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6]125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填报2006年度高速公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审报表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填报2006年度高速公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审报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cb7c8e2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9d.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填报2006年度高速公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审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粤价函[2007]114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填报2006年度高速公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审报表的通知(二○○七年三月二十日粤价函[2007]114号)各高速公路公司:根据《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粤府令第34号)有关收费站实行年审制度的规定,2006年度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年审工作定于5月至7月进行,5月为收费单位自审时间,6至7月为会审、反馈意见和年审总结时间,对收费单位进行会审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收费单位在规定的自审时间内,按要求认真填报本通知的3个附表,每表一式两份,经主管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并盖章后,一份收费单位自留,一份于5月30日前报送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广州市应元路5号省物价局,邮编:510040),同时发电子邮件***************。
联系人及电话:钟洁 020-******** 020-********(传真)附表可从广东价格信息网(http://)“下载中心”下载。
附表:1.2006年度高速公路(桥梁)车辆通行费收支情况年审表2.2006年度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票据年审表(略)3.2006年度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年审情况表附表1:2006年度高速公路(桥梁)车辆通行费收支情况年审表填报单位:金额单位:万元┌──────┬────┬───┬─────┬─────────┬────┬─────┐│项目│自报金额│审定金│备注│项│金额│备││││额││目││注│├──────┼────┼───┼─────┼─────────┼────┼─────┤│一、收支情况││││(1)以银行贷款的││││││││投资│││├──────┼────┼───┼─────┼─────────┼────┼─────┤│(一)收入总││││其中:当年银行贷款││││额││││的投资│││├──────┼────┼───┼─────┼─────────┼────┼─────┤│ 1.路桥收费││││(2)自有资金││││收入│││││││├──────┼────┼───┼─────┼─────────┼────┼─────┤│ 2.其他收入││││(3)其他资金(请││││││││注明来源)│││├──────┼────┼───┼─────┼─────────┼────┼─────┤│ 3.营业外收││││2、按投资主体性质││││入││││划分│││├──────┼────┼───┼─────┼─────────┼────┼─────┤│ 4.投资收益││││(1)国家投资│││├──────┼────┼───┼─────┼─────────┼────┼─────┤│││││(2)社会或私人投││││││││资│││├──────┼────┼───┼─────┼─────────┼────┼─────┤│(二)支出总││││(3)外资││││额│││││││├──────┼────┼───┼─────┼─────────┼────┼─────┤│ 1.主营业务││││(二)截至2006年末││││成本││││已还贷款│││├──────┼────┼───┼─────┼─────────┼────┼─────┤│ 其中:折旧││││1、已还本金│││├──────┼────┼───┼─────┼─────────┼────┼─────┤│工资及││││2、已还利息││││福利支出│││││││├──────┼────┼───┼─────┼─────────┼────┼─────┤│ 2.主营业务││││(三)截至2006年末││││税金││││的贷款余额│││├──────┼────┼───┼─────┼─────────┼────┼─────┤│ 3.财务费用││││ 1、本金│││├──────┼────┼───┼─────┼─────────┼────┼─────┤│ 4.管理费用││││ 2、利息│││├──────┼────┼───┼─────┼─────────┼────┼─────┤│ 其中:折旧││││(四)截至2006年末││││││││累计收费总额│││├──────┼────┼───┼─────┼─────────┼────┼─────┤│工资及福利支││││(五)截至2006年末││││出││││净利润总额│││├──────┼────┼───┼─────┼─────────┼────┼─────┤│5.营业外支出││││(六)其他资料│││├──────┼────┼───┼─────┼─────────┼────┼─────┤│6.其他支出││││ 1、收费批准文号│││├──────┼────┼───┼─────┼─────────┼────┼─────┤│(三)利润总││││ 2、正式通车收费││││额││││时间│││├──────┼────┼───┼─────┼─────────┼────┼─────┤│(四)应交所││││ 3、经营年限││││得税│││││││├──────┼────┼───┼─────┼─────────┼────┼─────┤│(五)净利润││││ 4、收费年限│││├──────┼────┼───┼─────┼─────────┼────┼─────┤│││││ 5、日均车流量(││││││││辆)│││├──────┼────┼───┼─────┼─────────┼────┼─────┤│二、补充资料││││ 6、标准车公里收││││││││费标准(元)│││├──────┼────┼───┼─────┼─────────┼────┼─────┤│(一)路桥投││││ 7、公路总长度(││││资总额││││公里)│││├──────┼────┼───┼─────┼─────────┼────┼─────┤│1、按投资来││││ 8、收费站数(个││││源划分││││)│││└──────┴────┴───┴─────┴─────────┴────┴─────┘本公司承诺:据实填报此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广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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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运…2007‟5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2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厅反映。
附件:交公路发…2006‟294号二○○七年一月十七日主题词:道路运输企业考核细则通知抄送:交通部公路司,省交通集团,省道路运输协会,省档案局。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7年1月17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不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以下均简称为“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细则所称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加强管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桩基检测频率2006
![桩基检测频率2006](https://img.taocdn.com/s3/m/ba43120c76c66137ee0619b6.png)
广东省公路工程基桩检测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基桩检测工作管理,规范基桩试验检测工作行为,统一基桩检测方法及频率,保证基桩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确保基桩施工质量,根据国家、交通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公路工程的基桩检测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1.编制依据1.1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1.2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公监字[1997]162 号)1.3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1.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J256-2003)1.5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1.6 《公路工程基桩动测技术规程》(JTG/T F81-01-2004)1.7 《公路工程石料试验规程》(JTG E41-2005)1.8 《广东省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粤交基函[2001]957号文)1.9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桩基抽芯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粤交基函[2002]733号)1.10 广东省《基桩反射波法检测规程》(DBJ15-27-2000)1.11 广东省《基桩和地下连续墙钻芯检验技术规程》(DBJ15-28-2000) 2.试验检测单位基桩检测单位必须同时具备①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即有CMA证章)②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相应资格认定并具有公路工程基桩检测相应资质。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市场准入管理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基桩检测单位,并在检测工作开始以前将基桩检测单位资料报备该工程的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监督其实施情况。
