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
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商法期末复习汇总
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③船舶抵押权可以就建造中之船舶设定;
④货物的性质及价值未声明并注明于载货证券者,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就每一件仅负法定限制责任。
③重视人命安全之保护。①船舶责任限制制度对人身伤亡赔偿高于财产赔偿;
②为救助人命而违反规定航线,船舶所有人不得要求赔偿;
4.应变职能。发生海上事故,不严重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尽力施救。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时,可作出弃船决定(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重威胁,且不听制止时,可将其拘禁,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
②对物处分权。人员持的凶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强制保管和将其丢弃;
②虽是动产,但具有不动产的法律特性。
③整体属性(合成物)。在买卖、抵押、租赁、委付时,船舶及其属具应一并进行。*涉及共同海损分摊时,船舶保险委付以及赔偿、船舶司法扣押及执行等都涉及全部。但从技术上讲,对于具备独立价值部分,可特别约定。
国籍:①意义:国内法上:内河、沿海运输、拖航、捕鱼、勘探、开发
国际法上:公海自由航行权。
抵押人:所有权人或所有人授权的人。(共有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共有人间另有约定除外><共有应当登记,否则不对抗第三人>)
标的物:包括建造中的船舶;
船舶灭失,抵押权消灭,保险赔偿可优先受偿(船舶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共有权分割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登记对抗;未经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
③船舶碰撞时对于人命采取连带责任;
④船长在不威及自身船舶/船员/旅客安全范围内,有义务救助海上出于危难人;
⑤于海难救助中救人者,对于船舶及财务之救助报酬有权要求分配;船舶碰撞后,对于他船应尽力救助,除非危及本船及船上人员安全。
海商法复习重点
《海商法》复习重点第1编绪论(1-4章)了解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海商法的特点及性质。
理解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了解海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着重理解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
了解海事法律规范以及海事法律关系所涵盖的相关内容;着重理解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的定义。
了解海商法的历史发展以及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识记船长的相关职责。
了解船员的概念及权利义务。
了解船舶物权的概念、特点及种类。
了解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及特点;掌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及消灭的方式;着重了解船舶抵押权的概念、性质及特点;掌握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让及消灭的方式。
着重了解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掌握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让及消灭的方式;了解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以及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掌握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法。
了解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及法律特点;掌握船舶留置权的取得与消灭方式,以及船舶留置权的效力。
明确三种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第5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特性及种类。
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托运人及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尤其要着重理解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和主要权利。
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提单的概念、种类重点了解提单的作用及记名提单的概念;了解提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正面记载事项以及背面条款。
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中的主要规定,包括《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掌握三大货物运输公约中的实质性规定。
了解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特点及主要范本格式。
了解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理解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第6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了解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及承运人责任第7章船舶租用合同了解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以及法律适用。
了解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特点以及合同格式;掌握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着重了解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特点;掌握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8章海上拖航合同了解海上拖航概念第9章船舶碰撞了解船舶碰撞的概念与种类。
海商法期末习题集
海商法练习题一、不定项选择题()1.我国海商法主要调整两大法律关系,即()。
A.海上运输关系B.船舶关系C.货物运输关系D.旅客运输关系()2.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除外。
A.军事的B.政府公务的C.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D.国际货物运输的()3.请辨析下列哪几项应由我国海商法调整?()A.发生在公海上中国籍船舶上的犯罪行为B.上海至汉堡的旅客运输合同C.在海上航行中的中国籍客轮上订立的婚约关系D.天津新港至温哥华的货物运输合同()4.船舶是合成物,主要包括()。
A.船体B.设备C.船舶属具D.船舶工作人员()5.船舶所有人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港口为()。
A.船籍港B.所有人国籍港C.任何港口D.起始港()6.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A.法定性B.追及性C.秘密性D.优先性()7.船舶优先权的时效一般为()年。
A.1B.2C.3D.4()8."大昌"轮船东与A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并办理了将该轮抵押的手续并进行了登记,在进入某港时该轮又拖欠了港务费,后又拖欠了船员的工资,在发生了工资和港务费的债项后,该轮遇难,救该轮又发生了一笔救助费。
请问下列选项中哪项的受偿顺序及相关陈述哪几项是正确的?A.发生在工资债项之前救助费应在船员工资之前受偿B.如该轮船东将该轮转让,则上述优先权消灭C.救助费、船员工资、港务费、船舶抵押权D.船员工资应在第一位受偿()9.海商法有关货物的定义,包括:()。
A.活动物B.集装箱C.货盘D.类似的装运器具()10.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的管货义务中,管货时间要求为()。
A.开航前B.开航当时C.开航后D.航程期间()11.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
A.记名提单B.不记名提单C.指示提单D.无名提单()12.《鹿特丹规则》的订立是为了满足()运输方式的迅猛发展。
