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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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8】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8】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二○○八年四月十一日)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促进规范管理,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按照国发〔2006〕31号、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要求,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

负责实施征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对象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的确认;其他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分类指导,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一)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按批次征收土地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征地需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1.养老保险。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9.24
【实施日期】2014.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
(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你们上报省政府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并决定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请你们以乡镇为单位及时公布,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并将公布执行的文件于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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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7〕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中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征地范围内的原有房屋实施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统建还房安置。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中用书面形式自愿申请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补偿安置。

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服从建设用地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腾房搬迁。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统一标准和具体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国土资源局可以自行或委托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县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地之日止,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一)法律依据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

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

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

(二)分配问题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10]18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10]18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10〕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的规定,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各区、县人民政府测算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遂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县区名称乡(镇)耕地补偿等别年产值标准船山区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永兴、仁里、南强、保升、西宁151720新桥、桂花、唐家、老池、复桥、河沙141580安居区安居141580玉丰、聚贤、东禅、分水、保石、拦江、莲花、三家、石洞、会龙、西眉、磨溪、马家、大安、横山、常理、白马、中心、步云、观音131450蓬溪县赤城、宝梵、蓬南、三凤、任隆、大石、吉祥、鸣凤、文井、天福141580群利、农兴、金龙、荷叶、高坪、金桥、黄泥、高升、吉星、下东、新会、新星、罗戈、新胜、槐花、板桥、明月、回水、常乐、群力、红江131450射洪县太和141580大榆、广兴131450柳树、金华、仁和、复兴、天仙、洋溪、太乙、涪西、明星、瞿河、万林、陈古、金家、凤来、潼射、伏河、太兴、香山、曹碑、青岗、文升、东岳、玉太、金鹤、官升、双溪、青堤121330大英县蓬莱、隆盛、回马、玉峰、河边、天保、金元、智水、卓筒井、象山、通仙131450——结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范围按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执行。

二、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具体征收,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

土地出让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三、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2023年最新的2023征地补偿48号文件

2023年最新的2023征地补偿48号文件

2023年最新的2023征地补偿48号文件2023成都农村征地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幸福村一组、红砂村三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23〕76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9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安置、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23〕31号)规定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办法和标准拟定。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

三、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可在此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送达三圣街道办,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四、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附件锦江区三圣街道幸福村一组、红砂村三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3〕第19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果,依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23〕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23〕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制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川办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其他相关补偿标准制定。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公布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过程中,要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合理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在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时一并公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修订工作和技术方案要求每三年组织修订,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实施。

(二)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分配。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
偿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8.19
•【字号】川府函[2010]168号
•【施行日期】2010.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的批复
(川府函[2010]168号2010年8月19日)
甘孜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审批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甘府〔2010〕6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州制定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安置中,你州要本着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附件: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苖补偿标准(省级审查后)
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苖补偿标准(省级审查后)
甘孜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苖补偿标准(省级审查后)。

2002013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2013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土资发[2002]19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因征地面积、地类、补偿安置等问题导致群众上访、信访、申请行政裁决等事件在我省屡屡发生,严重影响稳定,损害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形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把做好征地中的安置补偿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落实到征地补偿安置的各个环节中。

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思想,依法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依法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合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一)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订的征用土地方案必须依法、真实、可靠、可行。

征用土地面积以实测为准。

全征全转集体土地按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法律问题答复》第80问执行;(二)地类以规划基期年为准,不允许在征地时弄虚作假,将耕地归类为其它土地;(三)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各市、州上报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四)征用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按省人大《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法律问题答复》第67问执行。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将所属各县(市、区)每年公布的耕地平均年产值报省国土资源厅。

拒报、迟报的,按省统计局公布的有关县(市、区)的平均年产值执行;(五)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最低倍数执行: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可按法律规定的低限补偿;人均耕地在1亩至0 4亩之间的,每减少0.1亩其两项补偿费倍数相应增加3倍;人均耕地在0.3亩及其以下的,其两项补偿费倍数为30倍;(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必须落实到每一个组(社),填写在《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上》;(七)征用果园地和将耕地调整的鱼塘,补偿标准按耕地对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5年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5年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5年10月18日)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为切实维护征地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廉政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理顺土地征收管理体制,明确征地主体为确保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必须坚持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理顺土地征收管理体制。

(一)征地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是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下同)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市国土资源局是法定代表市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

各区(市)县(中心城区除外)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当地国土资源局是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

(二)组织实施。

中心城区各国土资源分局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派,在所在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中心城区的征地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征地事务中心直接承担市国土资源局的征地具体事务性工作。

