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1•【字号】内政字[2003]229号•【施行日期】200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3]229号2003年7月2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确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以推行聘用制为核心,着眼于人才开发和事业发展;着眼于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着眼于改善和优化人才生态环境;着眼于调动广大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重点培养一批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各项事业发展要求的高层次人才,为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按照市场机制、市场规则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建立起符合各类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科学分类的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知识]3.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办法(试行)
附件30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办法(试行)0(内人社办发〔2013〕126号)0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内人发〔2007〕131号),制定本办法。
0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在编在岗人员。
0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是自治区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统一核准和聘用管理。
设置二级岗位的单位,其岗位设置方案须经自治区主管部门或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0第四条二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注重业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的原则。
专项聘用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拟聘用二级岗位的人选,原则上从聘用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中产生,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盟市或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审核与同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0第六条二级岗位名称参照国家制定的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
具体名称如下:0(一)教授二级岗位;0(二)研究员二级岗位;0(三)主任医(药、护、技)师二级岗位;0(四)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0(五)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0(六)研究馆员二级岗位;0(七)一级演员(编剧、导演、艺术评论、作词、作曲、指挥、演奏员、舞美设计、摄影、录音、剪辑、美术、书法)二级岗位;0(八)播音指导二级岗位;0(九)高级编辑(记者)二级岗位;0(十)编审二级岗位;0(十一)译审二级岗位;0(十二)国家级教练二级岗位;0(十三)正高级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二级岗位;0(十四)中学正高级教师二级岗位。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5】16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3]2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事业单位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编制范围内,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二、实施范围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除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以外,都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对聘用期内的岗位管理聘任和职务聘任,各级人事部门和各用人单位,可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另行规定办法。
三、工作程序(一)制定方案。
聘用工作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一般要从纪检、工会和职工代表中抽调懂政策、懂业务、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又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员参加,负责推行聘用制度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内蒙古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方案
内蒙古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方案内蒙古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内蒙古自治区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更好地满足企业和机构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方案。
二、目标该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建立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步骤1.岗位需求分析:各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和岗位要求。
2.招聘计划制定:根据岗位需求分析的结果,制定招聘计划,包括岗位数量、职位描述、任职资格等。
3.聘用方式确定:根据岗位需求和职位描述,确定聘用方式,包括公开招聘、内部推荐、校园招聘等。
4.招聘宣传: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招聘宣传,包括发布招聘信息、参加招聘会、组织专场招聘等。
5.简历筛选:根据招聘要求,对收到的简历进行筛选,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6.面试评估:对初步筛选的候选人进行面试评估,综合考虑面试表现、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最终候选人。
7.背景调查:对最终候选人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学历和工作经验等信息的真实性。
8.聘用意向确认:与最终候选人进行沟通,确认聘用意向,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9.聘用管理:对聘用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岗位适应性培训,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提供晋升和培训机会,加强人才的职业发展。
四、保障措施为保障内蒙古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方案的顺利进行,需要以下保障措施:1.建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协调各部门的合作。
2.加强宣传,提高聘用机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加候选人对招聘过程的信任度。
3.建立招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4.加强对招聘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招聘能力。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的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将能够更好地满足专业技术人才需求,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公布日期】2000.12.11•【字号】内人办发[2000]36号•【施行日期】200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内人办发〔2000〕36号2000年12月11日)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直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0〕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之后,一些部门、单位提出政策咨询,经研究,作如下解释:一、范围问题以下人员列入《暂行办法》规定范围。
1、2000年10月11日前,区直国有事业单位中编制内在册的正式职工。
2、2000年10月11日至2003年10月11日期间,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及接收的军队转业、退伍人员。
3、原属国家部委管理,现下放交由自治区直属管理的事业单位。
4、驻盟市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
二、优惠政策5、再就业培训包括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需经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不超过三年。
对财政拨款、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人员,由财政负担的再就业培训费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
对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再就业培训费全部由单位及个人负担。
6、辞职人员的辞职金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启动金,按现行资金供给渠道一次支付。