基桩检测单位应对其检测工作质量及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3.试验检测人员基桩检测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具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取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试验检测执业资格证书、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或认可的培训结业证书,持相应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证书上岗。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4aa6b88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25.png)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粤交基函[2007]1556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基函〔2007〕1556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集团及各大业主:按照《关于开展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85号)和《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规则》(JTG A03-2007),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广东省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交通部《关于开展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85号,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及《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规则》(JTG A03-2007,简称《规则》)的规定,按照交通部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实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冯正霖副部长、张剑飞司长的讲话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理念,按照“三个服务”的总体要求和《通知》要求,构建统一规范的国家及广东省高速公路命名和编号体系,为公路使用者便利出行创造条件,提高高速公路网的整体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
各市交通公路部门及各单位按照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分解工作目标、精心组织、互相协调、通力合作,结合我省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整改工作,共同推动我省高速公路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有序开展。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续期调整工作的补充通知-粤交运[2006]463号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续期调整工作的补充通知-粤交运[2006]4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aef3547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b1.png)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续期调整工作的补充通知正文:----------------------------------------------------------------------------------------------------------------------------------------------------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续期调整工作的补充通知(粤交运〔2006〕463号)各市交通局(委):为把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客运标志牌续期调整工作与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换发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做好续期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续期调整工作继续按《关于开展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续期调整工作的通知》(粤交运〔2005〕918号,下称“续期通知”)确定的计划和时间进行,在2006年12月31日前,新旧客运标志牌及其附卡同时有效(含原有效期到2006年6月30日的代用卡和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的附卡)。
从2007年元月1日起全部启用新式客运标志牌及其许可证明。
二、客运企业(含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件由最高一级的许可机关核发,分公司由具体核发机关直接在经营许可证副本标明。
客运企业凭市、县的换发经营许可证核准通知书到具体核发机关领取有关证件。
三、各市应根据我厅续期通知的要求认真核对班车进站情况,对原附卡与所进站点不一的,要统一规范,确保所进站点与许可证明一致。
四、省内跨市客运班车的终点站的核对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及以上运管部门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向终点站所在的市级以上的运管部门予以核实,核实后报我厅直接予以续期。
省际客运班车的终点站将通过两省省际客运班线清理的方式予以确认。
由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及以上运管部门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上报我厅核实、续期。
五、省内客运包车客运标志牌应续期给具有相应规模的企业。
取得客运包车许可的企业可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具体经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路面大修工程管理技术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路面大修工程管理技术规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27e8421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4a.png)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路面大修工程管理技术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粤交基[2008]436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路面大修工程管理技术规程》的通知(粤交基〔2008〕436号)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规范公路大修工程技术管理程序,提高大修工程质量和大修工程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路正常的服务水平。
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国省道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路面大修工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路面大修工程管理技术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厅(章)二○○八年五月十五日广东省公路大修工程管理技术规程为加强公路养护工作,规范大修工程技术管理,合理确定大修方案,有效使用大修工程资金,提高路面工程质量,保障公路正常的服务水平,提高公路应急处置能力。
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国省道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路面大修工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程。
一、本技术规程大修工程定义:指沿旧路局部加宽、罩面或翻修路面(沥青混凝土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对视距不良的急弯陡坡等路段进行局部线形调整,改善桥涵等设施及行车条件,提高行车安全性,且连续长度在5公里以上的公路养护工程(不含整段提高公路技术标准的改造工程)。
