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机制的探索—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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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机制的探索—调研报告
把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这种组织形式和考核方式就是运用各种力量推动执行工作的开展,是对执行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和有关部门联动破解执行难的生动实践。
■在法院内部有一个规范执行工作关系的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长效管理机制,在法院外部有一个规范相关部门与执行工作关系的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形成“两个轮子”的良性互动。
近年来,浙江法院在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经过广大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执行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特别是在法院内部构建了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长效管理机制,在破解执行难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执行难问题依然突出。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执行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结合1999年7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1999〕11号,以下简称中央11号文件)和2005年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2005〕52号,以下简称中政委52号文件)精神,笔者认为,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在法院外部构建一个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对全面破解执行难问题意义至关重大。
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是破解执行难的需要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工作。执行难问题的存在,是社会各方面矛盾的综合反映。事实证明,单靠人民法院自身的力量尚不足以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借助国家和社会的综合力量,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合力破难,才能达到标本兼治之效。近年来,浙江许多地方成立了以党委分管政法书记任组长,党委、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把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这种组织形式和考核方式就是运用各种力量推动执行工作的开展,是对执行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和有关部门联动破解执行难的生动实践。
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就是要在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国家强制执行职能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通力协作与配合,加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成本和代价,使被执行人感受到来自法律以及经济、行政、组织和道德等方方面面的威慑力,促使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建立这一新机制,既是贯彻中央11号文件和中政委52号文件的需要,又是破解执行难问题和实现人民法院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的总体格局
从浙江一些地方的实践看,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的总体格局是:借助全社会力量,特别是现有的社会综治力量,建立“党委领导、综治牵头、法院主办、社会联动”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局面,努力从源头上破解执行难问题。其中,党的领导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根本保证。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
综治部门牵头,形成有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既要把这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又要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并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在上述前提下,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将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与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系统,以及工商行政、房地产、工程招投标、出入境、车辆等管理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形成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注册公司、日常消费、接受各种政治荣誉、提拔使用等,加大对不履行和抗拒执行行为的监督、制约力度,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的重点环节
从实践情况看,对执行难实行综合治理的形式是多部门、多层面的,这就决定了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的构建是一项涉及面广,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发挥作用的社会工程,也是一项艰巨复杂、长期渐进的系统工程。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系统中去思虑和谋划,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明确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的组织与成员、职责与运行、考评与责任等内容。
就其具体的运行机制而言,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应当包括执行强制、执行威慑、执行协作、执行宣教、执行惩戒、执行救助、执行监督和执行保障等与执行工作密切相关的多个子系统。其中执行协作、执行救助和执行保障等机制是这一工作机制的关键环节。通过建立执行协作机制,使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依法、及时、有效地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通过建立执行救助机制,由人民法院会同地方财政、民政部门和社会慈善机构共同建立执行救济专项资金,在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时,给予属于弱势群体的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通过建立执行保障机制,使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人、财、物等更好地满足执行工作需要,并依法保障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
人民法院要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发挥好主体作用
人民法院是行使执行权的机关,综合治理解决执行难,并不改变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力军作用。各级法院要坚定破解执行难的信心,抓住机遇,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处理好发挥自身主体作用与争取外部支持的关系,防止依赖思想,做到积极有为。既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长效管理机制,依法用足用好法律措施,又要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发挥国家强制执行职能作用,把案件既快又好地执行好。
同时,要积极争取党委、党委政法委和综治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抓紧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使中央11号文件和中政委52号文件的政策要求转化为制度依据。由此,在法院内部有一个规范执行工作关系的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长效管理机制,在法院外部有一个规范相关部门与执行工作关系的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通过符合执行工作特点和规律的“两个轮子”的良性互动,以期在攻克执行难问题上实现较大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