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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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精神,规范与完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嘉兴市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55号)文件精神,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形式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采取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但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与货币补贴两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同时申请。市房委办根据本年度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名额、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人数,确定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的名额,由申请对象按照摇号得到的顺序自主选择实物购房或货币补贴,直到名额选完为止。

实物购房是指申请对象在政府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内选定购买住房。

货币补贴是指申请对象在市区范围内(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建制镇)的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普通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一部分补贴资金,所购住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原则

1.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政府优惠的其他政策性住房。

2.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3.本次经济适用住房(指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下同)申请中家庭的三种类型是指: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

在33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2)如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33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三、申请对象

(一)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具有市区城镇(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建制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含)。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2.申请对象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带小孩或丧偶带小孩)、年龄在33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年龄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含)。如申请对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结婚、离婚日期分别为公告受理之日前。

3.属低收入家庭,即申请对象家庭年度收入(家庭成员工薪或劳务收入扣除“养老金、失业金、公积金、税金”后)在市区2008年度户均收入的80%以下(含)。

“市区2008年度户均收入的80%以下”是指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实际申请人数×80%计算。(2008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177元)

4.申请家庭以家庭申请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独身子女按单人计,下同)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

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年收入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5.现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在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后,须退出

承租的公有住房。

6.申请家庭成员无农村宅基地。

(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选择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2.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3.2004年1月1日(含)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住房。

4.对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三)以下两种情况,可不计入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如申请对象属于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双方除该套房改房外无其他房屋,在公告受理截止日前申请对象已将原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套房屋住房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需提交公证书)。

2.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因家庭经济困难将原私有住房出售,将售房款或拆迁货币安置款用于以上家庭救济,并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四、申请认定

(一)受理。申请对象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到集中受理点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如实填

写《嘉兴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盖有嘉兴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及复印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及复印件;如属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如属单位集体户口,则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3.单位收入及住房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住房分配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有无宅基地及建房证明。

4.申请对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和产权单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

5.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

6.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上出现的房屋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对象有职务(科级或科级以上)或职称(中级或中级以上)的,提供相应的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职称证书与单位聘任证书及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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