如三年内回原单位重新竞聘上岗,4年启动金如数退还,属财政拨款和财政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要按程序上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并报告财政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10.11•【字号】内人发[2000]21号•【施行日期】200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学技术厅、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0]21号2000年10月11日)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直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请示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关于深化科研、卫生、高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了妥善安置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未聘人员安置的指导思想、原则(一)指导思想:通过推行聘用制和安置未聘人员,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提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减员增效,增强事业单位面向市场的竞争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原则: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安置,要坚持优化人员结构,以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鼓励充实企业,与现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相衔接,逐步进入市场,确保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二、未聘人员安置的主要渠道和相关政策(一)未聘人员是指国有事业单位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在事业单位转制和实行全员聘用制过程中,未被聘用的人员。
(二)鼓励内部安置1、鼓励单位、行业内部转岗。
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转岗聘任的办法,实现内部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以形成合理的专业、年龄、知识结构层次,为人才合理使用和流动创造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
忠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考试调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空缺职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操作行为,拓宽机关、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渠道,更好地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渝委办发…2008‟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县各类县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忠州镇、东溪镇、复兴镇、黄金镇、新生镇(以下简称五镇)机关补充公务员,县属事业单位和五镇镇属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含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及前述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由上级任命和聘任的领导干部、涉密等特殊岗位人员、公务员流动到企事业和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急需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紧缺专业人才、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公开考调)。
第三条公开考调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考调在编制限额内,根据空缺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公开考调工作由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管理。
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具体负责实施,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协助配合。
第六条公开考调工作人员,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上半年在5月至6月开展,下半年在10月至11月开展。
特殊情况可适时开展。
第二章考调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七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空缺职位(岗位)补充调入工作人员,原则上面向本县同类性质单位、同类经费渠道、同类个人身份的在职职工中公开考试选调,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报名考试,每次只能报考1个职位。
第八条参考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考调职位(岗位)相同的职工身份和经费供给渠道;(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3年及以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2.22•【字号】内人社办发〔2022〕220号•【施行日期】2022.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各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一)学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时间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二)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1.公需科目。
围绕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十四五”规划、“五大发展任务”精神解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内容开展公需科目培训。
公需科目实行网络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时自治区本级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组织实施,各盟市由当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2.专业科目。
自治区本级单位专业科目培训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各盟市专业科目培训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专业技术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按照管理权限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学时后,在全区范围内认可。
(三)结果使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和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时间和相关保障。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促进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不包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除外。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当根据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审核备案和监督纠错等工作。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编制使用计划与用编审批、入编登记等编制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六条市及县区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含党群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下同)公开招聘工作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为公开招聘提供服务。
第七条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年度编制使用计划及年度增人计划统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公开招聘方案要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与科学性,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单位性质、编制数、招聘人数、招聘范围和对象;招聘的岗位、专业、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形式和程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第十二条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内蒙古大学2022年内蒙古满洲里学院艺术类录取名单公
内蒙古大学2022年内蒙古满洲里学院艺术类录取名单公第一篇范文:2022年内蒙古大学满洲里学院俄语职业学院招聘教师简章2022年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聘文秘工作人员启事根据工作需要,我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文秘工作人员1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应聘。
1.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2.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有3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
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秘工作的报考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5年9月1日以后出生)。
5.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文字功底扎实,政治、业务素质好,品行端正,实绩突出,吃苦耐劳。
7.年龄、工龄等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
二、招聘方式2.资格审查。
采取考试前初审和考察复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3.笔试。
笔试分两轮,主要测试文字综合能力,每轮占50分,总分100分。
第一轮笔试内容为语言文字表达基本功及公文撰写,以闭卷方式进行,时间见准考证。
根据第一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遴选计划1:6的比例进入第二轮笔试,第二轮笔试内容为撰写综合性文稿,以开卷方式进行,时间另行通知。
两次笔试成绩各占总分值的50%,按总成绩高低1:3进入面试。
4.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
5.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成绩某60%+面试成绩某40%)排名确定体检名单,体检人数与实际招聘人数为1:1。
因体检不合格出现人选空缺,按排名依次递补。
体检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
体检费自理。
6.考察。
按照报考者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察人选。