各区(市)县(中心城区除外)的征地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当地国土资源局承担。

中心城区的征地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政府指定的征地实施单位以及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负责组织;各区(市)县(中心城区除外)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中心城区的办法组织征地资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8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实施《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规划》,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全省一大批铁路和高速公路相继开工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将面临繁重任务。

为切实加强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切实维护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我省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依法顺利进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强化落实,充分认识用地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是省委、省政府重新审视四川省情、着眼创造和发挥区位优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省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基础性战略。

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是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的关键,关系四川当前和今后百年发展,是重中之重的工作。

全省上下要抢抓机遇,把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主动性,攻坚破难,再鼓干劲,加快建设步伐。

用地保障工作是铁路和高速公路开工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事关沿线企事业单位和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加快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对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和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要按“提前介入,程序不变,缩短周期,绿色通道”的要求,加快办理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手续,为用地保障工作创造条件,确保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依法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全力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3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3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3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精神,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我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范和调整。

一、权属。

征用土地必须根据《集体土地所有证》进行权属调查,确定集体土地权属,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二、面积。

征地面积必须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制作勘测定界图。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进行城镇地籍测量,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三、地类。

切实作好被征土地的现状调查,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地类应以规划基期年为准。

不允许在征地时将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归类为其他土地。

四、产值。

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必须以统计部门调查公布的数额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各级统计部门应对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区域进行重点调查并每年公布其耕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

对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电等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市、县的统计、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应对被征土地的产值进行实地调查,不得使用全县的平均年产值数据。

五、补偿倍数。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全省所有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一律按以下标准执行: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10倍;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其两项补偿费倍数相应增加3倍,但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不超过30倍。

六、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5年修订一次,由各市(州)政府报省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七、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和试行“片区综合价”。

即:城镇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地类、质量、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由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充分听取农民意见,依法合理制订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
2、有厨厕及卫生设备,水电设备齐全,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
3、磨石或地板砖地面,水刷石罩面,内墙涂料粉饰。
甲等
610-680
1、层高3米以上,屋面、楼板、圈梁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磨石或地板砖地面,24砖墙,水刷石罩面,涂料粉饰;
3、有厨厕及卫生设备,水电设备齐全,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
乙等
540-610
等级 补偿标准(元/㎡)
条 件 标准
甲等 350-400
1、形状整齐,排扇端正,自扇自墙,层高2.8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檩木质好,中柱平均直径25厘米以上;
3、木装板或单砖墙,质量好,正规竹席顶,三合土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完好和水电设备齐全。
乙等 310-350
1、形状变化不大,共墙共扇,屋高2.5米以上;
2、下列人员不得计入住房安置: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买卖宅基地而形成的住房被拆迁人。
(2)虽有常住户口,但无承包地,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和未依法取得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员。
(3)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原已享受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员。
3、征地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乡(镇)或办事处、村组集体负责对拆迁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通过公示后确认。
(3)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住房中,现正在部队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军官、文职人员和10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
(4)原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各种原因户口迁出,现已退职、退休在被拆迁住房中居住,户口已迁回的人员,且在原工作单位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住房的。
乙等 280-330
1、形状变化不明显,层高2.5米以上;

2016年巴中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2016年巴中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2016年巴中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

第三条、发改、人社、规划、住建、国土、交通、民政、公安、农发、水务、统计、房管、电力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参与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分配、使用,调整承包土地,协调落实拆迁户房屋拆除、过渡安排和新建房宅基地,按时交付土地,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用地问题,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的,统建拆迁安置房由区住建部门为实施主体,并会同区级相关部门按程序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业主管理。

第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实行征收土地公告制度、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制度、补偿补助安置公示和结果公布制度。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继续适用
51.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办发【2003】6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继续适用
52.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3】5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通知
继续适用
53.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3】53号
关于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1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函【2007】74号
关于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沉抗水库农转非移民给予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继续适用
1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函【2006】1305号
关于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请示废弃机场土地农民长期耕种收回用于城市建设是否补偿安置的复函
继续适用
16.
继续适用
23.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27号
关于“金土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有关问题的通知
继续适用
2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123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2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111号
28.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5】124号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29.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办发【2005】37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2020年26号文件

内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2020年26号文件

内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2020年26号文件
以下为内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2020年26号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江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2号),我市制发了《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府发〔2013〕8号),切实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了征地秩序,促进了征地工作推进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与当下社会、经济发展及物价水平不相适应。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08〕73号)中关于“在执行中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作调整补充,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与《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府发〔2013〕8号)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内江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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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函[2008]7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3
【实施日期】2008.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
(川办函[2008]73号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

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

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

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

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

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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