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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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及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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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DG11,K3,K29][GP]简易结构[][ZB(][BHDG5,K3,K21ZQ,K5][SQ*2][GP]一级[]檐高2.2-2.5米,180MM墙。空斗墙或乱砖墙,简易瓦屋面,杂木或毛竹桁条,砖地坪,水电到户。[]180
[BHDG6][SQ*2][GP]二级[][SQ*2]檐高2.2米以下,乱砖或土坏墙,泥土地坪,简易门窗,毛竹桁条,石棉瓦屋面,常年潮湿,采光通风很差。[]90[ZB)]
单位:元/平方米
被拆除房屋所在地段[]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四类地区
[BH]居住区位补偿价格[]上限为2300[]上限为1950[]上限为1500[]上限为1000[BG)]四、区位系数:
[BHDG10,K3,K29ZQ]备注[][SQ*2](1)新型平屋顶(含新型防水作法)价格增加5%-10%;
(2)高档内装修装饰价格按实际情况适当考虑;
(3)评估时按实际层高层照以上结构层高标准每年增减10厘米调整价格±2%,前后沿高不等的,按平均高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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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作者:发布日期:2005-7-23 16:41:14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于广洲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成片建设的应当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及子女转学、转托等事宜。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妥善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完成搬迁。

第七条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房屋补偿标准和有关具体规定,审核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三)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四)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房屋拆迁工作;(五)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等争议,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六)其他有关拆迁管理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锡政办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3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5日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征收土地所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和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事宜。

第六条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原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进行产权分割、突击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以下简称“征收住房”)的,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方式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也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无锡市拆迁补偿办法1

无锡市拆迁补偿办法1

∙【法规标题】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1-6-12∙【失效时间】0:00:00∙∙【全文】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提供可选择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安置补偿,是指在拆迁房屋中,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按规定标准折算成货币款,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安置房的安置形式。

第四条经政府批准,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性质未定的房屋拆迁,应当按本办法实行货币安置补偿。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货币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被拆迁人,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采用货币安置补偿形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二)被拆除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货币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三)拆除出租房屋(含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等原因形成的租赁关系),出租人和承租人对货币安置款的分配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四)房屋产权有纠纷或权属不清的;(五)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六)其它不适宜货币安置补偿的情形。

第六条实施货币安置补偿的拆迁项目,拆迁人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货币安置补偿测算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补偿总费用85%的资金,存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拆迁货币补偿专户后,方可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

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被拆迁人含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二)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质、地段、地址、等级、成新率;(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直管住宅和公有非住宅房屋以公房租赁契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四)货币安置补偿款的数额、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五)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六)违约责任;(七)争议的解决方式;(八)拆迁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建设部、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的规定,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行为,保障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二、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活动应遵守本技术规范。

三、本技术规范所指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含室内装修装饰),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也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四、被拆迁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补偿价格,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评估确定。

五、拆迁估价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分别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进行。

第二章名词解释一、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可分为可比案例直接比较法与基准价格比较修正法。

1.可比案例直接比较法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可比案例进行比较,对这些可比案例的已知价格作适当修正,直接得出估价对象的客观市场价格的方法。

2.基准价格比较修正法将估价对象与样本房屋进行比较,对经按同一估价时点评估得出的样本房屋市场价格进行适当修正,间接得出估价对象的客观市场价格的方法。

二、收益法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

三、成本法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四、样本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与多数被拆迁房屋相类似的房屋,各被拆迁房屋与此房屋仅存在实体因素的差异,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可通过对样本房屋的评估价格进行实体因素修正进行计算。

五、基准价格基准价格为不同用途的样本房屋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格(不含其相应结构等级应具备标准以外的装饰及附属物价格),此价格一般采用可比案例直接比较法进行评估,如不具备采用可比案例直接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无锡梁溪区拆迁补偿标准

无锡梁溪区拆迁补偿标准

无锡梁溪区拆迁补偿标准
无锡梁溪区拆迁补偿标准
在中国,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对于土地资源的需求逐渐增大,因此拆迁事宜日益显得重要。

无锡市梁溪区的拆迁补偿标准是由政府依法制定的,旨在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并协调城市发展。

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金额根据多种因素而定,包括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位置、市场价值和使用年限等因素。

根据不同情况,不同类型的房屋所获得的补偿标准也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拆迁补偿计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实行分档计算,防止夸大或者缩小补偿标准。

