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照明: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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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照明: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太龙照明: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照明公告编号:2020-035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说明如下: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过管理层的详细论证,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有利于公司盈利能力的提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

由于收购标的后,标的公司和公司的业务存在差异性,双方盈利能力存在差异,且预计产生的一定的协同能力需要时间和过程。

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未来公司收入规模和利润水平不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的风险。

(一)主要假设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预计于2020年9月30日完成发行,该完成时间仅为公司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3、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2,000.00万元全额募足,本次预计发行数量不超过3,174.60万股,该发行股数以经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4、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5、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107,351,600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6、假设本次预计发行数量不超过3,000.00万股,该发行股数以经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7、公司2019年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665.30万元,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019年度的基础上按照-15%、0%、15%的业绩增幅分别计算。

太龙照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太龙照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照明公告编号:2020-013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16 号文”),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所有已执行新金融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16 号文及其附件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财会[2019]16 号文的相关规定,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16 号文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2)会计准则修订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准则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会[2019]16号及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

300650太龙照明:2020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报告

300650太龙照明:2020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报告

公司代码:300650 公司简称:太龙照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报告一、是否进行减值测试√是□否二、是否在减值测试中取得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是□否三、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四、商誉分摊情况单位:元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确定方法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差异□是√否五、商誉减值测试过程1、重要假设及其理由特殊假设1、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金融以及产业等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化。

2、商誉相关资产组组合所在企业在未来经营期内的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3、商誉相关资产组组合所在企业在未来经营期内的管理层尽职,且按现有的整体战略和经营目标经营公司。

4、除非另有说明,假设企业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5、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6、假设所选择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关数据均是可靠和可以信赖的。

7、假设商誉相关资产组组合所在企业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8、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并假定所确定的与并购形成的商誉相关的资产范围合理。

9、本次评估假设委托人及商誉相关资产组组合所在企业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10、全芯科微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取得证书编号为GR20204420460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间为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

本次评估假设未来期间企业一直能够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采用15%的所得税税率进行预测。

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对满足要求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爱尔眼科: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

爱尔眼科: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为进一步完善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银河电子: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银河电子: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为健全和完善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下称“本规划”):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本规划的制订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至2022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未来三年,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通过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来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未来三个年度内,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特殊情况是指:(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太龙照明: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太龙照明: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照明公告编号:2020-030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太龙照明”)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0年5月22日下午15: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形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5月12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庄汉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方案的议案》公司监事会逐项审议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具体内容如下:1、本次整体收购方案概况太龙照明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全芯科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芯科”)、Upkeen Global Investments Limited(以下简称“Upkeen Global”)和Fast Achieve Ventures Limited(以下简称“Fast Achieve”)的100%股权,本次交易标的持有的主要资产为博思达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思达”)和芯星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星电子”)的100%股权。

本次交易方案具体内容为:(1)太龙照明受让博芯技术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博芯”)、上海全芯共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全芯”)和香港嘉和融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香港嘉和”)合计持有的全芯科100%股权。

(2)太龙照明受让Zenith Legend Limited(以下简称“Zenith Legend”)和润欣勤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勤增”)合计持有的Upkeen Global 100%股权;(3)太龙照明受让Richlong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imited(以下简称“Richlong Investment”)和香港勤增合计持有的Fast Achieve 100%股权;以上整体收购内容不可单独拆分,共同构成本次太龙照明本次交易。

太龙照明: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太龙照明: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照明公告编号:2020-015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1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相关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7亿元的综合授信。

上述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银行票据等银行授信业务。

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其中拟向兴业银行漳州分行申请不超过3亿的综合授信,向其余各银行申请不超过4亿的综合授信。

上述授信总额最终以相关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在此额度内由公司依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银行借贷。

该授信额度期限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为止,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就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该授信期限内,在不超过总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可根据与各银行协商情况适时调整在各银行的实际融资金额,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贷款等融资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监事会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9日。

300650太龙照明2022年财务分析报告-银行版

300650太龙照明2022年财务分析报告-银行版

太龙照明2022年财务分析报告一、总体概述太龙照明2022年资产总计为211,750.08万元,比2021年下降9.71%。

而2021年企业资产总计比2020年增长31.00%。

从这三期情况看,企业资产总计不太稳定。

太龙照明2022年负债总计为98,200.93万元,比2021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下降19.99%。

