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报价、变更价款结算价与合同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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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中不平衡报价的识别与控制

工程招投标中不平衡报价的识别与控制

工程招投标中不平衡报价的识别与控制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也获得了更多的发展机会。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采取了招投标机制,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投标人既要维持投标报价的竞争力,又想获得利润,必将会采取各种投标策略,尽量降低或转移风险,其中不平衡报价就是投标人利用量变价不变的结算原则,通过低价中标,而后获得更多利润的一个最为有效的途径。

本文就工程招投标中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简要的论述,总结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识别机制以及控制措施,希望能够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不平衡报价识别的准确性,减少不平衡报价现象的出现,积极推进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建筑业;招投标;不平衡报价;识别与判定不平衡报价是一个工程项目在保持总价不变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将某些项目的单价定的比正常水平高些,而将另一些项目的单价定的比正常水平低些,以保证在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的前提下,达到“早收钱”、“多收钱”的目的,以期在结算时获得更理想的经济效益的一种投标策略。

不平衡报价掩盖了工程实际投资成本,若招标人不能及时准确识别和防范,必将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不平衡报价增大了项目建设的风险,不利于业主选择最具实力的承包商,容易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投资失控,扰乱招投标的正常进行,给建筑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带来了负面影响。

一、工程招投标中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原因2003年7月1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

这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计价方式由以往的“总价合同”向“单价合同”的转变,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控制方式由传统的“量价合一”的计价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模式的重大转变。

计价模式的转变必然导致报价策略的改变。

不平衡报价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常用的投标报价策略。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设单位承担着“量的风险”,施工单位承担着“价的风险”。

案例解析不平衡报价

案例解析不平衡报价

案例解析不平衡报价案例解析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是指: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各部分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的投标报价的方法。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价格的形成机理市场化环境中建筑产品的价格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形成市场价格,通过投标机制,承包商之间根据各自所预期成本、预期收入、预期收益报价,这种相互竞争降低了工程价格,无疑有利于投资者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其机理如下图二、招投标中的投标策略-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的前提:单价合同.FIDIC合同是单价合同,它强调量价分离”即使投标人总报价相近,但由于报价时B.Q单中各个子目的单价不同,也会导致承包商的获利有所差异。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的颁布,为承包商不平衡报价提供了平台。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 4.0.3款规定“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FIDIC合同在《投标者须知》中都会明文规定,合同单价的地位高于一切。

对于采用不平衡报价中标后,出现变更工程的结算方式是,仍然采用中标时的综合单价计算总价。

想要更多造价交流请点筑龙网工程造价http:2008《清单规范》中可以利用不平衡报价的条款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8.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或双方确认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计算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

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

办理结算时,按照实际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计算。

J工程量清单项目结算价二实际工程量>合同约定或确认调整后的综合单价J不平衡报价2008《清单规范》中可以利用不平衡报价的条款.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量型不平衡报价,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可适当提高单价。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确定方法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确定方法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确定方法
一、变更的原因和原则
工程变更通常由以下原因引起:设计调整、施工条件变化、材料价格波动、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等。

在处理变更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变更后的合同价款能够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造价。

二、变更的申请与确认
1. 施工单位在发现需要变更的情形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业主,并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预估的增减费用。

2. 业主在接到变更申请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 双方应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明确变更的内容、范围及影响。

三、价款的计算方法
1. 变更增加部分:根据变更的具体内容,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或参照相关行业标准,计算出新增工程量的价款。

2. 变更减少部分:对于减少的工程量,应按原合同单价扣除相应的费用。

3. 综合调整:将增加和减少的费用进行综合计算,得出变更后的合同总价。

四、价款的支付
1. 变更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在变更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

2. 支付时应扣除已支付的预付款、进度款等,避免重复支付。

3. 如有争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五、其他事项
1. 双方应保留好所有与变更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作为日后结算和纠纷处理的依据。

2.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或施工内容,未经书面确认的变更无效。

六、结语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双方共同协作,确保变更合理、价格公正。

通过上述范本,可以帮助双方在工程变更发生时,有序地进行价款的调整和确定,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同时维护各自的权益。

