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推进新(迁、还)建加油(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十政发[2016]40号【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11【实施日期】2016.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发〔2016〕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11日十堰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培育发展新动能和竞争新优势,着力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开创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新局面,实现全市转型跨越发展,结合十堰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经过三到五年努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新的发展动能加快形成,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显著提高,形成多层次、高质量的供给体系,实现新的供需平衡。
--去产能方面。
到2018年底,全市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企业市场化退出机制基本建立。
全面完成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及节能降耗考核目标任务,国家明确的产能过剩行业产量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去库存方面。
2017年底以后,全市在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控制在16个月以内的合理水平,在3-5年内实现房地产市场供需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并与城镇化进程和城市发展相适应。
--去杠杆方面。
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杠杆率达标,并控制在合理范围。
到2018年,全市金融业增加值超过50亿元,占GDP比重达到3%以上;全市金融机构贷款余额达到1500亿元以上。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12]11号【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2.18【实施日期】2012.0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 202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任务分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根据任务分工,逐项制订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指导督查。
各地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总体要求,制定和实施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十堰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任务分工一、主要任务(一)加快发展学前教育1、加大政府投入。
明确政府职责,落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主体责任。
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到2013年,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与义务教育的投入水平基本相当。
市财政争取三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各县(市、区)三年投入学前教育经费不得少于200万元。
完善学前教育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形成多元化投入的局面。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加强政府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实行市级统筹、县(市、区)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丹江口库区“移土培肥”及配套坡改梯土地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丹江口库区“移土培肥”及配套坡改梯土地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8•【字号】十政办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丹江口库区“移土培肥”及配套坡改梯土地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21号)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2012年年底将分段蓄水,启动“移土培肥”及配套坡改梯工程迫在眉睫。
为将《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湖北省丹江口库区“移土培肥”及配套坡改梯工程项目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12〕4号)、《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土培肥”及配套坡改梯土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2〕22号)有关精神具体化和明确化,加快推进全市“移土培肥”及配套坡改梯土地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土培肥”及配套坡改梯土地整治工程包括“移土培肥”项目和配套坡改梯项目两个部分,分别组织实施。
各地应注重工程实施的时序性和连续性,做好两大项目的衔接工作。
“移土培肥”项目按照“政府主导,乡镇实施,农民参与”的方式实施,在符合工程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以有偿的形式组织农民参与工程施工。
配套坡改梯项目的承担单位为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库区县(市、区)“移土培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对可研实施方案中规划的地块进行实地核实,确定本区域子项目的名称、规模、地块、范围等。
如有调整,应遵循就近且不突破原定总规模的原则,将调整的原因及方案报市“移土培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子项目的调整与确定应做好与移民内安生产用地土地整理等项目的结合,力求整合项目,聚合资金,做到工程量不重复,投资不重复。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民生事业发展行动计划(20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民生事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18]7号【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1.18【实施日期】2018.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民生事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十政办发〔20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城区民生事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月18日十堰市城区民生事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为进一步完善城区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城区教育、医疗、民政、文体新广等民生领域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城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满足感、幸福感,根据市政府2017年七项行动计划编制工作总体部署,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大力建设“五个十堰”,以“政府主导、改革创新”为导向,以“突出重点、民生优先”为原则,以“以人为本、共建共享”为引领,以“完善体系、提升质量”为重点,准确把握我市城区民生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突出问题,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用具体项目补齐城区民生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短板,推动城区民生事业向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主要目标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方向,按照民生优先、需求导向的原则,围绕提高城区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公共文化体育、公共实训等群众最关心最需要的公共服务水平,在2017-2020年间,谋划落实一批城区社会民生事业建设项目,进一步完善城区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城区民生事业发展短板,打造“15分钟”生活圈、健身圈、文化圈,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水平,保证市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努力建设“幸福十堰”。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十政办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2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十堰市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2日十堰市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十政发﹝2018﹞40号)精神,按照省委今年10月联合督查“一门”“一窗”及省政务办2021年综窗改革的目标要求,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窗通办”进程,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围绕“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企业和群众“最多跑一次”“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打造“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全面形成“前台综合收件、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进“一门”“一窗”,最大程度便民利企。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十政办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政办规〔201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市有关单位:为把十堰建设成为汽车之城、山水之城、生态之城、和谐之城和区域中心之城,充分发挥规划在推进服务“一城两带”战略实施和指导城市建设中的综合调控作用,按照“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的规划理念,配套完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突出山水城市风格,彰显车城特色,不断提升城市品位,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管理(一)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单体、市政工程、人防工程、工业项目、综合管线、户外广告位及公建配套设施等必须全部纳入规划管理。
