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检验管理办法
种子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通过科学、公正的检验,为 优良品种的选育、引进和利用提供保障,推动林业的可持续 发展。
适用范围
适用地域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林木种子的检验、管理和监督。
适用对象
林木种子检验适用于所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 人。
基本原则
1 2 3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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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处理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行为,林木种子检验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06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及处罚
01
未经批准从事林木种子检验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02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窃取检验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03
不按照规定报送检验样品或者提供…
种子形态
01
观察种子的形状、大小、颜色等特征,判断种子是否符合要求
。
健康状况
02
检查种子是否有病虫害感染,以保证种子生长健康。
生命力
03
评估种子的发芽率和成活率,判断种子的生命力。
检验方法
视觉检验
通过观察种子的外观特征,判断种子的质量和健康状况。
仪器检测
使用仪器检测种子的内部结构和成分,如使用X光检查种子内部是否有病虫害。
任。
检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0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0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执行。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5•【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02.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三)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子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水平,推动林木种子产业化、良种化,促进林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的选育、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以及林木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等活动,必须遵守《种子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实施林木种子工程、体系建设;(三)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监督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对林木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五)负责林木种质资源及植物新品种(林业部分,下同)的保护和管理;(六)负责组织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和良种繁育、推广;(七)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科技、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并将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
禁止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试验、推广和使用植物新品种、新技术,优先扶持林木良种的选育、推广和使用,保护和繁育珍稀品种。
对在林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林木种质资源按其林木所有权性质分别归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采滥收、强采强卖。
山东省种子条例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种子生产经营第五章扶持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促进农业和林业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以及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种业发展规划, 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种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推动现代种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种业发展措施,建立完善良种选育、繁殖和推广体系,突出发展优势特色品种,鼓励支持种业企业自主创新,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保障供种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农业、林业遭遇自然灾害时的救灾备荒以及市场余缺调剂,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储备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种子储备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种子科学知识的普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法律意识,营造现代种业发展的良好法治氛围。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七条种质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林木种质资源库的管理办法
林木种质资源库的管理办法产品型号:TPZY-CV2.0产品简介:种质资源管理系统又称种质资源库管理系统软件、种质资源管理系统该系统主要用于小麦、玉米、水稻等作物种质及中间材料等育种资源的信息化管理。
通过条形码或电子标签为每一份种子建立唯一标识,实现育种资源的动态出入库管理与预警提醒、远程查询检索,促进育种资源的妥善保管。
中国最早贮藏种子的方法是将晾晒干燥后的种子,装在纸袋或布袋内,放入带盖的小口缸或瓦罐里,加入适量的生石灰作为吸湿剂,置于阴凉处保存。
印度、埃及等国也采用过类似的方法。
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苏联等国相继建造了用空调设备控制温、湿度环境的贮藏室。
中国从1975年起筹建种质资源库,广西农业科学院种质资源库于1981年、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国家种质库于1984年相继建成,均已先后投入使用。
一些国家的农业科学工作者正致力于采用超低温(-196℃的液态氮)冷冻植物细胞和组织的新技术,以期达到长期贮藏种质的目的。
产品分类:贮藏环境(主要指温度和湿度)对种子的寿命影响很大。
根据库内温、湿度环境的不同,种子贮藏建筑可分为5类:①超长期贮藏库,温度-18℃,相对湿度40%左右,贮藏期为50年。
②长期贮藏库,温度-10℃以下,相对湿度30~40%,贮藏期为30年以上;③中期贮藏库,温度0~5℃,相对湿度30~40%,贮藏期为15年左右;④短期贮藏库,温度10~15℃,相对湿度50~60%,贮藏期为1~3年;⑤普通种子库,采用自然或机械通风调节库内温度,种子贮藏期为3~6个月。
超长期贮藏库、长期贮藏库、中期贮藏库和短期贮藏库都需配备制冷除湿设备。
中国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材料分两级保存。
长期保存的材料由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的长期库贮存。
中期保存的材料由各地方农业科学院(所)或中国农业科学院有关研究所的中期库保存。
长期库向各中期库提供更新用种;各中期库除向长期库提供贮存种子外,还向育种者提供研究材料。