49.不平衡报价

49.不平衡报价

三、不平衡报价投标策略实现创收的三大途径
报价技巧:
适当降低材料价格,而抬高其他项目报价,使材料价格 变化未超过5%,避免施工中获得材料款减少。
投标报价时:市场价格:350
报价:340
-5.71%
-2.94%
施工时:市场价格:330
若以单价340元报价,材料变化幅度为2.94%,按合同不需对花岗岩单价进行调整。
某市政道路边坡防护工程原设计为三级边坡 防护,承包商为了中标而将基坑开挖单价报低,回 填土单价报高,采取低价策略。在施工过程中发 生了大面积山体滑体,施工单位于是提出设计变 更要求,改为五级边坡防护,减少开挖量和增加回 填量,以达到不平衡报价的目的。
三、不平衡报价投标策略实现创收的三大途径
不平衡报价与工程索赔的配合
谢谢观看
三、不平衡报价投标策略实现创收的三大途径
调整报价前,按实际降低的材料价结算,花岗岩工程款结算价为: 330×3250=1072500(元)
调整报价后花岗岩工程款结算价为: 340×3250+10×3250=1105000+32500=1137500(元)
调整报价后比调整报价前多结算工程款: 1137500-1072500=65000(元)
利用踏勘现 场识别的风

根据踏勘现场的地形、 地貌资料, 结合招标文件提 供的相关信息, 若在实际施工中地质发生了变化( 开挖土 石方变化、 地基处理、 换填土石、 桩基等 ) , 现场签证 估计可能会增加工程量时, 可提高其报价单价。
三、不平衡报价投标策略实现创收的三大途径
案例 不平衡报价与利用招标文件缺陷导致变更的配合.
二、招投标中的投标策略-不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的前提:单价合同

不平衡报价法的应用及注意问题

不平衡报价法的应用及注意问题

不平衡报价法的应用及注意问题不平衡报价法是基于工程量清单的固定总价或单价合同模式下,在国际工程项目投标总价确定后,在保持总价不变的情况下,为承包商根据招标文件或项目经营的需要调整投标文件中的项目某些分项的报价,或调整某些分项报价的费用组成的费率,今后变更索赔打下基础。

国际工程招标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量价分离”为承包商进行不平衡报价提供了可能,发包、承包双方利益不一致促使不平衡报价的发生。

承包商进行不平衡报价是主要考虑的因素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提前收回工程款,减少财务费用;预测实际工程量的变化,获得额外的经济效益;通过合理调整报价中某些项目来使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正常运行,减少经营风险,并使承包商处于有利地位。

不平衡报价的主要方法国际工程不平衡报价法的主要方法见表1前期工作分部分项适当调高单价;后期工作成本项适当降低单价;单项总价项目往往不能准确预测地下情况,业主所列的工程量常常偏少,需适当提高单价;项目执行中预计工程量可能会增加的项目,调高单价;反之,降低单价;工程款结算收入时间,能早结算回来的项目,适当调增单价,反之,要调低单价;适当提高计日工资和零星机械台班单价。

因为这些价格并不包括在投标总价中,未来按实际结算可额外获利等;单价分析表中,管理费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利润费率适当降低,便于今后的管理费用的索赔计算支持。

不平衡报价的应用策略一、前期项目,早回收工程款,进行不平衡报价将在工程前期完成的工程项报价调整为高于实际价格,而在工程后期完成的工程报价调整为低于实际价格。

某国际工程采取不平衡报价的方法报价调整见表2。

通过上述调整,总报价3425万美元并未改变,将本应在后期完成的混凝土报价中的65万美元加到前期完成的施工动员的报价中。

一旦中标,当承包商完成了施工动员尚未开始永久工程施工时,即可早获得业主65万美元的施工动员工程款。

可见,这一方法运用得好,可使商业经营上的所谓“早收晚付”黄金原则得以实现,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规律承包人将减少前期资金的投人量,进而达到降低流动资金使用利息,减少资金压力,有效规避工程实施风险的效果。

不平衡报价、变更价款结算价与合同价确定

不平衡报价、变更价款结算价与合同价确定

不平衡报价、变更价款结算价与合同价确定曹金江■工程投标中的不平稳报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50500-2003)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合同计价方式由以往的总价合同向单价合同的转变。

它既代表着我国工程计价技术的重大进步,同时也给投标人尽早收回工程款,提升治理效益,进行不平稳报价提供了平台。

所谓不平稳报价是有关于常规的平稳报价而言,它是在总的报价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与正常水平相比,提升某些分项工程的单价,同时,降低另外一些分项工程的单价的一种报价方法。

其目的是为了尽早收回工程款,增加流淌资金,有利于施工流淌资金的周转;另一方面是为了获得额外的利润。

一、不平稳报价的原则不平稳报价的差不多原则是保持正常报价水平条件下的总报价不变。

由于工程设计深度或设计单位等各方面的缘故,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清单工程数量的精确度往往不高。

