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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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服务许可和保安培训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服务许可和保安培训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服务许可和保安培训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服务许可和保安培训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内保局,治安、公交总队,天安门、西站、清河分局,各分局:按照公安部《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公治〔2018〕570号)通知要求和公安部法制局审查意见,市局对北京市保安服务许可和保安培训许可工作规范进行了调整,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保安服务许可工作规范》、《北京市保安培训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服务许可和保安培训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治字〔2018〕524号)文件废止。

北京市公安局2018年9月24日北京市保安服务许可工作规范一、工作依据(一)《保安服务管理条列》(国务院第564号令);(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6号令);(三)《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第112号令)。

二、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保安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安员二级)资格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保安业务发展需要的办公室、业务部、培训部等相应办公场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运用图像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展示、分析等技术手段及设备,进行的一种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涉及的技术、设备、数据、信息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系统的稳定、安全、可靠。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原则,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安定,服务国家安全。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由国家安全机关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负责该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科学规划,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选购、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设备应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满足实际应用需求;(二)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设备采购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合理使用公共财政资金;(四)设备的选购应根据应用需求,进行合理配置和布局,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五)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保其正常使用和高效运行。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环节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数据采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数据存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三)数据传输应采用加密通道,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私密性;(四)数据的有效期限应定义明确,超过有效期限的数据应及时清理和销毁;(五)数据的备份应定期进行,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应做好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一)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复,确保系统的安全性;(二)加强系统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故障;(三)合理分配系统资源,提高系统的性能和稳定性;(四)及时更新系统软件和固件,确保系统的兼容性和安全性;(五)提供系统使用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用户的使用能力。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表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表

编号: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表备案单位:(盖章)单位地址:单位电话:主管部门电话:负责人姓名:备案机关:(公安机关盖章)备案日期:年月日注:本备案表在北京市公安局网站下载-1-填表说明一、本备案表所有项目都为必填项,备案单位应当认真填写,没有内容的项目填写“无”。

例如:系统没有经过检测,在“检测单位”栏中填“无”,在“系统最后一次检测时间”栏中也填“无”。

二、有选项的栏目在选项后的□上画√,没有选项的栏目用文字填写。

三、主管部门是指备案单位负责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的部门;负责人是指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四、备案日期,在备案审查通过后,由公安机关填写。

五、编号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填写。

六、单位类别按照单位类别编码表填写相应的编号。

七、系统摄像机数量超出表格数量,由备案单位按照表格形式自行添加,不能漏报。

八、录像存储时间栏目所填写的内容应满足DB11/Z 384.6-2006《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6部分:图像存储与回放要求》的规定,即:重要部位、地下通道、过街天桥,以及宾馆、饭店、餐饮、文化娱乐场所和市场等涉及公众聚集的场所,录像存储时间应为30天以上;交通道路、公交枢纽设施及公交、地铁运营车辆监控图像保存7天以上;其它场所监控图像存储时间按照GB 50348规定执行。

九、本备案表用A4纸打印并装订。

十、本备案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备案单位和公安机关保存。

-2--3--4-单位位置示意图(样图)注:此图为样图,以吉林大厦为例,单位所在位置用红色五角星标注。

-5-系统布防图示意图(样图)-6--7-。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公安机关、监狱等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建设和使用的图像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科学高效、保密安全、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主要包括系统建设管理、信息采集管理、权限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系统运维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信息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系统建设管理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确定建设目标、规划和时间节点。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选择合适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依据工作需要,确定数据采集和存储的方案和规模。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系统开发、测试和上线运行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系统开发过程的质量监控,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享信息资源,提高系统的综合利用价值。

第三章信息采集管理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范围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应当经过公民的同意,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过程中,应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严禁滥用、泄露和篡改信息。

第十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过程中,应当保证采集设备和环境的安全性,防止破坏和恶意攻击。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18-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J],
2.重庆市人民政府令——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J],
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J], 无;
4.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J], ;
5.西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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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文档Beijing public security image information system manag ement method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为了规范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下文小泰为大家收集了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最新完整版,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四)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北京市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系统规范

