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德的法律社会学思想对中国法治的意义
庞德社会学法理学对我国法律哲学的建构和发展的意义——以特定时空下的文明为视角
庞德社会学法理学对我国法律哲学的建构和发展的意义——
以特定时空下的文明为视角
江剑峰;吴安新
【期刊名称】《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24)003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中国当下法律哲学的建构逐渐显现出法律人的理论自觉,出现了不同的法学理论范式.作为一种特定时间和空间背景下的知识产出,我国法律哲学的建构和发展必须经由法律人自身的理论自觉和努力才能得以型构出来.庞德社会学法理学产生和发展对当下中国自身的时代性法律哲学理论的建构过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资源.
【总页数】4页(P54-57)
【作者】江剑峰;吴安新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上海,200234;重庆文理学院法政系,重
庆,4021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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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思考
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思考袁晶内容:庞德作为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其理论的主要内容是本文关注的主要焦点。
他是怎么理解“社会”的?法律与社会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法律要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本文就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理论的主要内容等各方面来分析社会法学。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是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
现代社会法学主要分为两大派系,一是欧洲社会法学派。
一是美国社会法学派。
庞德在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上,吸收美国社会法学家沃德、罗斯关于社会力量和社会控制的理论,以及欧洲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黑格主义法学派的某些理论,建立起一个庞杂的社会法学体系。
(一)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是垄断组织和金融寡头控制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和流通,主宰了整个国民经济,导致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矛盾的尖锐化。
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危机、环境污染,国家对经济的放任自由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时的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以及美国社会学家沃德和罗斯的学说成为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渊源。
利用国家权力改变放任自由的经济政策,用法律干涉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生活,改善社会关系,已成为当时各国关注的焦点。
资产阶级被迫推行改良主义以缓解阶级矛盾。
调整集中表现在从强调自由到限制自由,从突出个性、个人权力到限制个人人权、强调社会利益的转变。
(二)庞德社会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庞德在1911-1912年就发表了一篇以《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为题的纲领性论文,表达了他的社会学法学的基本思想。
他认为社会学法学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法律有空的社会事实。
1.庞德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或“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工具的学说。
作为法治基础的社会文明条件——庞德社会学法理学中的法治前提及其意义的开题报告
作为法治基础的社会文明条件——庞德社会学法理学中的法治前提及其意义的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及意义法治作为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础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除了法律制度上的问题,社会文明条件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庞德社会学法理学中强调的法治前提即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定的道德规范、民间习惯等社会文明条件,这些条件的形成和维护有助于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
因此,本研究将以庞德社会学法理学中的法治前提为切入点,探究社会文明条件对法治建设的意义,为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2. 研究内容及方法本研究将以庞德社会学法理学中的法治前提为基础,围绕社会文明条件对法治建设的意义进行探究。
具体内容包括:一、庞德社会学法理学中的法治前提的概念和内涵;二、社会文明条件对法治建设的作用及表现形式;三、现实中的社会文明问题对法治建设的影响;四、如何加强社会文明建设以促进法治建设等方面。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相关文献和案例进行分析,剖析庞德社会学法理学中的法治前提以及社会文明条件对法治建设的影响,为探究社会文明条件对法治建设的意义提供有力支持。