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能勤绩的基本情况。
7.公示与聘用。
经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拟聘用对象,在学院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1.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10 内人社办发〔2013〕304号 关于批准内蒙古自治区区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通知
11 内人社办发[2012]34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12 内人社办发[2013]121号 13 内劳险字〔82〕17 14 内劳人险字〔82〕20号 15 内劳人险字〔83〕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文号
1 内人发[2009]69号
文件名称 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的通知
2 内人发[2009]125号 3 内人办发[2009]186号 4 内人办发[2009]188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环保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环境 保护局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标准的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年月日期问题的复函
74 内人险字〔1999〕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 重新参加工作后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工龄计算问题解答意见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劳动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中有 关问题的复函
25 内劳人老字〔85〕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通知
26 内劳人险字〔86〕4号 27 内劳人薪〔1986〕5号 28 内劳人薪字〔86〕13号
61 内人薪字〔1996〕16号 62 内劳人险字〔1997〕4号 63 内劳人险字〔1997〕5号 64 内人险字〔1997〕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事业单位201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治区党委组织部、⼈⼒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治区区直(含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统⼀组织实施公开招聘⼯作总体⽅案〉的通知》(内⼈社办发〔2012〕194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治区直属(含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测试⼯作的通知》(内⼈社办发〔2012〕25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治区政府办公厅事业单位的⼯作实际,对资格复审和专业测试⼯作作如下安排:⼀、资格复审资格复审(⼀)进⼊资格复审⼈员名单:(1)内蒙古⾃治区⼈民政府机关幼⼉园会计岗位:王霄婧于艳赵慧敏(2)内蒙古⾃治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办公室⽂秘岗位:康敏安宁孙智元(3)内蒙古⾃治区⽆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11个驻盟市⽆线电监测站⽆线电监测岗位:付颜龙李晓芳孟⽔仙(⼆)资格复审时间2012年9⽉11⽇(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
如有岗位需递补,递补时间为2012年9⽉14⽇(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
(三)资格复审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街1号内蒙古党政办公新区综合楼0436房间。
(四)资格复审要求1、进⼊专业测试的应聘⼈员,必须登陆内蒙古⼈事考试信息打印《资格复审通知书》、《报名登记表》(⼀式⼆份),并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毕业证、学位证、⾝份证、户⼝簿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提供学校证明(资格复审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应届毕业⽣须出具此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和《资格复审通知书》、《报名登记表》进⾏资格复审。
2、户籍在集体户上的考⽣须提供本⼈户籍页复印件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区外内蒙古⽣源毕业⽣还须提供有本⼈户籍注销页的家庭原户⼝薄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
3、招聘岗位要求应聘⼈员具有⼯作经历的,应聘⼈员需提供⼯作(服务)单位的证明(证明中应有具体⼯作岗位、⼯作起⽌时间、单位地址、有关负责⼈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或提供⼯作(服务)单位⼯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内蒙古人社局职称人员补录流程
内蒙古人社局职称人员补录流程1.个人申请职称人员补录时,需要准备完整的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等。
When applying for the supplementary registration of professional title personnel, individuals need to prepare complete materials, including personal identification, academic certificates, work certificates, etc.2.申请人需要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到内蒙古人社局。
Applicants need to fill out the complete application form and submit it to the Inner Mongolia Department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3.一旦申请材料提交后,内蒙古人社局将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Once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are submitted, the Inner Mongolia Department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will review the qualifications of the applicants.4.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接受职称人员补录考试的安排。
Applicants who pass the review will be arranged to take the supplementary registration examination for professional title personnel.5.考试合格后,申请人将获得内蒙古人社局颁发的职称人员补录证书。
人事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人录发[1989]1号
人事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1989年1月9日人录发(1989)1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从一九八九年起,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取,把好“进口”关,为今后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创造条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机构改革和干部结构调整的原则要求,县及县以上各级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先在行政机关内部调整,确实解决不了的,再通过考试进行补充。
补充人员必须在编制定员和年度增人计划内进行。
二、通过考试补充工作人员的岗位,目前暂为行政机关中的非领导职务。
需补充工作人员的来源主要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在职干部,少数特别需要的,也可以从国家统一分配的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中补充。
通过考试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就地解决。
三、根据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不同情况,目前对考试的种类、方式和程序,可按以下原则掌握:考试种类可暂时按照报考者文化条件的要求划分等次;考试方法为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为机关通用的基础知识和业务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面试内容可依据拟任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确定;考试、录取的基本程序是发布公告、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组织笔试和面试、体检、考核、确定合格者、审批录取和张榜公布。
四、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制定办法,具体组织工作由各部委负责。
其中驻各地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垂直管理的京外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由中央主管部门与省级人事部门协商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及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是指事业单位根据编制内空缺岗位的职责、任职条件和要求,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组织实施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履行宏观调控、监督指导和管理服务职责。
第五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组织)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招聘范围和条件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除下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实行公开招聘:(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任命或调配的;(三)国家规定的涉密岗位;(四)旗县(市、区)及以上党委、政府人才引进政策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准入资格、专业(技能)、年龄等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组织形式与程序第八条公开招聘根据招聘规模等情况,采取由主管机关统一组织,或经主管机关批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集中组织、事业单位单独组织等形式进行。
