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排放浓度单位:mg/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排放浓度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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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排水量(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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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排放浓度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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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排污单位: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排水量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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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自2008-08-01起实施)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的防治和管理.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如精细化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化工废水排放标准
化工废水排放标准化工废水排放标准是指针对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所制定的排放标准,其目的在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同时促进化工产业可持续发展。
化工废水中含有各种有机物、重金属离子、悬浮物等,如果排放不当将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化工废水排放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化工废水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国家对于化工废水排放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各地区也会根据当地的环境特点和产业结构制定相应的标准。
化工企业在排放废水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不得超标排放,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其次,化工废水排放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废水的成分和对环境的影响。
化工废水中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离子是主要的污染物,对水体和土壤会造成严重的污染。
因此,排放标准应当对这些污染物的含量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在排放后不会对周围的环境造成污染。
此外,化工废水排放标准还应当考虑到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的控制。
化工企业在排放废水时应当选择合适的排放方式,比如采用生物处理、化学处理等方法对废水进行处理后再排放。
同时,还应当对排放量进行限制,避免过量排放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最后,化工废水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管也是至关重要的。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工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它们严格执行排放标准,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同时,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进行严厉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综上所述,化工废水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必须严格执行。
化工企业应当增强环保意识,加强废水处理工作,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化工废水排放标准的有效执行,为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持。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实施【慧聪制药工业网】7月1日《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实施今年3月,媒体曾对某药品生产企业在内蒙古违规排污的情况集中报道。
在4月份的一次环保会议上,内蒙古自治区主席巴特尔强调,为了确保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各地对那些不能达标且不积极治污的企业,坚决进行停产治理或依法关闭,不能心慈手软。
其实,制药行业的环保治理历来都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目前,我国每年生产化学原料药将近1500种,总产量约80万吨。
国家环境保护制药废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任立人告诉记者,传统上,制药工业污染问题比较突出,是国家环保重点治理的12个行业之一。
2010年7月1日,新的《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在全行业强制实施。
任立人指出,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重污染生产工艺、装备及企业将被加速淘汰。
他表示,现有的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能力与新《标准》要求存在着差距,企业需要拿出应对措施。
“企业急需改进制药工艺,减少污染排放。
粗略估计,一般企业为达到新《标准》要求而增加的环保运行成本在100%以上。
”前瞻性的高标准“企业污染防治的能力及成本,正在成为制药行业的核心竞争要素。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认为,《标准》对行业产生的影响将十分深远。
今年2月,国家环保部发布首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在工业污染源主要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居前的7个行业中,医药制造业赫然在列。
制药工业生产工序多,使用原料种类多、数量大,原材料利用率低,从而产生的“三废”量大,排放物成分复杂,污染治理难度大。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环保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东北制药总厂高级工程师甘丽华也曾表示:“制药行业解决一个污染问题,其工作量相当于纺织业、造纸业解决同一问题工作量的5~8倍。
据国家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周凤保处长介绍,新《标准》不仅更为细致地对污染物进行了划分,而且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也更为严格,其主要指标均严于美国标准,发酵类企业的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和总氰化物排放要求与最严格的欧盟标准接近。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015-2016
DB33/ 2015—2016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 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大 气污染防治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6 - 7 - 14 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6 - 10 - 1 实施 发布
DB33/ 2015—2016
目次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 7 6 实施与监督.................................................................................................................................................. 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常见的 A 类物质和 B 类物质............................................................................. 10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其他物质分类流程示意图及化学品急性毒性分级标准....................................11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常见 VOCs 的 MIR 值......................................................................................... 12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二噁英测定对象的表示方法及其毒性当量因子 .............................................. 13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实施【慧聪制药工业网】7月1日《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实施今年3月,媒体曾对某药品生产企业在内蒙古违规排污的情况集中报道。
