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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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省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市区土地征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实行统一征地,建立征地与储备结合的制度(一)严格按法定程序征用集体土地,实行政府统一征地,统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征用各类土地,由市政府征地机构实施统一征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予以补偿。

被征用土地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补助费以外提出的其他附加条件,不予认定。

未经市政府征地机构依法征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二)依法征用的土地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土地储备和供应的统一化、规范化。

征地规模要与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的实际相适应,与土地开发实际规模相适应。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一)合理确定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效益农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的实际情况,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征用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见附件一)。

范贤武、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范贤武、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范贤武、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鲁行终2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莉军王修晖郝万莹【审理法官】李莉军王修晖郝万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贤武;山东省人民政府【当事人】范贤武山东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范贤武【当事人-公司】山东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范贤武【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审理重点是范贤武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

经审理,本院同意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重点是范贤武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规定,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本案中,2019年1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案涉54号批复,同意征收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任家屯村,北安街道谭家疃村,龙泉街道玉石头村、河南崖村、黄家山村、韩家后寨村、段村范家街村、张家小庄村,通济街道于家庄村、东山东村,潮海街道关东村、车家沟村、东关村、后庵村共计27.8561公顷土地。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5]5号2015年6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4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5〕706号)批准征收我市崂山区土地9.4418公顷。

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沙子口桥以东、崂山路以北、崂山刑警大队二中队以南,涉及沙子口街道段家埠社区。

土地面积为0.213公顷(农村道路0.0941公顷、建设用地0.1189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二: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沙子口桥以东、崂山路以北、崂山六中以南,涉及沙子口街道段家埠社区。

土地面积为0.7941公顷(林地0.2567公顷、沟渠0.0461公顷、农村道路0.353公顷、建设用地0.1323公顷、未利用地0.006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三: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崂山路以北、雨林谷以南,涉及沙子口街道岭西社区。

土地面积为0.3277公顷(林地0.1388公顷、农村道路0.0734公顷、建设用地0.1155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四: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崂山路以北、雨林谷以东,涉及沙子口街道小河东社区。

土地面积为0.1064公顷(林地0.0438公顷、农村道路0.0266公顷、未利用地0.036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五: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崂山路以北、沙子口煤气站以西,涉及沙子口街道岭西社区。

土地面积为0.1525公顷(农村道路0.046公顷、未利用地0.1065公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近来,一些被征地农民以征收土地决定作出时不知道、系事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知道为由,就省级人民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大大超出了法定的60日申请期限。

实践中,各地方对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问题把握标准不一致。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己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张提出异议,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二、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

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三、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关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载明了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14〕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14〕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14〕3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35号令),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0〕9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0〕10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02〕3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10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5〕1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6〕3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59号)等9个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2013年5月29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2013年5月29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2013年5月29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征地公告[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3]5号)2013年3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阳区2012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3〕199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33.3296公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阳区2012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3〕183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42.9985公顷。

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青银高速公路以西、银河路以北,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寺后社区。

土地面积为3.4133公顷,其中耕地3.3333公顷、农村道路0.08公顷。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二: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铁骑山路以北、琴岛学院以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前金社区。

土地面积为0.5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地作为商服用地。

宗地三: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北部工业团地3号路以南、10号路以东,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后金社区、后庄社区。

土地面积为2.0236公顷,其中耕地1.71公顷、农村道路0.3136公顷。

后金社区耕地1.6248公顷、农村道路0.3136公顷;后庄社区耕地0.0852公顷。

该宗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宗地四: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东、黄家营社区以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黄家营社区。

土地面积为1.2878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地作为商服用地。

宗地五: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正阳路以北、惜福镇社区以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惜福镇社区、王家村社区。

土地面积为0.3329公顷,其中耕地0.2988公顷、农村道路0.0341公顷。

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什么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什么内容