3. 研究目标及意义本研究旨在深入挖掘庞德社会学法理学中的法治前提及其对法治建设的影响,更加全面地认识社会文明条件对法治建设的作用,为促进法治建设提供新的思路和参考。
具体目标包括:一、明确庞德社会学法理学中的法治前提的概念和内涵;二、全面分析社会文明条件对法治建设的作用及其表现形式;三、深入探讨现实中的社会文明问题对法治建设的影响;四、提出加强社会文明建设促进法治建设的对策建议。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提高对法治建设的认识和理解,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有益的决策依据。
论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及其对我国犯罪控制的启示
t h e c h a n g e a n d p o l y me iz r a t i o n o f t h e i n t e r e s t s a s t h e c o r e ma k e t h e c r i me o r g a n i z e d , d i v e si r i f e d a n d c o mp l i c a t e d , a n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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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h i n a C i v i l Av i a t i o n U n i v e r s i t y , T i a n j i n 3 0 0 3 0 0 , P . R . C h i n a )
Ab s t r a c t : Ro s c o e P o u n d ' s s o c i a l c o n t r o l t h e o r y i s b a s e d o n t h e p h i l o s o p h y o f p r a g ma t i s m a n d s o c i a l c o n t r o l t h e o r y , a n d t h e t h e o y r o f s o c i a l i n t e r e s t s i s t h e c o r e o f t h e s o c i a l c o n t r o l t h e o r y . Th e t h e o y r w a s f o r me d a n d d e v e l o p e d
庞德的法学思想在近代中国的开题报告
庞德的法学思想在近代中国的开题报告庞德是近代中国法学界的开拓者之一,其法学思想具有独特的价值和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从庞德的生平经历、法学思想的演变、代表作品及其对近代中国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庞德的生平经历庞德(1867-1918),字鸣凤,浙江绍兴人,曾赴日本、美国学习法律。
他曾在日本东京府调查局、法制局等机构工作过,并担任过东京明治大学法学部教授。
回国后,他先后担任了刑部考试院考官、民国政府司法部法制局长等职务。
二、庞德的法学思想的演变庞德的法学思想经历了从崇尚自然法到转向实证主义的转变。
初到日本时,庞德受到了自然法思想的影响,认为法律应该以自然法为基础,追寻真理,使法律与道德相统一。
然而,在进行法学研究中,他发现自然法理论的缺陷,逐渐抛弃了自然法的思想,转而接受实证主义的观点,主张法律应该以实际效果为评价标准,追求有效性和实用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顺应社会发展和变革,以适应社会生活的需求和变化,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三、庞德的代表作品庞德的代表作品有《束缚论》和《法学原理概论》等。
其中,《束缚论》是他的代表作之一,主张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和维系社会稳定,法律应该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而不是仅仅追求正确性。
《法学原理概论》是庞德的另一部重要作品,包括国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概念和本质、法律的分类、法律的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四、庞德对近代中国的影响庞德是近代中国法学界的先驱者之一,他的法学思想对近代中国法学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有重要影响。
他主张法律应该以实际效果和社会实践为基础,反对死板的学究式理论,主张将法律与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进程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思想指导。
同时,他的实证主义思想也影响了中国现代法学思潮的发展。
综上所述,庞德的法学思想是中国近代法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理论观点具有现实意义和历史价值,对中国法制现代化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庞德的法学思想在近代中国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庞德的法学思想在近代中国姓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理学指导教师:***20070427摘要在中国法律近代改革过程中,总伴随着一些外国法学家的身影,但在西方思想家中,美国社会学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可以说是最为中国读者熟悉的人物之一。
不仅是因为其学说体系完备、涉及领域广泛,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而且他的社会学法学思想很早就传入中国且广泛流传,对中国近代的社会学法学发展产生了影响。
1946年7月到1948年11月闯,庞德作为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前后在华约一年半的时间,为国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关于中国法律改革的方案、建议或报告,参加有关的会议、发表演讲或做学术讲座,考察中国的司法现状,与法界人士进行广泛的交流活动等。
