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纪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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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纪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保证公司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平地维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关心爱护员工,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员工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克尽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自觉维护

公司声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上海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外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处罚类型

第四条对员工的违纪行为,公司可以予以处罚。对违纪员工,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扣发业绩工资;2、解除劳动合同;3、赔偿经济损失;4、除名;5、行政处分。对于

员工的同一件过失行为,公司有权采取一种或多种处罚方式。

第五条扣发业绩工资,是指按照相关标准扣发实际处罚月的业绩工资。

第六条赔偿经济损失,是指赔偿公司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解除劳动合同,是指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公司依法实施解除劳动合同。

本规定中列明的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均属员工过失造成,按照《劳动法》等

有关规定,公司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除名,是对员工自行脱离工作岗位,或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达到一定期限,公司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

第九条给予行政处分,是指根据《企业员工奖惩条例》,对员工的违纪行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三章违纪类型

第十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指不按规定执行企业规定、条例、制度等的行为。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1、旷工(包括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不按公司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或请假未获得

批准私自休假;请假期限已满,不继续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私自休假等情况)一个月内达到二天或年内累计达到四天。

2、虚报考勤、伪造病假单、代刷卡等考勤弄虚作假的行为。

3、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包括迟到、早退等)、违反《员工手册》中行为规范要求或公司其他规

章制度一个月内累计发生三次或年内累计发生六次。

4、在工作时间或在公司办公场所内,无理取闹,动手打人,对其他人员进行人身名誉攻击或进

行流氓活动,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影响工作秩序。

6、利用工作之便,吃拿索要,损害公司形象(包括违反外勤现场服务条例第四条)。

7、泄漏或企图泄漏公司秘密(包括:员工手册、内部规章制度、质量手册、工作指导书、业务

操作规范、重要会议纪要、项目谈判进程、企业客户资料、代理费率、招投标标底、合同等),或利用工作之便给公司业务竞争对手提供信息或服务。

8、对客户态度蛮横,恶语相向,造成恶劣影响。

9、故意破坏公司办公设备等财产,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元。

10、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11、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

12、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劳动教养。

第十一条营私舞弊是指玩弄手段,违法乱纪,谋求私利的行为。营私舞弊的行为主要包括:

1、侵吞、窃取、骗取、私分、侵占、贪污公司或其他相关单位财物。

2、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亲属、亲友谋取利益。

3、在业务交往中,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取和收受利益。

4、占有或私分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回扣、折扣、中介费等。

5、在公司或其他关系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损公肥私,将公司客户的定单私自转卖、转送给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直接或间接得到经济上

的回报。

7、在揽货业务中,将一手货源转给他人后再与公司签约,从中牟取私利。

8、未经公司许可,从事本岗位以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活动并获取报酬。

9、将业务信息和渠道隐为私有或没有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在工作调动时故意隐瞒,不交接清

楚。

10、在财务工作中不遵守财经纪律和政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牟取私利、挪用公款、公款私存、

私设银行帐户,私借公款或拖欠公款。

11、在人事干部工作中,借调进、调出、考核、调配、晋升、任免、外派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12、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

13、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总部、公司等规定的营私舞弊行为。

第十二条严重失职,是指员工不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公司声誉的行为。以下行为是严重失职行为:

1、超越岗位权限,擅自行为或决策。

2、应当作为时不作为,消极怠工。

3、违反操作指导书或职位说明书的规定,操作失职。

4、由于个人原因遗失企业重要业务单据或其他文件、资料。

5、明知会产生经济、质量、安全、赔偿等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者发生上述事故后虚报、谎

报、故意拖延。

6、因个人主观过错导致经营不善,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达到以下任何一项,视为造成公司重大损害:

1、公司遭受行政管理部门,如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税务等的行政处罚。

2、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总计达10000元。

3、公司遭受利益损害,员工个人(包括亲属、亲友)不当得利总计达1000元。

4、公司形象、声誉遭受不良影响,包括客户投诉、上级公司通报批评、媒体负面报导等。

第四章处罚标准

第十四条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公司可同时采取以下处罚方式:

1、公司可按照相关规定扣发当事人月度业绩工资;

2、达到本规定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连续旷工十五天(含节假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公司有权给予除名处罚。

第十五条营私舞弊行为,公司可同时采取以下处罚方式:

1、当事人须退还所有不当得利,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给公司声誉带来影响的,按公司要求采取

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2、公司有权扣罚当事人1-3个月业绩工资。

3、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公司有权按照国家、集团和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当事人行政处分,具体如下:

●对于违反第十一条第1-8项的行为,个人(包括亲属、亲友)不当得利不到1000元的给予

警告处分,不到2000元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达到2000元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于违反第十一条第9项的行为,公司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对于违反第十一条第10项的行为,公司视涉及数额、情节、追回公款情况给予记过直至开

除的行政处分。

●对于违反第十一条第11、12项的行为,公司视情节情况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

分,个人(包括亲属、亲友)不当得利达到2000元的,给予开除处分。

●其他营私舞弊行为,公司可按照国家、集团和公司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严重失职行为,公司可同时采取以下处罚方式:

1、当事人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给公司声誉带来影响的,按公司要求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2、公司有权扣罚当事人1-6个月业绩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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