北京市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系统规范

北京 市 地 方 标 准ICS XXX X XX备案号:XXX-XXXXDBDB11/X XXX —XXXX 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系统规范Code of public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 for large and medium-sized department store and supermarket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目次前言 (3)引言 (4)1范围 (5)2规范性引用文件 (5)3术语和定义 (5)4安全保卫机构设置与人员 (6)5管理、制度与预案 (7)6风险管理、演练与培训 (8)7物理防范 (10)8技术防范 (10)9治安防范升级与预警 (11)10参考文献 (14)前言DBXX-XXX-2009《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系统规范》分为10章:——第1章:范围——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3章:术语和定义——第4章:安全保卫机构设置与人员——第5章:管理、制度与预案——第6章:风险管理、演练与培训——第7章:物理防范——第8章:技术防范——第9章:治安防范升级与预警——第10章:参考文献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北京蓝盾世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欣、张立侠、栗萍、韩锦坤、蔡荣琴、汪捷、李春燕。

引言本标准总结了北京市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系统的管理情况,参考了国内治安防范领域的国标及相关法规,在广泛征求北京市各大中型商场、超市、商务局安监处等部门及技术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系统规范》这一强制性地方标准。

本标准主要对北京市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系统的人防、物防、技防及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基本要求和规定。

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系统规范1 范围本标准从人防、物防、技防及管理等方面规范了大中型商场、超市及其内部各部位的治安防范系统要求。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185号令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185号令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四)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市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不得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

北京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行政

北京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行政

别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图
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
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裁量基准
由公安机关责令 限期整改,可以对 单位并处 1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主 要负责人、直接责 任 人 分 别 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 1 万元 至 2 万元罚款,对 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员分 别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 款。 对单位处 2 万元 至 3 万元罚款,对 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员分 别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 款。
对单位处 1 万元 至 2 万罚款,对单 位主要负责人、直 接责任人员分别 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 款。
对单位处 2 万元 至 3 万元罚款,对 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员分 别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3
编码
违法行为 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对单位处 1 万元 至 2 万元罚款,对 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分别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 2 万元 至 3 万元罚款,对 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员分 别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 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基准
对单位处 1 万元 至 2 万元罚款,对 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分别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 2 万元 至 3 万元罚款,对 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员分 别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 款。
8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8•【字号】京政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6]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加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是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

近年来,随着城市管理工作的推进,本市许多重要部位、公共场所、主要道路和一些重要基础设施都安装了图像信息采集设备,其分布已达到一定规模,在提高城市公共事业和社会治安动态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目前仍存在覆盖面小、标准制式不统一、联网率低、运行维护水平不高等问题,难以满足首都现代化城市管理工作和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需要。

为全面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努力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优化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必须以筹办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规范整合现有图像信息资源,加大建设、改造和维护工作力度,在全市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公共场所、交通道路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依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努力,整合资源,改建并举,积极推进全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进城市网格化、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增强城市减灾、防灾、救灾能力,实现精确、高效的城市管理,为广大群众创造安全、便捷、舒适的城市环境,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提供坚实保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7.10.21•【字号】京教勤[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教勤〔2007〕24号)各区县教委、公安分县局:2005年以来,按照市教委、市公安局的部署,在公安分县局的指导和区县教委、学校的共同努力下,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在保证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6〕17号)、《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5号令)的要求,现就继续做好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科技创安,提高校园安全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科技创安是保障校园安全的有力措施,在构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学校安全防范体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各区县教委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认识,在公安分县局的指导下,加快本区县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步伐,按照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意见》(京教勤〔2005〕3号)的要求,明确下一步工作的目标,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力争在200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技防工程建设并实现正常运行。

二、开展安全技术防范监控指挥中心建设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区县教委应建立安全技术防范监控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监控指挥中心”),全面提高校园安全集中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切实保障学生在校学习、活动和生活期间的安全。

北京市旅馆业前台考试-最全

北京市旅馆业前台考试-最全

试卷一境内试题1单选题01.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

设置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02. 前台工作人员应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

公安机关执行公务03. 旅馆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的,处()罚款。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04.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05. 旅馆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06. 前台登记人员发现旅客使用()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已经过期的身份证件07. 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应当()。