A.门到门 B.港到港 C.站到站 D.仓至仓()13.航次租船合同内容中的装卸时间的表达方法有()。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一、海商法得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二、海商法得调整对象广义得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得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得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得定义广义上得船舶就是指通常意义上得船舶,即凡就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得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就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得船舶就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得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得定义:本法所称船舶,就是指海船与其她海上移动式装置,但就是用于军事得、政府公务得船舶与20总吨以下得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得范围我国海商法得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与在船上工作得其她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得工资、其她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与社会保险费用得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得人身伤亡得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与其她港口规费得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得救助款项得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得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得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与分配船舶价款产生得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得共同利益而支付得其她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得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就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得,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得,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得,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得,后发生得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就是基于一定得公共政策设定得。
海商法期末复习
海商法期末复习第一篇:海商法期末复习海商法期末复习一、重要概念1、提单。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2、航次租船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3、船舶优先权。
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的特定事由,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受益各方按照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5、滞期费。
是指非由于出租人应负责的原因,承租人因未能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完成货物装卸作业,对因此产生的船舶延误而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
6、定期租赁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7、船舶。
作为船舶物权客体的船舶,取决于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臵,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8、船舶责任限制。
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9、海难救助。
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
10、船舶抵押权。
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一般问题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义务的规定,遵循了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适当吸收《汉堡规则》中比较合理成熟的内容和原则。
海商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海商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10分)1. 海商法中,关于船舶的定义是什么?A. 任何能在水中移动的船只B. 任何用于商业运输的船只C. 任何用于国际贸易的船只D. 任何用于海上运输的船只答案:D2. 根据海商法,船舶的国籍是如何确定的?A. 根据船舶的注册地B. 根据船舶的建造地C. 根据船舶的所有权D. 根据船舶的运营地答案:A3. 海商法中,海事责任限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A. 责任无限B. 责任有限C. 责任根据损失大小确定D. 责任根据船舶价值确定答案:B4. 下列哪项不是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保险类型?A. 船舶保险B. 货物保险C. 人身保险D. 船舶抵押保险答案:C5. 根据海商法,船舶碰撞责任的划分原则是什么?A. 根据船舶的吨位B. 根据船舶的国籍C. 根据船舶的航行状态D. 根据船舶的所有权答案:C6. 海商法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哪些?A. 托运人和承运人B. 托运人和收货人C. 承运人和收货人D. 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答案:A7. 海商法规定,船舶的哪些行为需要取得许可?A. 航行B. 停泊C. 装卸货物D. 所有上述行为答案:D8. 海商法中,船舶的所有权转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A. 交付B. 支付C. 注册D. 交付和注册答案:D9. 根据海商法,哪些情况下船舶可以被扣押?A. 船舶发生事故B. 船舶欠款未还C. 船舶违反规定D. 所有上述情况答案:B10. 海商法中,船舶的登记制度包括哪些内容?A. 船舶的所有权登记B. 船舶的国籍登记C. 船舶的吨位登记D. 所有上述内容答案:D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10分)11. 海商法中,船舶的航行权包括哪些?A. 自由航行权B. 优先通行权C. 航行限制权D. 航行安全权答案:A、B、D12. 海商法规定,船舶的哪些行为需要遵守国际公约?A. 船舶的排放B. 船舶的救助C. 船舶的碰撞D. 船舶的航行答案:A、B、C、D1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包括哪些?A. 货物的运输B. 货物的保管C. 货物的交付D. 货物的保险答案:A、B、C14. 海商法中,船舶的所有权转移需要哪些程序?A. 交付B. 支付C. 注册D. 公告答案:A、C、D15. 海商法中,船舶的扣押条件包括哪些?A. 船舶欠款未还B. 船舶发生事故C. 船舶违反规定D. 船舶的所有权转移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6. 海商法规定,船舶的国籍由船舶的注册地决定。
《海商法》复习大纲
《海商法》复习题(共76个知识点)第1章:绪论(共2个)1、海商法的概念及特点?2、海商法的形式?第2章:船舶物权(共12个)1、船舶的组成部分包括哪些?2、船舶的性质?3、船舶物权的种类?4、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法是什么?具有什么法律效力?5、船舶担保物权包括哪些?受偿的先后顺序是什么?6、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哪些?7、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哪些?8、船舶所有权的灭失有哪些情况?9、船舶抵押权的特点?10、船舶抵押权的灭失原因?11、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种类包括哪些?12、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第3章:船员(共3个)1、船员的概念及要件?2、特免证明的相关知识?3、船长的定义及职能?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共18个)1、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的概念?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3、船舶适航的判断标准?4、船舶适航的责任期间?4、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5、承运人免责事项包括哪些?