征收⼟地预公告包括什么内容在现实⽣活中,⼟地征收是⾮常普遍的,⽽国家需要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能对集体⼟地进⾏征收。

征收集体⼟地,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进⾏预公告,那么征收⼟地预公告包括哪些内容?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征收⼟地预公告包括什么内容对⼟地进⾏征收时,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发布预公告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的、开展⼟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需要征收⼟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认为符合《⼟地管理法》第四⼗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的、开展⼟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地预公告应当采⽤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式,在拟征收⼟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个⼯作⽇。

⾃征收⼟地预公告发布之⽇起,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地的位置、权属、地类、⾯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地的重要依据。

⼆、如何审查(拟)征地公告的合法性第⼀,公告主体是县级以上⼈民政府:根据《⼟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公告的时间。

已经取得征地批⽂的公告时间应当是在收到征收⼟地⽅案批准⽂件之⽇起10个⼯作⽇内进⾏征收⼟地公告;拟征地公告的公告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根据《⼟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知道应当是在开展拟征收⼟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0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征地公告[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4]10号)2014年3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1批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281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218.6436公顷,其中城阳区土地59.7773公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283号)批准征收我市城阳区土地32.0638公顷。

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硕阳路以北、祥阳路以南、安城路以东,涉及城阳街道办事处仲村社区。

土地面积9.5802公顷(耕地7.6175公顷、农村道路0.6913公顷、坑塘水面1.2714公顷)。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二: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硕阳路以北、祥阳路以南、安城路以东,涉及城阳街道办事处仲村社区。

土地面积8.7760公顷(耕地3.6967公顷、果园4.3100公顷、其它林地0.2303公顷、农村道路0.1709公顷、坑塘水面0.3244公顷、未利用地0.0437公顷)。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三: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银河路以北、青银高速公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寺后社区。

土地面积5.4845公顷(耕地5.3392公顷、林地0.1453公顷)。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四: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百福路以东、宫家村社区以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青峰社区。

土地面积0.666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五: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百福路以东、宫家村社区以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青峰社区。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你局《关于呈请批复〈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请示》(青自然资规呈〔2023〕1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对全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合力攻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

各区(市)政府要依据《规划》,高质量编制低效片区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系统谋划、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各项工作,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相关配套政策,抓好《规划》落地实施。

三、各区(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以我市入选全国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为契机,重点从规划统筹、收储支撑、政策激励、基础保障4个方面探索创新政策举措,逐步建立健全要素联动的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

在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公共利益优先,统筹居住、产业、公服等项目协同布局,确保公益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优先建设,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要优化产业用地空间布局,鼓励低效空间复合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保障产业项目空间需求和实体经济振兴发展。

四、你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规划》实施保障工作,将《规划》纳入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系,进行动态更新维护。

要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1日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网上咨询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青政发[2000]03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青政发[2000]03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青政发[2000]03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1999年9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1999]491号文件批复同意《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印发给你们。

为切实做好《总体规划》的实施工作,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执行。

《总体规划》是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

各级各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要始终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的方针,切实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土地宏观调控目标体系,把《总体规划》中的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员,增强计划的协调性、政策性和导向性,实行目标责任制,保证《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

二、搞好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

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编制修订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确保总体规划的贯彻执行落到实处。

城乡规划建设及各类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规模都要符合《总体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审批用地。

三、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实现规划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目标之一。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修订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落实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和各级控制性指标,建立健全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监控体系和土地利用调控体系,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2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2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2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规划和计划的调节作用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不断丰富完善全市国土规划层级体系,开展重点功能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

开展规划实施动态评价和年度检查,积极探索实施土地规划与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相适应的评估和修改机制。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国土资源、规划、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城乡建设、环保、人防等部门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地下空间资源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加快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

二、提高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制定的科学性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重点建设项目;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社会民生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扶贫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满足节地型产业、节地型城镇和节地型企业用地需求;支持蓝色高端新兴、十个千万平米、工业十条千亿级产业链项目用地,统筹考虑中小企业发展需求。

