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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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家形式

第一节国家形式的一般理论

一、国体与政体的含义及相互关系

1、国体: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二是各阶级、阶层在统治集团内部所处的领导与被领导地位。

国体是国家性质或者国家阶级本质的反映,它确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体问题也就是谁掌握国家统治权的问题,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首要问题。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政体:是指统治阶级采取哪种政权组织形式实现阶级统治的问题。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政体是与国体相适应的。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力量对比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国体相同的国家,可能采取不同的政体,但都体现同一特定阶级的专政。如资产阶级国家有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内阁制和总统制)等不同政体。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政治学界,通常将政权组织形式等同于政体,但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之间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它们的侧重点并不相同:政体侧重于体制,而政权组织形式侧重于机关。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属于不同层次的概念: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政权组织形式则是政体的具体化。

政体是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宏观架构,而政权组织形式则是这一宏观权力架构的具体化。

政权组织形式表现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及各机关之间的关系。

国家是内容(国体)和形式(政体)的统一。由于统治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直接决定着国家的阶级属性,因而国体体现了国家的阶级性质,而国家的阶级性质是通过特定的政体形式反映出来的。

3、国体和政体的关系

第一,国体对政体起着主导的和决定的作用,政体依附于国体。一个国家采取哪一种政体形式,是由这个国家中的统治阶级来决定的,统治阶级只有采取某种适合的政体形式才能维护其阶级统治。

第二,国体相对来说比较稳定,而政体则灵活多变。从历史上看大体有两种情况:

①相同国体的国家可能采取不同的政体。

②不同国体的国家也有可能采用相类似的政体形式。

政体的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它并不像国体那样直接地反映出国家的阶级性质。考察一个国家必须把国体与政体结合起来,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政体复杂多变本身也有一个不断改革、不断完善的过程。

二、划分政体类型的标准

古代中国思想家没有人研究政体问题,研究政体问题的是西方思想家。

1、古代思想家(古希腊)

①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是最早研究政体问题的西方思想家,他以执政的人数为标准,把政体分为君主政府、贵族政府和民主政府。

②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以掌权者的身份为标准,把政体分为贤人政体、军阀政体、财阀政体、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这五种类型。

③亚里士多德在希罗多德的基础上,提出了划分政体的两条标准,把政体划分为六种类型。第一条标准是统治者的宗旨,即统治者是为城邦全体公民谋利益还是为自己或少数人谋利益;第二条是统治者掌权的人数。根据第一条标准,他把政体划分为维护城邦公共利益的正宗政体和维护统治者利益的变态政体两大类型。根据第二条标准,他把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这两大类型政体又分别划分为君主政体(一人)、贵族政体(少数人)、共和政体(多数人)以及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这样就有了六种政体。

僭主政体:是希腊特有的专制形式。所谓“僭主”是指不依合法程序不经公民授权而僭取国家权力者,也就是僭取了本由公民集体享有的政治权力,所以被视为违背常规和不合法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僭主政体就不像一个政体”,也就是说,它根本就不是城邦正常的组织形式和统治方式。如果勉强把它算作一种政体的话,那它也是“最为恶劣的”。

寡头政体:是对早期雅典政府的别称。之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雅典掌权的,是极少数奴隶主上层分子,参政的人数太少,所以雅典政府被称为寡头政体。话虽如此,但是,不管它怎样“寡”,这些人还是平起平坐,有事大家商量,共同决定,所以雅典政府实际上实施的是共和制。

2、近代思想家

①16世纪法国思想家布丹以国家主权的归属作为划分政体的标准,国家具有至高无上的主权,国家主权掌握在个人手中的是君主政体,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是贵族政体,掌握在全体公民手中的是民主政体。

②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以立法权的归属为标准把政体划分为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君主政体。

③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以国家最高权力的归属为标准,把政体划分为共和政体、专制政体和君主立宪政体。

3、当代政治学者

在传统分类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最高权力执掌者的产生方式、任职期限以及国家与政府的结合程度等而提出了更为精细的政体分类方法。其中以美国政治学者柏杰斯和亨廷顿的政体分类标准最有代表性。

⑴柏杰斯提出了政体分类的四项标准:

①以国家主权(权力)机关与政府机关有无区别为标准,把政体划分为直接民主制和间接民主制。直接民主制是主权机关直接行使政府职权,间接民主制是主权机关与政府机关分别组织,主权机关将政府职权委托一个或几个机关来行使。

②以国家元首产生的方式为标准,把政体划分为世袭制和选任制。世袭制的国家元首由血统有关者世代继承;选任制的国家元首由定期选举产生,并不限于血统关系。

③以立法部门与行政部门的权力关系为标准,把政体划分为内阁制和总统制。内阁制政体即行政部门从由立法部门产生,并对其负责;总统制政体即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各自独立,没有权属关系。

④以国家权力的集中和分散为标准,把政体划分为集权制与分权制。

⑵亨廷顿则是从政治发展的程度,根据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化两项标准对政体进行划分。

①他首先根据政治参与的程度由低到高把政体划分为传统型、过渡型和现代型三种;

②再根据制度化与政治参与之间比率的高低把政体划分为公民型和执政官型。

③两种标准结合起来产生了六种政体类型:公民政体中的建制型、辉格型、参与型以及执政官政体中的寡头型、激进型和群众型

4、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划分标准

①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多少人手中,即由一个人掌权还是由集体掌权;

②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如何产生以及任期怎样,即执掌者是由选举产生还是世袭,是实行任期制还是实行终身制;

③中央权力机关如何设置和分配权力,即最高权力是集中于一个机关还是由几个机关分工行使,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

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政体的划分标准,古往今来的国家,首先应该划分为剥削阶级国家政体类型和社会主义国家政体类型。就剥削阶级国家的政体来看,主要有君主制和共和制,而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是民主共和制的政体。

三、国家政体的基本类型

(一)君主制

按照君主实际享有的权限,君主制大体可分为专制君主制和立宪君主制两种不同的类型。

1、专制君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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