二、本技术规程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指广东省境内由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养的国、省道和县道大修工程(含各经济组织和企业管养的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出现下列情况的应进行大修:(一)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状况评定等级为中及中以下,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路面损坏状况评定等级为次及次以下;(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沥青路面行驶质量指数评价为中及中以下,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的沥青路面行驶质量指数评价为次及次以下,或者路面平整度和抗滑能力不足等,需通过加铺或罩面等措施加以恢复、补强的;(三)沥青路面强度指数评定中等以下,整体强度不足需要采取大修补强的;(四)公路及其设施有较大损坏,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公路通行能力降低,必须进行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公路服务水平的。
桩基检测频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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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工程基桩检测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基桩检测工作管理,规范基桩试验检测工作行为,统一基桩检测方法及频率,保证基桩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确保基桩施工质量,根据国家、交通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公路工程的基桩检测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1.编制依据1.1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1.2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公监字[1997]162 号)1.3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1.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J256-2003)1.5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1.6 《公路工程基桩动测技术规程》(JTG/T F81-01-2004)1.7 《公路工程石料试验规程》(JTG E41-2005)1.8 《广东省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粤交基函[2001]957号文)1.9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桩基抽芯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粤交基函[2002]733号)1.10 广东省《基桩反射波法检测规程》(DBJ15-27-2000)1.11 广东省《基桩和地下连续墙钻芯检验技术规程》(DBJ15-28-2000) 2.试验检测单位基桩检测单位必须同时具备①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即有CMA证章)②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相应资格认定并具有公路工程基桩检测相应资质。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市场准入管理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基桩检测单位,并在检测工作开始以前将基桩检测单位资料报备该工程的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监督其实施情况。
基桩检测单位应对其检测工作质量及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3.试验检测人员基桩检测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具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取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试验检测执业资格证书、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或认可的培训结业证书,持相应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证书上岗。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9d0f919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20.png)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第一篇: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一)范围1、工程范围(1)公路工程:指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含水中钢护筒),但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补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2)水运工程: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
但对非结构用材、一般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2、材料品种(1)公路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
具体如下: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水泥:代号832~834;地材: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油料:石油沥青代号851~853、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半成品: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2)水运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水工特殊材料:钢轨、橡胶护舷(梯)、止水铜材;其他调差材料参照公路工程同类材料执行。
(二)风险幅度(r%)基准价(Co)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项目业主、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且不列入决算。
风险幅度系数:1、钢材、油料,r=±3;2、水泥、半成品(含成品),r=±5;3、地材,r=±8。
(三)计算原则超过基准价(Co)的价差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调整费用,不应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实际结算时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应小于等于ΔCt,计算方法如下:1、价差(ΔC):指参考值1、2中的低值(绝对值);参考值1:ΔC=Ci(i=1,…,n)-Co,i指采购时间。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https://img.taocdn.com/s3/m/ecb2c690fd0a79563c1e7299.png)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第一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交基[2010]128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0.09.17
【实施日期】2010.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一批)的通知
(粤交基〔2010〕128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交基〔2008〕145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度广东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粤交基函〔2010〕710号)等规定,我厅对2009年度广东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开展了信用评价工作,结合我省对部分从业单位投标行为和从业情况的处理,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了调整,并按规定将评价结果进行了公示。
经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将审定
后的广东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第一批)予以公布。
请相关单位积极做好参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动态考核工作,对有不良行为的从业单位应及时上报我厅进行处理。
附件:广东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第一批)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章)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广东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一批)
AA级企业名单(2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和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和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8bf962010661ed9ad51f3ad.png)