分析投标报价时,对那些估量实际工程数量将增加的分项工程适当调增单价,对那些估量实际工程数量将减少的分项工程适当调减单价;关于早期完成的分项工程适当调增单价,关于后期完成的分项工程适当调减单价。

二、不平稳报价的数学模型假设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存在n个分项工程可进行不平稳报价,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为:A1,A2,…,An,正常报价为:U1,U2,…,Un,经研究分析后,其相应的分项工程估量工程数量为:B1,B2,…,Bn,报价经不平稳调整后为:V1,V2,…,Vn,则不平稳报价的数学模型为:不平稳报价的估量额外收入为(不含因早期额外收入工程款而获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三、不平稳报价的方法1、提升早期工程单价,降低后期工程单价。

在投标报价中,关于那些需要分摊到各个分项工程中去的各项费用,如投标期间的费用、工程贷款和利息、开办费等等,尽量分摊到早期完成的分项工程中;甚至对某些分项工程的直截了当成本也适当地进行调增、调减。

如某单位在某特大桥工程投标中,其临时工程没有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将临时工程的费用大部分分摊到了钻孔桩和下部工程中,少部分分摊到了板梁预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成效。

不平衡报价引起“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成因及分析

不平衡报价引起“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成因及分析

PAQS2013-P353不平衡报价引起“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成因及分析Caused by the unbalanced quotation " low price, high settlement " causesand analysis徐海旭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下属新开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Nanjing city water company under the new open-source Engineering IndustrialXinkaiyuan Manager摘要:一些发包单位盲目追求低价中标,而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中得以生存,压低造价甚至把报价压到成本价以下,直接导致恶意不平衡报价的产生。

不平衡报价作为一种报价策略被广泛地运用,而恶意不平衡报价,将使建设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投标方在施工中想方设法谋求变更,最终提高工程结算价,使之利益最大化,而使业主蒙受损失,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症下药的从招标全过程及施工过程中的几个方面分析其成因及解决的办法。

关键词:恶意不平衡报价,非良性竞争状态,对症下药Abstract:Some awarding units blindly pursue low price,while the contracting units in order to survive in the competition,to reduce the cost and even the price dropped to below cost,the direct cause of malicious unbalanced bid generation.Unbalanced quotation as a bidding strategy is widely used,and the malicious unbalanced quotation,will enable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in the non benign competition,the contractor in the construction, try various devices to seek change,finally to improve the project settlement price,to maximize the benefits,the damages sustained by the employer,harm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This paper will be acts according to the situationfrom several bidding process 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and the analysis of its causes and SolutionsKeywords:Malicious unbalanced quotation;Non benign competition ;Acts according to the situation国标清单计价规范己于2003年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通过近10年的具体实践,也发现了一些新问题。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确实定与调整导语:随着我国的经济开展,根本建立作为重要的产业支柱在国民经济开展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健全,保证经济开展的顺利进展。

(1)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表达风险共担的原那么。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详细调整方法可按下述原那么执行: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历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

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假设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假设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工程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作适当调整。

(2)固定总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但工期在一年以内,合同总价在5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者错误,否那么,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3)可调价格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

确实需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1)按综合单价的包干形式结算,在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承包工程的单价是按综合单价包死,不能调整,不管市场涨跌均不能调整,如合同约定钢筋制安费按5000元/吨,那么竣工时就只能按5000元/吨结算,不管你实际购置时的费用是4000元/吨还是6000元/吨,均只能按5000元/吨结算,这就是按综合单价包干。

关于不平衡报价的约定

关于不平衡报价的约定

关于不平衡报价的约定
不平衡报价是指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为了获得更高的中标概率,有策略地调整工程量清单内部分子目单价的行为。

这种报价模式强调量价分离,即工程量和单价分开,投标时投标人报的是单价而不是总价,总价是单价乘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仅仅用于招标时的暂估量),最终结算的工程量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

关于不平衡报价的约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防止不平衡报价的约定: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若投标人细目单价超过参
考单价的一定正负百分比视为不平衡报价。

建设单位如果对不平衡报价不加以控制,会大幅增加工程费用,影响工程合同的履行。

2.单价调整的约定:对于某些细目的单价,如果招标文件中未做约定,但实
际发生变化的细目数量超过±25%,且导致金额增减变化超过±2%,应对单价进行调整。

总的来说,不平衡报价是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的自然衍生行为。

因此,在制定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如何防止和应对不平衡报价的出现,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和甲乙双方的利益。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是建筑工程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方面,用于处理项目执行中发生的设计变更、规范变更或工程量的变化。