事业单位空岗补录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空岗补录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增加,事业单位在人才招聘中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在招聘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空岗情况,即部分岗位未能招满合适的人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事业单位空岗补录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规范事业单位空岗补录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补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为事业单位引进合适的人才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具体措施1.明确补录条件:对于出现空岗的事业单位岗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补录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岗位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技能要求等。
同时,应当公开透明地向社会公布补录条件,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人才都能够参与补录。
2.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空岗补录,不得搞内定或者其他形式的不公平招聘。
招聘信息应当发布在权威的媒体或者招聘网站上,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3.严格选拔程序:在补录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选拔程序,包括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确保选拔的人才符合岗位要求,能够胜任工作。
4.公正公平评定:选拔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士组成的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正公平。
5.及时报批报备:对于通过空岗补录选拔的人才,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报批报备,确保程序合规。
四、保障措施为了确保事业单位空岗补录实施方案的有效落实,需要建立健全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健全的补录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补录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具体流程;2.加强对补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3.加强对补录人才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为事业单位的发展贡献力量。
五、总结事业单位空岗补录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事业单位引进合适的人才,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个事业单位能够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规范补录工作,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支持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支持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3.10•【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支持申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区科研机构:为支持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2023年度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现就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支持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中央驻区科研机构2022年度通过“绿色通道”、公开招聘和区外调入引进的博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中,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引才范围并已正式办理入职手续、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的人才。
二、申报程序(一)组织申报。
各主管部门、单位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参加科研支持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引进人才科研支持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2.《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引进人才科研支持申报表》(一式两份,A4纸双面胶印装订)及相关佐证材料(胶印装订);3.《专门岗位聘用协议》(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单位加盖公章)。
(二)专家评估。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估委员会,对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估,明确入选人员及科研支持资金额度。
(三)公示确定。
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支持人员,并拨付科研支持资金。
三、有关要求(一)各相关部门、单位务于2023年3月20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同时提交电子版(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互动交流→下载中心→各类表格”下载)。
呼和浩特市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4•【字号】呼政发[2005]80号•【施行日期】2005.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呼和浩特市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5]8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现将《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我市事业单位新增聘用人员的素质,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外的我市各类事业单位(含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依据本年度的增人计划和拟补充岗位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基本程序是:(一)编制招考聘用职位需求计划;(二)发布招考聘用简章;(三)审查报名资格;(四)组织考试;(五)体检与考核;(六)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事业单位新增聘用人员工作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市编委批准的编制名额和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新增聘用人员招聘职位需求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的职位名称、专业、人数以及任职资格条件;(二)招聘的范围和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干部(人事)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招聘力度,进一步规范公开招聘行为,更好满足事业单位用人需求,现就做好2021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大高校毕业生专项招聘力度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应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7号)要求,今年全区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做好招聘计划,要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空缺岗位都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二、统筹推进招聘工作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举办的“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定于5月22日和10月23日举行,考试类别分为综合管理类(A类)、社会科学类(B类)、自然科学类(C类)、中小学教师类(D类)和医疗卫生类(E类)。
各地区、各部门要提前谋划,拟参加上述统一考试的,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机构编制部门申报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核准后,携带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出具的招聘方案备案件、委托函到自治区人事考试和培训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发布招聘公告。
不参加统一考试的地区(部门),招聘方案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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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
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的需要,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程序和方法,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5]7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内部实
