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转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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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一般分为两种方式:一是私下转让,即双方私下就股权转让进行协商并达成转让协议;二是公开转让,即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特点是转让对象有限,一般只能转让给有限的合作伙伴或特定的人士。

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相对简单,但同时也存在风险。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包括三个主要步骤:一是确定转让的股权份额和价格。

股权转让双方在进行协商时需要确定具体转让的股权份额以及对应的转让价格,这个过程一般需要参考公司的估值以及市场行情进行确定;二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转让的具体条件;三是办理相关手续。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双方需要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包括将股权转让登记备案、支付相应的税费等。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影响较小,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对于转让方来说,可能会面临股权价值被低估的风险,因为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相对困难,很容易出现价格不公平的情况。

其次,对于受让方来说,可能会面临公司治理不完善、利益保障不足的风险,因为非上市公司的监管相对薄弱,受让的股权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最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转让方很难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前景,受让方也难以全面了解转让方的动机和意图。

为了降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风险,转让方可以在协议中增加一些保护措施,如约定披露信息的义务、对利益保障的承诺等;受让方可以通过尽职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总之,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是一项相对简单的交易行为,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转让方和受让方都需要在交易中保持谨慎,了解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风险。

这样才能确保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境内非上市的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二、交易方式: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协商转让、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三、交易程序:交易程序应当符合市场化、公开、公平、诚信原则。

具体包括:
(1)信息披露:交易前应向市场公开披露有关产权信息,包括产权类型、数量、转让对象、交易价格等。

(2)竞买资格审核:竞买人应当在竞买前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方可参与竞买。

(3)竞价确定:采取竞价方式交易时,应当依据参与竞价的竞买人提出的报价确定最终交易价格。

竞价结束后,应当按照报价高低确定中标方。

(4)交易合同签署:交易价格确定后,应当立即与中标方签署交易合同,明确产权转让时间、交付时间等要素。

四、交易监管:交易监管应当加强对交易程序的规范和监管,保障交易公平、公正、诚信。

具体包括:
(1)交易备案: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先向当地有关部
门进行备案。

(2)交易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对交易程序进行监督和检查,
审核交易程序是否符合法规和政策要求。

(3)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交易合同、弄虚作假、串通行骗等
违规行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它的出现可以规范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市场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一、国有股权转让基本程序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一、国有股权转让基本程序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国有股权转让方案

国有股权转让方案

国有股权转让方案企业社会化改革中转让院、所持有的国有股权操作程序院、所投资企业股权社会化,可通过转让股权、增资扩股、运作上市等多种方式实现。

国科控股和研究所部分或全部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步:寻找合作伙伴国科控股和研究所要充分利用投资企业的技术、人才优势,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和规模化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积极寻找适合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作伙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转让企业国有股权。

第二步:取得同意进行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需获得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科控股和研究所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需向院产业局提出申请,经产业局审核并由计划局会签同意后,发文批准。

申请转让投资企业国有股权需报送材料如下:1.国科控股和研究所作为转让方的书面申请报告。

2.国科控股同意转让的董事会决议;研究所同意转让的所长办公会议决议。

3.转让标的企业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全民所有制企业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做出转让决议;转让决议应注明转让给法人还是自然人及转让股权比例。

4.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股权的基本情况;(2)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行为的有关批准或决定情况;(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5)国有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置方案,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6)如转让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5.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转让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国有公司转让股权流程

国有公司转让股权流程

国有公司转让股权流程
国有公司转让股权的流程通常如下:
1. 筹备阶段:确定转让的理由和目标,并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公司的价值和风险。

2. 招标阶段:根据公司评估结果,制定转让方案,并公开招标,邀请有兴趣的投资者参与竞标。

3. 资格审查和谈判:对参与竞标的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资金实力和业绩,形成转让候选人名单。

然后与候选人展开谈判,商讨转让条件和细节。

4. 签订协议:在谈判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并制定转让计划。

5. 监管审批:提交转让方案和相关资料给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审批,以确保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6. 资金支付和过户:在监管审批通过后,买方需要支付转让款项,并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7. 公告与执行:公司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公告转让事项,并执行股权过户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有公司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等因素,转让股权的流程可能会受到特殊的监管和审批要求,具体流程
可能会有所调整和补充。

