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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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考研笔记概述

国际私法考研笔记概述

hansufeng提供的国际私法考研笔记分享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因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至少一个涉外)国际民商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主导作用),通过“间接规范”,即在有关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私法中仅规定某一国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营收和中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应如何确定某一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

这类“间接规范”主要指“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国际私法专有的特殊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范,必须与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结合起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直接规范”,即采用直接规范当事人实体义务的“实体规范”(substantive rules)。

Eg. Cisg冲突规范的缺陷: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缺乏针对性和合理性、缺乏稳定性。

第二节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又称法律抵触,是国际私法的专门术语,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产生的三个法律问题:管辖权、法律适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冲突的种类:空间冲突(interspatial conflict of laws):人际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时际冲突(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 ):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这是一种动态冲突(conflict mobiles)区际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国际冲突(international conflict of laws):平面冲突(horizontal conflict)与垂直冲突(vertical conflict)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

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

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

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和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两方面。

研究对象范围主要论及的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研究范围问题;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实质上主要指国际私法应该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主要是回答国际私法应当研究哪些领域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问题;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则主要回答国际私法应该由哪些基本规范构成的问题。

在国际私法范围的问题上,历来学者都争论不休,不仅不同法系的学者争论不休,而且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学者也争论不休,基于此,笔者作如下介绍。

一、国际私法研究对象范围(一)有关国际私法研究对象的主张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涉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其调整对象,主要作用则是解决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李双元教授认为:国际私法与其他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国际)民商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仅包括涉外(国际)民事关系,而且包括涉外(国际)商事关系。

3.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此种观点认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其调整对象。

董立坤教授的《国际私法论》、姚壮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理论与实务》等许多著作支持此观点。

4.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包括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外,还应当包括涉外商事领域的法律关系。

笔者较为赞同此种观点,首先涉外是因为国际私法主要调整的是外国或外法域之间冲突问题,这一点几乎无争议;其次民商事领域,关于商事领域的事项是否应包括在内各个学者有不同观点,但是纵观社会现实,民事领域和商事领域早已成为不可分割地整体。

最后法律关系,虽说法律调整的对象应该是特定的社会关系而不应该是法律关系,但是考虑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它所调整的对象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法域发生关联,而各国或各法域的法律对调整同类性质的关系所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有的甚至差异甚大,从而涉及不同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1、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研究范围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和涉外民商关系。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涉外民事问题,还包括涉外的商事问题。

理由如下:1、英美国家没有所谓的民法概念,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分别由合同法、财产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法等法律部门调整;2、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有民法的概念和民法典,但立法体例存在差异。

其中,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长期以来有着“民商合一”的立法和司法传统,他们并没有对商事法律与民事法律作出严格的区分,许多商事法律本身是包含在民事法律之中。

而另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虽然采用“民商分立”的立法方式,另辟《商法典》单独调整商事关系,但就涉外商事法律关系而言,基本上是将其作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的;3、国际私法的实践证明了国际社会已经将国际商事实体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纳入了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之内。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涉外的民商事关系,还包括涉外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当然,这里所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而是特指不同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之间的关系。

1、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看,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既包括涉外民商事关系,又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且其直接调整对象主要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因为国际私法存在的原因主要不是为了具体规定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而是为了协调和解决不同国家法律规范的冲突问题,其最主要的作用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所以说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对象不仅应当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而且主要应当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在国际私法中,还包括一些具体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条款,特别是关于涉外商事部分,那么对于这些内容来说,使用法律时就可以直接援用国际私法的具体规定而无需再选择适用的法律,此时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对象就应当是涉外民商事关系。

2、实践事实证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是兼有涉外民商事关系和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学范围

国际私法学范围

第一章概述1、概念: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间接调整方法为主要调整方法,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内的法律学科。