本文将关注点放在庞德中国之行这段特殊的历史上,通过考察庞德在华期间的活动,进而寻求其学说与近代中国法律发展的联系。
本文主要内容共四个部分。
首先对庞德的生平进行介绍,包括其出生、家庭、上大学、不同专业的学习经历、从事律师业务、担任教授及丰富的社会活动。
并按时问顺序记录庞德两次来华的经历,包括在华期间发表的演讲、拟定的建议报告、进行司法考察活动等。
第二部分是庞德与民国的社会学法学研究,简要介绍了社会学法学在民国时期的发展现状及庞德著作的译介情况,通过对民国时期社会学法学主要代表人物的介绍,可从中窥见庞德对民国时期社会学法学研究的影响。
其中的主要代表人物包括陆鼎揆、张知本、吴经熊等。
第三部分通过介绍庞德对近代中国法律模式的评价、对中国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者的看法、统一法典解释及适用和发展法学著述的必要性方面来展现庞德对民国法治建设的一些富有意义的建议。
最后关注的是庞德对民国法律教育的改进意见,在考察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现状的基础上,介绍了庞德对中国法律教育提出的具体改进意见。
尽管庞德所致力的一切改进中国法的方案在政局突变的形势下化作了泡影,但其对于中国近代法建设所持有的某些观点、建议和倾向,仍然值得我们重视,对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读后感
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有感法律,通过对社会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保存着文明。
但我们信仰法律吗?法律控制社会的正当性在哪?法律的权威在哪?世俗社会中,法律胜出宗教、道德的合理性又在哪?带着这些疑问,这学期的我的选修课选择了“法律与社会”这门课程。
在第一次和第二次课上,;老师给我具体的阐释了关于法的产生与概念。
而在老师的推荐下,又看了《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感觉对于法律又有了一些新的看法。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法律社会学理论的经典之作。
它所体现的社会意义和和价值其实早已经超越了这本书本身所进行的单纯的理论探讨,从这本书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对于社会法律社会学的钟爱。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共四章:文明和社会控制、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任务、价值问题。
从第一章的“文明和社会控制”入手,论述了文明、社会控制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强调随着文明的发展,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第二章强调了“什么是法律”,认为历史上三个完全不同的东西都曾使用法律的名称,给人们讨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告成了很多混乱,于是力图用“社会控制”的观念加以统一,并分析了有效法律行动的局限性,得出“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的结论。
第三章“法律的任务”,论证法律的目的是正义,它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满足人们的利益,并把利益区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
第四章“价值问题”,提出了法律价值的理论,强调价值问题虽是一个困难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并对当代的三种法律价值论进行分析评判,提出“真正合理的价值评价方法”。
以下我就这四个问题做一下阐述。
我认为第一章的核心可以就是:文明的发展→社会控制(宗教道德法律)→一种支配力→支配控制内在本性(欲望)→不损害他人(实现安全)→有助于对自然界的征服→文明的发展。
什么是文明?正如庞德所理解的:“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罗斯科·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
罗斯科·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摘要: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理论的呈现社会化趋势,相关法学家形成社会法学派,其中的代表性法学家为罗斯科·庞德。
庞德将社会学研究方法引入法学理论研究当中,并从实证主义立场出发,探讨了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正义判断标准、法的实效、法的价值取向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社会控制工具论、社会利益保障说、非强力依赖标准、最大限度满足需要价值取向、综合实现法律实效等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思想。
但是庞德的法学思想又不可避免地存在时代与阶级的局限性,本文结合当下中国法制建设实践,研究庞德的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思想。
关键词:庞德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思想;社会法学派(一)引言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经历了从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的大转折,在两个时代交替的社会背景下,政府对自由市场的引导和调节越来越受到关注,资本主义法学理论出现社会化趋势。
罗斯科·庞德作为社会化法学运动的倡导者,他的法学思想对当代法学理论具有深远影响。
庞德坚持实证主义的法哲学观点,以社会学方法分析法的概念、作用、价值、法律正义的标准等问题,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带来了关注现实的思维模式。