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相关部门的指导进行实施。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如何变动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如何变动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如何变动国有公司是指主要股份为国家持有的公司,国有公司的股份是不能退出的,只有转让给他人,股东因为持有股份而享有权利。

那么,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如何变动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如何变动(一)公开挂牌交易适用于国有股权转让给非国有经济成分。

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要完成净资产审计、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或核准、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产权交割等程序。

实施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净资产审计的范围。

根据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和《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改制的审计范围是三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一般股权的审计范围为二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无偿划转或协议转让的审计范围为一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

2、评估报告备案/核准。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转报备案/核准部门,涉及房地产资产的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后4个月内必须转报。

市属一级单位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一级单位备案;上海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核准;由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备案。

3、进场交易。

国有股权出让的,必须在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如果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直接进行产权交割。

如果产生2个以上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进入竞价程序,产生最终的受让人,再进行产权交割。

4、受让非国有股权。

国有企业如果受让非国有股权,必须进场交易,但该非国有股权无需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在场内直接完成产权交割。

(二)协议转让适用于国有经济成分之间的股权变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市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及报批材料指引》(沪国资委办发[2009]10号)等文件对“协议转让”的范围、批准权限以及上报程序等做了规定,为国资之间跨集团、跨地区、跨系统的资产重组整合提供了政策依据。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或机构的行为。

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行为,它可以帮助公司实现股东权益的流动和公司治理的优化。

本文将探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背景和意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份公司的股份不公开发行,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这类公司通常具有较小的规模和资源,但在中国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面临扩大规模、引入新的战略合作伙伴或实现股东退出等需求,这时股权转让就成为了一个必要的手段。

股权转让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股权转让可以帮助公司引入新的股东,增加公司的资金来源和实力。

其次,股权转让可以实现股东的退出,满足股东的个人或战略需求。

此外,股权转让还可以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引入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股东,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主体和方式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主体包括股东、公司和受让人。

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是指进行股权转让的实体,受让人是指购买股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股权转让的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协议转让、竞价转让和协议竞价转让等。

协议转让是指股东与受让人通过签订协议,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

竞价转让是指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股权转让给出价最高的受让人。

协议竞价转让是指先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受让人,然后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要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公司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及时作出答复。

其次,股东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包括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转让方式等内容,双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10•【字号】辽国资[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资〔2006〕17号)省直各单位,各监管企业,各市国资委: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处置规范化、程序化,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范围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范围主要包括:涉及产权(股权)变动的企业整体出售、部分出售、股权(产权)转让;涉及实物资产变动的企业土地资产、固定资产转让等。

二、国有资产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要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以及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有利于企业稳定和发展,同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实物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申报程序(一)审批权限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省直各部门管理的省直企业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及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机器设备等单项资产,由监管企业、省直部门报省国资委审批。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资产处置由监管企业、省直部门审批。

(二)申报审批工作程序及申报材料1、企业处置审批范围内的实物资产,由省监管企业或省直部门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2、企业处置实物资产,应报送下列有关材料: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2)处置资产可行性说明;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资产价值原始凭证复印件;5)资产权属证明,包括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等;6)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文件;7)其他。

(三)交易管理企业处置实物资产,应通过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中介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形式公开进行。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是指非上市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方的一系列步骤和程序。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
1. 协商与洽谈:股东与意向购买方进行初步接触,对股权转让进行协商,并确定双方对转让价格、股权比例以及转让条件的初步意向。

2. 进行尽职调查:意向购买方对非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以及经营状况等重要信息。

3. 签署意向书:双方达成一致后,签署意向书或者谅解备忘录,明确双方的合作意愿和约定,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正式合同的签署。

4. 编制正式合同:双方在完成所有尽职调查和审核后,起草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该协议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基本条款、价格、过户手续和时间要求。

5. 合同签署:当双方对正式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后,签署正式合同,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进行签字和盖章。

6. 过户手续:按照合同的约定,股东应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材料,进行股权过户手续。

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7. 监管部门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完成股权转让的公司应向相关权威机构或监管部门备案,并注销原股东的股权。