1。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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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房产买卖二手房商品房纠纷房产税费购房指南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小区物权房屋抵押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建设部、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建设部、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的规定,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行为,保障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二、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活动应遵守本技术规范。

三、本技术规范所指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含室内装修装饰),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也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四、被拆迁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补偿价格,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评估确定。

五、拆迁估价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分别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进行。

第二章名词解释一、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可分为可比案例直接比较法与基准价格比较修正法。

1.可比案例直接比较法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可比案例进行比较,对这些可比案例的已知价格作适当修正,直接得出估价对象的客观市场价格的方法。

2.基准价格比较修正法将估价对象与样本房屋进行比较,对经按同一估价时点评估得出的样本房屋市场价格进行适当修正,间接得出估价对象的客观市场价格的方法。

二、收益法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

三、成本法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四、样本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与多数被拆迁房屋相类似的房屋,各被拆迁房屋与此房屋仅存在实体因素的差异,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可通过对样本房屋的评估价格进行实体因素修正进行计算。

五、基准价格无锡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行办法发文单位:无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文号:锡科高[2001]20号发布日期:2001-2-2执行日期:2001-2-2生效日期:1900-1-1各市(县)、区科委(科技局),市各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市”主体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技术创新大会精神,切实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特制定《无锡市高新技术企业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锡政发[2009]7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锡政发[2009]7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9〕7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现行的《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锡政发〔2004〕306号)部分条款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省、市房地产估价和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和估价技术鉴定。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建立拥有一定数量资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管理、城市规划、司法等方面专家在内的房地产评估专家库,并定期公XXX更新专家库名录。

第四条房屋拆迁估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房屋拆迁估价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估价机构,或信用档案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不得承担房屋拆迁估价业务。

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
二、收益法 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技术路线为: 1.确定房地产的净收益a 净收益可通过同类房地产正常出租的平均税后年租金收益扣除 正常的空置、拖欠租金及维持房地产正常使用所必须的维修费、管 理费、保险费等费用后得到的归属于房地产的收益。净收益计算公 式: a=A×(1-k) a—净收益; A—平均税后年租金收益,即同区域同类房地产正常出租的平 均税后租金收益水平。当无法取得租金收益时,可采用《房地产估 价规范》中规定的其它方式求取; k—租费率,即房地产空置、拖欠租金及房屋维修费、管理
附件二 样本房屋选取要求 12 附件三 房屋实体因素修正 13 附件四 房屋区域因素修正系数 17 附件五 租费率、净收益逐年递增比率、风险调整值、自有资金 收益率、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与土地还原利率 20 附件六 土地综合修正系数 20 附件七 综合费用 22 附件八 无锡市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标准 24 附件九 无锡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标准及修正 32 附件十 无锡市房屋成新评定标准 34 附件十一 房屋用途分类 34 附件十二 附属物及室内装饰重置价格标准 35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住建部、省、市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规 定,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评估技术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范。
二、在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评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 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 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以下统称征收评估),应遵守本技 术规范。
六、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格评估 1.采用成本法评估时,评估价格中的土地取得费用即为土地 使用权补偿价格; 2.采用其他评估方法评估时:当征收范围内土地面积小于或 等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时,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已包含所占用的 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格,不再另行评估;当征收范围内土地面积大于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时,大于部分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格应采 用成本法中土地取得费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但补偿单价不得高于 同宗地上相同用途房地产单价与房屋基本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的差 额。 3.征收被征收人部分房屋或土地时,上述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格还应另行扣除被征收前后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的增值部分。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锡政发[2001]127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锡政发[2001]127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良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提供可选择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货币安置补偿,是指在拆迁房屋中,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按规定折算成货币款,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安置房的安置形式。

第四条经政府批准,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性质未定的房屋拆迁,应当按本办法实行货币安置补偿。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货币补偿方案安置被拆迁人,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采用货币安置补偿形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二)被拆除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货币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三)拆除出租房屋(合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等原因形成的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对货币安置款的分配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四)房屋产权有纠纷或权属不清的;、(五)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或者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六)其它不适宜货币安置补偿的情形。

第六条实施货币安置补偿的拆迁项目,拆迁人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货币安置补偿测算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补偿总费用85%的资金,存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拆迁货币补偿专户后,方可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