庞德的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思想与其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有密切关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正处于发展与变革的关键时期,分析其中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借鉴意义的法学思想,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二)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的主要内容及理论意义2.1 法律作用的“社会控制工具”论2.1.1 “社会控制工具”论的主要内容庞德以社会学视角研究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其实质作用是作为一种控制社会的整体工程,作为政府进行社会控制的工具发挥作用。
庞德认为,在人类发展过程中形成三种控制社会的手段,分别是最初的道德、由公认的道德准则转化而成的法律、以及与法律同时发挥作用的宗教信仰。
在法律出现的最初时期,三种手段几乎是发挥了同样重要的作用,但是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宗教改革等一系列社会运动,资产阶级通过颁布宪法等法律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资产阶级作为新兴统治阶级需要利用法律垄断国家强制力,所以19世纪以来法律在社会控制工具中已经居于首要地位,道德感与宗教信仰只能作为法律体系之外起到补充作用的社会控制手段。
论社会控制论角度下的法律目的——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出发
现 代 商 贸工 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r ui s T a e n ut n I r
2 1 年 第 9期 01
论 社会 控 制 论 角度 下 的法 律 目的
— —
从庞 德 《 过法 律 的社会 控 制 》 通 出发
邱 碧 蓉
关 键 词 : 会 控 制 ; 律 目的 ;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9 ( 0 1 0—2 00 1 7 -1 8 2 1 ) 90 3— 1
2 1 2 从 法律 思 想 史 的 角 度 考 察 .. 1 社 会 控 制 庞德将 法律 思想 史 划分 为古希 腊 、 罗 马 、 世 纪 、 古 中 新 “ 会 控 制 ” 由 美 国 社 会 学 者 爱 德 华 ・罗 斯 在 1 9 社 是 86 教 法 学 、 班 牙 法 学 、7世 纪 、8世 纪 、 9 纪 、O世 纪 等九 西 1 1 1世 2 年 提 出 的 。 他 在 《 会 控 制 》 指 出 , 类 经 历 从 自然 秩 序 社 中 人 维 走 向社 会 秩 序 是 从 混 乱 到 有 序 的 过 程 , 旦 社 会 复 杂 化 , 一 人 个 发 展 阶段 。我 们 可 以 总 结 出 这 九 个 阶 段 的 思 想 路 程 :
( 门大 学 法 学 院 法律 系 , 建 厦 门 3 1 0 ) 厦 福 60 5
摘
要 : 国社 会 学 法 学派 学 者 庞 德 以 实 用 主 义 为 哲 学 基 础 , 出 了 社 会 控 制 理 论 说 。从 庞 德 的《 过 法 律 的 社 会 控 美 提 通
制 》 书 出发 , 述 了法 律 的 目的 和 利 益 学说 , 一 论 最后 反 思 理 论 中 的 几 点 限 制 并 对 中 国借 鉴 该 理 论 提 出 了 构 想 和 建 议 。
浅析庞德社会控制理论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浅析庞德社会控制理论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庞德及其法社会控制论庞德的法社会控制理论是其学说的核心,主要体现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两部著作中。
这一理论的要点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第一,法律是控制社会、推进文明的手段。
庞德首先从推进人类文明发展的高度,阐述法律与文明的关系,进而提出法社会控制理论。
他指出:“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在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文明有赖于摈弃专横的、固执的自作主张,而代之以理性”。
第二,法律的任务与价值在于通过法律协调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以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
庞德在批驳了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以及分析法学派的法律即权力的论述之后,提出了新的法律的概念。
他认为:所谓法律就是“我们可以设想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制度。
” 这种法律不但不是权力,而且还要控制权力。
这是一种文明的标志。
这种法律包括法律秩序、权威、司法和行政三个部分,强调法律的稳定性。
二、法社会控制理论的科学理念及法治精神庞德的法社会控制理论,构成西方社会法学的基础。
它在现代西方法制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同时对中国的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也起过一定有益的作用。
但是,它毕竟是资产阶级学者提出的理论,是一种资产阶级法学理论。
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需要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对它进行科学评析,挖掘其精华所在。
第一,法社会控制理论回避法的阶级性,它只是空洞的理念,而不是科学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与一定政治和社会组织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在阶级社会才出现的特殊社会现象,它具有明显的阶级性。
没有国家就不存在法律,反之,没有法律也不存在国家。
作为法治基础的社会文明条件--庞德社会学法理学中的法治前提及其意义
作为法治基础的社会文明条件--庞德社会学法理学中的法治前提及其意义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研究成果。