8. 完成交割:股权转让完成后,股东应向购买方交付相关文件和证件,以完成交割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股权转让流程和法律要求,所以在进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之前,股东和意向购买方应当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关于国有背景上市公司下属企业股权转让、增资需履行的国资监管和审批流程

关于国有背景上市公司下属企业股权转让、增资需履行的国资监管和审批流程

关于国有背景上市公司下属企业股权转让、增资需履⾏的国资监管和审批流程⽂/⽊兰于2016年6⽉24⽇⽣效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三种国有资产交易⾏为需履⾏的程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随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于2017年底被废⽌。

⽽国有背景上市公司下属企业的股权转让、增资除了应该遵照32号⽂的相关规定进⾏操作外,同时也需依照相关上市规则等履⾏信息披露义务。

为此,本⽂依据32号⽂等法律法规,对具有国有背景上市公司下属企业的股权转让、增资需履⾏的国资监管和审批流程做⼀个梳理。

⼀、32号⽂概述(⼀)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界定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上述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为最⼤股东的企业;3、上述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例超过50%的各级⼦企业;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例未超过50%,但为第⼀⼤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配的企业。

(⼆) 三种国有资产交易1、企业产权转让:履⾏出资⼈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为;2、企业增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为,政府以增加资本⾦⽅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除外;3、企业资产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资产转让⾏为。

(三) 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程序对于32号⽂规定的以上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事宜,有如下⼏点需要予以说明:▶关于32号⽂中多次提到的“国家出资企业”。

国有资本股权转让:2024挂牌与合同流程指导

国有资本股权转让:2024挂牌与合同流程指导

国有资本股权转让:2024挂牌与合同流程指导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转让概述1.1 股权转让的定义1.2 股权转让的主体1.3 股权转让的范围2. 国有资本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2.1 国有股权的定义2.2 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程序2.3 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要求3. 2024挂牌的相关规定3.1 挂牌的定义与流程3.2 挂牌的条件与要求3.3 挂牌的信息披露与公告4. 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4.1 合同签订的主体4.2 合同签订的程序4.3 合同签订的内容5. 股权转让的价格与支付5.1 价格的确定与调整5.2 支付的方式与时间5.3 价款支付的保障措施6. 股权转让的交付与过户6.1 股权交付的方式与时间6.2 股权过户的程序与时间6.3 股权过户的税费承担7. 股权转让后的权利与义务7.1 转让方的权利与义务7.2 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7.3 原股东的权利与义务8.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8.1 合同生效的条件8.2 合同终止的情形8.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9. 合同的履行与监管9.1 合同履行的期限与方式9.2 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检查9.3 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10. 争议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0.4 诉讼解决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11.2 保密责任的承担11.3 保密期限与例外情况1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2.1 修改的条件与程序12.2 补充的内容与形式12.3 修改与补充的生效13.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合同适用的法律13.2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的优先顺序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4.2 合同的保管与复制14.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转让概述1.1 股权转让的定义双方同意,股权转让是指转让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1.2 股权转让的主体股权转让的主体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两种情形要区分开来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两种情形要区分开来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两种情形要区分开来
一、一般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由转让双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政策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
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
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同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

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小贴示:此处的股权转让,适用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适用范畴主要限定在非上市公司之间。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企业股权转让: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规定:财税〔2014〕4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小贴示:2013年1
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

该系
统是经国务院批准,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
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主要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国有股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流程

国有股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流程

国有股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流程国有股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是指国有股权持有人通过协议的形式将其所持有的国有股权转让给其他特定的转让对象,而非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交易。

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易成本,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国有股权的稳定性和市场机密性。

本文将对国有股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相关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一、准备工作1.确认转让意向:国有股权持有人需明确转让股权的比例和金额,并确定转让的时间和对象。

2.调查尽职调查:国有股权持有人需对转让对象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和背景等信息。

3.编制报告:国有股权持有人需编制相关报告,包括股权价值评估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二、协议签订1.签署协议:国有股权持有人与转让对象签署非公开转让协议,并约定相关条件和条款,包括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和时间、转让后的权益等。

2.审批程序:按照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需经过国资委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获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三、付款和过户1.付款:转让对象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额,国有股权持有人确认收款后,将相关资料提交给国资委或相关主管部门。

