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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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法

【主体100(2011)年12月3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2006号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济区的开发

第三章经济区的管理

第四章企业设立及其注册、经营

第五章经济活动条件的保障

第六章鼓励及优惠

第七章申诉和争议解决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济区法的使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法(以下简称本法)为在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内建立有关开发和管理的制度与秩序,扩大和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交流做出贡献。

第二条(经济区的地位和位置)

经济区是在经济领域实施优惠政策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殊经济区。

经济区辖区为平安北道的黄金坪和威化岛地区。

第三条(经济区的开发及其产业结构)

经济区的开发按地区分阶段进行。

黄金坪地区以信息产业、轻工业、农业、商业、旅游业为主进行开发;威化岛地区按照威化岛开发规划进行开发。

第四条(投资当事人)

世界各国的法人、个人以及经济组织可以在经济区投资。

居住朝鲜境外的朝鲜同胞也可以依照本法在经济区投资。

第五条(经济活动条件的保障)

投资者可以在经济区内设立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并自由进行企业活动。

国家为投资者在使用土地、录用人力、缴纳税金、市场准入等方面提供优惠的经济活动条件。

第六条(鼓励投资的部门和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部门)

国家在经济区特别鼓励对基础设施建设部门、高新科技部门,生产有国际市场竞争力产品部门的投资。

禁止或限制对危害国家安全、居民身体健康、社会道德健康生活的项目,影响环境保护的项目,经济技术落后的项目的投资和营业。

第七条(经济区经营管理当事人、禁止干预管理委员会工作原则)

在中央特殊经济区指导机关的指导和平安北道人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经济区的经营管理。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国内的其他机关不得干预管委会的工作。

第八条(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经济区内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合法收入和对其授予的权利。

国家对投资者的财产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不得不征收或征用投资者财产时,预先通知投资者,并经过有关法律程序及时给予充分、有效、非歧视的补偿。

第九条(保障人身安全及人权,禁止非法拘禁及逮捕)

经济区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权。

不得非法拘禁或逮捕,不得非法搜索居所。

如有朝鲜与相关国家之间签订人身安全及刑事案件有关的条约时,须以其为准。

第十条(适用法规)

本法及其施行规定、细则、规则适用于经济区开发、管理、企业经营等经济活动。

经济区法律、法规与朝鲜和外国签订的协定、谅解备忘录、协议书等条约的内容不同时,须适用条约;与适用于经

济区外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同时,须适用经济区法律、法规。

第二章经济区开发

第十一条(开发原则)

经济区的开发原则如下:

(一)保证经济区及其周围的自然地理条件、资源及生产因素的比较优势;

(二)节约并合理使用土地、资源;

(三)保护经济区及其周围的生态环境;

(四)提高生产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五)为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提供方便;

(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七)保障经济持续、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经济区开发规划及其变更)

经济区的开发须按经批准的开发规划进行。

开发规划的变更批准,由批准该规划的机关办理。

第十三条(经济区的开发方式)

黄金坪地区的开发采用由开发企业租借全部土地,成片开发和经营的方式;威化岛地区的开发采用开发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方式。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的批准)

开发企业的批准以由中央特殊经济区指导机关通过管委会向开发企业发给开发事业权批准证书的方式进行。

由管委会负责申请颁发开发企业的委任、开发事业权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土地租借合同)

接到开发事业权批准证书后,开发企业须与国土管理机关签订土地租借合同。

土地租借合同内容包括租借期限、面积、区划、用途、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支付方式和其他所需事项。

国土管理机关须向支付土地租金的开发企业颁发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土地租借期限)

在经济区,土地租借期限为自向有关企业颁发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0年。

经济区内的企业可以在土地租借期满后,重新订立合同,继续使用租借的土地。

第十七条(建筑及其附着物的拆迁与移建)

负责拆迁或移建的机关和企业须拆迁和移建开发区内的公共建筑、住宅、附着物等,并转移居民,以保证开发工程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开发工程的动工时间)

开发企业须在开发地区内的建筑和附着物的拆迁、移建工程结束之时开工实施开发。

第十九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开发企业负责建设经济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并享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特许经营权。

开发企业可以引入其他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的转让与和租借价格)

随着开发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进展,开发企业有权转让、出借开发的土地和建筑。此时,转让、租借价格由开发企业确定。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建筑所有权的变更及登记)

经济区内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方式对土地使用权和建筑所有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此时,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建筑所有权登记变更手续,并重新领取土地使用证或建筑所有权登记证。

第三章经济区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济区的管理原则)

经济区的管理原则如下:

(一)严格遵守和履行法规;

(二)保障管委会和企业的独立性;

(三)为贸易和投资活动提供优惠;

(四)遵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及市场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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