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外的自治区直属各类事业单位(含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遵循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精简高效、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报考者和属首次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条下列人员可以不进行考试,直接采取考核和协商的办法先调后聘: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已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军转干部的随调配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随调配偶;急需紧缺的首席专家、项目主持人、主要研究人员;以重大项目、科研课题为依托临时聘用的特殊人才;党政机关分流人员;临时性、季节性使用的勤杂人员;在自治区直属相同财政补助类型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和不同财政补助类型单位之间顺向流动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调整、补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程序和条件
第六条招聘考试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以及用人单位提出的年度用人需求,拟订年度用人计划和招聘工作实施方案,报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凡属财政按照在编人数全额或差额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必须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门或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下达进人计划。
(二)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三)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时间和报名点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在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各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组织命题、考试(包括笔试、面试,下同)、评卷工作;
(五)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公布考试成绩,并组织成绩合格者体检;
(六)用人单位对考试和体检合格者进行考核,确定拟聘对象;
(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所属事业单位下一年度补充工作人员的
需求计划报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条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在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用编限额内,或依据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实施编制核准备案管理的编制计划要求,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需求制定下达考试招聘计划。
第九条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在自治区下达考试招聘计划的一个月内,将需要在招聘公告中明确的内容报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以便及时审定和发布公告。
主要包括:
(一)招聘单位的名称及性质;
(二)招聘的范围、对象、岗位、聘期、人数、专业要求及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方式(笔试、面试、职业技能测试等)、参阅书目。
(四)聘后待遇等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与招聘岗位相适应的学历、专业知识、任职资格(含职业资格)等能力条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经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的用人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要求和方法
第十一条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应按要求出示身份证和其他相关的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报考者的资格审查,向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发放准考证。
每个招聘岗位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1:4以上方可开考。
第十三条招聘考试工作在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由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进行。
具体时间由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与各主管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十四条招聘单位因专业等原因确需单独组织考试或加试的,应经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招聘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或实际操作的方法,围绕拟聘岗位任职要求进行。
对笔试、面试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适应招聘岗位的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情况,考试科目一般应包括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科。
第十七条面试应根据拟聘岗位的专业特点进行,着重测试应聘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面试应设考官组。
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面试考官组的成员,一般为5~7人,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业务骨干、领导及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和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每个招聘岗位与进入其面试人数的比例一般为1∶3。
特殊情况下,经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考试的最后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加权合成。
其中,笔试成绩占40%,面试(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占60%。
总成绩确定后,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每个招聘岗位确定2名应聘人员进入体检和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体检和考核工作按照先体检后考核的次序,分别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
第二十二条体检应在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二十三条考核的重点是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态度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考核的过程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
第二十四条对体检合格者,由招聘单位根据考核情况按照招聘岗位数确定拟聘用人选,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所确定的拟聘用人员中,凡原工作关系在国有单位的,征得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后,先由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再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凡原工作关系在非国有单位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均应先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原工作关系在非国有单位的需征得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期限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招聘单位应与所确定的每位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到聘用合同鉴证机构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第二十七条对于原工作关系在非国有单位和新参加工作的新聘的人员,可实行人事代理,其人事档案存入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用人单位凭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聘用证明书和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协议书为其办理入编、增加工资总额以及落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于新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
试用期一般为6-12个月,试用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第二十九条对已进入考核范围但因受招聘名额所限而未被聘用的人员,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予以存档(不含考核不合格者)。
一年内如有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由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将按照招聘条件,从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中选择优秀者,经集体研究予以推荐,如条件允许时,可同时推荐2名应聘人员。
在招聘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由其直接考核确定是否聘用。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
招聘单位的领导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凡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之一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各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搞不正之风。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对招考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违反法规和纪律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盟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