本论文中除引文外,所有实验、数据和有关材料均是真实的。
本论文中除引文和致谢的内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其他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声明并表示了谢意。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期:≯≥?牛‘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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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保保密论文注释:本学位论文属于保密论文,密级:二塑公密期限为年。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日期:≯殇肌/摘要Ⅲ圳咖圳四舢圳舢舢洲摘要作为法治基础的社会文明条件,在庞德社会学法理学中与他的社会控制理论和利益理论密切相关,可以这么说,“社会文明条件”理论既是其社会控制理论的起点,又是其衡量社会利益的价值尺度。
首先,人们生活在文明社会中,必须能够确保他人不会故意的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其次,人们生活在文明社会中,基于受益的考虑,必须确保他们能够控制他们所发现的东西并且可以占有和使用,可以控制他们用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东西,以及可以控制在现有社会和经济秩序下获得的东西。
第三,人们生活在文明社会中,必须能够确保在与他人进行社会交往的过程中,他人的行为会是充满善意的,我们将对他人会履行自己的诺言或者进行其他的合理行为持有合理期待的态度;将根据附有社会共同体道德情感的对他人履行自己的责任持有合理期待的态度;将归还不当利益或对获得的不当利益给与补偿,如果因为自身的失误没有能够在交易之前预见或者其他没有能够预见情况下,从而使自己获益他人遭受损失,只要该获益是在实际情况中不能合理预期的,就应当予以归还或者补偿。
西方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借鉴意义
三权分立思想对我国民主法治的借鉴意义内容摘要:当前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民主法治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使得我们不得不正视我国现存民主法治的不足和缺陷。
要改变我国民主法治的现状,我们要充分利用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其中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的权力制约和平衡进入我们的视野,分权思想正是我们现在民主法治缺少的,如为我们吸收,将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语:民主法治建设三权分立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权力制约司法独立提到法治建设,我们都不约而同的转向西方国家,对西方国家的法治思想表现出很大的兴趣,而其中最吸引我们的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三权分立思想自从提出以来,给世界政治体制带来了很大的变化,亦为各国的政治制度提供了模式,对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现在我国正值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时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们建设民主法治社会中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充分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是保证了基本的民主,随着我国民主现代化进程,很多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进一步提高民主质量。
我国在本世纪初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对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需要借鉴外国的先进民主机制和经验来提高我国的民主法治水平。
三权分立思想有其深刻的内涵,亦有其深刻的实践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其中的精华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支持。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三权分立思想。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约翰.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三权分立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从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到波里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而约翰.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则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庞德的法律社会学思想对中国法治的意义
庞德的法律社会学思想对中国法治的意义庞德的法律社会学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庞德是美国的著名法学家、现代社会法学派的创始人,他从强调实现法的目的、法的效果这一前提出发,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
法的目的任务在于最大限度地满足、调和相互冲突的利益。
这种思想很早传入中国, 并颇为流行。
特别是从1946年起, 他担任了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和教育部的顾问以后, 对中国的法律教育等, 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 在中国法学界的影响也就更大了。