苗圃经营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苗圃经营管理,规范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苗圃所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苗圃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全面、完整,不留空白。
2. 准确性原则:档案资料应准确无误,反映实际情况。
3. 系统性原则:档案资料应按一定顺序排列,便于查找和利用。
4.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安全,防止丢失、损坏和泄密。
5. 利用性原则:提高档案资料利用率,为苗圃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二、档案分类及归档范围第四条苗圃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机关档案:包括苗圃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等。
2. 生产经营档案:包括苗圃土地资源、种子种苗、苗木生产、销售合同、财务报表等。
3. 技术档案:包括苗木培育技术、病虫害防治、土壤改良等技术资料。
4. 人力资源档案:包括员工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资料。
5. 机械设备档案:包括设备购置、维修、保养、报废等资料。
6. 仓储物流档案:包括仓储设施、物资进出、运输等资料。
7. 应急档案:包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事故处理、保险理赔等资料。
第五条归档范围:1. 机关档案:苗圃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等。
2. 生产经营档案:土地资源、种子种苗、苗木生产、销售合同、财务报表等。
3. 技术档案:苗木培育技术、病虫害防治、土壤改良等技术资料。
4. 人力资源档案:员工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资料。
5. 机械设备档案:设备购置、维修、保养、报废等资料。
6. 仓储物流档案:仓储设施、物资进出、运输等资料。
7. 应急档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事故处理、保险理赔等资料。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1. 各部门应按照档案分类和归档范围,及时收集档案资料。
2. 收集档案资料时,应确保资料完整、准确、系统。
3. 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的通知-林种[1985]125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的通知正文:----------------------------------------------------------------------------------------------------------------------------------------------------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的通知(林种[1985]125号1985年3月29日)经营管理好林木种子,是发展林业的一项基础工作。
种子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育苗、造林的成败。
但是,有些种子经营部门采集林木种子,不注意区分种源,见种就采,有种就要,对种子不进行检验和检疫就乱调乱用的现象仍很普遍。
最近一两年,一些单位和个人,甚至不顾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出售掠青、混杂、掺假、陈旧和完全失去生活力的种子,有的转手倒卖,高价高售,牟取暴利。
为了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提高造林质量,特作如下通知:一、林木种子经营部门要树立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思想,把提高种子质量放在首位,严格把好种子质量关。
收购种子时,要做好现场检验,按质论价,不许抢购、哄抬种价。
出售的种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附有林木种子检验部门开具的种子质量检验证书。
调运种子时,必须有检疫部门开具的种子检疫证。
二、经营部门在种子收购与销售中,要积极推行合同制,明确产、购、销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对不执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追究经济责任。
三、林木种子经营部门要主动向用种单位(包括林业系统和非林业系统)及时提供种子产、购、销方面的信息,做好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
四、林业部门自己使用的种子,必须是经过检验的合格种子。
飞播造林需种量大,要建立种子检验岗位责任制,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用种单位需购买和调进种子时,应指派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秉公办事,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
对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者,要严肃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渝林造[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造〔2011〕62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自2000年我市实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以来,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林业重点工程用种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森林工程建设的纵深推进和长江两岸森林工程的全面实施,林木种苗产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步入了快速发展通道,出现了一批大型、超大型苗圃及“林苗一体化”等苗木培育的新模式,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大力培育我市林木种苗产业的指示精神,精心打造西部地区重要的苗木生产供应基地,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0〕164号)及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的意见》(渝林造〔2011〕2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两证”分级审批发放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现状,林木种子“两证”严格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发放。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分别由市、区县两级林业局审批发放。
1、市林业局审批发放:(1)主要林木良种、采种基地;(2)以主要经济林、珍贵树种种子生产为主的苗圃(见附件1);(3)规模在300亩以上的大型苗圃;2、其他种子的生产由生产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局核发。