(二)市规划委员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审查制度,以提高规划管理效率。
二、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一)转变开发建设模式,扩大开发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城市开发建设由点状向面状、局部向片区开发建设发展。
除公益性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在旧城改建区域土地出让面积不得低于10000平方米,在新建区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
(二)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必须按照“减量、增绿、留白、整容”的原则进行。
老城区现有建设用地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须与周边地块达成统一建设意愿且整体建设用地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方可出让。
(三)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原则上由区政府或市城投公司为主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以片区为单位组织编制改造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改造用地原则上采用净地出让方式。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十政办发[2013]180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3〕1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日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等工作,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6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国家为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通过省级财政下达给我市城区的中央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四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1、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收购)、安置、建设;2、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3、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十政办发〔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市委五届十一次全会关于推动十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新车城、绿色示范市”的战略部署,为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促进全市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为实现“经济倍增、跨越发展”提供基础性支撑,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关键领域改革再突破、创新再深入、政策再完善,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让市场主体“生得快”“育得多”“长得大”“活得好”,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加快建设“现代新车城、绿色示范市”增添新动能。
(二)工作目标全力打造全省领先、国内一流的营商环境,努力实现全市市场主体倍增,到2025年底累计新登记市场主体15万家以上,总量突破40万家,市场主体数量和质量持续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大力优化政务环境,让市场主体“生得快”1.打造“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品牌。
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目标,推动更多高频许可事项“一事联办、一窗通办、一次办成”,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做到“一号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取件”,最大限度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跑动。
大力推广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网办,巩固完善企业开办“2半0”标准,鼓励各地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不断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度。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更高水平气象现代化全力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更高水平气象现代化全力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8•【字号】十政办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更高水平气象现代化全力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十堰市推进更高水平气象现代化全力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8月8日十堰市推进更高水平气象现代化全力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更高水平气象现代化助力湖北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9〕28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气象现代化向更高水平迈进,全力保障十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一)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
继续完善市、县、乡镇、村四级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政府综合防灾减灾体系,纳入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职能。
修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与责任人名录库,强化应急管理、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
整合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群测群防员,形成“多员合一”的基层防灾减灾信息员队伍,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职责,落实保障经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二)提升气象灾害风险管理水平。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分灾种的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和风险区划,建立气象灾害风险管理制度。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下放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下放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十政办发〔2020〕44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下放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行政许可事
项的通知
十政办发〔2020〕44号
茅箭区、张湾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工作措施>的通知》(十发〔2020〕7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市政府决定,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工业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工业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城市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工业
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等事项审批权限予以调整、下放,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十堰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下放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20年12月30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十政办发[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十政办发〔2010〕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十堰市部分事业机构调整与设置的批复》(鄂编函[2004]101号)、《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十文[2005]19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十办文〔2010〕11号)精神,设立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赋予行政管理职能。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职责。