现作简要分析探讨如下:(一)关于法律教育的问题, 是庞德社会法学派思想的重要方面。
在他看来, 对于不够重视法律、法律知识远远没有普及的中国, 法律教育更为显得重要。
庞德指出, 今日中国司法行政的需要, 莫过于对中国本身的法律, 要有充实的统一的法律教育。
关于这一问题, 他分为以下四个方面来说:第一, 法律教育在现代立宪政体中的地位庞德认为, 现代立宪政体下的法律, 是一种有系统的社会控制, 可以用来“调整关系、整顿行为。
”所以, 法律不是社会控制的描写,而是社会控制的指南。
而立宪政体的最大特征, 是一切依法而行, 这是与专制政体不同之点。
因此, 法律教育与立宪政体的关系, 应该是立宪政体需要法律, 法律同样需要有系统的法律教育。
因为, “有宪政而无法律, 不能有效的运用, 有法律而无有系统训练的法官、行政官及法律家,也不能发生宏伟的效力。
(庞德著《法律教育第一次报告》,以下未注明出处者均引自此书。
)法律教育是法律的基本问题, 而法律是宪政的基本问题, 所以法律教育也是中国建立永久的立宪政体的关键。
同时, 法律教育,可使司法行政更为稳妥而有效, 并且是人民与官吏间公正与和谐的关系的保证。
第二, 统一法律教育及发展充实学理上论著的必要他说, 中国现在是需要用统一的法律教育, 来讲述中国本位法律的时候了。
故应当放弃研究他国法律中理想的规定, 不再就每一细小节目, 力图模仿外国, 以求取最时髦的法律。
法律的目的追问——读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第一卷).doc
法律的目的追问——读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第一卷)内容摘要:庞德的《法理学》(第一卷)共分两个部分,他在第二部分研究了法律的目的。
在体系内,他从法律律令、法律准则及法学思想中探讨了法律的目的。
由于我国法学界对法律目的关注不够,所以,研究庞德的“法律的目的”思想对我国的法理学体系的构建和中国法理学的发展,特别是对于解决法理学与法律实践的脱节问题,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庞德,法理学,法律的目的引言:“法学家必须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研究法律;法学家必须观察各种法律要素是如何在其各自的运作过程中证明自身的:她们的运作将会导致有用的结果还是会导致有害结果、将会导致与文化相一致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与文化相反的结果,以及将会导致使价值据以得到公正评价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使价值得不到公平评价的结果”。
——Kohler,Introduction to Rogge`s Methodologische V orstudien zu einer Kritik des Rechts (1911)viii.[1]法律的目的是什么?从部门法的角度来说是清楚的。
宪法的目的是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让犯罪人回归社会,成为正常的社会人;合同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的秩序与安全;国际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国际秩序,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与发展。
那么,法律的一般目的是什么?怎样从具体的部门法中抽象出法律的一般目的?在法律目的上“法律(Law)与一项法律之间的区别”[2]是什么?这些问题在我国法理学界并未引起广泛的关注,而这又是法理学不能回避的问题。
近日在读邓正来先生翻译的庞德的《法理学》(V.1)时有一些新的感悟,认为对我们准确理解“什么是法律的目的”有一定的帮助,故不揣冒昧,行之于文,以就教于大家。
一、庞德的“法律的目的”思想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美国著名的法学家,社会法学派[3]在美国的创始人和代表者。
庞德社会学法理学视域内社会化法律观研析的开题报告
庞德社会学法理学视域内社会化法律观研析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法律是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传统观念认为,法律是国家机关强制执行的,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力量。
然而,社会学和法理学则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社会化法律观,即法律是社会化的一种表达方式,是社会习俗和文化价值的体现,是人们共同认可的规范。
庞德是当代中国著名的社会学者和法理学家,他倡导的“宽容的法治”理念,强调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主张法律应该尊重和反映社会多元化的需求与实践状况,而非僵化地作为一种统一的规范力量。
在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视域中,社会化法律观被赋予了新的内涵,这对于深入探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研究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对庞德社会学法理学视域内的社会化法律观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内涵、特点、优点及实践应用前景。
具体目标如下:1. 分析庞德社会学法理学视域内的社会化法律观的概念内涵。
2. 研究庞德的宽容的法治理念,探索其与社会化法律观之间的关系。
3. 探讨社会化法律观在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制定、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实践应用效果。
4. 分析社会化法律观与现代法治建设紧密相连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1. 文献研究:通过查阅相关的国内外文献、研究成果等,深入理解社会化法律观的内含特征、庞德的宽容的法治理念以及实践应用效果等。
2. 实证研究:通过实证调查、案例分析等方式,验证社会化法律观在实际应用中的效用,展示其理论和实践意义。