(二)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交如下资料:(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生产用地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湘林种〔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湘林种〔2012〕13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工作,加强《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林业厅修订了《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2012年11月6日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用于国土绿化和林业生产的乔木、灌木、木质藤本、草本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林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23•【文号】林场发〔2008〕88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商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的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五条林木种子生产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林木种子生产情况:生产的树种(品种)名称、地点、立地条件、周围环境,育苗使用林木种子的产地及种源;(二)产地气象记录;(三)林木种子质量;(四)林木种子采集、调制记录:采集地点,脱粒、干燥、净种、精选、分级、包装等调制情况,各环节技术负责人;(五)育苗和苗木出圃情况:各种苗木的生长发育情况及各阶段采取的技术措施,起苗、分级、假植等;(六)林木种子检验记录: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检验证书编号及责任人;(七)林木种子流向:贮藏保管及调出的时间、数量、单价、种子批号、苗批号、购种协议、购种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八)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讲解
解读:办证条件 ① 生产经营设施(办公场所、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 ②生产经营设备(加工机械、检验仪器) ③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检验、加工贮藏) ④品种(审定、登记和相应品种权授权) ⑤生产地点要求(检疫、隔离、繁殖条件) ⑥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繁育推: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育种基地、科研投入、
有效区域育推繁企业有效区域为全国(法律授权),其他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 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最大不得超过核发机关管辖范围,范围可以由核发机关决定 。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 质量负责。 解读:一是规定了销售的种子要进行包装加工、分级(今后在质量标准中体 现)、销售;二是例外情形:种薯、种苗、种球等不能包装的除外。三是分装只 适用于大包装和进口种子,分装者对质量负责;
1.实行两证合一, 减少许可审批
就目前情况而言,两证合一后,同时具有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2080 家企业将只办一 个许可证即可,极大地减少了行证许可审批量
2.取消注册资金和 先证后照要求
取消企业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要求,有利于 企业合理配置相关资源,释放更多的潜能 取消先证后照的前置许可条件,生产经营许可 证和营业执照可以平行办理,有效缩短了企业 办理手续周期
生产规模、种子经营)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安康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安康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安康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安康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安康市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需要,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广大林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陕西省退耕还林(草)种苗生产供应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安康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使用林木(包括桑、茶、干果)种子和苗木(以下简称林木种子)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种子生产第三条林木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核颁发,即各县(区)中心苗圃、国营林场苗圃和生产规模在50亩及其以上的苗圃、采种采穗基地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其它生产单位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繁育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四)具有相适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苗木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集中连片的苗圃地;(二)苗圃面积在10亩以上,配备有排灌设施;(三)苗圃经营者掌握育苗技术,熟悉有关苗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苗木生产能力;(四)无检疫对象。
第六条种子生产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山东省种子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山东省种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山东省种子条例》已于2019年3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种子生产经营第五章扶持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促进农业和林业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以及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种业发展规划, 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种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推动现代种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种业发展措施,建立完善良种选育、繁殖和推广体系,突出发展优势特色品种,鼓励支持种业企业自主创新,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保障供种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建立与管理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建立与管理刘从霞【摘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能够真实记录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是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该文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参考依据.【期刊名称】《园艺与种苗》【年(卷),期】2018(000)008【总页数】2页(P40-41)【关键词】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管理【作者】刘从霞【作者单位】河北省洪崖山国有林场管理局,河北保定074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723.9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生产经营档案是科学管理林木种苗生产、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水平、真实记录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保证可追溯。
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给出了具体实际可操作性的规范。
笔者通过几年的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实践发现,部分生产经营者认识还不到位,生产经营档案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建立和科学管理。