送交公安机关处理08. 旅馆应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少于()。

30日09. 不建立会客登记制度的旅馆及其工作人员,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0. 旅馆业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11. 前台登记人员办理住宿登记时,发现境内旅客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应当()。

要求来人自行去公安机关核查身份,开具身份证明后再来投宿12. 哪一项不属于境内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

中国人民警察警官证13. 前台登记人员办理住宿登记时,发现使用他人身份证件、身份证鉴别仪识别为可疑证件和使用过期、伪造、涂改的身份证件等3类持可疑证件入住的情形,应当()。

可先按照来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安排入住,同时立即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等待公安机关来人处置14.前台登记人员办理住宿登记时,发现境内旅客是被协查人员时,应当()。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管理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用于实时监控、预警、调度和处理突发事件的信息系统,包括视频监控、图像识别、视频分析和存储等功能。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保障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公共安全需求,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优质、高效、可靠的服务。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二、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规模,在技术标准、程序规范和设备选型等方面进行科学规划。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设备的性能和稳定性。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需要进行项目管理,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和时间节点。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需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配合,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信息的共享。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在建设初期组织验收,确保设备齐全、功能完善和可靠稳定。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系统操作和应急处理的方法。

三、运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按照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人员应当熟悉系统的功能和操作流程,能够及时、准确地处理各类事件。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控、预警和调度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北京市ICP用户注销(删除)备案申请表

北京市ICP用户注销(删除)备案申请表

北京市ICP用户注销(删除)备案申请表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表后“填写须知”不符合要求者申请视为作废(含*必填)填表须知(本页是填表须知,不必打印,请只打印申请表,另附上相关证件一并提交)1.本表适用范围:备案号为“京ICP备”开头的所有备案信息。

若备案号(主体)为北京市以外的,请找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处理。

2.备案号分为主体备案号和网站备案号两种;●主体备案号格式为“京ICP备X号”(X为8位数字)●网站备案号格式为“京ICP备X号-1” (X为8位数字)3.申请类别以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注销本单位(个人)备案信息的请勾选“注销本单位备案”;注销其他单位(个人)备案信息的请勾选“注销他单位备案”。

4.按申请依据可分主体依据与域名依据两种;●主体依据即主办单位有效证件(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域名依据即域名证书;填写注销申请时请对应具体情况说明原因。

5.注销申请只适用于备案号的注销,不包含对备案信息中的域名列表进行添加和删除修改。

●若注销全部备案信息,请填写主体备案号以及所有域名。

●若注销个别网站信息,请填写网站备案号以及对应的所有域名。

6.注销备案信息部分所填写的内容应与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共查询”显示的内容一致。

7.请根据以上情况使用A4打印纸打印《注销(删除)备案申请表》,纸张不符、证件不全、未准确清晰完整填写者,视为无效申请。

8.申请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A.若申请者为单位,申请表须盖公章;若申请者为个人,须手写签名;B.单位有效证件(如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C.选填域名依据时还需提供域名注册证书(域名注册单位必须与申请单位一致)。

注意:若单位名称发生过变更,请提供证件颁发机构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无公章的个体工商户,请另附营业执照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材料只接收快递、邮寄形式,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四号,北京市通信管理局8楼ICP备案室收,联系电话63310094。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关于中小型网站到属地公安机关备案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关于中小型网站到属地公安机关备案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关于中小型网站到属地公安机关备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关于中小型网站到属地公安机关备案的通知近年来,北京市互联网迅速发展,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05年1月公布的第十五次互联网报告统计显示,我国上网计算机数量已达到4160万,上网总人数达到9400万,其中北京地区上网人数为402万;CN域名数全国432077个,北京地区有87371个,占总数的20.3%,WWW站点总数为668900个,北京地区有125297个,占总数的18.7%。

然而,北京地区已备案的网站只有不到两千家,所以根据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第二章“安全保护责任”中的第十一条规定“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

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我处定于即日起集中开展中小网站备案工作。

即日起凡是未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中小网站、个人主页等联网单位负责人,请速到注册地公安机关信通处网监部门填写备案表。