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被拆迁人含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二)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质、地段、地址、等级、成新率;(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直管住宅和公有非住宅房屋以公房租赁契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四)货币安置补偿款的数额、分配方式,支付期限;(五)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六)违约责任;(七)争议的解决方式;(八)拆迁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条款。

无锡市征地补偿标准

无锡市征地补偿标准

无锡市征地补偿标准
无锡市作为江苏省的重要城市之一,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建设不断扩张,因此
征地补偿标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无锡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首先,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无锡市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其中,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征收前3年的平均年度土地流转收益进行补偿,安置补助费则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助,生活补助费则是根据征地面积和农民人均收入水平进行合理补偿。

其次,针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无锡市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使用年限进行合理补偿,搬迁补助费则是根据被征地居民的实际搬迁成本进行补助,安置补助费则是根据搬迁户的实际安置情况进行补助。

此外,无锡市还规定了征地补偿的程序和方式,包括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补
偿款的支付方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等,以确保征地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总的来说,无锡市征地补偿标准合理、科学,充分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和居民的
合法权益,促进了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同时,无锡市政府也在不断完善征地补偿政策,加强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在未来,无锡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能够更加完善,为城市建设和农民利益的平衡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锡政发[2004]36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造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拆管机构)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由市拆管机构根据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的申请,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三)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拆迁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等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法规类别】房地产评估【发文字号】锡政发[2009]75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20【实施日期】2009.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9〕7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现行的《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锡政发〔2004〕306号)部分条款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省、市房地产估价和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和估价技术鉴定。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建立拥有一定数量资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管理、城市规划、司法等方面专家在内的房地产评估专家库,并定期公布和更新专家库名录。

第四条房屋拆迁估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房屋拆迁估价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估价机构,或信用档案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不得承担房屋拆迁估价业务。

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建设局每年向社会公告一次,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

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

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技术规范.doc)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一、市场比较法二、收益法三、成本法四、假设开发法五、样本房屋六、基准价格七、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八、综合费用第三章评估技术路线一、市场比较法二、收益法三、成本法第四章评估方法的应用一、住宅房屋评估二、非住宅营业用房评估三、非住宅非营业用房评估四、工交仓储用房评估五、在建工程评估六、土地面积大于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七、附属物价格评估第五章征收评估报告一、评估结果报告二、评估技术报告第六章附件附件一可比案例选取要求附件二样本房屋选取要求附件三房屋实体因素修正附件四房屋区域因素修正系数附件五租费率、净收益逐年递增比率、风险调整值、自有资金收益率、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与土地还原利率附件六土地综合修正系数附件七综合费用附件八无锡市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标准附件九无锡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标准及修正附件十无锡市房屋成新评定标准附件十一房屋用途分类附件十二附属物及室内装饰重置价格标准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住建部、省、市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规定,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二、在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评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以下统称征收评估),应遵守本技术规范。

三、本技术规范所指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四、征收评估人员应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拍摄房屋外观及内部影像资料,如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的,可以依据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估价人员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9•【字号】锡政办发[2008]293号•【施行日期】200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29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拆迁安置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内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四条定销商品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物价局是全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

市物价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和定价原则,协调和监督全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

定销商品房的基准价格,先由被拆迁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申报再由市物价局审核并提出测算价格;然后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局和财政局组成价格会审小组,在项目土地出让前,根据项目建设的相关条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论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定销商品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利润组成。

开发成本构成计算方法与现行普通住宅商品房开发成本构成计算方法相同,利润率按不高于土地取得费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基础设施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等五项之和的3%计提。

无锡市动折迁补偿标准

无锡市动折迁补偿标准

无锡市动折迁补偿标准
无锡市动迁补偿标准。

无锡市动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更新、土地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中,对
于因项目需要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或者单位所提供的经济和物质方面的补偿标准。

动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搬迁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首先,无锡市动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
考虑被搬迁者的实际需求。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搬迁者的房屋面积、建筑结构、居住年限、家庭人口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公平合理。

其次,无锡市动迁补偿标准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相适应。

在确
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保补偿标准能够满足被搬迁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并能够帮助他们重新安置。

无锡市动迁补偿标准包括经济补偿和物质补偿两个方面。

经济补偿主要包括房
屋补偿、过渡补贴、搬迁补助等,物质补偿主要包括安置房、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搬迁者的实际情况,确保补偿能够覆盖被搬迁者的损失,并能够帮助他们重新开始生活。