而2021年企业负债总计比2020年增长1.06%。

从这三期情况看,企业负债总计并不稳定。

太龙照明2022年营业收入为323,535.33万元,比2021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下降34.61%。

而2021年企业营业收入比2020年增长336.80%。

从这三期情况看,企业营业收入并不稳定。

太龙照明2022年净利润为5,685.77万元,比2021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下降55.86%。

而2021年企业净利润比2020年增长432.02%。

从这三期情况看,企业净利润并不稳定。

三期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7.84%、52.33%、46.38%。

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三期分别为12,317.89万元、38,736.4万元、53,700.91万元。

关键财务指标表二、资产规模增长匹配度2022年资产与负债不匹配,资产下降9.71%,负债下降19.99%。

收入与资产变化不匹配,收入下降34.61%,资产下降9.71%。

净利润与资产变化不匹配,净利润下降55.86%,资产下降9.71%。

资产总额有所下降,营业收入大幅度下降,净利润也在下降。

资产规模增长匹配情况表三、负债规模增长从三期数据来看,负债呈波动下降趋势。

总负债分别为121,457.78万元、122,740.76万元、98,200.93万元,2022年较2021年下降了19.99%,主要是由于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减少所至。

从三期数据来看,营业收入分别为113,269.35万元、494,756.03万元、323,535.33万元,2022年较2021年下降了34.61%。

太龙照明2020年三季度财务分析详细报告

太龙照明2020年三季度财务分析详细报告

太龙照明2020年三季度财务分析详细报告一、资产结构分析1.资产构成基本情况太龙照明2020年三季度资产总额为167,843.4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85,747.33万元,主要以应收账款、存货、货币资金为主,分别占流动资产的32.41%、25.49%和11.12%。

非流动资产为82,096.13万元,主要以商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为主,分别占非流动资产的59.83%、20.91%和12.65%。

资产构成表(万元)项目名称2018年三季度2019年三季度2020年三季度数值百分比(%) 数值百分比(%) 数值百分比(%)总资产74,585.89 100.00 79,259.42 100.00167,843.46100.00 流动资产54,080.96 72.51 50,817.27 64.12 85,747.33 51.09 应收账款14,902.81 19.98 15,003.14 18.93 27,794.93 16.56 存货11,763.8 15.77 13,292.19 16.77 21,858.68 13.02 货币资金11,666.13 15.64 11,640.14 14.69 9,534 5.68 非流动资产20,504.93 27.49 28,442.15 35.88 82,096.13 48.91 商誉0 - 94.21 0.12 49,119.19 29.26 固定资产10,743.2 14.40 13,915.4 17.56 17,165.05 10.23在建工程2,359.19 3.16 8,291.96 10.46 10,382.1 6.192.流动资产构成特点企业流动资产中被别人占用的、应当收回的资产数额较大,约占企业流动资产的32.41%,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管理,关注应收款项的质量。

流动资产构成表(万元)项目名称2018年三季度2019年三季度2020年三季度数值百分比(%) 数值百分比(%) 数值百分比(%)流动资产54,080.96 100.00 50,817.27 100.00 85,747.33 100.00 应收账款14,902.81 27.56 15,003.14 29.52 27,794.93 32.41 存货11,763.8 21.75 13,292.19 26.16 21,858.68 25.49 货币资金11,666.13 21.57 11,640.14 22.91 9,534 11.12 交易性金融资产0 - 0 - 1,486.83 1.73 预付款项442.18 0.82 1,143.68 2.25 916.57 1.07 其他流动资产14,506.69 26.82 8,598.57 16.92 686.73 0.80 应收票据245.17 0.45 393.3 0.77 177.99 0.213.资产的增减变化2020年三季度总资产为167,843.46万元,与2019年三季度的79,259.42万元相比成倍增长,增长1.12倍。

国光电器: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国光电器: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为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依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等多方面因素,就股东回报事宜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1、公司利润分配方式: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满足《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国轩高科: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国轩高科: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文件的要求,为明确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轩高科”或“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性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国轩高科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所处的阶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现金流量状况等情况的基础上,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原则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

