度线中长水平线段的下缘标注水尺读数,水尺读数的下缘与长水平线段的下缘平齐,吃水到达水尺读数下缘时,即表明为该数字所示的吃水。
水尺刻度线与水尺数字之间的间距为25mm当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反的一侧;当水尺刻度线由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同的一侧。
(4)水尺一般应以船中平板龙骨(或龙骨底缘)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作为计量基准线;对于有原始纵倾船舶(即倾斜龙骨船舶),则以船中倾斜龙骨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为计量基准线。
首、中、尾水尺以基准线与首、中、尾垂线的交点作为计量基准点。
(5)水尺标志至少从实际空船吃水下面1m处划起,并还应保证空船时(包括纵倾情况)能正确反映船舶吃水状况。
3.3内河船舶和小于3000总吨的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3.3.1和图3.3.2所示。
(1) 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 水平线段组成。
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 20mm 从垂直线 段每隔20mm 引出高20mm 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20mrj ),水平线段的长度有 80mm (简称水平线段)和 40mm (简称 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 200mm 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 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200mr )其余为短水平线段。
长水平线段的 下缘以0.2m 为倍数的吃水值。
从垂直线段引出水平线段的方向为 水尺刻度线的槽口方向,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由水尺标志勘划的位置确定。
(2) 水尺数字由数字、小数点和单位组成。
水尺标志吃水值以0.2m 倍数进行标注,吃水值为整数时在数字的后面加注单位 M 吃水值有小数时不加单位。
水尺读数的线粗为 20mm 数字的字高 为100mm 字宽为60mm 单位以大写 M 表示,M 的高度为100mm 宽为80mm 数字与数字之间、数字与单位之间的间距为 25mm2.22ML81.61.41.2IM0,80.60.425 2M 1・8 0-83 m 图 3.3.1 水尺标志说明如下:图33240 药丨I 80 I(3)水尺刻度线中长水平线段的下缘标注水尺读数,水尺读数的下缘与长水平线段的下缘平齐,吃水到达水尺读数下缘时,即表明为该数字所示的吃水。
水尺刻度线与水尺数字之间的间距为25mm当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反的一侧;当水尺刻度线由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同的一侧。
(4)水尺一般应以船中平板龙骨(或龙骨底缘)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作为计量基准线;对于有原始纵倾船舶(即倾斜龙骨船舶),则以船中倾斜龙骨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为计量基准线。
首、中、尾水尺以基准线与首、中、尾垂线的交点作为计量基准点。
(5)水尺标志至少从实际空船吃水下面0.2m,应保证空船时(包括纵倾情况)能正确反映船舶吃水状况。
3.4船长中部两舷勘划水尺标志时,水尺刻度垂直线段的右边线应在离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左1200mm(海船)或600mm河船)处,其水尺刻度的槽口方向应背向载重线标志。
3.5首、尾水尺标志尽可能勘划在首、尾垂线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平行引伸勘划成阶梯状,尾部可以将水尺标志勘划在舵叶后缘适当位置。
首、尾水尺刻度的槽口方向一般应面向船中。
3.6在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中,应标注所述水尺基准线的位置,并标注3.5所述首、尾水尺标志的位置。
3.7船体左、右两舷水尺标志的勘划位置和式样如图 3.7a 和图3.7b所示。
4船舶主船体、载重线标志和水尺颜色标识斥 右堆4.1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船长20m以上的国内航行钢质船舶。