2、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民法通则》146条)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无需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适用有关实体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增多;内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各国立法互有歧异;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5、法律冲突的解决结果:适用本国法、适用外国法、适用统一实体规范第二章渊源1、渊源有: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法律学说和法理2、国内立法是最古老也是最主要的渊源。

3、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

5、司法判例: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6、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中包含的共同原则或法律理念。

7、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第三章学说国家时代代表人物法则区别说意大利13-14世纪巴托鲁斯法国16世纪杜摩兰达让特莱荷兰(国际礼让说)17世纪胡伯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19世纪萨维尼国籍说意大利19世纪孟西尼既得权说英国19世纪戴西国际礼让说美国19世纪施托里《冲突法评论》本地法说美国20世纪库柯政府利益说美国20世纪柯里优先选择原则说美国20世纪卡弗斯法院地法说美国20世纪艾伦茨威格最密切联系说美国20世纪里斯协调说法国20世纪巴迪福超国家的国际私法说德国20世纪齐特尔曼比较法说德国20世纪拉沛尔法律直接适用说法国20世纪弗朗西斯卡基斯一、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19世纪、萨维尼)1、内容:(1)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谈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谈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谈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摘要: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自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末, 学者们持续着对该问题的探讨。

于今, 通说的观点为,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或国际民事法律关系, 亦称涉外民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笔者在翻阅了20世纪末期至21世纪初的相关研究成果后, 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成果进行梳理, 并结合当下国际私法发展趋势, 提出自己的一点想法。

关键词: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国际私法作为独立的法律学科已有六七百年时间, 但在一些基础内容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就将对其中的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进行探索。

通过追溯和梳理学界对该问题研究之历史可以发现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的争议主要包含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还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其次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或民事法律关系还是法律冲突关系(亦称法律适用关系) 的问题。

一、传统性理论的辩驳在国际私法的发展进程中, 人们一直在钻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何物, 期间产生了两种较为主流的观点, 一种认为,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既可以说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 也可以认为是国际民事关系, 两者并无本质区别。

另一种观点以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其所规范的国际民事关系。

赞成前者观点的学者如黄进先生等认为, 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受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事关系或涉外民事关系。

把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理解为国际民事关系而非国际民事法律关系, 是片面和机械的。

持后者见解的学者如陈力新先生等认为, "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应区别开来, 因为民事关系是一种无权利义务内容的纯粹的社会关系, 而民事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意志社会关系, 是以相应民事法律规范的实施为条件, 由民事关系转变过来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他们强调, 民事关系才是民事法律调整的对象, 而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调整的结果已经成为一种法律关系, 不需要再由法律予以规范。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

(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

(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

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间接调整:它只指岀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

(2)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如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权利义务规范。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精)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精)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在国际私法研究领域,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性质等基本的理论问题,一直存在着非常激烈的争论。

对其中国际私法的范围等问题的争论甚至还波及到国际经济法学界。

而这些理论问题的混乱,又一直阻碍着我国国际私法体系和国际私法学科体系的科学建立。

笔者基于20多年来的思考,①在有关问题上提出如下新的想法,以求教于大家。

一、关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在我国国际私法学界,虽然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大都把它概括为“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②虽然由刘振江、张仲伯、袁成第主编,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8月出版的《国际私法教程》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由张仲伯、赵相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3 月出版的《国际私法》也主张:“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说是国际民事关系,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就是涉外民事关系”;但他们又都同时特别强调,这种“国际民事关系”或“涉外民事关系”就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③ 在余先予主编,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6年3月出版的《简明国际私法学》和由刘振江、张仲伯、袁成第主编的《国际私法教程》中,还专门就“涉外民事关系”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问题作了论证。

两本着作都主张这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没有任何区别,而且都以日本学者江川英文的观点作为论据,最后或者是认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与涉外民事关系在国际私法中是同义语,约定俗成,没有必要用这一个来排斥那一个”;或者是认为“国际民事关系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在国际私法中是同义语,争论是没有现实意义的”。

④笔者认为,把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观点是错误的,应该把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定义为“国际民事关系”。

