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PPT参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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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健康事故
• 概念: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 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 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 健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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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健康事故处置
• •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
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 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 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 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006年3月1日实施 ➢住宿业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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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共五章 四十三条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卫生管理 • 第三章 卫生监督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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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 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 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 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 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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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范围和种类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 啡店、酒吧、茶座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影剧院、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厅(室)、舞厅、音乐厅
➢体育场 (馆)、游泳场(馆)、公园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
➢商场(店)、书店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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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8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5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程序 1991.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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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 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 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 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 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 者进行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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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测
•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 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 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 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 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 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 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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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照明、噪声
•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 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 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 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 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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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品用具
•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 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 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 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 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
宁波市镇海区炼化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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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
• 是指人群聚集,并供公众进行生活活动和 文化娱乐活动等使用的一切有围护结构的 场所。
• 按其用途大致可分为:生活服务设施、文 娱体育设施、公共福利设施及公共交通设 施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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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特点
• 人群集中,流动性大; • 设备和物品容易污染; • 涉及面广; • 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等; • 影响健康的致病因素传播快。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 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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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
• 公共场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其他人 员也有义务报告。
• 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及以上受害病人时, 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 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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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内容
•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 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 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 至少保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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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 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 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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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
•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 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 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 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 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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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
•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 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 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 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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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 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 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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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 2.饮用水遭受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 • 3.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
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
毒剂、杀虫剂等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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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 旅店业卫生标准 ➢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 体育馆卫生标准 ➢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 商场、书店卫生标准 ➢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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