(二)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监管等房地产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适合市情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计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销售、交易等方面工作。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和资质年检工作。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推进新(迁、还)建加油(燃气)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推进新(迁、还)建加油(燃气)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23•【字号】十政办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城市建设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推进新(迁、还)建加油(燃气)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十堰市城区推进新(迁、还)建加油(燃气)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月23日十堰市城区推进新(迁、还)建加油(燃气)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根据2014年市政府第41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为加快推进十堰市城区加油(燃气)站建设步伐,优化建设布局,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规划建设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统筹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简化项目建设手续,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积极推动新(迁、还)建加油(燃气)站项目落地实施,逐步使城区加油(燃气)站布局更加合理规范,为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能源支撑。
二、建设原则依照“规划指导,确保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稳步有序推进市城区加油(燃气)站建设项目落地实施。
(一)坚持项目的启动实施以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控规为指导;(二)坚持优先启动实施迁建、还建加油站项目建设;(三)坚持对重点区域和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用地分批实施(成熟一批实施一批),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由价高者竞得。
三、实施步骤(一)完善规划和用地手续。
新(迁、还)建加油(燃气)站项目建设主体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和用地等各项手续。
相关职能部门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优先办理,加快推进。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十政办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09〕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为投资者和建设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区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行政,规范审批。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建设水平的重要保障。
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职责,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照《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认真对内部审批程序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必要的环节和前置要求,简化具体办事程序,取消擅自设定收费项目,公开各项审批内容要求。
同时要理顺内部机构职能配置,做到内部机构分工明确、沟通顺畅、衔接紧密,进一步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和依法行政。
二、加强服务,提高效能。
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改革创新优化行政服务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配套的工作措施,在不降低许可标准的前提下,研究制订具体的办事流程,力争在各项规定办理时限的基础上提前做出相关审批决定。
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减少同一事项、同一资料的重复申报和审查。
要利用网络和信息技术,进一步优化审批工作方式,探索新的行政审批工作模式。
三、协调配合,整体联动。
要进一步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审批的高效运转机制。
要通过运用网上审批、召开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和组织联合现场踏勘等方式,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使行政审批工作更加协调通畅,运转更加快捷高效。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21
•【字号】十政办发〔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1.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
务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21〕17号
各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了《十堰市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以下简称《实施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2号》和《湖北省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20〕42号)要求,进一步增强依法执政理念,切实强化《实施清单》的刚性约束,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清单之外无审批”的纪律要求,严禁超《实施清单》审批和各种
变相审批。
坚持线上线下融合,大力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事联办”和“跨省通办”,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附件:十堰市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新(扩)建工业项目“零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新(扩)建工业项目“零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13]125号
【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09
【实施日期】2013.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新(扩)建工业项目“零收费”暂行办
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3〕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区新(扩)建工业项目“零收费”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17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8月9日
十堰市城区新(扩)建工业项目“零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和工业项目落地建设,降低工业企业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切实推动实体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十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业项目是指十堰城区内的所有新建及扩建工业生产性项目。
不包括其他如房地产开发、商贸等项目。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十政办发〔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2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十堰市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8日十堰市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是落实网络强国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9〕4号)、《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鄂政发〔2020〕19号)、《十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以信息化引领城市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技术应用创新为驱动,助力城市现代化治理模式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打下坚实基础。
(二)建设原则——政府主导,社会投资。
坚持政府统筹和顶层设计,政府主导数据、标准和安全,国资公司主导财政投资类智慧城市项目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智慧城市建设和运营。
整合信息化建设财政资金资源,以购买服务方式,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需求导向,急用先建。
