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1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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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适应运输市场“竟争、开放、发展”的需求,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快捷、安全、舒适、环保”的要求,提升车辆类型的档次水平,增强竞争力,促进动力结构合理调整,根据国家和省、市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辆技术管理坚持“预防为主、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采取现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车辆质量监控体系,推广检测诊断和计算机应用等先进技术,管好、用好、维修好车辆,提高装备素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内务与职责
第四条统计
1、凡本公司车籍的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所发生行车事故均列入各单位行车事故的统计范围。
2、有下列情况不列入事故统计范围:
(1)蓄意驾车行凶杀人或为了自杀而撞车、驾车发生的事故。(2)车辆未开动而发生人员挤、摔伤亡的事故。
(3)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
(4)汽车过渡中因渡船责任发生的事故。
(5)进厂保修期间试车或在厂内移位发生的事故。
(6)无责任行车事故。
3、发生车辆碰撞事故,对方车辆负主要责任的其车上伤亡人员数与经济损失,不列入我方统计,我方只统计事故次数与本车伤亡人数、经济损失。
4、本公司车辆发生两车碰撞事故,由负主要责任的车属单位列入统计。
5、本公司各单位(部门)临时借用驾驶员、外聘驾驶员不论借、聘用时间长短,如发生行车事故,车辆单位列入事故统计,驾驶员单位不列入统计。
第五条行车事故等级和标准
1、行车事故等级
行车事故等级分为轻微、一般、重大、特大事故四个等级。重伤标准按司法【1990】第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轻伤标准按司法【1990】第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死亡人数按事故发生的当时至事故后七天内的实际死亡人数计算。
2、事故标准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下。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或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上至
3000元。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1-2人;重伤3-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至60000元。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3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重伤5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60000元以上的。
第六条行车事故报告
1、发生重、特大行车事故时,车辆运营部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领导。并在3日内填写行车事故快速报告单。
2、行车事故月报必须填写一式2份,于次月5日前上报一份公司领导,并做好存档工作。安全员汇总公司各部门月报后,及时报送公司领导。
3、行车事故档案要从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三个月内或结案后建立,重、特大事故档案必须上报一份给公司,公司留存一份,一般事故档案由部门存档,同时做好台帐记录。
4、建立健全行车安全各类档案、台帐和原始记录,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公司将建立行车安全基金用于宣传教育、安全活动、隐患整改的安全奖励。安全基金来源由公司划拨、从基层单位中统筹、及从肇事驾驶员的罚款三部分组成。
第八条对发生特大事故超过公司行车安全目标管理控制数的单位,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并相应扣罚该单位主管领导以及分管安全领导年终目标奖金的10%,必要时给以警告。
第九条对发生行车事故的责任者,必须进行“四不放过”教育,并根据其事故的性质及责任作以下处罚:
1、对发生一般(含一般)以上行车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责任、情节、酌情给以通报批评,必要时给以行政处分。
2、凡发生轻微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内)的,我方负全部、主要责任者罚款150-300元;同等责任罚款100-150元;次要责任及以下责任不罚。
3、凡发生一般行车事故的,负全部、主要责任者罚款250-300元;同等责任罚款150-300元;次要责任及以下责任不罚。
4、凡发生重大事故的,负全部、主要责任者罚款500-800元;同等责任罚款200-300元;次要责任罚款100-200元;无责任不罚。5、凡发生特大事故的,负全部、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1500元;同等责任罚款500-800元;次要责任罚款300-500元;无责任不罚。6、凡发生翻车、下沟未造成人员伤亡按其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按以上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执行交通部关于《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公司车辆运营部职责
公司的车辆运营部负责本公司所有车辆的经营、管理、维护、保养,司机的聘用、管理、安全教育等工作,车辆运营部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部门,车辆运营部负有如下安全生产的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方针、政策,负责起草、修订、补充、完善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办法,逐步完善公司内部安全管理机制;
(2)负责检查督促各项行车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3)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性质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并对事故进行通报;负责对肇事驾驶员的处理处罚及效果跟踪,杜绝重、特大责任事故,防止和减少违章违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