各项免责规定的具体案例判断?6、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及权利?7、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8、提单的作用及转让的规定?9、提单按收货人的不同可以分为?10、提单按其上面有无不清洁批注可以分为?11、保函的法律效力?12、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的定义及其法律后果?13、无单放货的概念及法律后果?14、海运单的概念及与传统提单的异同点?15、承运人妥善且谨慎的保管货物的7个环节?16、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主要包括哪些?17、了解“喜马拉雅”条款?18、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第5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共4个)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标的?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情形?3、承运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责任期间?4、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行李灭失的赔偿责任限制是多少?第6章:海上拖航合同(共5个)1、海上拖航的概念及方式?2、海上拖航合同按计费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3、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救助合同的异同点?4、承拖方的主要义务及权利?5、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归属?第7章:船舶碰撞(共8个)1、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2、船舶碰撞按责任方不同可以分为?3、船舶碰撞按起因不同可以分为?4、船舶碰撞推定过失包括?5、特殊作业中的过失规定?(重点关注拖航作业、引航作业、救助作业)6、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7、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8、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计算?第8章:海难救助(共6个)1、海难救助的形式包括?2、纯救助和合同救助实行的原则是什么?3、海难救助成立的要件?4、海难救助报酬获得的要件?5、救助报酬的原则?6、特别补偿条款的相关知识?第9章:共同海损(共7个)1、共同海损的概念?与单独海损的区别?2、共同海损的法律制度包括?3、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4、共同海损牺牲包括?共同海损费用包括?5、共同海损的担保包括?6、共同海损理算的计算方法?重点: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7、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包括?第10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共5个)1、船舶污染的种类包括?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特点?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4、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油污受害人的赔偿情形包括?5、《200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的特点?第11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共6个)1、“船价制度”“金额制度”的含义?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适用船舶?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包括哪些?5、责任限制中的“航次制度”和“事故制度”的不同点?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相互索赔的冲抵规定?。
海商法考试重点
海商法考试重点1、海商法概念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2)海上侵权关系(3)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3、船舶的概念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试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和总吨在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4、船舶物权的特点(1)特别法物权性(2)客体的单一性(3)公示方式的特殊性(4)优先顺序的多重性5、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托6、船舶抵押权的消灭的原因(1)因债权消灭的消灭(2)因行使而消灭(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二消灭7、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是海上法赋予某些法定的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
8、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1)以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为权利主体(2)以当事船舶为客体(3)具有从属性(4)不以协议、登记或占有为成立要件(5)具有优先受偿的内容,并且优先受偿位次很高(6)具有独立的时效,并以法院拍卖而消失(7)须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程序行使。
(8)具有追及当事船舶的效力9、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它是一种实体权利,而且是一种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即担保物权的一种。
10、船舶留置权的性质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的特征。
11、船舶留置权的消灭(1)因物权消灭而消灭(2)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3)因利益人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而消灭(4)因丧失对船舶的占有而消灭(5)因延展造船费或修船费的用的清偿期而灭失。
1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主要利益和义务承运人义务:(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2)妥善和谨慎地保管货物(3)船舶禁止不合理绕航(4)在约定时间内和卸货港交付货物承运人利益:(1)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其他费用的请求权(2)货物留置权(3)承运人的免责:①驾驶船舶的过失免责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即航海过失免责。
②火灾免责,但是是由承运人本人的过失的除外。
③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运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海商法重点
1、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异同一、共性1.三权的标的都包括船舶2.三权都是在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设置的他物权(在他人之物上所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并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3.相对于一般海事债权或一般债权,三权都具有优先受偿权二、差异1.产生的原因不同❑留置权和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抵押权是协议担保物权(合同约定)2.担保的债权不同❑优先权是担保工资债、伤亡赔偿债、海事救助债、规费债、侵权赔偿债;抵押权是担保借贷之债;留置权是造船和修船债3.公示的方法不同❑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留置权以占有为公示;优先权两者都不需要就已经有效4.优先受偿的位次不同:优先权的债权>留置权的债权>抵押权的债权>其他债权5.标的不同❑船舶留置权和优先权的标的具有法定性1.船舶留置权的标的仅限于合同中的船舶;2.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我国规定为船舶,有的国家规定还包括未收取的运费以及船舶和运费的附属利益,但所有国家都排除船舶保险赔款。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具有一定的协议性(合同约定)1.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可以是船舶、运费和租金、附属利益和船舶保险赔款,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赔偿船舶保险赔偿。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一、海上货物运输的本质在于利用船舶经过海路进行货物的运输,这也是它区别于其他运输方式的最根本特征。