正确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对于确保项目成本控制、避免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的确定通常遵循以下几种方法:1. 预定单价法:- 这种方法适用于合同中已经预定了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当工程需要变更时,根据预定的单价和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出变更工程的合同价款。

2. 类似项目单价法:- 如果变更的工程项目在原合同中未预定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来确定。

这要求比较与变更工程性质相似、时间相近的其他项目或工程的合同单价。

3. 实际成本加成法:- 通过计算变更工程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如材料、人工、机械使用费等)并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风险费和利润等间接费用来确定变更合同价款。

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变更工程复杂、难以预估的情况。

4. 总价协商法:- 当变更工程的范围和影响较大,或者使用其他方法难以合理确定价款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变更合同总价。

5. 补偿平衡法:- 若变更工作中既有增项也有减项,可以对增减项分别评估,然后进行平衡处理,确保最终的变更合同价款反映了实际的工程量增减情况。

在确定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时,通常需要遵守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同时基于充分、合理的资料和信息做出决策。

合理确定变更合同价款有利于合同双方维护合法权益,减少因工程变更引发的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可能需要通过谈判和协商,在满足合同和法律规定基础上,找到既公平又实用的解决方案。

当涉及到工程变更的处理和合同价款的确定,有几个重要的实践考虑和步骤,这有助于保护项目各方的利益并促进项目顺利实施:1. 详细记录和通报变更:- 工程变更通常需要详细记录,包括变更的原因、范围、预期的影响以及预计的成本。

所有这些信息都应该及时且清晰地通报给所有相关方,确保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2. 评估变更的影响:- 在执行任何成本估算之前,重要的是要对变更可能对项目整体进度、成本以及质量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是建筑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合同双方的权益,需要仔细分析和认真操作。

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明确的原则,以保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1.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应当依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工程量、工程周期、材料设备价格、人工费用等因素,结合市场行情和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

2. 合同双方应当依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明确工程项目的计量和支付方式,包括预付款、进度付款、竣工结算等方式。

3. 合同双方应当明确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和调整方式,包括材料价格波动、工程量增减、工程周期变化等因素,以保证工程合同价款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二、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1. 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因素和调整方式进行调整。

2. 材料价格波动是影响工程合同价款的重要因素之一,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和合同约定,确定材料价格的调整方式和调整时间。

3. 工程量增减是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合同双方应当明确工程量增减的计量方式和支付方式,以保证工程合同价款的准确性。

4. 工程周期变化也是影响工程合同价款的一个重要因素,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工程周期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和调整时间。

三、工程合同价款确定的注意事项1. 合同双方应当充分沟通,明确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方式,以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

2. 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合同价款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合同双方应当加强对工程合同价款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总之,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是建筑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合同双方充分沟通,明确合同约定,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一、合同价款的确定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格,双方根据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格,双方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目前常用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有以下3种:(1)单价合同。

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首先约定完成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的固定单价,或者在约定了固定单价的基础上,又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可以调整部分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相关条款,其次是双方暂定或者核定工程量,然后核算出合同总价。

工程项目竣工后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固定单价不调整的合同称为固定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虽然图纸不完备但是采用标准设计的工程项目。

固定单价可以调整的合同称为可调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长、施工图不完整、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工程项目。

(2)总价合同。

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将工程项目的总造价进行约定的合同。

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工期短(一般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

可调总价合同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法律、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合同;适用于工程规模大、技术难度大、图纸设计不完整、设计变更多,工期较长(一般在一年之上)的工程项目。

(3)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适用于灾后重建、紧急抢修、新型项目或对施工内容、经济指标不确定的工程项目。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引起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调整因素和程序做出了以下规定: 以下事项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审结项目中的极端不平衡报价问题及处理

审结项目中的极端不平衡报价问题及处理

审结项目中的极端不平衡报价问题及处理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江苏盐城 224005)摘要: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施工单位利用不平衡报价攫取额外利润的现象已屡见不鲜,特别是结算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发生较大偏差时,机械套用相关规范公式的结算方式,会使业主蒙受着巨大损失。

通过实际案例中的数据对比、分析,解剖不平衡报价极端行为攫取高额利润的原因,探讨相对合理的施工结算方式,提出极端不平衡报价问题的规避建议。

关键词:工程量偏差;不平衡报价;造价结算The problem and treatment of unbalanced quoted price in thecompleted audit projectLin Baoping(Jungian Renhe Zhongheng engineering consulting Real EstateAppraisal Co., Ltd,Yancheng Jungian 224005)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project settlement, it is common for construction companies to grab extra profits by using unbalanced quotation. Especially when there is a big deviation between the settlement quantity and the bidding quantity, the owner will suffer huge losses by applying the settlement method of relevant standard formula.Through the data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of actual cases, this paper dissects the reasons for the extreme behavior of unbalanced quotation to grab high profits, discusses the relatively reasonableconstruction settlement method, and puts forward the avoidance suggestions of extreme unbalanced quotation.Key words: Engineering quantity deviation; unbalanced quotation; Cost settlement1引言当前,各类工程结算广泛使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使得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为主的招投标模式成为目前市场竞标主流。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确定任何工程变更指令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并明确指出变更的内容、范围及原因。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共同确认变更事项,并在变更指令书上签字盖章。