⑤ 即在此特别强调: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应该是“国际关系”,而不是“涉外关系”;是“民事关系”,⑥ 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即(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履行的义务;(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简述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或途径)3.简述国际私法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主权原则本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最基本原则,但由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也是一种涉及不同国家立法、司法管辖权的关系,因此,主权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必须贯彻独立自主的方针,并尊重他国的主权,具体表现为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自己的或者自己可以接受的冲突法制度;各国除应遵守国家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外,都有权制定自己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制度;并在未明示放弃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时,任何其他国家的国内法院都无权受理以国家为被告或者以其财产为标的地诉讼等。

主权原则乃以国际私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4简述国际私法在我国对外开放中的重要作用。

国际私法是国际经济民事交往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2、是保障国际经济民事交往关系中内外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3、是促进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武器;4、我国国际私法在对外开放中得到了重大的发展,同时也在对外开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更是如此。

1、简述冲突规范的结构与性质。

冲突规范的结构:在形式上包括两个部分:“范围”和“准据法”。

范围又称“指定原因”、“连接对象”或“问题的归类”,它是指该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任何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而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国际私法也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

就一国而言。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可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或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那么,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呢,我们知道,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这三个因素组成,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指该三个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在主体为国际因震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

在客体为国际因素时。

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

在内容为国际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比如说,一个中国人同一个美国人在美国缔结一个合同,对中国来说,在这一合同关系中有两个国际因素,即有一个外国人以及缔结合同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在实际生活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往往不只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而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性质并不因其中国际因素的多寡而受到影响。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对“涉外民事关系”作如下解释:“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应该指出的是,国际私法上讲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我们知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绪论

国际私法绪论

(二)国际私法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
我们认为,国际私法是由冲突规范、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组成的,它是这三种法律规范的综合体。只强调其中一个方面 而否定另一个或另两个方面,或将它们截然对立起来,是不妥 当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所以,它既不是程序法也不是实体 法,自成一类。
(三)国际私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三)国际条约
其一,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其二,统一冲突规范 其(四)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 成、具有确定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则。 Article 142(3) International practice can be applied to matter for which neither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r any international treaty concluded or joined by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any prescription or stipulation.
第一讲 国际私法绪论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产生的民商事关 系,以区别于其他的部门法。因此,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可以 说是国际民商事关系,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也就是涉外民 商事关系,简称涉外民事关系。
设问 1 :北京的甲公司与广东的乙公司之间签订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该合同适用哪国法律呢? 设问2:如果设问1当中的当事人为北京的甲公司和美国加 州的乙公司,就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是什么? 设问 3 :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结婚,此时所依照的法 律又是什么呢?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的就是这些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所 谓准据法,是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据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关 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与义务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确定 问题。 冲突规范:指对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规定应适用哪国法 律的法律规范。例如,“不动产所有权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婚姻方式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所选 择的法律”,等等。

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问题.

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问题.

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问题2008-01-20内容摘要:本文结合技术革命对国际民商事交流的影响以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展的实际情况,主张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国际私法的对象和方法问题。

关键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方法,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无论是作为一个部门法,还是作为一个部门法学,国际私法都有着悠久历史。

一般认为,完整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产生于中世纪,其标志就是巴托鲁斯提出的“法则区别说”。

尽管如此,国际私法尚有诸多基本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德国著名法学家康恩(Franz Kahn)曾指出,国际私法是从书名页开始就存在争议的学科。

[1] 在我国,对国际私法的研究也存在同样情况。

旧中国国际私法学领域如此,[2] 现在也是如此。

[3] 但国际私法的所有各类争议,首先是从国际私法的对象及方法开始的,也正是基于对国际私法对象和方法问题的认识不同,学者们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也形成了自己的认识。

笔者拟从技术革命对国际私法的影响这一角度,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理论分歧现状从以下关于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学者们在国际私法对象及方法问题上的分歧。