二、除此以外,它还具有以下特征: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有偿合同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为涉他合同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承揽合同(4和5两点老师课件里出现过,但是总结特征的时候又没有提到)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主要责任和权利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书本99页)1、适航责任——《海商法》第47条2、管货责任——《海商法》第48条3、不得不合理绕航责任——《海商法》第49条4、按时按地交货责任——《海商法》第50条二、承运人的主要权利①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②货物留置权-《海商法》87条③承运人的免责-《海商法》51条④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海商法》56-59条⑤特定情况变更履行地的权利-《海》91条三、收货人的主要责任和权利1、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2、及时收受货物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东财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制度概念: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二者的义务(最低义务的承担):1.适航——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1)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货——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规定航线航行——应当按照约定或习惯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除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4.交货——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目的地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制: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运输的部分负责;都有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2.分段责任制: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货物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
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提单上指定了实际承运人;2)指定了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具体货物运输部分;3)货物的灭失、毁损或迟延交付发生在该实际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4)合同规定承运人对此种损失可以免责3.追偿权:其相互之间分别享有追偿权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1.提单并入条款: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除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2.质询条款:97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主要考试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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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判断题6至7个,名词解释4个,简答题2个,案例分析1个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一、概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沿海运输——《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海商法几个重要的概念(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三)“托运人”是指:(不一定是实际交货的人)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五)“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1.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2.有偿合同: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的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3.有名合同:(适用法律顺序)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首先适用专门调整该合同的特别法(《海商法》、《货规》);只有当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别法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时,才应适用《合同法》或者《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4.诺成合同,也可能是实践合同(预约运输性质的班轮运输协议或者批量合同,也符合实践合同的特点,因而应属于实践合同);5.涉他和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视为第三人所设定(其中义务的涉他性为海商法特有)。
海商法重点
海商法重点整理一、海商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上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上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餉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上要调整平等上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屈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广义上的船館是指通常总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船,其基木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逻。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丁•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 0总吨以卞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屈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丁•因行使船船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诘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亍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
最新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
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
海商法——复习要点
第1章绪论(2个)1.海商法的概念及特点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海商法的特点:○1涉外性:我国《海商法》中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其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只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而不适用于本国沿海和内河的货物运输○2技术性:涉及到船舶、船员、航海、货物运输和管理等专业和技术○3特殊性:海上运输及其海上业务活动具有明显的特殊风险我国海商法性质:是一部狭义的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2.海商法的形式:国内立法(主要)、国际条约、国际航运惯例第2章船舶物权(12个)1.船舶的组成部分包括船体、船机和属具海商法规定: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2.船舶的性质:○1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2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来出来○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各部分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3.船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船舶物权的种类:○1船舶所有权○2船舶抵押权○3船舶优先权○4船舶留置权4.