对于变更后的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实际变更内容进行重新核算。

这包括对原材料、人工、机械使用等各项费用的详细计算,确保每一项费用的变化都能够得到合理的体现。

评估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若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延长,可能涉及到间接成本的增加,如管理费、设备租赁费等。

这部分费用也应当纳入合同价款的调整之中。

考虑到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双方应当就风险分担进行协商。

例如,如果变更是由设计错误引起的,那么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额外费用。

进一步,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工程项目,可能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变更后的合同价款进行审核。

这有助于确保价款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确定了新的合同价款后,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后的合同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关键条款。

补充协议一旦签署,便具有与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了预防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建议在合同中预先设定一个争议解决机制。

这可以是仲裁、调解或者法院诉讼等方式。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它涉及到成本核算、风险评估、法律条款等多个方面。

通过上述范本,我们可以看出,只有通过严谨的程序和公正的评估,才能确保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的合理性,从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每个工程项目都有其独特性,因此在确定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用上述原则和方法。

同时,保持沟通的透明度和及时性,也是避免争议和促进工程顺利进行的关键。

工程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如何

工程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如何

工程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如何在进行工程发包时,工程的发包方与承包方需要就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签订书面的工程建设合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会对工程的价格等进行明确的规定,那么,工程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如何?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工程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如何1、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二、工程款包含哪些内容建筑工程价款包括以下方面:1、预付款。

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

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进度款。

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

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1)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2)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3)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3、结算款。

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

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

报价的几大方法和策略

报价的几大方法和策略

报价的几大方法和策略策略一:不平衡报价法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报价方式,它是指在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时,通过抬高或降低不同分项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经济效益的报价方式。

优点:1.通过对项目前期、回款快的分项提高价格,能够保证供应商的现金流,尽早得到回款。

2.通过对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提高单价,可以在最终结算时获得更多的盈利;对预计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也可以提高单价。

3.对于后期的、回款慢的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报价以保证整体价格的稳定;对于后期需求会减少的项目,也可以适当降价避免实际结算产生损失。

弊端:1. 不平衡报价法的不可控因素较多,要求对项目清单、现场情况、当地政策、招标方背景等方面都有一定了解和把握,不适合新手操作。

2. 由于实践中存在最终结算价和报价差异巨大严重损害招标方权益的情况,法律法规对不平衡报价法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只有特定项目可以调价,调价必须在一定范围内;3. 不平衡报价如果价格设定不合理,会被其他竞争对手提出质疑,严重的会导致废标。

策略二:多方案报价法对于部分工程范围不明确,条款不清楚或者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的项目,投标人可以在充分估计投标风险的基础上采用多方案报价法。

多方案报价法是指在标书中针对原招标文件给出一个价格,再对项目进行合理的预判和修改,提出如果修改了招标文件中某要求,标价就可以降低为多少多少,即给出一些备注的价格。

优点:对信息不明确的项目给出直接的报价和加注解的低价,能够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降低投标风险。

弊端:1. 多方案报价法只适合部分项目,适用范围有限;2. 采用这种报价法要求对项目进行评估,判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并给出预期的价格,投标的工作量较大。

策略三:无利润报价法虽然大家都希望报价能保证一定的利润,但在缺乏竞争优势的情况下,不得已时也可以考虑牺牲利润来获得中标机会。

优点:1. 有利于打开市场,比如先通过低价获得首期工程,在履约过程中为第二期工程创造竞争优势,在后续工程实施中获得利润;2. 有些单位需要获得业务来维持公司的日常运转,即使没有利润,也可以暂时缓解经营压力,渡过难关。

不平衡报价的结算公式(总结)

不平衡报价的结算公式(总结)

不平衡报价的结算公式最终结算价: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实际量+(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招标工程量*1.1+(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实际量-1.1*中标量)。

当然如果标底价较合理重新组价可以用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采用这种方式合情合理,结算实际意义大于理论意义即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实际量+(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招标工程量*1.1+(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实际量-1.1*中标量)。