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制定如下规定:一、补偿范围。

1. 地上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作物等。

2. 补偿范围涵盖征地所造成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作物等的损失及其附带的损失。

二、补偿标准。

1. 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包括建筑物本身的价值、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等。

2. 设施、树木、作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包括设施的修复费用、树木的补偿价值、作物的收益损失等。

三、补偿计算方法。

1. 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计算方法为实际价值乘以相应的补偿比例。

2. 设施、树木、作物的补偿计算方法为实际价值减去残值后的损失金额。

四、补偿程序。

1. 征地补偿应当依法进行评估,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 征地补偿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 征地补偿应当依法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规定。

1. 征地补偿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或者少付。

2. 征地补偿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财产权,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违法变更补偿标准和程序。

六、补充条款。

1. 本文所称补偿标准指的是青岛市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补偿标准。

2.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征地补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协商,但不得低于本文规定的补偿标准。

七、附则。

1.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至新的补偿标准出台。

2. 对于违反本文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即是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执行,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青政办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3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步伐,完善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以下简称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和监督,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仍存在着补偿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使用不公开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存在贪污、挪用、挥霍土地征收收益现象,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加强土地征收收益规范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失地失业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的关键措施,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的重要行动,也是深入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切实解决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

二、严格落实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

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2号拆迁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2号拆迁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2号拆迁公告为加快我经济区建设,改善旧城区环境,提高我经济区招商引资竞争力,同时为改善区内居民和周边企业职工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决定实施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2号项目建设工程。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搬迁,现发布搬迁公告。

一、搬迁范围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2号规划范围内,东至开放大道、西至盐湾河、南至富成路、北至盐湾河。

凡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均应于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由我经济区安排拆除公司进行拆除,并把现场清运干净。

二、此次搬迁工作,具体由市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搬迁期限及有关事项1、搬迁期限。

自2015 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

在上述期限内,被搬迁人须签订搬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离。

2、被拆迁人对搬迁补偿安置持有异议的,有搬迁安置办公室复核或由搬迁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X 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搬迁的执行。

3、被搬迁人应服从城市规划、建设的大局,积极配合进行搬迁。

凡是于x月x日前拒不搬迁或搬迁主管部门已作出裁决,拒不搬迁的,将依法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仍不搬迁的,依照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申请XXX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凡无理取闹、干扰搬迁工作顺利进行、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有司法部门依法予以制裁。

四、搬迁补偿及有关事项1、前期已对搬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进行了分类踏勘和测算,根据区位因素和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及市场价格因素,依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确定了对现有搬迁物的估价技术要素和技术参数,并据此对搬迁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了评估。

所有搬迁物的补偿情况及安置意见,自本公告发布后由搬迁工作人员通知被搬迁人。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30•【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征地公告[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4]13号)2014年3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282号)批准征收我市城阳区土地87.0221公顷;2014年4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2批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301号)批准征收我市城阳区土地20.8681公顷。

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017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二: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017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三: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031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四: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罗圈涧社区。

土地面积为0.0104公顷,其中崔家沟社区0.0009公顷(全部为耕地),罗圈涧社区0.0095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五: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232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六: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青征公告〔201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青征公告〔201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青征公告〔2015〕5号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1.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海尔路以东、深圳路以西、株洲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中韩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韩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2.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海尔路以东、株洲路以南、保张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中韩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韩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3.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株洲路以南、青银高速公路以西、科苑经四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4.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科苑纬四路以南、新宏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5.地块五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科苑纬四路以南、枣山东路以西、地块四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6.地块六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松岭路以东、李宅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枯桃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7.地块七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松岭路以东、辽阳东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5.30
•【字号】鲁政字〔2020〕74号
•【施行日期】2020.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
省自然资源厅:
你厅《关于呈请批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请示》(鲁自然资〔2020〕140号)收悉。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永久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研究明确。