公司在持续经营与发展的前提下实行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全体股东的意见。

第三条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且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第四条未来三年(2020-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1、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施积极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深圳太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深圳太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深圳太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深圳太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深圳太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资质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是:LED显示屏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300650太龙照明2022年行业比较分析报告

300650太龙照明2022年行业比较分析报告

太龙照明2022年行业比较分析报告一、总评价得分59分,结论一般二、详细报告(一)盈利能力状况得分61分,结论一般太龙照明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为5.05%,低于行业平均值5.9%,高于行业较差值0.2%。

总资产报酬率(%)为3.69%,高于行业平均值3.5%,低于行业良好值4.1%。

销售(营业)利润率(%)为1.95%,低于行业平均值3.9%,高于行业较差值0.1%。

成本费用利润率(%)为2.04%,低于行业平均值3.5%,高于行业较差值0.2%。

资本收益率(%)为26.05%,高于行业优秀值13.5%。

盈利能力状况(二)营运能力状况得分92分,结论优秀太龙照明2022年总资产周转率(次)为1.45次,高于行业优秀值1.3次。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为9.27次,高于行业优秀值5.9次。

流动资产周转率(次)为2.41次,高于行业优秀值1.8次。

资产现金回收率(%)为25.36%,高于行业优秀值8.6%。

存货周转率(次)为4.97次,高于行业平均值4.8次,低于行业良好值7.1次。

营运能力状况(三)偿债能力状况得分71分,结论良好太龙照明2022年资产负债率(%)为46.38%,优于行业优秀值48.6%。

已获利息倍数为4.5,高于行业平均值1.9,低于行业良好值4.7。

速动比率(%)为88.87%,高于行业平均值85.8%,低于行业良好值114.8%。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为67.8%,高于行业优秀值15.8%。

带息负债比率(%)为62.68%,劣于行业极差值48.1%。

偿债能力状况(四)发展能力状况得分11分,结论极差太龙照明2022年销售(营业)增长率(%)为-34.61%,低于行业极差值-11.7%。

资本保值增值率(%)为101.57%,低于行业平均值103.3%,高于行业较差值101.1%。

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为-56.8%,低于行业极差值-10.8%。

总资产增长率(%)为-9.71%,低于行业极差值-7.6%。

300650太龙照明2022年现金流量报告

300650太龙照明2022年现金流量报告

太龙照明2022年现金流量报告一、现金流入结构分析2022年现金流入为376,666.69万元,与2021年的629,712.5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40.18%。

企业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为326,398.42万元,它是企业当期现金流入的最主要来源,约占企业当期现金流入总额的86.65%。

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产生的现金能够满足经营活动的现金支出需求,经营活动现金净增加53,700.91万元。

二、现金流出结构分析2022年现金流出为383,664.4万元,与2021年的616,435.17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37.76%。

最大的现金流出项目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占现金流出总额的66.09%。

三、现金流动的稳定性分析2022年,营业收到的现金有较大幅度减少,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稳定性明显下降。

2022年,工资性支出有所增加,企业现金流出的刚性增加。

2022年,现金流入项目从大到小依次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现金流出项目从大到小依次是: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投资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现金流动的协调性评价2022年太龙照明投资活动需要资金16,967.66万元;经营活动创造资金53,700.91万元。

投资活动所需要的资金能够被企业经营活动所创造的现金净流量满足。

2022年太龙照明筹资活动需要净支付资金43,730.97万元,但经营活动所提供的资金不能满足投融资活动对资金的需要。

总体来看,当期经营、投资、融资活动使企业的现金净流量减少。

五、现金流量的变化2022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负5,734.48万元,与2021年的12,922.59万元相比,2022年出现现金净亏空,亏空5,734.48万元。

2022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3,700.91万元,与2021年的38,736.4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3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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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了《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益,增加公司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本行业特点及资本市场监管要求,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决策及调整机制
1、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
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2、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如公司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2/3以上独立董事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4、如果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没有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产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产。

6、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同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政策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时,且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以在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应能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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