如已按投标单价计算,再进行价格调增调减的公式: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际量-1.1*中标量)。

当然如果标底价较合理重新组价可以用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采用这种方式合情合理,结算实际意义大于理论意义即: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际量-1.1*中标量)。

上述公式是既减亦加的公式。

如只减不增,则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为正时则不计。

工程变化幅度超过±10%且投标单价与下浮后的标底单价相比变化幅度在±15%以上时,实际工程量按投标价结算后,须对多出的工程量或少做的工程量以按以公式进行调整: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际量-1.1*中标量)。

合同价款确定和调整

合同价款确定和调整
出题套路:程序挑错,判断题。出现日期或完工后再报价。
合同价款确定和调整
●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 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 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 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 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 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 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 注:过错方不利原则。
合同价款确定和调整
● (八)暂估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 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价款 的确定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乙方:人窝机窝,人损机损; 甲方:主体,工期,待用材料设备,清理修复,不要管理和保卫人员。
合同价款确定和调整
● (十)提前竣工(赶工补偿)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 (1)工程发包时,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 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表示 增加赶工费用。 ●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 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 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不平衡报价的结算公式(总结)

不平衡报价的结算公式(总结)

不平衡报价的结算公式最终结算价: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实际量+(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招标工程量*1.1+(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实际量-1.1*中标量)。

当然如果标底价较合理重新组价可以用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采用这种方式合情合理,结算实际意义大于理论意义即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实际量+(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招标工程量*1.1+(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实际量-1.1*中标量)。

如已按投标单价计算,再进行价格调增调减的公式: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际量-1.1*中标量)。

当然如果标底价较合理重新组价可以用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采用这种方式合情合理,结算实际意义大于理论意义即: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际量-1.1*中标量)。

上述公式是既减亦加的公式。

如只减不增,则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为正时则不计。

工程变化幅度超过±10%且投标单价与下浮后的标底单价相比变化幅度在±15%以上时,实际工程量按投标价结算后,须对多出的工程量或少做的工程量以按以公式进行调整: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际量-1.1*中标量)。

不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 的类型 设计图纸不 明确
变动 趋势 增加 工程 量
不平衡 结果 单价高
实施不平衡报价的手段 (1)利用施工中的不确 定因素如施工配合比, 施工条件,施工方法、 施工材料、施工措施等 变化而导致分项工程的 变化,想方设法提出变 更要求或创造条件争取 变更,利用变更抬高低 价项目的价格,增多高 价的项目工程量。 (2)结合设计及现场的 实际情况调查单价。根 据对招标文件的研究和 对工程清单的核对,以及 对现场踏勘所掌握的资 料,适当调整某分项工程 单价。
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 4.8.4分部分项工程费 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 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 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 程量,合同约定的综 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 合单价或双方确认调 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整后的综合单价计算。
不平衡报价
08《计价规范》中很多条款都给不平衡报价创造了机会,它 们的对应关系如下: 清单条款 一、 08 《计价 规范》下的承 包商的投标策 略 二、 08 《计价 规范》下承包 商变更、现场 签证策略 三、《08计价 规范》下承包 商价款调整策 略 四、《08计价 规范》下承包 商索赔策略 4.5.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 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不平衡报价的表现形式

单价低
(1)在评标中某清单分项 工程报价采用严重不平衡 报价,有可能被评价为低于 成本价(异常报价)进而视 为非实质性响应报价而影 响中标。
清单工程量 不准确
增加 减少
单价高 单价低
(1)投标者对工程量 变化估计不足或有严重错 误时,将会出现与预定目标 有偏差甚至相反的结果。 (2)业主可能在招标 文件/合同中规定,对工程 量的准确性不负责。把“ 量”的风险也由承包商负 责。 (3)工程进度款的支 付承包商处于相当不利的 位置由于有了工程量的暂 定数,业主支付进度款按 照暂定量的比例进行付款 ,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又 超过暂定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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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报价、变更价款结算价与合同价确定曹金江■工程投标中的不平衡报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50500-2003)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合同计价方式由以往的总价合同向单价合同的转变。

它既代表着我国工程计价技术的重大进步,同时也给投标人尽早收回工程款,提高管理效益,进行不平衡报价提供了平台。

所谓不平衡报价是相对于常规的平衡报价而言,它是在总的报价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与正常水平相比,提高某些分项工程的单价,同时,降低另外一些分项工程的单价的一种报价方法。

其目的是为了尽早收回工程款,增加流动资金,有利于施工流动资金的周转;另一方面是为了获得额外的利润。

一、不平衡报价的原则不平衡报价的基本原则是保持正常报价水平条件下的总报价不变。

由于工程设计深度或设计单位等各方面的原因,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清单工程数量的精确度往往不高。

