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的基础理论题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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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的基础理论题目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案例一

2004年4月8日以来,《法制日报》连续报道了哈尔滨市机场路高速公路一收费站因30元收费问题,“扣留”正在执行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导致一名危重病患者因被延误近一个半小时的救治时间而不治身亡的事件。报道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人们纷纷把矛头集中到了有关工作人员的冷漠、渎职和不尊重生命等方面。而随着报道的日益深入,人们逐渐意识到,悲剧的发生与其中的一些法规、文件之间的冲突不无关系。

报道指出,120急救中心的依据是黑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于2003年6月下发的红头文件----《关于对120急救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哈尔滨机场专用路有限公司坚持收费并实施处罚的依据是《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发文机关同是黑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但该文件没有赋予120救护车免费的待遇。显然,两个红头文件在收费对象的规定上存在着冲突。而后来,有关方面解释说这只是由于他们没有及时地看到救护车免费通过的文件,以致于具体执行时发生冲突。就算这种解释是成立的,但是,《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本身也是和其他国家法规存在着冲突的。

4月10日《法制日报》报道指出:哈尔滨机场专用路有限公司所持的文件不仅与部门规章----交通部、财政部下发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不一致,与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令第24号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相悖,而且也与我国于1996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相抵触----其竟然赋予了经营性企业以行政处罚权。显然,有关部门当初就没有遵守下位法必须服从于上位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没有充分考虑到整个法律法规之间的整体性、和谐性和连续性,最终导致了上述生命悲剧的发生。

摘编自《法制日报》,2004-05-24。

讨论题:

结合本案例,分析一下“法规打架”现象?

提示:通过法律渊源加以分析。

案例二

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 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

提示: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因此所受损害共同负赔偿责任。

案例三

2000年6月,某甲自某石化销售公司购得15.72.吨液化气,然后某甲将15.72吨液化气销售给某液化气站。液化气站按照约定将货款交付给某甲后,随即将该液化气运至本站。液化气站正在卸气时,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查封并扣押了该15.72吨液化气。经送检,液化气铜腐蚀指标偏高,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不合格产品。据此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某液化气站给予了行政罚款11万元。

问题:

(1)本案的争议纠纷属何性质?为什么?

(2)某液化气以某石化销售公司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你认为液化气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提示:由于本题答案所需知识点尚没有学过,所以教师只要从分析所需要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即可。

(1)本案属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构成产品责任需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产品存在缺陷;第二,缺陷造成人身或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第三,损失与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我国认定“缺陷”采取双重标准,即“不合理危险”和“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于液化气所执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即是国家为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制定的标准,因此,液化气国家强制性标准即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属于缺陷产品。但关键问题是,根据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缺陷产品必须造成损失,否则即使是缺陷产品,却仍未造成损失,仍然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而应按产品瑕疵担保纠纷解决。本案中,因争议液化气在还未投入使用就已被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也就没有形成,缺陷并未造成任何人身或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至于行政罚款及液化气本身的损失因不是产品缺陷直接造成,换言之,二者并不存在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故本案纠纷应属产品瑕疵担保纠纷。

(2)液化气以某石化销售公司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是错误的。由于本案是产品瑕疵担保纠纷,属于合同违约责任。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某液化气站只能依合同纠纷向销售液化气的某甲提起诉讼,而本案的管辖地也应按合同纠纷确定。

案例

小王和小李是一个宿舍的好朋友。某日小王请求小李将电脑借用一周。小李应允。由于小王使用不慎,导致电脑损坏,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小王被小李打伤。

问题:如何运用众多的法律规范解决双方纠纷呢?

提示:小王和小李因为电脑借用形成借用合同法律关系。借用人应该妥善保管借用物品,适用合同法。由于不慎造成电脑损坏,适用合同法。小王被小李打

伤则构成民事侵权。根据伤势轻重小李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后两者适用行政法和刑法。

2005年5月12日,消费者白益权有急事要去火车站,欲搭乘出租车.久等之后,才搭上一辆出租车.该出租车司机王魁提出,因路面难行,如有意外,其概不负责,且加倍收费.白益权因急于赶车,表示同意.事后王魁果真出事,造成白益权受伤,花去医药费5000多元,白益权要求王魁赔偿,王魁以事先有约而拒绝.

问题:出租车司机违反了哪些民法基本原则?

提示:自愿和公平原则。本案系乘人之危引起的违背自愿原则。其实本案也可用于消法教学。《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出租汽车司机王魁与乘客白益权的约定违反了自愿、公平原则.按照自愿和公平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免责条款时,应充分表达自身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和缺乏经验,将自己的意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条款,否则,将构成显失公平的条款.本案中,王魁明知白益权迫不及待地要去火车站,且难以搭上出租车,乘机提出上述免责条款且要求加倍收费,白益权急于赶车,被迫接受王魁提出的条件,这种交易对白益权来说是不公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59条和《消法》第10条规定,王魁与白益权的约定是无效的,王魁应当承担这次法律责任,并赔偿白益权的损失.。注:经济法的消法属于国家强行干预经济的法律部门,是强行性法律规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排除。

案例:小章打算参加注册会计师的考试。他制定了学习计划,报名参加了某学院辅导机构的注会考试的辅导班。在学习的时候,小章经常向已经成功考过注会的好朋友小李请教问题。请问:上述小章的行为哪个是民事法律行为?

参加辅导班构成合同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某商店门口树立一招牌“假一罚十”。后消费者王某在该店买到一假冒手机,要求商店按手机价款十倍赔偿。该店认为显失公平,主张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问:该案如何处理?

不是显失公平。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是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而已。本题中,“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且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案例:张某与李某约定进行一幅字画的买卖。李某字画为一普通艺术作品。而张某却误以为其为名人真迹,故在2001年国庆当天,李某表示若张某出价合理即卖与其时,张某以五千元的价格欣然买下,并挂于家中显要处示以来客。2003年国庆,张某结识一画家,当他询问画家对该画看法时,画家晓以真相。张某即要求李某收回字画,退还五千元。李某拒绝,张某诉至法院。请问,该案如何处理?

提示:合同法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案例:甲和乙都是水果销售商。某日,乙去广州批发水果时,甲委托乙帮他进1000公斤。乙进货回来后,甲全部入库并足额付款。后乙又去广州进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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