二、《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你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批复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同时停止执行。

三、本文件出台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四、你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按照同地同价、维护权益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价格,确保征收土地程序合法,补偿资金到位,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30日。

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宋成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宋成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宋成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2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金龙林桦刘力铭【审理法官】蒋金龙林桦刘力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宋成安【当事人】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宋成安【当事人-个人】宋成安【当事人-公司】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杜晓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王丹北京创律师事务所;高航北京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杜晓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王丹北京创律师事务所高航北京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新红杜晓王丹高航【代理律所】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被告】宋成安【本院观点】一、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青岛市人民政府[2014]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涉案土地位于上述征收公告范围内,已批准实施的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由镇(街道)组织被征地村(居)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场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拒绝履行(不履行)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证明责任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在原审提交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并随卷宗移送本院。

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在原审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同意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

被上诉人陈述称在1989年取得了宅基地后修建了4间房屋,并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证。

拟征地公告有效吗,什么是征地公告

拟征地公告有效吗,什么是征地公告

一、什么是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是征地正式批准之后作出的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目的是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已经被批准征收,如果被征地农民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等法律救济。

征收公告是在征收土地批准后要依法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如果看到征收公告后,对于征收土地及补偿有异议,要及时的在法定期限内维权。

拟征地公告有效吗,什么是征地公告二、拟征地公告有效吗拟征地公告有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拟征地公告作出了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对于关于拟征地公告,被征收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拟征地公告发生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此时征收工作尚未正式开始,拟征地公告实际上是提前告知各位被征收人此地要开始进行征收。

(2)拟征地公告应该包括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

(3)在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期望提高补偿,抢栽抢种抢建。

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不予补偿。

(4)在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后,各位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听证,当地自然资源局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在听证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对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提出自己的异议。

(5)拟征地公告法律没有规定期限,但各位被征收人可以为后续的征收做一些准备工作。

例如:整理好自己的权属证书,证件丢失的尽快依法补办,了解土地征收中的一些基本程序,学习重要的法律法规,知道自己在土地征收进程中享有哪些权利,了解具体的法律救济途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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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
地公告[2014]12号)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征地公告[2014]1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29
【实施日期】2014.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征地公告[2014]12号)
2013年6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2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3〕344号)批准征收我市李沧区、崂山区土地75.4252公顷。

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宗地一:位于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广水路以南、毛杨路以东,涉及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北王家上流社区、南王家上流社区。

土地面积为0.1710公顷,其中北王家上流社区土地0.0130公顷(果园0.0013公顷、农村道路0.0117公顷),南王家上流社区土地0.1580公顷(农村道路0.0247公顷、独立工矿0.1333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务用地。

宗地二:位于李沧区东部世园大道以北、崂山区纵五路以西,涉及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杨家上流社区、崂山区北宅街道办事处西陈社区。

土地面积为6.1483公顷,其中杨家上流社区土地0.6852公顷(果园0.1302公顷、其他草地0.5550公顷),西陈社区土地5.4631公顷(耕地3.1296公顷、园地1.7922公顷、有林地0.0273公顷、其他草地0.1098公顷、农村道路0.0727公顷、水库水面0.3315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商住用地。

宗地三:位于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毛杨路以东、世园大道以南,涉及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南王家上流社区、北王家上流社区、杨家上流社区、毕家上流社区。

土地面积为7.3670公顷,其中南王家上流社区0.2622公顷(全部为园地),北王家上流社区
0.0461公顷(全部为园地),杨家上流社区6.1632公顷(园地6.1550公顷、设施农用地0.0082公顷),毕家上流社区0.8955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土地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宗地四:位于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毛杨路以西、世园大道以南,涉及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南王家上流社区、杨家上流社区。

土地面积为5.4523公顷,其中南王家上流社区5.2367公顷(耕地0.8241公顷、园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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