分析投标报价时,对那些预计实际工程数量将增加的分项工程适当调增单价,对那些预计实际工程数量将减少的分项工程适当调减单价;对于早期完成的分项工程适当调增单价,对于后期完成的分项工程适当调减单价。

二、不平衡报价的数学模型假设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存在n个分项工程可进行不平衡报价,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为:A1,A2,…,An,正常报价为:U1,U2,…,Un,经研究分析后,其相应的分项工程预计工程数量为:B1,B2,…,Bn,报价经不平衡调整后为:V1,V2,…,Vn,则不平衡报价的数学模型为:不平衡报价的预计额外收入为(不含因早期额外收入工程款而获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三、不平衡报价的方法1、提高早期工程单价,降低后期工程单价。

在投标报价中,对于那些需要分摊到各个分项工程中去的各项费用,如投标期间的费用、工程贷款和利息、开办费等等,尽量分摊到早期完成的分项工程中;甚至对某些分项工程的直接成本也适当地进行调增、调减。

如某单位在某特大桥工程投标中,其临时工程没有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将临时工程的费用大部分分摊到了钻孔桩和下部工程中,少部分分摊到了板梁预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

2、按工程量变化趋势调整分项工程单价。

因为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基本上为暂定数量,实际工程量按施工图纸由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这样,某些分项工程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这也是进行不平衡报价的一个前提条件。

所以,投标人要仔细研究招标文件,找出预计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文件清单工程量差别较大的若干分项工程,来适当调增、调减其投标单价,在我们多次的投标代理服务实践中,一般单价浮动应控制在10%以内。

3、其他单价调整。

对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给出工程量的项目而要求报单价时,因其单价不影响总的报价,可高于正常水平,以备施工中发生该项目时,可获得较高的收入;对于计日工的报价,因其数量一般较小,其总计日工的价值对总的工程报价影响不大,也可适当提高单价。

四、计算机应用于不平衡报价当采用不平衡报价的项目较多时,我们可利用CCED制表软件或LOTUS电子表格软件中的函数运算和汇总运算来进行快速计算,特别是对单价进行多次调整时,尤为方便。

其表格形式如下: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数量单价合价数量单价合价C1 C2 C3 C4 C5 C6 C7 C8 C9 合计元表中:C6=C4×C5,C9=C7×C8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中常用的报价方法之一,运用得当,施工单位可获得较多的工程收入。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采用不平衡报价存在的风险,要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应该从多方面入手,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合理组织施工,从管理要效益。

■工程变更价款结算价的确定建设工程承发包招投标制度在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

招标确定的合同价款加上工程变更价款就构成了工程结算价。

但出于种种原因招标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相当繁琐,并且价值对应于合同总价来说,又微乎其微。

为了确定变更工程则需要查阅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工程标底、投标标函等大量资料,却发现互相矛盾而无从下手,最后只能由双方互相协商,对此固然无可非议,但总感觉有些结果是强加给承包单位的,很难让承包单位心服口服。

也给编制、审核人员带来了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有时甚至会出现工程变更价款还不够审核人员的工资的现象,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招标文件、设计文件、现行定额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缺陷,导致标底、标函互有出入,综述如下:一、标底、标函互有出入1、招标采用的设计文件不够详尽,导致工程量计算有误差。

主要表现在建筑与结构互相矛盾,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与现行规范相矛盾,标底、标函编制人员凭着自己的理解进行工程量计算,最后结果可能双方都对或双方都错,也有可能一方对一方错,项目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发生设计充更。

以任何一方的工程量作为变更价款的依据都显得不尽合理。

2、招标文件、招标说明本身不够严密,导致标底、标函互有出入。

主要表现在发包范围表述不明、甲供材料及特种材料如何处理规定不清晰。

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对这些部位进行了调整,确定此类变更价款需要调整原招标内容,此时,发现有不同的工作内容,不同的材料价格,而且有时出入较大,从而引发了纠纷。

3、招标时采用综合定额作为主要的计价依据,分项工程变更调整以单项定额还是以综合定额为依据。

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市除了在全国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编制了具有省市特色的单位估价表外还为了工作方便测定了综合定额,但按照单位估价表和综合定额的含量分别测算出的造价却不一致。

如某大型工程增加天棚吊顶,减少砼板底粉刷,减少的粉刷工程量既可采用综合定额“含量”分析,也可采用单项定额进行计算,但二者的结果有很大差距。

4、招标文件规定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取费标准。

导致施工利润低微,承包单位要求调整不合理的规定。

有时业主出于种种原因,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计取政策规定允许计取的风险费、包干费等各项费用。

