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诉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仲裁申诉书

本申诉书乃“深劳人仲案[2011]1777号”申请人的申诉。

一、事情经过:2011年5月20日,本人在深圳市天益光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办理了入职手续,天益公司从5月23日开始计算本人工资。但直至2011年7月26日,天益公司前文员刘香凤才让本人签订劳动合同(该文员第二天就离开了天益公司)。自那以后,本人曾数次询问人事部经理苏雪琴,都回答公司领导金银玉金总尚未签字。

2011年11月8日,因公司产品ONU研发初步完成,公司借故降我职位和薪水企图变相解雇逼我走人,本人表示不服;11月9日跟公司总经理金银玉勾通,结果未能达成一致。本人表示要控告公司,公司即派出人事主管卜兴旺企图说服本人签订解雇合同以图逃避相关法律责任;随后,公司副总柴卫红闯进本人办公室企图威逼本人签订解雇合同,本人表示不同意并要控告公司,之后柴卫红即对本人进行殴打,致使本人‘轻伤’,柴卫红也因此而构成了刑事犯罪。(此事公安机关已另案处理。)

二、对请求二的申诉:支付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1、本人的劳动合同,准确地说,是从2011年7月26日开始签,但至今仍未完成合同的签订!

而《劳动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个‘订立’是指完成了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订立’也是指完成了劳动合同的签订。

所以,天益公司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向本人支付的二倍工资。

2、天益公司在本人签字上交劳动合同后一直不完成公司的签字盖章并交回一份劳动合同给本人,致使本人在天益公司近半年的时间无法用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完全违反了《劳动法》第一条,此乃《劳动法》立法的根本原则!因此,法律应该给天益公司予惩罚,判其向本人支付二倍工资。

3、天益公司在本人劳动合同上的所作所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二款“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益的”。因天益公司完全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完全排除本人的权益,所以应该仲裁该未完成的合同完全无效,并给天益公司予惩罚,判其向本人支付二倍工资。

4、如果天益公司在劳动合同上的所作所为被仲裁为合法,则在中国之内,所有的劳动者都将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为劳动合同都可以不给劳动者,劳动者又凭什么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所有的用人单位可以照此办理,《劳动法》对劳动者来说不过是一张废纸!所以,为了维护《劳动法》的威严,应该给天益公司予惩罚,判其向本人支付二倍工资。

5、如果天益公司在劳动合同上的所作所为被仲裁为无需接受惩罚,那说明天益公司所作所为合法;或天益公司虽然违反了《劳动法》,践踏员工的合法权益,却无需支付任何违法成本,那么,国家和政府又凭什么要求其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从此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可以公然违反《劳动法》从中获利而不用付出任何违反成本。那么,《劳动法》的存在又有什么意义?“违法必究”,所以,应该给天益公司予惩罚,判其向本人支付二倍工资。

三、对请求三的申诉: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1、本人的社保信息显示本人当前位“解雇/解聘”状态;

2、天益公司的答辩书第4点证明其对本人已实施了解雇行为;

3、天益公司副总柴卫红对本人殴打的刑事违法案件证明了天益公司对本人进行了非法的暴力解雇。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天益公司需支付本人半个月的工资补偿;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天益公司需按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故天益公司需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天益公司需额外支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

所以,天益公司需支付本人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四、对天益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申诉:

1、天益公司提交的本人的社保信息在‘当前缴费状态标记’一栏显示为“离职”,而本人在社保网站上查询结果显示该栏一直为“解雇/解聘”状态,由此可见天益公司提交的此项证据纯属伪造!

2、天益公司提交了本人的10月份绩效考核表也纯属捏造,因本人从不知道公司有对本人有该项考核,本人在过去领了五个月的工资都是固定工资,都是100%发放,从无增减!

3、天益公司提交的证据《奖励与处罚》也纯属伪造,理由有三:A本人从不知道该项制度的存在;B作为公司的一项重要制度,末尾居然没有公司人事部门及公司领导的签字;C作为公司的一项重要制度,末尾居然没有日期。

4、天益公司提交了半截的邮件截图,在没有任何因素证明该邮件乃本人所发的情况下指责本人诽谤,体现了天益公司做事纯靠臆测、目无法纪的一贯作风!另外,本人的邮箱也收到了这份邮件,本人可以以受害者的身份证明该邮件所言完全属实!

5、天益公司提交的证据《处罚公告》也纯属捏造!该公告日期为2011年11月8日,但在本人9日下午离开天益之前,甚至在12月16日拿到天益公司提交的证据之前一直不知道这个公告的存在!

另外,该公告中毫无根据的恶意中伤诽谤本人,给本人的名声造成极大的损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本人将依法追究天益公司责任!

6、天益公司在答辩书上竟然宣称本人‘不能胜任’研发副经理这一岗位,此乃极为可笑之事——就好像‘阿斗指责诸葛亮不胜任’一样!

在天益,负责硬件的除了本人和助手卓练平外,其他的还有柴卫红、方昭辉、陆广林、梅必胜四人。在过去接近六个月中,本人保质按时完成了“AC转DC开关电源”、“-DC转DC开关电源”、“ONU接口板”三个项目。而柴卫红(副总)、方昭辉(经理)、陆广林、梅必胜四人所谓负责的“ONU主板”,他们在原方案基础上更改的8张A4纸原理图,经过本人审核的时候更正了大大小小三四十项原则性错误!在PCB绘制过程中本人也提出了多项改进意见;最后在主板调试过程中,这四人还闹出了许许多多笑话,甚至自己人为地制造出许多问题,事实证明了这几个人连最基本的电子仪器示波器和万用表都不会用,最后没办法了才求我帮他们解决了这些问题。例如一个原理图上标明了1K的电阻,焊接时弄成了22欧,这四个人,大眼瞪小眼的,八只眼睛愣是花了整整三周时间没找到这个极为简单的错误!

就这种货色,居然有脸皮指责本人‘不胜任’?!真是见过无耻的,但没见过这么无耻的!

由此表明,天益公司提交的证据大都是伪造,在此本人特别请求市仲裁委追究天益公司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公正之罪!

2011年12月19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