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公示方法:以登记,公示的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在发生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时,如果没有完成相应的登记,则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而对善意的第三人,则不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5.船舶担保物权包括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受偿的先后顺序: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6.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1占有权能:船舶所有权人对船舶享有的把握或控制的权利○2使用权能:船舶所有人对于船舶按其性能或用途进行事实上的运用的权利○3收益权能(最看重):利用船舶而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4处分权能:船舶所有人依法对船舶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船舶命运的权利7.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1原始取得:公法上的没收、征收、捕获等;私法上的建造和订造(与船舶转让无关)○2继受取得:(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付等(以船舶转让为基础)8.船舶所有权的灭失情况:○1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等○2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3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4船舶被法院拍卖9.船舶抵押权的特点:○1从属性:包括存在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2不可分性: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
海商法期末复习
1.船舶总运力:希腊、日本、挪威、中国2.造船业:韩国、中国、日本3.船员总量世界第一4.我国主要航运企业:中远集团(COSCO)、中海集团(CSL)、中国长航(CSC)、中国外运(SINOTRANS)、招商轮船•☜海商法概念:调整海上运输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关系:①海上运输关系:海上合同关系(提单、航次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海上侵权关系(船舶碰撞、海洋环境污染、海上人身伤亡、海事欺诈)、海上特殊风险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承运人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②与船舶有关的关系:船舶管理、船员配备、船舶所有权、船舶租赁、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扣押等。
特点:技术性、国际性、综合性,受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的影响较大,与航海实践和商贸实务息息相关①强调航海安全。
体现在①船舶必须适航,否则不能免除船方责任;②很早就建立了共同海损责任;③强调保护海洋环境②重视船方利益,以鼓励航运。
①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与免责制度;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③船舶抵押权可以就建造中之船舶设定;④货物的性质及价值未声明并注明于载货证券者,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就每一件仅负法定限制责任。
③重视人命安全之保护。
①船舶责任限制制度对人身伤亡赔偿高于财产赔偿;②为救助人命而违反规定航线,船舶所有人不得要求赔偿;③船舶碰撞时对于人命采取连带责任;④船长在不威及自身船舶/船员/旅客安全范围内,有义务救助海上出于危难人;⑤于海难救助中救人者,对于船舶及财务之救助报酬有权要求分配;船舶碰撞后,对于他船应尽力救助,除非危及本船及船上人员安全。
历史沿革:①古代海事法:海商法萌芽时期《汉穆拉比法典》《罗德海法》②中世纪三大海法:《奥列隆惯例集》《康索拉度海商法典》《维斯比海法》③近代海商法:国家制定海商法,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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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财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制度概念: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二者的义务(最低义务的承担):1.适航——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1)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货——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规定航线航行——应当按照约定或习惯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除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4.交货——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目的地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制: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运输的部分负责;都有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2.分段责任制: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货物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
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提单上指定了实际承运人;2)指定了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具体货物运输部分;3)货物的灭失、毁损或迟延交付发生在该实际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4)合同规定承运人对此种损失可以免责3.追偿权:其相互之间分别享有追偿权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1.提单并入条款: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除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2.质询条款:97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预备航次条款:98条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三.船舶碰撞法特殊制度(美国海商法中独特的船舶碰撞责任体系)总:《碰撞公约》废止了认定过失的标准法律推定过失原则,确立了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的分担原则是过失比例原则。
这些己被许多国家所接受。
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责任也适用此公约的规定。
但是,美国没有加入该公约,在过失的认定标准方面适用的是宾西法尼亚规则,在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方面适用的是平均分担为主、主次过失为辅的原则,在受损货物的赔偿方面适用的是船舶碰撞双方的连带责任。
因此说美国的船舶碰撞法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分:1.美国法院认定过失的标准是宾西法尼亚规则,但是,许多国家认定过失的标准都已不再是法律推定过失原则——是指如果一船违反法定航行规则,除非该船能证明在当时的情况下,违反规则是必要的或在当时的条件下不可能导致船舶碰撞损害的发生,否则,便推定其有过失。
2,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的分担原则是平均分担为主、主次过失为辅的原则,但是,许多国家都已采用过失比例原则3,在受损货物的赔偿方面适用的是船舶碰撞双方的连带责任四.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体制地位: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体制是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特质。
海商法的特点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并存的法律部门。
所调整的关系中绝大多数是海商合同关系,一般调整这种关系的法律规范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但是,在班轮运输方面,由于承运人的垄断地位而与托运人是不平等的,所以有关班轮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中规定了强制性的规范。