施工过程中遇到材料价格猛涨等特殊原因,承包单位要求调整这些不合理规定,而业主却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不给予调整,导致双方经济利益分歧。

5、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的产生有设计变更、业主指令、现场签证等,而这些变更时有重复、错误、矛盾的现象发生,这也导致承包单位工程变更价款,而审核后工程变更价款为负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问题的解决通过多年实际工作,经过认真调查、分析,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上述问题。

1、提高设计人员的经济意识,提高设计文件的质量。

目前多数设计人员“重技术轻经济”,业主因为工程造价高于预期的工程造价而大幅度地调整施工图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现象可以通过限制合理造价委托设计,加强施工图概算来解决。

同时可通过召开图纸答疑会、设计单位内部自审等途径,尽量减少图纸不明确之处,把图纸的互相矛盾的方面解决在招标工作开展之前,为工程的招投标、施工打下良好的技术基础。

2、认真对待招标文件的法律地位,提高招标文件的质量。

招标文件作为约束双方行为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其特殊的法律地位,招标单位绝不可以为“招标”而招标或简单认为“我是业主,谁都得听我的”,把一些不合法的规定强加给施工单位。

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从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发包范围、材料供应等多方面做出严密而符合国家规定的说明。

特别是发包范围,如水暖与通风空调、人防工程与上部工程、主楼与裙楼的界限。

遇有特种材料可采用暂定价格或由投标单位进行市场询价的方法。

3、依据企业定额,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

工程量清单可由招标方(或具有编制工程量清单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全面地列出所有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项目,并对每个项目的性质给予描述和说明,以便所有承包单位在统一的工程数量的基础上作出各自报价,经承包单位填列单价,并为业主所接纳后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造价工程师确定变更工程量时就无需查阅标底、标函等资料,仅凭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也可轻松计算出各分项工程量的增减,也可避开综合定额“含量”引起的不必要纠纷。

4、采用以分项工程为计量单位的单价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采用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单价合同适用范围较宽,能合理分摊风险,可鼓励施工单位通过加强管理、提高工效等手段赚取利润。

综合工程单价的形成可由施工单位根据构成实体工、料、机消耗量和市场工、料、机价格得出成本,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均由承包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特殊材料可由招标文件明确暂定价格或由施工单位市场询价。

变更价款可由工程量乘上承包单位的单价即可,这样可使变更价款的确定变得更轻松。

5、明确工程变更的管理体制,避免互相扯皮。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由业主委托监理工程师统一管理工程变更,这可使工程变更符合实际情况、科学有绪,杜绝多头管理的情况发生。

6、加快工程招标管理系统和工程信息网络的开发、建设。

招标管理系统可包括市场信息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模块,各有关单位均可通过招标投标管理模块进行网上招标投标、通过工程造价管理模块完善工程量清单、标底、标函,发生工程变更时可将变更资料输入电脑,由电脑完成简单计算。

这样也可实现各方异地办公,轻松完成变更价款的确定。

■中标价应为合同价受委托单位委托对某市闰装修工程A标段改造工程结算进行审核,送审工程造价205.48万元。

审核中发现该工程经建设单位公开招标发包,投标价采用工程量清量综合单价计价方法。

招标文件在合同主要条款中提出:一是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二是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为清单外发包方另增加工程内容,若投标报价中有增加项目内容的报价,单价按报价执行;若投标报价中无增加工程项目内容的,按双方商定价。

开标后承包商以承诺工期60天、报价75万元中标,相对原标底下浮率为12.21%。

中标后发包方与承包商就合同主要条款重新进行洽商并修改为:一是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二是对投标没有项目和投标报价增加工程量140%的项目,按总价8%让利。

工程开工一个半月之后,双方签订合同,合同工期92天,合同价款185.44万元。

合同签订同时增加合同附言,双方在合同附言中称:开工前市有关领导在该标段进行了实地考察后,设计进行了重大变更据此,调整合同工期和合同价款,增加赶工费、土方无法堆放倒运费、甲供材的采购及配合管理费等费用。

审核中,审价单位、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及承建单位就公开招标工程审核依据发生分歧,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承建单位及建设单位认为,虽然工程经过公开招标,中标价与合同价不符,但工程造价的确定仍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同时签订的合同附言为准。

对工程承包合同而言,其缔约过程相对于一般的交易更为复杂。

一方在投标以后,另一方接受其投标,但并非投标的内容都自然转化为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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