文件处理表紧急程度:平件办文编号:基15027直属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和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粤交基[2015]460 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今后各项目在合同执行期间需要突破原合同约定的,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4月27日经办人许继华审核兰恒水、郝丽电话 29006062粤交基〔2015〕460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 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和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近年来,我省交通建设材料供应价格受市场经济和国家政策影响较大,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1—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和《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8〕563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材料价差调整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4年以来,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特别是高速公路在建项目中有多个项目未能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性意见,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2〕245号),结合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有关意见(粤交造价〔2014〕183号),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及施工合同管理等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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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7d3bf28a76e58fafab00364.png)
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镇通建制村公路)(粤交基[2006]452号)第一条为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参照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化工程。
镇通建制村公路技术等级为三级或以上等级或含有软基处理、桥梁、隧道、大型挡土墙、沥青路面等工程内容的,按照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评定验收。
第三条农村公路验收的依据:1、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或专项工程批准文件;2、批准的工程设计、预算文件(或是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依据或文件);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4、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5、国家、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文件等。
第四条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即除完成路面结构外,仍需要有一定宽度的路肩、排水沟、错车道和必要的安全设施;2、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编制完成竣工文件,工程自检合格和监理评定合格(如果没有监理的,对监理的要求不作要求,下同);3、经项目业主或地方公路站确认符合验收条件;4、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5、建设单位编制完成竣工决算表(附表3)。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六条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特点和有关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但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少于一年。
第七条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ee04e03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64.png)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人
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0.12.07
•【字号】粤交基[2010]1733号
•【施行日期】2010.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人工工日
单价的通知
(粤交基〔2010〕1733号)
2010年9月,我厅发布了《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粤交基函〔2010〕1915号),主要适用于公路新建(包括改、扩建工程)项目。
随着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日趋增多,为使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人工单价计价依据,现就《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定额的通知》(粤交基〔2009〕1350号)中有关人工工日单价问题明确如下:
自2010年9月6日起,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按照粤交基函〔2010〕1915号发布的公路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执行。
9月6日之前已编制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已批准(或审查)和完成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仍按粤交基函〔2009〕1350号文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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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文件处理表紧急程度:平件办文编号:安15041直属各单位:现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5]5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6月10日经办人刘琦审核张家慧、郝丽电话 29005977 粤交基〔2015〕500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公路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州港务局,珠海、汕头、惠州、潮州市港口(务)局,省公路局、航道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省交通集团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工作,保障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国家、部、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1—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3月10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和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4月23日—2—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修、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机构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机构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8abbc2f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df.png)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粤交基函〔2015〕347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机构的通知粤交基函〔2015〕347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州、珠海、汕头、惠州、潮州市港务(口)局,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规划研究中心,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交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行政监督受理机构调整如下:一、投诉受理机构省交通运输厅基建管理处作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投诉受理内部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按规定开展对涉及业务内容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投诉受理方式(一)联系电话:************(工作日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传真:************(自动传真)。
电子信箱:******************.cn。
(二)通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7号,省交通大厦2512室,邮编:510101。
(三)网上受理:,“公众互动”栏目中。