我国海商法中引入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等公约的规定多属于强制性的规定。
内涵:1.强制缔约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运输单证一旦违背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性规范的规定即为无效。
特征:1.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体制根基在于契约自由理论。
契约自由的内容有:选择是否缔约的自由、与谁缔约的自由、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选择契约方式的自由。
海上货物运输法作为调整运输合同范畴的法律,合同的本质仍然是自由,假如剥夺了当事人的全部自由,合同关系就不复存在。
所以,法律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强制性规定之外,当事人仍有一定程度内的缔约自由。
因此,只能说海上货物运输法是有限度的限制合同自由。
2.历史传统的厚重性3.通过强制性规范来表达。
1)44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
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
”2)96条:“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
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最低义务的承担(4)和最高法定义务的免责(12)五.海商法的基本特点1.固有性2.专业技术性。
海商法是法律理论和航海技术、航运业务紧密联系的法律。
3.以船舶使用作为调整中心的法律体系4.它是适用综合调整方法的专业性法律规范体系5.它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并存的法律部门6.它是国际性很强的国内法。
首先,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大多数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其次,海商法的表现形式除国内法外,还包括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航运惯例。
再有,海商法的效力范围,可及于该国海域的外国船舶以及外国海域的本国船舶,甚至是外国海域的外国船舶。
六.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特点:海商法是国际性很强的国内法。
喜马拉雅条款的法典化:"阿德勒诉狄克逊"一案以后,船公司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通常会在合同中增加一条款,明确规定承运人的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同样适用于受雇人和代理人,此即喜马拉雅条款。
《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都承认了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
三个规则的延伸:将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列为责任限制权利丧失的法定原因即损害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货损,承运人不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
同样适用于受雇人和代理人。
我国《海商法》第59条也将这种主观过错作为丧失责任限制权利的法定事由。
总之,当赔偿请求是向受雇人或代理人提出,如果其能证明行为是在受雇或受委托范围内便有权援引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除故意而为之;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承运人的责任限额,除被索赔的人中有的丧失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七.承运人的责任责任基础:《海》不完全过失责任《维斯比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汉》完全过失责任归责原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免责事由(最高法定义务的免责):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除因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3.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4.战争或武装冲突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八.船舶优先权概念:海事请求人根据《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法定的权利。
适用范围法定: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时间在后,权利在先)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除: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偿顺序法定:前述5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4项海事请求,如果后于第1、2、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2、3项受偿;第1、2、3、5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
第4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九.船长法律制度(船长的身份和权利)1.指挥和管理——船长对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有指挥权。
1)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在船人员应当执行2)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2.公证和证明——对船上发生的出生或死亡事件有证明的职责。
1)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2)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3.准司法——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有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
船长采取必要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
4.救助——对船舶发生海上事故有组织施救的职责。
1)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的决定【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2)离船顺序:旅客>船员>船长5.代理——遇险船舶的船长有代理船舶所有人或船上财产所有权人签订救助合同的权利。
十.提单的特征1.证明——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
1)提单起到了运输合同的作用。
第一,提单上一般载明合同所应具备的条款,对当事人有约束力【除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二,它是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
2)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除受让人不知道有运输合同的存在】第一,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提单只是由一方当事人签发的;第二,提单是在运输合同成立、货物装船以后签发的,此时运输合同已经在履行了。
2.收据——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的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货物收据,以此来确认承运人已经收到提单所列的货物。
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时,除非提单上订有有效的“不知条款”,承运人对于提单受让人不能就提单所载事项提出异议。
此时,提单不再是已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而是已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
3.保证——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1)由于加速商品流转和便利资金筹措的需要,国际贸易中出现了“单证买卖”。
据此,提单就代表货物,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
2)由于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所以,对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而言,提单具有物权性。
十一.国际立法线索下的承运人制度的变迁方面总:目前,已经生效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主要有三个:依生效的时间先后分别是《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