在4月份的一次环保会议上,内蒙古自治区主席巴特尔强调,为了确保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各地对那些不能达标且不积极治污的企业,坚决进行停产治理或依法关闭,不能心慈手软。
其实,制药行业的环保治理历来都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目前,我国每年生产化学原料药将近1500种,总产量约80万吨。
国家环境保护制药废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任立人告诉记者,传统上,制药工业污染问题比较突出,是国家环保重点治理的12个行业之一。
2010年7月1日,新的《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在全行业强制实施。
任立人指出,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重污染生产工艺、装备及企业将被加速淘汰。
他表示,现有的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能力与新《标准》要求存在着差距,企业需要拿出应对措施。
“企业急需改进制药工艺,减少污染排放。
粗略估计,一般企业为达到新《标准》要求而增加的环保运行成本在100%以上。
”前瞻性的高标准“企业污染防治的能力及成本,正在成为制药行业的核心竞争要素。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认为,《标准》对行业产生的影响将十分深远。
今年2月,国家环保部发布首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在工业污染源主要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居前的7个行业中,医药制造业赫然在列。
制药工业生产工序多,使用原料种类多、数量大,原材料利用率低,从而产生的“三废”量大,排放物成分复杂,污染治理难度大。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环保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东北制药总厂高级工程师甘丽华也曾表示:“制药行业解决一个污染问题,其工作量相当于纺织业、造纸业解决同一问题工作量的5~8倍。
据国家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周凤保处长介绍,新《标准》不仅更为细致地对污染物进行了划分,而且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也更为严格,其主要指标均严于美国标准,发酵类企业的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和总氰化物排放要求与最严格的欧盟标准接近。
制药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原料药(发酵类 化学合成类 提取类)和制剂类征求意见稿
制药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原料药(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和制剂类1适用范围本标准提出了原料药(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和制剂类制药工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可作为原料药(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和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本标准也适用于产品与药物结构相似的兽用药品制造企业及医药中间体生产企业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13554高效空气过滤器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1903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3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577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3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6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7污水气浮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9生物接触氧化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0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3升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4生物滤池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3厌氧颗粒污泥膨胀床反应器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47水解酸化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008.08.01)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自2008-08-01起实施)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提取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提取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提取类制药(不含中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企业。
工业废水 排放标准
103
104
104
表2: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1)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1
总汞
0.001
5
六价格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6
总碑
0.1
3
总镉
0.01
7
总铅
0.1
4
总络
0.1
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1)
序号
选择控制项目
GB21907-2008
2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2013
10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6-2008
2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2012
11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5-2008
23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2012
标
准
值
序号
选择控制项
标准值
1
总银
0.0
5
23
三氯乙烯
0.3
2
总镀
0.0
02
24
四氯乙烯
0.1
3
总银
0.1
25
苯
0.1
4
总铜
0.5
26
甲苯
0.1
5
总锌
1.0
27
邻二甲苯
0.4
6
总镒
2.0
28
对二甲苯
0.4
中美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比较分析
医药产业 是 国 民经 济 的 重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国 也 家环境 保护 规划 重 点 治 理 的 1 2个 行 业 之 一 。根 据
20 第一 次全 国污 染 源普 查公 报 , 07年 医药 制造 业 化 学需 氧量排 放量 为 2 .3万 吨 , 19 位居 全 国前 七位 … 。
康, 保护 自然 环境 , 空气 、 、 如 水 土地这 些 生命赖 以存
表 1 美 国 水 污 染 环 境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历 程
排 放 许 可 证 制 度 是 排 放 标 准 实 施 的 保 证 J 。
实施 的 日期 , 企业 划 分 出现 有 源 和新 源 两 类 。预 对 处 理标 准包 括现 有 源 和新 源 预 处 理 标 准 ; 直接 排 放
( S S Pe et etSad rs oN w S ucs 主 要 P N , r ram n t adF r e ore ) t n
以工 业行 业点 源 为 主 要 控 制对 象 , 以污 染 控 制 技术 为依 据 的排放 标准 限值 和 以水质 为基 础 的排 放 总量 限制是 当前 美 国环境 管理 体 系 的主要 特点 。它 是考 虑不 同工 业 行业 的 生产 工 艺 、 染 物 种 类及 发 污 生量 、 废水 排放 特性 等 主要 因素 , 以不 同处 理技 术 水 平为 依据 制定 排放 限值 ; 由环境 保 护 局 依 法 颁 布 后 成 为法规 , 含 了标准 文本 和实施 内容 , 有 法 律 包 具
模化和 可持 续发展的 关键 问题。环境管理是政府 管理职 能和企事业单位 经营管理 的一个 重要 组成部 分 . 于 对
制 药工业 ,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 系更是环境监管和污染控制的基 本依据 。因此 , 其 通过 分析 比较 中关两国环境 管理体 系和制 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 , 出两者各 自的特点和异同 , 得 从而为进一步完善 中国制 药工业的 污染
2023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TAPEP 1024-2022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监控要求以及文件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防治和管理,以及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制备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企业。