德国学者努斯鲍姆在其《国际私法原理》一书中指出:“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从广义上讲,是处理涉外关系的私法的一部分。

”新中国第一本统编《国际私法》教材也认为:“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的部门。

”[4]这一定义是从国际私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着眼的。

德国学者马丁。

沃尔夫则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在同时有效的法律体系中,决定哪个法律体系应该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

[5] 我国李浩培先生也认为,国际私法是“指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相互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6]这一定义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考虑的。

英国学者切希尔和诺斯认为,国际私法是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判定:第一,法院在什么条件下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第二,应适用哪国法律来确定各类案件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三,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承认外国判决,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外国判决所赋予的权利可以在英国得到执行。

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问题

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问题

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问题内容摘要:本文结合技术革命对国际民商事交流的影响以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展的实际情况,主张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国际私法的对象和方法问题。

关键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方法,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无论是作为一个部门法,还是作为一个部门法学,国际私法都有着悠久历史。

一般认为,完整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产生于中世纪,其标志就是巴托鲁斯提出的“法则区别说”。

尽管如此,国际私法尚有诸多基本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德国著名法学家康恩(Franz Kahn)曾指出,国际私法是从书名页开始就存在争议的学科。

在我国,对国际私法的研究也存在同样情况。

旧中国国际私法学领域如此,现在也是如此。

但国际私法的所有各类争议,首先是从国际私法的对象及方法开始的,也正是基于对国际私法对象和方法问题的认识不同,学者们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也形成了自己的认识。

笔者拟从技术革命对国际私法的影响这一角度,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理论分歧现状从以下关于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学者们在国际私法对象及方法问题上的分歧。

德国学者努斯鲍姆在其《国际私法原理》一书中指出:“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从广义上讲,是处理涉外关系的私法的一部分。

”新中国第一本统编《国际私法》教材也认为:“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的部门。

”这一定义是从国际私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着眼的。

德国学者马丁。

沃尔夫则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在同时有效的法律体系中,决定哪个法律体系应该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

我国李浩培先生也认为,国际私法是“指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相互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这一定义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考虑的。

英国学者切希尔和诺斯认为,国际私法是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判定:第一,法院在什么条件下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第二,应适用哪国法律来确定各类案件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三,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承认外国判决,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外国判决所赋予的权利可以在英国得到执行。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新论(一)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新论(一)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新论(一)在国际私法研究领域,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性质等基本的理论问题,一直存在着非常激烈的争论。

对其中国际私法的范围等问题的争论甚至还波及到国际经济法学界。

而这些理论问题的混乱,又一直阻碍着我国国际私法体系和国际私法学科体系的科学建立。

笔者基于20多年来的思考,①在有关问题上提出如下新的想法,以求教于大家。

一、关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在我国国际私法学界,虽然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大都把它概括为“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②虽然由刘振江、张仲伯、袁成第主编,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8月出版的《国际私法教程》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由张仲伯、赵相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3月出版的《国际私法》也主张:“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说是国际民事关系,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就是涉外民事关系”;但他们又都同时特别强调,这种“国际民事关系”或“涉外民事关系”就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③在余先予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6年3月出版的《简明国际私法学》和由刘振江、张仲伯、袁成第主编的《国际私法教程》中,还专门就“涉外民事关系”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问题作了论证。

两本著作都主张这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没有任何区别,而且都以日本学者江川英文的观点作为论据,最后或者是认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与涉外民事关系在国际私法中是同义语,约定俗成,没有必要用这一个来排斥那一个”;或者是认为“国际民事关系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在国际私法中是同义语,争论是没有现实意义的”。

④笔者认为,把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观点是错误的,应该把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定义为“国际民事关系”。

⑤即在此特别强调: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应该是“国际关系”,而不是“涉外关系”;是“民事关系”,⑥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即(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

