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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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发展残疾人事业,保护残疾人权益,改善残疾人状况。
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宗旨3
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
促进残疾 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 成果,是残疾人保障法的核心宗旨和根本目的,也是残疾 人事业的崇高目标。具体说就是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尊重 残疾人的价值,发挥残疾人的潜能 ,使他们以平等的权利、 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1.单小腿缺失;2.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3.脊柱强(僵)直;4.脊 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 缺失;6.单侧拇指全缺失;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 失去功能;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10.一肢功能中度 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了一切形式的歧视,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 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不作为情形;歧视的对象除了残疾人以外, 还包括与残疾人有联系的人或组织,如残疾人的配偶、残疾人的亲属、残 疾人的照料者、残疾人的同事、残疾人的工作单位、残疾人供养和托养机 构、残疾人组织等,对上述对象的歧视都要禁止
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
反歧视原则
“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 残疾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 或限制,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 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 供合理便利。
“合理便利”是指根据具体需 要,在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 的情况下,进行必要和适当的 修改和调整,以确保残疾人在 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 行使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残疾人分类4
肢体残疾人
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 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 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 形等而致运动功能不同程 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 与局限的人。
残疾人分类5
智力残疾人
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 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的人。
此类残疾人由于神经系统结构、 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 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 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员2.7国%必。须通过立法,为达到各项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建立必要
1990年的法12律月基2础8日和第权威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通过,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定义)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残疾人领域关 于残疾种类和等级划分的首个国 家标准。规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 和分级的术语和定义、残疾分类 和分级及代码等,适用于残疾人 有关的统计、管理以及对残疾人 的服务、保障等方面。
残疾分级
分级原则: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
残疾一级 残疾二级 残疾三级 残疾四级
残疾是指由于缺陷而缺乏作 为正常人以正常方式从事某 种正常活动的能力
障碍是指一个人,由于缺陷 或残疾,而处于某种不利地 位,以至限制或阻碍该人发 挥按其年龄、性别、社会与 文化等因素应能发挥的正常 作用
本公约所称 “残疾人” 一词,系指 因经正式承 认的身体或 精神损伤, 从而在获得 、保持适当 职业并得到 提升方面的 前景大受影 响的个人。
《残疾人权利公约》
缔约国确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权不受任何
歧视地享有法律给予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
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
反歧视原则
禁止基于残疾 的歧视。禁止 侮辱、侵害残 疾人。禁止通 过大众传播媒 介或者其他方 式贬低损害残 疾人人格
修订前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修订后
•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
相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国际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 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
国际劳工111号公约:本公约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 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 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 凡本公约生效的会员国,承诺宣布和遵循一项旨在以符合国家条件和惯例 的方法促进就业与职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的国家政策,以消除这方面的 任何歧视。 国际劳工159号公约:为残疾工人获得与其他工人同等的有效机会和待遇而 制定的积极的特别措施,不应认为是对其他工人的歧视。
特别扶助原则实际上是多元化现代文明社会实现真正 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社会文明进 步的表现。
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
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确立的特别扶助原 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特别扶助的主体是国家; 二是特别扶助的内容包括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两个方面; 三是特别扶助的目的是帮助残疾人减轻或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 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二讲学习要点
理解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宗旨及其基本原则的本质内涵是统
一的:都是以保障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为 核心内容,作为保障发的宗旨原则,贯穿于残疾人参 与社会事务管理、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环 境等各个方面。
残疾人类别
我国残疾人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残疾人分类1
视力残疾人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 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 能矫正或视野缩小, 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 和社会参与的人
残疾人分类2
听力残疾人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
残疾人
国际上相关残疾人定义
《残疾人权利公约》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国际劳工159号公约》
残疾人包括肢 体、精神、智 力或感官有长 期损伤的人, 这些损伤与各 种障碍相互作 用,可能阻碍 其在与他人平 等的基础上充 分和切实地参 与社会
缺陷是指心理上、生理上或 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或功 能的任何异常或丧失。
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
特别扶助原则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 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 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 实现。
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
特别扶助原则
残疾人特别扶助原则是基于残疾人较其他人群存在的 社会参与性障碍和社会资源获得性障碍等方面的困难 而采取的目的是保障其平等权利实现的特别倾斜性保 障措施。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 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 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 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 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标 准由国务院规定
残疾人的法律特征
医学属性
社会功能
心理、生理、人
体结构上,某种 组织、功能丧失 或者不正常
全部或者部分丧失 以正常方式从事 某种活动能力
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 久性听力障碍,听不 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 声及言语声,以致影 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 与的人
残疾人分类3
言语残疾人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 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 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 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 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 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 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 迟滞、听力障碍所导致的 言语障碍、口齿等
智力发育水平:
社会适应能力:
0~6岁发育商(DQ)55~75 ;7岁及以上智商(IQ)50~69 52分~95分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 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 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 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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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 •2412万人1.84%
•1352多万人重残疾 1.03%
•127万言人 语残疾 0.10%
视力残疾 •20听04力万人残疾 •1233万人0.94%
1.53%
残疾标准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2011年4月28日,国家标准化管 理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疾人 联合会联合发布《残疾人残疾分 类和分级》国家标准。该标准于5 月1日起正式实施。
残疾人保障法导读
主讲教师:史鹏飞
第一讲
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背景 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界定 残疾类别 残疾标准 残疾人保障法的宗旨及原则
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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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2006年4月30日前,我国共有8296 万残疾人,占人口总量的6.34%。每16个人中有一个残疾人,约每 4个家庭有一个残疾人,残疾人亲属的数量达到2.6亿。
智力残疾
•554万人
0.42%
•精614神万人残疾 0.47%
无残疾 93.66%
所有残疾 •8296万 6.34%
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残疾人在政治、 经济、文化、 社会和家庭生 活等方面享有 同其他公民平 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我 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地位、政治面目、财 产状况等,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 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 务
学习要点
重点掌握的内容 残疾人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残疾人的类别 残疾标准
第二讲
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 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原则
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宗旨
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制定残疾人保障法的重要目的 ,也是残疾人 保障法的主要内容。对残疾人享有的合法权益通过专门的立法加以 保护,这是由残疾人的特殊性和特别困难的状况决定的。通过立法 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 (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 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 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后, 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 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精神残疾人
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
一年以上未痊愈,由 于存在认知、情感和 行为障碍,以致影响 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 与的人
我国残疾人口的数量
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宗旨2
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事业是为残疾人服务,解决残疾人问题,改善残疾人状况,促 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综合性社会事业。 残疾人事业内涵丰富,涉及面广,包括 康 复、教育、劳动就业、文 化、体育、社会保障、环境以及残疾人组织的建设,业务渗透各领域, 工作涉及各部门。 这一宗旨是在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基础上,强调指导残 疾人事业的发展;
极重度 重度 中度 轻度
残疾分级
视力残疾四级 听力残疾四级 言语残疾四级 肢体残疾四级
智力残疾四级 精神残疾四级
各类残疾四级标准
视力01~0.3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 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 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 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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