生物工程类研发机构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术制备兽用药物的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水质PH值得测定玻璃电极法GB7478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 7488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GB7490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11893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4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 11903水质 色度的测定GB 11914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13193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13197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5441水质急性毒药的测定发光细菌法GB16488水质石油类和动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11897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HJ/T 7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HJ/T 195水质 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水质 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7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和滤膜法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DB37/T 3535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015-2016
130.060.30
DB33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3/ 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hemical synthesis products category
I
DB33/ 2015—2016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化学合成类制药 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和特点, 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18年10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 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恶臭污染物的排 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项目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的要求执行;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物控制标准;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 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颁布后, 国家出台相应行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时, 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 标准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 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 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台州市环境 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简介
2020/9/29
21
标准的框架结构
❖ 污染物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 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 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标准规定了污染物排放先进控 制技术限值。
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 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 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执行污染 物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执行污染物排放先进控制 技术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提取药物生产企业。不适用于用化学合 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质的衍生物或类似物、菌 体及其提取物、动物器官或组织及小动物制剂类药物的生产企 业。
❖ 定义
提取类制药是指运用物理的、化学的、生物化学的方法,将生 物体中起重要生理作用的各种基本物质经过提取、分离、纯化 等手段制造出的药物。
2020/9/29
20
标准的框架结构
❖ 新建企业与现有企业的划分
根据项目建设时间,以本标准实施时间为界,分为现有企业和 新(扩、改)建企业。
现有企业:是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2008年7月1日)前建成 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制药生产企业。
新建企业: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08年7月1日)起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制药生产企业。 本标准对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区别对待,新建企业标准从严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的废水排放按本标准中对现有 企业的规定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两年后,现有企业的废 水排放按本标准对新建企业的规定执行。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 施之日起,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按新建企业的规定执行。
❖ 采用治理措施
高、低浓度废水混合再进行好氧(或水解—好氧)生 化、物化法处理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hemical synthesis products category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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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4-2008,自2008-08-01起实施)【收藏】
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hemical synthesis products category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如精细化工厂)。
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的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镉、烷基汞、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6920—1986 水质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8—1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2—1987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4—198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7490—1987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11889—1989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03—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
GB 11910—19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 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3193—1991 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4.2.3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1)式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式中:
C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Q总——排水总量,单位为立方米(m3);
Y i ——某产品产量,单位为吨(t);
Qi基——某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3/t);
C实——实测水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若Q总与Σ(Yi·Qi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表4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为m3/t产品序号药物种类代表性药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1神经系统类
安乃近88
阿司匹林30
咖啡因248
布洛芬120
2抗微生物感染类
氯霉素1000
磺胺嘧啶280
呋喃唑酮2400
阿莫西林240
头孢拉定1200
3呼吸系统类愈创木酚甘油醚45
4心血管系统类辛伐他汀240
5激素及影响内分泌类氢化可的松4500
6维生素类
维生素E45
维生素B1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