四、研究意义本研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丰富和深化社会化法律观的理论内涵,有利于更准确地把握现代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实践目标。
2. 从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视角出发,以宽容的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研究社会化法律观在法律适用、解释、制定、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实践应用效果,有助于推动我国现代法治建设。
3. 对于深入探讨社会化法律观与现代法治建设的关系,加强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交流与探讨,进一步理顺社会与法律的关系,推动社会和法律相互促进、协同发展。
透过罗斯科·庞德参与民国法律改革看中国传统思想
会工程,而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就是从事这一 { 陈述和宣传了自己的主张。庞德正式访华期间先抵 社会工程的工程师,他, 的职责、工作目的就是最 I 上海,后至南京,期间进行了一系列的活动。庞德 f ]
有成效地达到社会控制的 目的。 “ 法律的社会控 l 在华期间,从事了大量的工作。一方面,他专心研
中国,随后,随着 《 法学肄言》、 《 法学史》等庞 l 育部与司法行政部的邀请 ,作 了首场演讲 ,题 为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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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理论和 “ 社会工程”学说使庞德成为社会法学 I 究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 ,就民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 f 的大师 。早 在二-世 纪二三十 年代 ,庞德 的学 说既 l 织法提 出改革意 见。 另一 方面 ,他 应各界邀请 ,发 1 - I 随着其著作 《 社会法理学论略》的翻译而被介绍到 ! 表演说。 1 4 9 6年 9月 4日起连续三天,庞德应教 1
解构与批判庞德社会工程法学的社会事实
解构与批判庞德社会工程法学的社会事实庞德社会工程法学是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一种法学思潮,其核心观点是“法律是社会工程”,认为法律不仅是对社会现实的反映和规制,更是能够调节和改变社会现实的工具。
解构和批判庞德社会工程法学,既能够揭示其在现实社会中的弊端,也能够促进法学的发展和进步。
一、庞德社会工程法学的根源和理论基础庞德社会工程法学的理论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学家庞德本人的思想和理论,另一个是西方现代法学思潮的影响。
庞德是20世纪70年代中国法学改革的代表人物,他认为传统法学注重文化和历史的继承而忽视了社会现实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因此提出了“法律是社会工程”的观点,强调法律应该是一种能够调节和改变社会现实的工具。
庞德社会工程法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工程学,另一个是社会学。
社会工程学是一门以政治学、社会学为基础,研究运用技术手段来改变和控制社会现实的学科。
庞德深受社会工程学的影响,认为法律如同工程师施工一样,需要根据目标和需要的结果来制定和实施法律规则。
社会工程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是“计划经济”,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利用以调配资源、控制市场的方式来实现国民经济的发展。
庞德认为,法律也应该是一种“计划法律”,能够实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二、庞德社会工程法学的问题庞德社会工程法学的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现实中却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庞德社会工程法学忽视了人文关怀。
从人性的角度出发,人们并不希望被当做工程来治理,而是希望得到尊重和关怀。
其次,庞德社会工程法学忽视了社会的多元性,将社会视为单一体系,而实际上社会是由不同群体和利益关系构成的复杂体系。
庞德社会工程法学也忽略了社会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在社会现实变化过程中,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已经养成,改变起来势必存在阻力。
第三,庞德社会工程法学的建议基于对现实的截取性描述,因而未能建立起有效的理论框架。
庞德社会工程法学将社会与法律看作交互反应关系,从而为民主法制的实行提供了一种与施工工程有关的态度: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增加制造、计划和组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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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的法律社会学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庞德是美国的著名法学家、现代社会法学派的创始人,他从强调实现法的目的、法的效果这一前提出发,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
法的目的任务在于最大限度地满足、调和相互冲突的利益。
这种思想很早传入中国, 并颇为流行。
特别是从1946年起, 他担任了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和教育部的顾问以后, 对中国的法律教育等, 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 在中国法学界的影响也就更大了。
现作简要分析探讨如下:
(一)
关于法律教育的问题, 是庞德社会法学派思想的重要方面。
在他看来, 对于不够重视法律、法律知识远远没有普及的中国, 法律教育更为显得重要。
庞德指出, 今日中国司法行政的需要, 莫过于对中国本身的法律, 要有充实的统一的法律教育。
