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客户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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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保护政策

发文:XXXXXX公司

受文:XXXXX公司全体销售人员及经销商

为适应市场拓展的需要,加强公司管理且避免内部恶性竞争,在总公司客户保护政策的基础上我们无锡公司经过全员商讨制定了更加细化、更加适应无锡市场的客户保护政策,请无锡分公司全体销售人员及经销商遵照执行。

1、定义

1.1正式客户:指已经使用我公司产品的单位(以第一次正式采购我公司产品为依据,样品试用期间不算)。

1.2准客户:指正在与我公司进行接触或进行产品试验的单位。

1.3保护期:A、指客户最后一次发货或在总公司进行客户开发备案之日起至规定的期限。B、指新客户从公示之日起或在分公司进行客户开发备案之日起至规定的期限。

1.4备案:指销售员或经销商依公司流程提报客户开发请求并得到批准。

1.5区域:无锡分公司已划定管理的区域(或客户)以及上报大区经过批准的跨区销售的客户。

2、公示制度

2.1销售员保护自己新客户开发资源的最佳方式为客户公示,即销售员拜访(或已经有电话预约、客户转介绍未正式拜访的)新客户后立即上报秘书进行备案并公示,一旦公示则进入准客户的保护期。

2.2客户进行了公示主张后,如无异议维持开发归属。如有异议进入客户保护(归属)仲裁。

2.3保护期过,进入客户保护(归属)仲裁。

2.4客户保护(归属)仲裁方案:a、合作开发;b、超越性进度主张,需缴纳押金;

c、竞拍,针对标的客户在规定时间内达成试用或成交,出价高者赢得客户归属权。

2.5如遇母公司旗下有若干子公司或分厂,以开票名称来界定客户归属,即如果子公司(或分厂)与母公司开票资料相同则视为同一客户,反之则属于不同客户。

3、保护期限

3.1正式客户保护期为180天,自客户最后一次发货日起计算(如客户要货周期大于半年应向总公司综合部进行特殊备案)。

3.2准客户保护期为30天,自客户开发备案之日起计算。

3.3正式客户申请保护期延长必须在期满前30天(含)以上向经理(或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准客户申请保护期延长必须在期满前7个工作日(含)以上向经理(或秘书)提出书面申请。正式客户保护期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准客户保护期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3.4年销售额在30万-50万的客户保护期为90天,大客户(年销售额50万以上)保护期为120天,且必须有连续的开发进度体现,经理每月会进行开发进度检查。

3.5如超出保护期限,销售人员未依公司流程办理保护期延长申请,视为其自动放弃对该客户的保护。在其他人提出客户保护申请时,公司有权决定该客户归属。

3.6客户保护以个体为单位,即销售人员开发了某一客户的一项产品,则默认为该客户的所有产品线均列入该销售员的开发范畴,不允许其他销售人员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介入,但经销售人员本人同意后可以合作开发。特殊情况下,如遇争议,由经理判定。

3.7对于超过保护期的客户,当其他销售人员进行销售时,不得低于此前的产品销售价格。如低于此前售价,必须提报审批,由公司决定最终售价。

4.跨区域销售

4.1公司允许销售人员跨区销售,但必须事先依公司流程办理备案手续,得到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4.2跨区域销售的产品价格不得低于所跨区域相同产品基于实际销售提出的要求售价,如低于要求售价销售,必须提报审批,由公司决定是否允许跨区域销售及最终售价。

4.3经总公司批准的跨区域销售所产生的业绩,计入开发该客户的销售人员名下,如需客户所在地的分公司/办事处提供服务和其他相关销售支持时,可以协商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责任落实到人。

4.4当销售人员的正式客户为集团公司时,如其下属子公司存在跨区域的情况,则销售人员在向子公司进行产品销售时,必须重新提报备案审批,销售价格遵循3.2条款执行。

4.5对于侵占他人客户或未经批准进行的跨区域销售行为,被侵占方一经发现,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总公司提出书面形式的申诉,由总公司决定处理方案。被侵占方不得私下对侵占方采取报复行为或进行恶意竞争,一经查实,公司将进行严肃处理。

5、销售人员在进行销售活动时,如遇其他销售人员的客户,需主动退出,不得采取私自降价或许诺优惠等恶意竞争行为,且禁止利用代理商、中间商向保护期内的客户及准客户报价或进行销售活动。上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公司有权根据事实情况及造成的后果对恶意竞争的一方进行处罚。

6、经销商不允许备案经销商,必须备案至最后一级的终端客户,否则发生客户冲突时,公司倾向于按流程办理的一方。

7、在有直属分公司/办事处的区域内只发展点对点的经销商,不发展点对面的经销商;对于有直属分公司/办事处的区域内现有的点对面经销商,在未发生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暂予保留。

8、所有违规行为将参照以下方法处罚:

8.1 对于所有违规行为,当事人罚款5000元(含)以上;上级管理者疏于监督管理或卷入其中或不作为者,负连带责任并处罚款10000元;若丢失客户为大客户(年发货额在50万元以上),则上级管理者负连带责任并处罚款20000元至50000元。

8.2 争议业绩和提成由总公司裁定。

8.3 情况严重者将加大处罚力度或予以除名。

9、客户争议裁定优先顺序。

9.1 是否备案。

9.2 具体实施开发进度,有据可查。

9.3 若以上两条均不能判定的,以分公司裁定为准。

10、在处理《客户开发备案审批表》时,需由跨区域大区秘书进行确认,确认时限为24小时,如超过24小时仍未给予回复,由综合部与所跨区域的大区经理直接沟通,并判定最终的客户归属。

11、外部性业务机会分配公示,按顺序分配。

12、如有遇到辞职的员工,客户收归公司作为公共客户资源支持新员工和业绩落后的员工。

13、客户属分公司资产,因此分公司经理对客户的重新分配以及划分归属等相关问题享有最终裁决权。

14、本政策于2013年12月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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