最后,无锡市动迁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补偿标准的公
平公正。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及时解决被搬迁者的诉求,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无锡市动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充分考虑被搬迁者的实际需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督,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公正,让被搬迁者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关爱。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监督和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为主,市政府按需要可以依法直接征收。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住保房管、公安、城管、工商、物价、审计、税务、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文件;(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三)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审核、支付、结算、监管,完成市政府委托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四)负责对各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备案管理;(五)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六)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分析;(七)负责对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正文:----------------------------------------------------------------------------------------------------------------------------------------------------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2001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并遵循公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非居住房屋,是指在有关单位发布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前,具有完备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第五条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房屋拆迁日常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计划、土地、房管、工商、物价、规划、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市、市(县)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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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实施细则
一、总则1.为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号公告)、《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 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意见》等文件,参照《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规则及标准,制定本细则。

2.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基本原理,结合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的具体特点,本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3.本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分为住宅、非住宅营业用房、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和工交仓储四大类,分别以不同的区位价、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

4.房屋的装饰及附属物等部分另行单独评估。

5.本细则的区位补偿价、区段路线价等标准根据政府公布的基准价实施。

6.本细则适用于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

7.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收购款评估参照执行。

二、房屋用途住宅:供人们居住使用的房屋。

非住宅营业用房:商业(生产、生活资料批零销售业)、金融保险业(对外营业部分)、娱乐业、餐饮业、服务业。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写字楼、非营业的单位用房、公益事业性用房。

工交仓储用房: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等生产性用房,从事交通运输的房屋及各类仓储用房等。

房屋的用途按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意见确定。

三、住宅房屋评估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由区位补偿价、房屋补偿价和装饰及附属物补偿价组成,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即:评估价格=区位补偿价+房屋补偿价+装饰及附属物补偿价1.区位补偿价区位补偿价=区位补偿价标准×区位补偿面积×楼层系数×朝向系数⑴公式中的区位补偿价标准可在政府公布的住宅区位补偿价标准中查取。

⑵区位补偿面积:当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土地使用权面积时按建筑面积计算;当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权面积时按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但必须提供有效土地使用权面积证书或文件。

⑶楼层系数(见表一) 层次总楼层一二三四五六七二0 0 三0 2 -2 四-2 2 4 -4 五-4 0 4 6 -6 六-4 0 4 6 2 -8 七-4 0 4 6 2 0 -8 说明:1、顶层坡屋面的,楼层系数在表中顶层系数基础上增加2%。

2、底层地下室为车库的,底层系数在表中底层系数基础上增加1%,顶层系数在表中顶层系数基础上减1% ⑷朝向系数无朝南门窗:-3% 2.房屋补偿价房屋补偿价=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楼层系数×朝向系数×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格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结构等级查取相应的重置价格确定。

楼层系数与朝向系数同上。

3.装饰及附属物补偿价装饰及附属物补偿价=装饰及附属物重置价格×成新率装饰及附属物补偿价可根据相应的室内装饰重置价格、装饰设备及附属物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4.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其区位补偿价与房屋补偿价应增加补偿,增加的幅度见表二。

表二:竣工年限增加幅度不满1年(含1年) 19% 不满2年(含2年) 18% 不满3年(含3年) 17% 不满4年(含4年) 16% 不满5年(含5年) 15% 四、非住宅营业用房评估非住宅营业用房评估应分层计算。

评估价格=区位补偿价+房屋补偿价+装饰及附属物补偿价1.区位补偿价=区段路线价标准×K1×K2×区位补偿面积⑴K1:非住宅营业用房楼层调整系数(见表三):表三:层次楼层调整系数地下室或半地下室60%一层100%二层80%三层75%四层及四层以上70%⑵K2:临街状态调整系数(只适用于底层,其他楼层K2取1) ①营业用房底层临街面宽(开间)与首进深度(进深)比调整系数•小于0.6,调整系数0.85 •大于0.6(含0.6),小于0.8,调整系数0.9 •大于0.8(含0.8),小于1,调整系数0.95 •大于1(含1),小于1.2,调整系数1 •大于1.2(含1.2),小于1.5,调整系数1.05 •大于1.5(含1.5),调整系数1.2 开间进深比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分幢房屋的总开间进深比计算。