主要包含: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

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问题

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问题

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问题内容摘要:本文结合技术革命对国际民商事交流的影响以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展的实际情况,主张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国际私法的对象和方法问题。

关键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方法,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无论是作为一个部门法,还是作为一个部门法学,国际私法都有着悠久历史。

一般认为,完整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产生于中世纪,其标志就是巴托鲁斯提出的“法则区别说”。

尽管如此,国际私法尚有诸多基本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德国著名法学家康恩(Franz Kahn)曾指出,国际私法是从书名页开始就存在争议的学科。

在我国,对国际私法的研究也存在同样情况。

旧中国国际私法学领域如此,现在也是如此。

但国际私法的所有各类争议,首先是从国际私法的对象及方法开始的,也正是基于对国际私法对象和方法问题的认识不同,学者们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也形成了自己的认识。

笔者拟从技术革命对国际私法的影响这一角度,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理论分歧现状从以下关于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学者们在国际私法对象及方法问题上的分歧。

德国学者努斯鲍姆在其《国际私法原理》一书中指出:“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从广义上讲,是处理涉外关系的私法的一部分。

”新中国第一本统编《国际私法》教材也认为:“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的部门。

”这一定义是从国际私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着眼的。

德国学者马丁。

沃尔夫则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在同时有效的法律体系中,决定哪个法律体系应该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

我国李浩培先生也认为,国际私法是“指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相互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这一定义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考虑的。

英国学者切希尔和诺斯认为,国际私法是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判定:第一,法院在什么条件下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第二,应适用哪国法律来确定各类案件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三,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承认外国判决,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外国判决所赋予的权利可以在英国得到执行。

国际私法大纲

国际私法大纲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目的和要求:1、掌握国际私法的概念、性质、调整对象和国际私法的范围;2、了解有关国际私法性质的不同学说、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和国际私法体系。

重点和难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概念教学内容: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一)民商事法律关系(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二、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一)间接调整方法(二)直接调整方法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就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一、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二、国际私法的规范(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二)冲突规范(三)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四)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一、不同学说(一)国内法学派(二)国际法学派(三)二元论是一个兼具国际私法与国内法性质的综合性法律部门。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是广义国际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部门成分支。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定义一、国际私法的名称二、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第五节国际私法的体系一、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二、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思考题: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2、国际私法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3、学术界对国际私法的性质有何不同看法?4、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什么?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目的和要求:掌握国际私法的渊源,即不同的外部表现形式,了解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

重点和难点:我国对国际私法渊源中司法判例和国际惯例的态度。

教学内容:一、国际私法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二)国际私法的渊源二、国内立法(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二)各国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模式1、分散立法式2、专章专篇式3、单行立法式(三)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特点和趋势1、立法模式上向法典化方向发展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3、弹性连结因素被广泛采用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被重视三、司法判例(一)司法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和态度1、司法判例不是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2、司法判例对国际私法司法实践有指导意义四、国际条约(一)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二)作为国际私法渊源国际私法条约的分类1、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国际条约2、关于冲突法的国际条约3、关于实体法的国际条约4、关于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三)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私法的条约五、国际惯例(一)国际惯例的概念(二)我国对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态度思考题:1、国际私法渊源的概念是什么?2、世界各国在国际私法渊源的国内立法主要有哪些模式?3、我国参加了哪些涉及国际私法方面的条约?4、我国对国际私法渊源中的司法判例和国际习惯的态度怎样?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目的和要求:了解世界国际私法发展的历史和我国国际私法发展的历史。

国际司法

国际司法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第一编总论: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以间接调整方法解决法律冲突为主要目的,并由冲突规范、程序规范以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

(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案件的涉外因素包括: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2、或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3、或者诉讼标的在外国。

三、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具有二元性质:既有国际法性质的一面,又有国内法性质的一面。

四、国际私法的范围:既是指调整对象的范围,又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范围。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2)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3)对国际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问题。

五、国际私法的体系:(我国)总则;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继承;附则。

六、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一)国际私法是法律的一个部门,它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