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应满足本要求,现有船舶应结合最近一次营运检验满足本要求。
4.2船舶满载水线颜色标识(1)船体两外侧从船首至船尾应清晰标识满载水线。
(2)海船所标识的满载水线对应船舶夏季载重线时的满载出港状态的载重线;河船所标识的满载水线对应船舶最高一级航区满载出港状态时的载重线。
(3)满载水线应通过载重线标志圆环的中心。
(4)内河船舶特殊要求:当内河船舶存在两个及以上航区、航段载重水线时,为能较明显体现各级航区、航段满载出港状态时的载重水线,还需作以下油漆颜色的标识。
①应在船体船舯处两侧外板划出载重水线的专属油漆区域,如图4.2 (4)a所示。
图 4.2(4)a②专属油漆区域内的船体颜色应与载重线标志颜色形成明显反差。
③专属油漆区域的形状为方形。
方形的一边为通过载重线标志的圆心,并垂直于与圆环中心相交的水平线。
方形的长度值为起于载重线标志圆心向右侧水平延伸 1.0m,高度值为从最轻满载水线至最重满载水线的高度。
如图 4.2(4)b、4.2(4)c、4.2(4)d 和4.2 (4)e 所示。
图 4.2(4)b图 4.2(4)c图 4.2 (4) d图 4.2 (4) e④除仅有一级航区满载水线在专属油漆区域可不标识外,其余各航区满载水线上下位置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以使其在专属油漆区域能清晰标识。
船舶最高一级航区满载水线以上的专属油漆区域颜色与水线下油漆颜色一致,最高一级满载水线以下的专属油漆区域颜色与水线上油漆颜色一致。
(5)海船特殊要求:①应在船体船舯处两侧外板划出载重水线的专属油漆区域,如图4.2 (5)a所示。
10OOmm , 1000mm图 4.2(5)a②专属油漆区域内的船体颜色应与载重线标志颜色形成明显反差。
③专属油漆区域的形状为方形。
方形的一边为通过载重线标志的圆心,并垂直于与圆环中心相交的水平线。
方形的长度值为起于载重线标志圆心向载重线侧水平延伸 1.0m,高度值为从最轻满载水线至最重满载水线的高度。
如图 4.2(5)b、4.2(5)c和4.2(5)d 所示。
1000mm S2Ulnnm图 4.2 (5) b1000mm 匚ai m图 4.2 (5) c1000mm , 1000mm图 4.2 (5) d④当载重线标志在其左右两侧均有载重线时,其左右两侧的专属油漆区域应为两个独立的区域。
⑤除船舶夏季载重线和当热带载重线(标有“R'的线段)与夏季淡水载重线(标有“ Q”的线段)不处于同一吃水d时,其中吃水d 较小的载重线在专属油漆区域可不标识外,其余各航行区域和季节的载重水线上下位置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以使其在专属油漆区域能清晰标识。
船舶夏季载重线或分舱载重线 C.1/C.2以上的专属油漆区域颜色与水线下油漆颜色一致,夏季载重线或分舱载重线 C.1/C.2以下的专属油漆区域颜色与水线上油漆颜色一致。
4.3船舶主船体涂料颜色标识(1)船体在满载水线以上与满载水线以下位置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
(2)船体颜色应与载重线标志和水尺颜色形成明显反差,当船舷为暗色底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漆成黑色。
(3)载重线标志和水尺的涂料颜色应确保其能清晰可见。
5检验5.1初次检验:5.1.1干舷核定与载重线标志、水尺标志检查:5.1.1.1干舷、水尺核定:(1)核查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2)检验实船型深测定并对船厂检验报告认可签署;(3)型深D的建造公差(△ D)如在±(1/1000)D范围内,即按审批的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自上而下勘划干舷,自下而上勘划水尺;(4)如厶D超出±(1/1000 )D范围,建造或设计单位应按实船主尺度重新计算再次送审,亦可由执行验船师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从偏于安全角度处理公差而勘定干舷。
5.1.1.2 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检查(1)根据批准的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检查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勘划的正确性。
载重线和水尺位置的高低偏差应在土 1.0mm范围内。
(2)检查载重线圆盘直径和各线段的宽度和长度、甲板线位置、各线段与甲板线的相对位置、圆盘及其水平线与甲板线的相对位置、各字母符号的正确性。
应确认各线段均按规定位于圆盘船首方向,仅木材载重线标志按规定位于圆盘船尾方向。
它们应是永久地标志在船舶的两舷,面向载重线标志时,字母顺序排列按英文习惯自左至右(3)检查水尺各线段的宽度和长度、各字母符号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