坚持优先梳理现有的数据资源基础,激活存量数据资源,将涉及城市安全、城市运行管理、企业和群众关注的高频事项等列入急用先建项目,精准设计智慧应用,分步推进实施。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十政办规[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规[20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十堰城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十堰城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和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堰城区规划建设区内城中村改造包括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业项目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等项目建设涉及到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区为主体、市里支持、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建设管理部门。
市、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安排专人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工科技物资管理【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07]168号【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2.21【实施日期】2007.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十政办发〔2007〕16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根据《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十政发〔2007〕3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
市区两级政府分别设立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1亿元左右,其中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开发区预算安排均不低于200万元。
市、区(含十堰经济开发区)财政各设立专户管理,政府审批使用。
此外,各级预算安排的企业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环保、信息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
二、关于补助项目前期费用。
凡申请项目前期补助费用的企业,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双亿"工程报市"双亿办"会审),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审核,经现场核实开工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关于补助固定资产投资。
凡申请补助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今年8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业项目;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此仅指机械设备和工业厂房;③建设工期在2年以内;④新征地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规定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3]37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3〕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2月28日十堰市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十堰市境内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保障天然气输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583号令)、《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十堰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是天然气管道保护的主管部门。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道运营单位、公安机关或天然气管道保护的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条天然气管道运营单位应绘制管道竣工测量图,明确详细标识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的管道走向、输气站和阀室位置、途经村镇、占压(穿越)企业、周边环境等,报送天然气管道保护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天然气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向天然气管道保护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和天然气管道保护的主管部门批准,与管道运营单位签定安全防护协议以后,在管道运营单位人员现场指导下,方可开工建设。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堰市城区供热项目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堰市城区供热项目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0•【字号】十政办发[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堰市城区供热项目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十政办发〔2014〕59号)茅箭区、张湾区、郧县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更好地服务京能十堰热电联产项目,加快湖北十堰市热力公司组建步伐,逐步推进十堰城区供热项目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十堰市城区供热项目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现将其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龙良文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刘学华副市长成员:王桂华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宏根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市综合执法监督管理局局长郑明霞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企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温沁忠市国资委主任曹红志市监察局局长柯贤国市发改委主任孙乃敏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吴先锋市财政局局长孙照军市人社局局长乔冰市国土局局长郑文成市住建委主任张涛市交通局局长勾开敏市林业局副局长王栋林市水利水电局局长陈勇市审计局局长冯安龙市环保局局长纪大品市工商局局长许静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高玉成市规划局局长邵际军市安监局局长曾勤市质监局局长刘卫国市物价局局长鲁斌张湾区常务副区长赵洪福茅箭区常务副区长刘琦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焦宗启郧县常务副县长胥成增京能集团汉江筹建处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王桂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温沁忠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下设热力公司注册、运营方案制订工作专班;市热电厂改制工作专班。
一、市热电厂改制工作专班负责人:刘学华副市长成员:温沁忠市国资委主任王秋实市国资委总会计师徐晓光市财政局副局长孙卫纯市人社局副局长赖锦章市国土局副局长杜五一市地税局副局长高平市房管局助理调研员顾善运市热电厂厂长二、湖北十堰市热力公司注册、运营方案制订工作专班负责人:王桂华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顾善全市发改委副主任陈世敏市国资委副主任徐晓光市财政局副局长赵小雪市住建委副主任易建刚市工商局副局长陆高明市审计局副局长赖锦章市国土局副局长杜五一市地税局副局长杜强市规划局副局长方群市林业局副局长黄勇市水利局副局长胡坤军市环保局副局长张毅市质监局总工程师钟燕市发改委能源办主任顾善运市热电厂厂长胥成增京能集团汉江筹建处主任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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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推进新(迁、还)建加油(燃气)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15]9号
【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23
【实施日期】2015.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推进新(迁、还)建加油(燃气)站建设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
部门:
《十堰市城区推进新(迁、还)建加油(燃气)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月23日
十堰市城区推进新(迁、还)建加油(燃气)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2014年市政府第41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为加快推进十堰市城区加油(燃气)站建设步伐,优化建设布局,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规划建设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统筹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简化项目建设手续,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积极推动新(迁、还)建加油(燃气)站项目落地实施,逐步使城区加油(燃气)站布局更加合理规范,为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能源支撑。
二、建设原则
依照“规划指导,确保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稳步有序推进市城区加油(燃气)站建设项目落地实施。
(一)坚持项目的启动实施以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控规为指导;
(二)坚持优先启动实施迁建、还建加油站项目建设;
(三)坚持对重点区域和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用地分批实施(成熟一批实施一批),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由价高者竞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