三、其他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2月13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迁移珠海大桥收费站的批复-粤交财[2006]1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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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迁移珠海大桥收费站的批复
正文:
----------------------------------------------------------------------------------------------------------------------------------------------------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迁移珠海大桥收费站的批复
(粤交财〔2006〕1204号)
珠海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迁移珠海大桥收费站的请示》(珠交字〔2006〕189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保证珠海市机动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顺利实施,同意珠海大桥收费站从现站址处迁移至城桂路珠海入口处,并更名为“南屏收费站”。
收费站迁移后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不变。
二、新收费站必须按广东省交通厅《公路收费站及其广场设计标准》的规定建设,增设相应的收费设施和电脑收费系统,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广东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上述附属设施及收费系统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方能开始收费,同时旧收费站停止收费。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结束——。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粤交基〔2016〕107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粤交基〔2016〕10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39297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b8.png)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10月8日以粤交基〔2016〕1072号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推进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严重滞后化解工作,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更好地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提出加强和规范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管理(一)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
已完成竣工决算审查和审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且承包人已按合同要求履行了质量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的项目,已通过了竣工验收,若存在质量保证金未全部返还的,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发包人须将承包人所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承包人。
(二)已交工验收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
1.已交工验收且通车试运营已满2年,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质量缺陷期义务,经验收质量合格后,同时已完成竣工决算审查和审计,发包人应严格按合同中质量保证金条款要求,将承包人所缴纳的质量保证金总额的80%返还给承包人;同时,发包人应严格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及时申请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剩余20%的质量保证金一次性全部返还承包人。
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确保取消交通规费征收政策到位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确保取消交通规费征收政策到位的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50a539d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62.png)
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确保取消交通规费征收政策到位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确保取消交通规费征收政策到位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公路局,省公路局、省航道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精神,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制定了《确保取消交通规费征收政策到位的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确保取消交通规费征收政策到位的实施方案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广东省内的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五费(以下简称养路费等五费)一律取消,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再向社会征收上述五费。
二、严抓落实取消收费的政策(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树立全局观念,统一认识,把落实取消收费的政策作为一件重要大事来抓,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切实抓好落实取消养路费等五费的各项工作。
(二)确保平稳过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稳定交通规费征稽队伍,做好征稽人员的思想工作。
组织征稽队伍继续履行好职责,在税费改革实施前,做好征费工作;在取消收费后,要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善后各项工作,确保税费改革的平稳过渡。
(三)加强监督。
交通、物价、财政各级单位负责对所辖范围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政策不折不扣的落实,严禁变相新增收费项目、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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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
粤交基函〔2006]1257号
各市交通局 (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
近年来交通建设材料供应价格受国家政策性影响较大,我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 粤交基 [2004]49号 ) 和《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 粤交基[2005]812号 ),对砂、石等地材、油料、钢筋及水泥的价差调整条件、原则,以及价差补偿费用计算方法作了明确指导说明,同时规定了补偿费用的确认及支付形式。
近日,多个项目单位就指导意见中的有关问题请示厅。
现结合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意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2006年1月1日前签定的合同,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 2005年6月1日后发生采购的地材、油料,超出正常风险,价差调整原则上按省交通厅指导性意见执行。
二、 2006年1月1日后签定的合同,合同中对地材、油料、钢筋及水泥价差调整原则不得突破省交通厅指导性意见规定;合同中对于地材、油料、钢筋及水泥等建筑材料未明确政策性价差调整原则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时不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三、价差指导性意见中,价差调整应执行风险幅度计算原则;价差费用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补偿费用,不应再计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砂、碎石、沥青、
改性沥青等材料价差补偿数量不得大于施工配合比计算数量;油料 ( 指汽油、柴油、重油等燃料 ) 补偿数量不宜超过定额消耗量的 80% ;在地材工地价计算中需比较信息价及实际采胸合同价并取低值,不宜直接采用信息价。
四、因政策性引起的价差调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以约定由此产生的合同价的调整,补充协议应明确政策性价差调整原则、计算方法、补偿金额 (可暂定)等。
价差调整引起的工程投资增加,其补偿费用可列入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管理权属的交通主管部门在竣工决算一并批复。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管理,严格按合同和指导性意见处理价差补偿。
同时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办理各项合同结算,完善合同管理,整理竣工决算资料,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