此项工作截止到2005年6月30日。

此项工作结束后,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将依法开展网站备案检查,对未履行备案职责的,将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篇: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管理规定(试行)京公内保字〔2007〕806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将本单位建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有保卫隶属关系的,由其保卫隶属关系所属的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无保卫隶属关系的,由其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内保部门负责备案。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公安机关备案:(一)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表(一式两份);(二)单位位置示意图(一份);(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布防图(复印件一份)。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表内容应当完整无缺项,单位位置示意图中应当标明单位所在位置及周边情况,布防图中应当标明摄像机安装的具体位置。

备案材料应当使用A4纸打印并按照备案表、单位位置示意图、布防图的顺序进行装订。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受理备案。

工作人员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开具《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回执单》;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备案人申请人可以当场予以补正,备案人申请人无法当场补正的,工作人员开具《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材料补正通知单》。

备案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有关材料后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已经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重新向公安机关备案。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意见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意见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京公治字〔2020〕601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治安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意见京公治字〔2020〕601号公交总队,清河分局,各分局: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公安部总体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方式,确保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规范实施,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工作意见如下:一、告知承诺涵义本意见所称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是指区公安分局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事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区公安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受理,当场作出同意决定的办理方式。

告知承诺改革过渡期间,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原程序办理。

改革过渡期后,告知承诺是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事项办理的唯一方式。

改革过渡期截止时间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执行。

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市场主体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可以通过首都之窗、市公安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在办理场所索取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区公安分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区公安分局接收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同意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特种行业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特种行业许可证上应当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审批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表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表

编号: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表备案单位:(盖章)单位地址:单位电话:主管部门电话:负责人姓名:备案机关:(公安机关盖章)备案日期:年月日注:本备案表在北京市公安局网站下载-1-填表说明一、本备案表所有项目都为必填项,备案单位应当认真填写,没有内容的项目填写“无”。

例如:系统没有经过检测,在“检测单位”栏中填“无”,在“系统最后一次检测时间”栏中也填“无”。

二、有选项的栏目在选项后的□上画√,没有选项的栏目用文字填写。

三、主管部门是指备案单位负责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的部门;负责人是指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四、备案日期,在备案审查通过后,由公安机关填写。

五、编号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填写。

六、单位类别按照单位类别编码表填写相应的编号。

七、系统摄像机数量超出表格数量,由备案单位按照表格形式自行添加,不能漏报。

八、录像存储时间栏目所填写的内容应满足DB11/Z 384.6-2006《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6部分:图像存储与回放要求》的规定,即:重要部位、地下通道、过街天桥,以及宾馆、饭店、餐饮、文化娱乐场所和市场等涉及公众聚集的场所,录像存储时间应为30天以上;交通道路、公交枢纽设施及公交、地铁运营车辆监控图像保存7天以上;其它场所监控图像存储时间按照GB 50348规定执行。

九、本备案表用A4纸打印并装订。

十、本备案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备案单位和公安机关保存。

-2--3--4-单位位置示意图(样图)注:此图为样图,以吉林大厦为例,单位所在位置用红色五角星标注。

-5-系统布防图示意图(样图)-6--7-。

隐私权保护视野下的公共视频监控

隐私权保护视野下的公共视频监控

隐私权保护视野下的公共视频监控李旭明【摘要】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视设备,被认为是维护治安、打击犯罪的灵丹妙药,全国上下对此深信不疑。

但近年来诸如深圳罗湖监控“直播”居民隐私事件等侵犯公民隐私情况的不断出现,凸显了各城市在公共场所视频监控方面的弊病,引发了人们对隐私权保护的担忧。

本文从以上问题出发,对我国公共视频监控与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予以分析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给我国如火如荼的公共视频监控建设打一支清醒剂。

%To install video monitoring device in public areas is considered to be a panacea for maintenance of security and the fight against crime. However, the infringement of citizens' privacy in recent years continues to highlight the ills of public video monitoring and has sparked concerns about privacy protection.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status of public video surveillance and privacy protection, and gave relevant recommendations on this basis in order to give the public video monitoringconstructionin Chinatoplayaconsciousagent.【期刊名称】《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22)002【总页数】4页(P27-30)【关键词】隐私权;公共视频监控;法律规制【作者】李旭明【作者单位】安阳师范学院,河南安阳45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523.3“人在做,天在看,举头三尺有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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