是人们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的行为准则,具有法律效力。

(二)国际私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科,它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是学者们的学说、理论、主张,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渊源,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二)国际私法渊源的种类:1、国内立法(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2、判例: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效力不同。

3、国际条约:统一冲突法;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方面的条约。

4、国际惯例:强制性的国际惯例;任意性的国际惯例。

5、一般法律原则。

八、国际私法理论:(1)法则区别说:将所有法则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

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内容这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实务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已经超越这三要素。

总之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具有涉外性和私法性。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范围是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

法国学者: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

德日学者:仅包括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规范。

中国学者:最大范围,包括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上述不同主张可看出:1)冲突规范或称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2)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把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相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

我们应当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韩德培: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内涵是机身,外延是两翼。

具体说内涵包括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两翼之一为国际以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发生在纠纷时,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范围(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最古老规范。

(二)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间接规范、特有规范。

(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又称为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跨国民商事关系。

2.民商事关系的特点:①涉外性:除了跨国含义,还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他法域。

②广义性:广义上的民商事关系。

③私法性:这里的民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私法关系这使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区分开来。

3.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①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向法典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③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冲突范围的灵活性得以加强。

④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4.德·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①人:以住处为本座②物:以物之所在地为本座③债:以履行地为本座④:以行为地为本座⑤:以法院地为本座。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作业学号:201602080047姓名:常耀光班级:法学专升本一班随着时代的更迭,如今社会不断朝着全球化方向发展。

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不断加强,尤其是经济发展已经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步。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仅发生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国际公司、以及国际私人之间的贸易也带动着全球化不断向前推进,与全球化推进的同时国际法律规范也在不断发展。

在我国众多学者对于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有许多不同的认识,大体包括:‘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两种。

我也有自己的观点,下文便是我的论述。

首先我们阐述下国际私法以及调整方法,了解下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为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指定应予以适用的法律,如“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然后依据这一被指定的法律(准据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冲突规范只解决法律适用的选择,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一种“间接调整”的作用。

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主要的和基本的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是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有关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得到调整,从而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

这种方法是从19世纪末以来逐渐方发展起来的一种新方法,具有简便、明确和更有利与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等优点,比较适宜于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具有良好地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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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新论
在国际私法研究领域,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性质等基本的理论问题,一直存在着非常激烈的争论。

对其中国际私法的范围等问题的争论甚至还波及到国际经济法学界。

而这些理论问题的混乱,又一直阻碍着我国国际私法体系和国际私法学科体系的科学建立。

笔者基于20多年来的思考,①在有关问题上提出如下新的想法,以求教于大家。

; 一、关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 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在我国国际私法学界,虽然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大都把它概括为“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②虽然由刘振江、张仲伯、袁成第主编,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8月出版的《国际私法教程》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由张仲伯、赵相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3 月出版的《国际私法》也主张:“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说是国际民事关系,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就是涉外民事关系”;但他们又都同时特别强调,这种“国际民事关系”或“涉外民事关系”就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③ 在余先予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6年3月出版的《简明国际私法学》和由刘振江、张仲伯、袁成第主编的《国际私法教程》中,还专门就“涉外民事关系”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问题作了论证。

两本著作都主张这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没有任何区别,而且都以日本学者江川英文的观点作为论据,最后或者是认为“涉外民事法律
关系与涉外民事关系在国际私法中是同义语,约定俗成,没有必要用这一个来排斥那一个”;或者是认为“国际民事关系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在国际私法中是同义语,争论是没有现实意义的”。


; 笔者认为,把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观点是错误的,应该把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定义为“国际民事关系”。

⑤ 即在此特别强调: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应该是“国际关系”,而不是“涉外关系”;是“民事关系”,⑥ 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 强调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是“国际”民事关系,而不是“涉外”民事关系。

