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侵权报案:公安机关办理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调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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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针对侵犯计算机著作权罪刑事犯罪行为的调查中,证据是比较难以获得的。因为涉及著作权犯罪行为的隐蔽,其本质上与其他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有着更加困难的特点,特别是涉及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犯罪的证据调查工作。为此,在办理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件时,我们需要充分借鉴和利用办案机关的侦查手法,来更有利的获取有价值的证据线索。而获得公安机关的调查能力需要我们的案件能够实现或达成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罪刑事立案标准;关于我所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公安报案的说明你可查阅:;而本文主要就公安机关在办理软件侵权案件时调查方法予以概述,以期让您获得更大启发;
1、调取被害人对被侵权作品、制品享有合法权利的证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存在的前提就是他人应当对被侵权作品、制品享有合法的权利,且被侵权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首先,侦查人员应当收集证据证明该作品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容的创作。
其次,侦查人员应当向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收集证据证明被侵权作品是其本人原创的、或者根据出版合同享有出版专有权、或者根据与作者达成的作品使用许可协议而获得的依法传播作品的权利、或者根据委托合同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的著作权、以及根据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著作权。
再次,侦查人员还应注意收集著作权处于法定的保护期内的相关证据。对于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依据法律规定就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其复制、发行权也就不为法律所保护,因此也就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问题了。
2、勘查非法制售窝点,扣押查封复制设备、工具在获知制造侵权复制品的准确地点后应及时进行搜查,扣押复制品原物、涉嫌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制作工具、仪器设备、原材料,以及运输工具等证据,对于大型印制设备、交通工具等不便带回的物证应当制作照片,就地封存,对发现的非法窝点要予以查封取缔。在查处过程中做好询问笔录,并对查到的品种都列出清单。
3、询问消费者和知情人获取作案人活动范围的证人证言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中,侵权复制品前期的复制生产过程极其隐蔽,但市场销售常常是在光天化日之下以普通正常的图书、音像、软件及美术作品的销售途径进行的。侦查实践中应注意询问相关消费者和知情人,获取作案人销售规模及活动范围的证人证言。涉及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证人证言还包括被害人陈述,报案人、印刷单位、录制单位、发行单位、销售单位或个人的证言。
4、搜集证明作案人营利数额的有关证据依据刑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认
定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时进行营利的证据。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认定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侦查工作中应注意收集这类犯罪中有关营利数额的证据。
在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侦查中,若根据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不仅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要追缴其所获的赃款赃物,这样能够使犯罪嫌疑人不能因犯罪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而且赃款赃物本身就是证明犯罪嫌疑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重要证据。
为查清案情,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或其他人员转移、隐匿赃款,侦查人员应充分运用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查询、冻结手段:一方面应及时向有关银行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或单位的储蓄存款、汇款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或涉嫌犯罪单位的资金数量和走向,从资金变化中掌握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单位复制、销售侵权复制品规模的大小,从中进一步扩大线索,掌握犯罪证据;另一方面对有可能是侵犯著作权犯罪所得,或者有可能被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或者其他人员转移、隐匿的资金应及时依法冻结并予以追缴。
5、对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进行检验,获得侵权复制品的鉴定材料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离不开各种文件检验及其相关鉴定,这是取得和固定证据的重要方法,同时可以从鉴定结论中推断犯罪的手法、侵权的技术手段、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等犯罪过程信息,以印证通过侦查或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的其他犯罪证据,达到据间彼此相互呼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案件事实。在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要根据案件的需要,准确收集鉴定样品,按照法定程序聘请相关人员或委托版权部门、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等鉴定涉嫌侵权的复制品。
通过上述思路我们可以清晰的了解到经侦部分在办理侵犯著作权罪刑事犯罪案件时的思路,同样,我们在进行初步证据调查时可以采用上述思路来更好的挖掘有价值的线索,以配合后期的行动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