关于这一问题, 他分为以下四个方面来说:
第一, 法律教育在现代立宪政体中的地位
庞德认为, 现代立宪政体下的法律, 是一种有系统的社会控制, 可以用来“调整关系、整顿行为。
”所以, 法律不是社会控制的描写,而是社会控制的指南。
而立宪政体的最大特征, 是一切依法而行, 这是与专制政体不同之点。
因此, 法律教育与立宪政体的关系, 应该是立宪政体需要法律, 法律同样需要有系统的法律教育。
因为, “有宪政而无法律, 不能有效的运用, 有法律而无有系统训练的法官、行政官及法律家,也不能发生宏伟的效力。
(庞德著《法律教育第一次报告》,以下未注明出处者均引自此书。
)
法律教育是法律的基本问题, 而法律是宪政的基本问题, 所以法律教育也是中国建立永久的立宪政体的关键。
同时, 法律教育,可使司法行政更为稳妥而有效, 并且是人民与官吏间公正与和谐的关系的保证。
第二, 统一法律教育及发展充实学理上论著的必要
他说, 中国现在是需要用统一的法律教育, 来讲述中国本位法律的时候了。
故应当放弃研究他国法律中理想的规定, 不再就每一细小节目, 力图模仿外国, 以求取最时髦的法律。
因为, 若将他人制度原则及规律移植于本土, 而不了解其过去的历史及经验的过程, 实在是一种错误尤其法律中的“新理念” , 在未置于经验中试验以前, 即予采用, 更属不智。
所以“此时, 哑需对于中国已有的法典, 予以理解及实验, 使成为彻底中国所有的法律。
”
与统一的法律教育密切相关的学理上的写作和阐发, 也是十分必要的。
因为, “非官方的学理上写作, 实胜于琐细的立法。
学理上的论著, 确可成为法院判案时有力的指南。
”这是因为, 它们既是统一法律教育的产品, 又可使法律得到统一的发展和适用。
第三, 中国法律教育的特种问题
中国法律教育的特种问题, 是指法律教育的范围与目标。
庞德指出, 普通的法律训练, 对于法官、法律教师以及从事实务的人,都是必须的。
如普通文官、行政官员, 必须了解什么是个人
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法律规定的保障, 那些权益的救济办法。
所以, 他们必须好好受一番本国法律的全盘训练, 使能领会其工作在整个法律系统中所占有的地位。
为此, 中国的法律教育, 应抓住重新改造和谋求统一的机会, 使法律训练对于法律、政治和经济三方面都发生高度的效用。
第四, 改造充实中国法律教育的问题
这个问题, 在庞德看来, 首先是应该把法律学院放在大学里, 成为大学的一部分, 而不设与大学分离的独立法律学院。
因为, 律师业务是一种学识渊博的职业, 如求学时代能使他们在大学中, 受到多方面学术空气的薰陶,可以避免狭隘和“短视”。
而使法律教授成为大学学院中的一员, 生活工作于鸿儒群中, 这可以“获切磋琢磨之益。
”
其次是学生的入学条件, 他认为, 应将其法律专科的研究, 建筑于良好而广博的普通教育之上, 即习法学生要有比较好的各方面的基础知识。
这是因为, 纯粹职业的训练, 容易促成各种事业或行业间的猜忌、误会与狐疑。
而且, 作为司法人员, 不仅要接受广博的教育, 更需要以维护民族正义为职责, 故应了解民族的文化、性格及理想。
在中国则可求之于它的古籍经、史、正、集。
因为, “中国有其自身的经、史、子、集, 纵无决定中国文化的功效, 至少已经渗入了中国的文化。
圆通的中国教育, 决不能疏忽中国的经、史、子、集。
”
这是法律教育必须建立在良好的普通教育的基础上, 法律教育必须与大学中文理、哲学、医学等教育, 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补充。
而且, 要深刻了解民族的文化和性格也就是要与整个社会、民族的需要结合起来, 以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
(二)
庞德的社会法学派思想, 内容丰富, 涉及的面也广。
但都是为了更有效地实现法的任务和价值, 达到法的目的。
而要实现法的任务与价值, 达到法的目的, 就必须强调法的实际作用而不问其抽象内容必须强调人们的具体要求, 以满足人的利益和愿望而不问其抽象的意义王必须把重点放在政治和经济发生高度的效用上, 而不是寻求最大限度的意志自由必须使法律教育不局限于少数法官、律师、法学教授, 而要普及于政府一切官员和所有从事“实务的人”。
并以普通教育为基础, 使法律教育与其他学科教育密切联系、相互影响必须谋求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安全与调和相互的冲突, 从而出现一个“和谐”、“至善”的境界。
也就是说, 要使法发生最好的社会效益。
这在实际上是把法认为是一种社会工程, 是一种社会控制工具的体现。
也就是要使法成为社会、集团、家庭、个人日常生活所必须, 使社会化观念进入法的领域, 达到法律意识社会化。
法律意识社会化,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得到普遍加强的情况下, 这对于立法、司法可以加强监督和建仪, 也善于辨别良法与恶法, 有助于良法的推行和恶法的抵制与修改。
与此同时, 由于法的社会化, 全国上下都依法办事, 则能顺利地调整国家与社会集团、政府官员与人民间的关系, 调和与改善对立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这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庞德认为清末以来中国修订的法律是采用大陆法系, 并且推行已久, 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应该肯定。
虽他本人“衷心钦仰”英美法系, 但认为对于缺乏英美法系历史背景的中国并不适
宜, 何况英美法律家对于立法工作并不擅长, 而“重建中国, 必须有很多的立法。
”至于英美法系中可取的东西, 例如民商合一、信托概念, 中国都已采用了。
因而加以褒扬, 所谓“此一举措, 殊足表示其见解之卓越。
”而且指出, 中国的立法、司法和法律教育, 要维护中华民族的尊严、理解中华民族的文化和性格, 故不能忽视中国的固有文化“经、史、子、集”。
因此, 讲法制史时, 中国法的历史, 应有一个相当的地位, 以表彰“以前中国法律的特征, 并以启示旧法对于现行法律的影响。
”这些与自清末修订法律以来, 中国政府聘请的外国法律顾问及参与中国法律改革讨论的一些外国人, 是有很大不同的。
庞德要比他们开明与现实得多。
当然, 庞德对于中国近代法制改革与建设的态度, 实际上是赞同清末以来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立法及其思想, 肯定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并支持其施行。
但他关于中国的法制建设, 既要吸取外国的长处, 也要结合中国的历史与现状的主张, 无疑有其一定的道理。
也是因为这个缘故, 所以他的主张和思想, 曾得到当时中国的法律家和政治家们的赞同与支持。
这也是无可否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