主要是考虑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入实施,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与国际社会的进一步融合,我们有必要站在整个国际社会的角度,而不仅仅是我们一个国家的角度,即应该从更加全面和长远的角度,来考虑我国及其国民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而且,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词语的改变,而是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随整个国际社会一起步入21世纪的中国所绝对需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的更新。

; 强调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而不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笔者认为,这既是一种法理上的逻辑要求,也是国际私法实践的必然结果。

; 从法理逻辑上说,作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只能是一般的社会关系,而不应该是法律关系;一般的社会关系只有通过法律规范的调整以后才能成为法律关系。

由余先予主编的《简明国际私法学》和由刘振江、
张仲伯、袁成等主编的《国际私法教程》在论证这一问题时,都是引用日本学者江川英文的主张,认为“在国际私法中,法律关系一词一而再、再而三地被使用”,而且,“在国际私法上一般地讲法律关系,所说的就是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生活关系这样的意义。

而为了表达这个意思,使用法律关系一词决没有什么不适当之处。

所以勉强来排斥这个词,没有考虑的必要。

”⑦ 很显然,这些学者们的论据,无非就是两个,一个是“在国际私法中,法律关系一词一而再、再而三地被使用”;另一个是“在国际私法上一般地讲法律关系,所说的就是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生活关系这样的意义。

而为了表达这个意思,使用法律关系一词决没有什么不适当之处。

”笔者认为,这两个论据都存在问题:首先,“在国际私法中一而再、再而三地被使用”决不能作为使用这个词的依据,不科学、不准确的表述不可能因为使用多了就能够变得科学和准确起来。

其次,既然“在国际私法上一般地讲法律关系,所说的就是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生活关系这样的意义”,就应该直接使用“生活关系”或“社会关系”,实在是没有必要为了“标新立异”而“独树一帜”;而且,这样只能徒增不必要的法理逻辑上的纷乱。

再次,任何部门的法学理论、法律实践、乃至法律话语都有其内在联系和内在统一性;作为整个法制体系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在一些基本的方面,其应该是完全一致的,如都把“法律关系”定义为:“经过法律规范调整以后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

既然在国际私法中,“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也同样有不同,⑧ 既然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与其他部门法中的
“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差别,那么为了保持和维护有关法学理论、法律实践、乃至法律话语的统一,就应该与其他部门法及部门法学中的表述保持一致。

因此,为了使法学理论、法学教育、法律实践、乃至法律话语在内的整个法制体系保持统一,这种“排斥”或“争论”绝对具有极为现实的意义。

; 而从国际私法的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当然是、也只能是国际“民事关系”,而不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所涉及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进行民商事交往时,在各有关国家的法律对这一民商事关系作了各不相同的规定的情况下,到底应该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或哪一个有关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的问题;也就是需要确定应该由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或哪一个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来调整这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民商事关系的问题。

如果这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民商事关系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调整,已经成为了一种“法律关系”,那就不需要国际私法来调整了。

; 此外,在我们这样一个法治理念还不够完善、还没有深入人心的国度里,强调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国际“民事关系”,而不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这一观点尤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法理学的教材还是在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律的基本属性是阶级性”。

在法理学上,没有明确法律的基本属性应该是社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而不应该包括阶级性;
⑨ 在国际私法理论中,没有明确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国际
“民事关系”,而不应该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从而还有很大一部分国民、甚至包括不少法律工作者、乃至一些法学家,都还是认为,法律是法官的法律,只有发生了纠纷,打官司到了法院,才需要由法官来适用法律、裁判纠纷。

这样,在国际民事交往中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我们国家的当事人根本就没有把国际私法作为他们进行国际民事活动、实施国际民事行为的行为准则。

从而会经常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国际民事纠纷,遭受很多不该遭受的损失。

因此,为了实践的需要,我们更有必要特别强调: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而不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当事人在参与国际民事活动时,一定要明确其国际民事关系还需要有国际私法的调整,一定要以有关的国际私法规范作为其行为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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