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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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
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的需要,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程序和方法,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5]7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内部实
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外的自治区直属各类事业单位(含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遵循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精简高效、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报考者和属首次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条下列人员可以不进行考试,直接采取考核和协商的办法先调后聘: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已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军转干部的随调配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随调配偶;急需紧缺的首席专家、项目主持人、主要研究人员;以重大项目、科研课题为依托临时聘用的特殊人才;党政机关分流人员;临时性、季节性使用的勤杂人员;在自治区直属相同财政补助类型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和不同财政补助类型单位之间顺向流动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调整、补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程序和条件
第六条招聘考试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以及用人单位提出的年度用人需求,拟订年度用人计划和招聘工作实施方案,报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凡属财政按照在编人数全额或差额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必须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门或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下达进人计划。
(二)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三)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时间和报名点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在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各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组织命题、考试(包括笔试、面试,下同)、评卷工作;
(五)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公布考试成绩,并组织成绩合格者体检;
(六)用人单位对考试和体检合格者进行考核,确定拟聘对象;
(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所属事业单位下一年度补充工作人员的
需求计划报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条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在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用编限额内,或依据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实施编制核准备案管理的编制计划要求,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需求制定下达考试招聘计划。
第九条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在自治区下达考试招聘计划的一个月内,将需要在招聘公告中明确的内容报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以便及时审定和发布公告。主要包括:
(一)招聘单位的名称及性质;
(二)招聘的范围、对象、岗位、聘期、人数、专业要求及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方式(笔试、面试、职业技能测试等)、参阅书目。
(四)聘后待遇等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与招聘岗位相适应的学历、专业知识、任职资格(含职业资格)等能力条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经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的用人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要求和方法
第十一条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应按要求出示身份证和其他相关的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报考者的资格审查,向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发放准考证。每个招聘岗位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1:4以上方可开考。
第十三条招聘考试工作在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由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由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与各主管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十四条招聘单位因专业等原因确需单独组织考试或加试的,应经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招聘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或实际操作的方法,围绕拟聘岗位任职要求进行。对笔试、面试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适应招聘岗位的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情况,考试科目一般应包括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科。
第十七条面试应根据拟聘岗位的专业特点进行,着重测试应聘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面试应设考官组。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面试考官组的成员,一般为5~7人,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业务骨干、领导及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和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每个招聘岗位与进入其面试人数的比例一般为1∶3。特殊情况下,经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考试的最后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加权合成。其中,笔试成绩占40%,面试(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占60%。总成绩确定后,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每个招聘岗位确定2名应聘人员进入体检和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体检和考核工作按照先体检后考核的次序,分别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
第二十二条体检应在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二十三条考核的重点是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态度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考核的过程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
第二十四条对体检合格者,由招聘单位根据考核情况按照招聘岗位数确定拟聘用人选,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所确定的拟聘用人员中,凡原工作关系在国有单位的,征得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后,先由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再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凡原工作关系在非国有单位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均应先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原工作关系在非国有单位的需征得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