2.资产过户:国有股权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国有股权过户给转让对象,包括将相关手续材料提交给登记机构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四、公告和备案1.公告:根据相关规定,国有股权非公开协议转让需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公示转让股权的数量和比例等信息。

2.备案:国有股权持有人需将转让协议和相关材料提交给国资委或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确认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信息披露和监管1.信息披露:转让完成后,国有股权持有人需及时向国资委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披露,包括转让价格、转让对象和转让比例等。

2.监管:国资委或相关主管部门对国有股权非公开协议转让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转让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规性。

六、协议履约和权益转移1.协议履约:转让对象需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支付合同金额、履行相关承诺等。

2.权益转移:转让完成后,国有股权持有人不再享有相关股权的所有权和盈利权益,转让对象成为新的股权持有人。

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完整详细版

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完整详细版

国有股权转让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转让程序

2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转让程序

2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转让程序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转让程序摘要本文档介绍了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转让的程序。

在中国,国有股权的转让是一个重要的政策举措,旨在促进国有资产的流动性和优化资源配置。

国有股权公开转让的程序包括准备阶段、公告阶段、报名申请阶段、审查与确认阶段以及交割与过户阶段。

通过了解这些步骤,相关参与方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参与国有股权的公开转让。

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国有资产的改革也成为了一个重要议题。

其中,国有股权的公开转让成为了政府推进国有资产流动性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之一。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转让程序是国有股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对其程序进行详细介绍。

准备阶段在进行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转让之前,相关部门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确定转让计划、确定转让的股权比例、制定转让方案以及确定转让的基准价等。

同时,还需要进行股权评估工作,以确定股权的价值。

在准备阶段,相关部门还需要对转让的股权进行募集书签署,并进行工商登记、财务审计等手续。

公告阶段在准备阶段完成后,非上市公司需要进行股权转让的公告。

公告主要包括转让的基本信息,如转让的股权比例、转让方案、股权的基准价等。

公告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如报纸、电视、互联网等。

公告期一般为30天,以确保潜在投资者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报名申请。

报名申请阶段公告期结束后,潜在投资者可以进行报名申请。

报名申请需要填写相关表格,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并交付一定的报名保证金。

报名申请的截止日期通常在公告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

报名申请的目的是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确保股权转让的质量和安全。

审查与确认阶段在报名申请截止后,相关部门对报名申请进行审查与确认。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投资者的资格审核和资金来源审核。

资格审核主要是确认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等。

资金来源审核主要是确保投资者拥有合法的资金来源,以防止洗钱等不法行为。

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上市企业股权的转让行为。

第三条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股权转让的程序第四条股权转让的程序分为报备、审核、公告和登记四个阶段。

第五条股权转让方应当在股权转让15个工作日前向有权部门报备股权转让事项。

第六条有权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发给股权转让方。

第七条股权转让方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股权转让事项。

第八条公告期满后,股权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登记申请提交有权部门进行登记。

第九条有权部门在收到股权转让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并将登记证书发给股权受让方。

第三章股权转让的条件与限制股东应当依法享有转让股权的权利;股权转让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转让应当符合有权部门的规定。

中国公民可以自由转让所有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外国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特定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可以转让非上市企业的股权。

第四章股权转让的信息披露第十二条股权转让方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股权转让相关信息。

股权转让的背景和目的;股权转让的标的股权和数量;股权转让价格和交易方式;股权转让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四条股权转让方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有权部门备案,并保留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股权转让的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有权部门应当对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警告;限制其股权转让;暂停其在非上市企业中的股东权益;注销其非上市企业的股东资格;吊销其非上市企业的营业执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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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转让程序
一、经可行性研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股权转让书面决议(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企业转让方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如有其他股东);
三、经区国资办审核并报区管委会批准(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制地位)或区国资委核准,相应提供如下资料:(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审批)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应包括: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五、转让方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国资监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七、办理产权交易委托手续。

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转让产权的委托书;
(二)表明转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照);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四)权益人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五)标的情况说明;
(六)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八、信息公开挂牌。

转让方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九、接受咨询,组织交易。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十、由产权交易机构主持,签定产权转让合同;
十一、办理产权交易鉴证及结算交割;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十二、变更登记。

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以及税务、土地、房产等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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