该文从行业自律的角度介绍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资料的收集、归纳的具体方法,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指导和帮助。
1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概念《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LY/T 2289-2014)规定,凡是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能真实反映生产经营种苗的来源、产地、数量、质量与销售去向等内容,均属于生产经营档案内容。
2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建立根据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具体活动,按照档案记录内容分为文书类档案和科技类档案。
2.1 文书类档案文书类档案是指在活动中起管理事务的文件资料,具体到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中,主要包括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苗相关技术标准、良种证明、其他文件资料(如种子园的采种公告,向上级单位的请示、报告,良种基地、采穗圃等申请批复文件),以及本单位内部的通知、简报、会议录、计划和总结等。
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19•【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1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6年4月19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苗圃场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文书处理制度为提高本中心苗圃场文书工作的质量和办事效率,使文书处理工作及机关文件的运转有条有理的进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场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发文的要求及办理程序本中心苗圃场的收文,除署名个人和科室的外,由办公室拆封、登记,送办公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
文件交接要履行签字手续。
2、上级机关来文,除需承办和传达贯彻的以外,其它只供场长、副场长、办公室主任阅。
3、上级主管机关的来文凡属贯彻执行的,根据文件内容,可先送分管的副场长阅批,再送场长阅知,需科、室办理的由主管副场长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
4、收到业务文件、电函,先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然后送领导批办或有关科室处理。
5、为缩短阅文周转时间,加快文件的运转速度,一般文件送到后要在三天内阅完。
6、凡本中心苗圃场起草上报、下达的文件,其内容必须与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实际情况相符合,观点明确,分析得当,措施有力,能解决实际问题。
字迹清晰,标点确切、文件格式符合规定请示问题要一文一事,不能与报告混在一起。
二、对科、室需办文件的催办1、需各科、室办理的文件,由各科长负责催办,办理结果要及时反馈于阅批文件的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
2、办理文件的时间。
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凡急件都要加速运转,尽快办理,如在规定时间内办不完者,及时向领导汇报说明情况。
3、文件办理完毕后,由承办人将办理情况注入文件处理卡片办理结果栏内,并注明办理人姓名,日期。
三、打印和用印1、对需打印的文件、材料一律用钢笔或毛笔抄清,交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方能送打字室打印。
2、打印文件要按格式要求,保证质量,准时完成,做到不积压不误事。
并精确计算印刷分数,以节省开支,打字室要有工作记录,月终要做出小结,向办公室负责人汇报.3、印章由办公室管理,并建立用章登记制度。
使用党组印章需经党组书记批准,使用场的印章经场长或副场长批准,使用办公室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立卷归档制度为系统完整地保存我中心苗圃场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提高文件材料的归档质量,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归档范围凡能反映本苗圃场主要职能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1、良种基地或苗圃总体设计方案2、上级批复文件及各类协议书;3、年度计划、总结、阶段性总结、调研报告等;4、本苗圃场历史沿革、大事记5、各级来文,发文、请示报告、上级材料及各类会议中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或记录6、良种基地营建技术与方法7、林木良种种子、穗条及良种苗木的生产情况、加工情况、质量检验情况、销售和使用情况,以及推广良种面积等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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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专人管理。
第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如下资料:
(一)生产经营记录。
生产记录,包括采种林或采穗圃的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种子或穗条采集、调制、储藏、种子产量等;苗木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等)、间苗、定苗、移植、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等。
经营记录,包括种子出入库记录表、树种(品种)、数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等。
(二)证明种子来源、产地、销售去向的合同、票据、账簿、标签等。
(三)自检原始记录、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等。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技术标准。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等。
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的,还应当保存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种子的,还应当保存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或者其复印件。
生产经营植物新品种的,还应当保存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企业,还应当保存林木品种选育的选育报告、实验数据、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等的照片)及试验林照片等。
第七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分类分年度归档,妥善保存。
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及时修复。
档案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补齐原有内容。
第八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第九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不得用圆珠笔或者铅笔填写,不得随意涂改,签字、印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要完备,并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按《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国家林业
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8〕88号)同时废止。
(本文由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