②两面临街调整系数两面临街(两面以上临街按两面临街计算),以区位等级级别高的临街面(主临街面)区位补偿为准,次临街面为辅,具体调整方法如下:次临街面宽达到主临街面宽的50%(含
50%),调整系数1.05;次临街面宽超过主临街面宽的50%,不足100%,调整系数1.1;次临街面宽超过主临街面宽的100%(含100%),调整系数1.15。

③不临街营业用房:即临街营业用房独立结构以外的连续后延房屋,第二进按临街房屋区位价的70%计算;第三进及以后房屋按临街用房的60%计算。

K2只得选用①、②、③中的一个系数。

⑶区位补偿面积的确定同住宅评估。

⑷以上累计调整后的区位补偿单价不低于同坐落住宅房屋区位补偿价标准的120%。

⑸符合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意见中可参照营业用房评估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实际用作营业的建筑面积计算(为营业服务的辅房不计营业用房面积),其区位补偿价按上述区位补偿价的80%确定,但累计调整后的区位补偿单价不低于同坐落住宅房屋区位补偿价标准的110%。

2.房屋补偿价=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3.装饰及附属物补偿价同住宅评估五、非住宅非营业用房评估评估价格=区位补偿价+房屋补偿价+装饰及附属物补偿价1.区位补偿价=区段路线价标准×区位补偿面积×楼层系数×朝向系数⑴区位补偿面积的确定同住宅评估。

⑵楼层系数与朝向系数的确定同住宅评估。

⑶以上累计调整后的区位补偿单价不低于同坐落住宅房屋的区位补偿价标准。

2.房屋补偿价、装饰及附属物补偿价的计算同住宅评估。

六、工交仓储用房评估评估价格=区位补偿价+房屋补偿价+装饰及附属物补偿价1.区位补偿价区位补偿价=区位补偿价标准×区位补偿面积区位补偿面积的确定同住宅评估。

2.房屋补偿价、装饰及附属物补偿价的计算同非住宅营业用房评估。

七、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标准1.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标准(表四) 无锡市房屋重置价格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标准表四:2.房屋重置价格的修正(1) 层高范围及修正标准(表五) 表五:①层高确定•多层房屋,以该楼地面至上一层楼面的高度计算;多层房屋作为一个整体评估时,按平均层高计算;•坡屋面平房,以室内地面与檐墙中心线和椽子上表面相交点的高度计算;前后檐高不等的以平均檐高计算;•平屋面平房,以室内地面与平屋面结构层上表面的高度计算。

②凡房屋层高超过不作调整高度范围上限的,应以层高上限为基准进行调整,但增加率不得超过45%;低于不作调整高度范围下限的,应以层高下限为基准进行调整,但减少率不得超过10%。

(2) 单层厂房跨度及跨数修正•跨度不同以下表数据修正:跨度(m) 12(15) 18 24 修正系数6% 0 -12% •跨数不同以下表数据修正:跨数1 2 3 修正系数0 -15% -20% (3) 房屋的状况界于两等级之间时,其重置价格按较低等级的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调整,当无更低等级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时,方可按高等级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调整,以上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

八、房屋成新评定标准房屋成新评定参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房屋参考折旧率中内容,采用以直接观察法为主和直线折旧法相结合的方法确定。

1.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表六、七、八)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一) 表六: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二) 表七:房屋完损等级评定结果对照表表八:2.房屋参考折旧率(表九) 表九:结构形式年折旧率钢、钢混结构 1.6%~1.2% 砖混结构2.4%~1.6% 砖木结构3.2%~1.8% 简易结构10%~6.5% 九、装饰及附属物评估范围1.房屋结构等级规定应具备的装饰设备,在评估装饰时不再另评,房屋应具备的装饰设备而不具备的,其相应的装饰设备应在评估价中扣除。

2.房屋结构等级规定的装饰设备等,凡有项目不同的(如房屋规定具备木窗,实际为铝合金窗时),应结算增减差价。

3.房屋结构等级规定以外的附属物应按实评估,但多层住宅底层围墙等不作补偿。

十、装饰及附属物成新评定标准1.装饰的耐用年限住宅按10年计算,非住宅按7年计算,成新视其材质与保养程度进行评定,但装饰设备已毁坏报废的不计残值。

2.附属物成新评定标准同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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