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稿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围墙(围挡)安全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围墙(围挡)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4•【字号】甬建发[2013]201号•【施行日期】201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围墙(围挡)安全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3〕201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以下简称临时用房)和围墙(围挡)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建宿舍及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6〕23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以及《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临时用房和围墙(围挡)管理提出要求如下:一、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围墙(围挡)的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的安全管理,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规章制度,制定完善临时用房、围墙(围挡)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加强日常检查,做到隐患早发现,措施早制定,设施早到位,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三)建设单位要对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造和使用的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围墙(围挡)的质量安全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建造和使用的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围墙(围挡)的质量安全负责。
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临时用房、围墙(围挡)进行合理布置,制定完善临时用房、围墙(围挡)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建发[2012]241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详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便于各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实施对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和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收集汇总了《工程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2)、《注册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3)和《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4),请对照执行。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招标文件备案或非招标项目监理合同备案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
已持有浙江省或宁波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可继续担任至该工程竣工。
附件:1.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2.工程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3.注册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4.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2012年12月3日附件1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
金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监理员。
第四条公开招投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五条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安监站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委托手续及施工许可时,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重点审查内容,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检查人员配备到位、人证相符,检查与投标书的一致性,并及时将其录入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管系统。
第六条除项目技术负责人按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建筑施工企业任命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对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的标准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对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的标准一、前言为确保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质量、安全与效率,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和相关标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施工项目部中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提出具体要求,以规范项目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二、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1. 项目经理- 资格要求: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且等级符合工程规模要求。
- 配备数量:每个施工项目至少配备1名项目经理。
- 职责范围:负责项目全面工作,包括施工组织、进度控制、质量安全管理、成本控制等。
2. 技术负责人- 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
- 配备数量:每个施工项目至少配备1名技术负责人。
- 职责范围:负责项目技术管理、方案制定、技术创新、质量控制等。
3. 安全员- 资格要求: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员资格证书。
- 配备数量:每个施工项目至少配备1名安全员。
- 职责范围: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安全教育等。
4. 施工员- 资格要求: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员资格证书。
- 配备数量:根据工程规模,每5000平方米至少配备1名施工员。
- 职责范围:负责施工组织、现场协调、施工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等。
5. 资料员- 资格要求: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资料员资格证书。
- 配备数量:每个施工项目至少配备1名资料员。
- 职责范围:负责项目资料管理、档案归类、信息传递等。
6. 材料员- 资格要求: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材料员资格证书。
- 配备数量:每个施工项目至少配备1名材料员。
- 职责范围:负责材料采购、验收、储存、发放等管理工作。
三、人员配备管理与考核1. 人员选拔施工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结合人员资格要求,选拔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的人员担任关键岗位。
2. 培训与考核施工项目部应定期组织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人员素质。
同时,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确保其胜任本职工作。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提供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
通过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要求,确保项目部能够配备到适合的人员,提高施工项目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2. 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以下是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2.1 项目经理- 职责: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按时完成、质量达标。
- 要求:- 具备建筑工程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拥有丰富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管理标准;-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2.2 技术负责人- 职责: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解决技术难题,保证施工质量。
- 要求:- 具备建筑工程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具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证书;- 拥有丰富的施工现场经验;- 熟悉施工工艺和施工管理。
2.3 质量负责人- 职责:负责项目的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查。
- 要求:- 具备建筑工程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具有相关质量管理岗位资格证书;- 熟悉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方法;- 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
2.4 安全负责人- 职责: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 要求:- 具备建筑工程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具有相关安全管理岗位资格证书;- 熟悉安全管理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 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5 项目管理员- 职责:负责项目的文件管理、协调和组织工作,提供行政支持。
- 要求:- 具备行政管理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具有相关行政管理经验;- 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和项目管理工具;- 具备良好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3. 结论通过明确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招聘和配置适合的人员,提高施工项目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控制能力。
同时,建议在招聘过程中对应聘者进行全面的考核,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关于实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鄞州)
关于实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企业责任主体,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我招标办正式施行《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对今后在工程备案中有所变动的有:
(一)施工企业项目部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1、项目部的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岗位工作,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施工标段)中兼职。
其中,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按我相关文件的要求配备,不得兼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2、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工程造价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管理
1、总监理工程师在宁波市市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2个二等及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也可同时在3个三等工程项目中任职。
不得跨市、县兼职。
如总监理工程师兼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只能在1个工程中任职。
2、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1个工程项目中任职。
其他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宁波市市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3个工程项目中任职。
不得跨市、县兼职。
祥见:甬建发[2007]463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和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海曙、江东、江北区及市科技园区。
其它县(市、区)参照执行。
3、本办法与《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03,J278-2003)配套实施。
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和评价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时,必须结合本办法执行。
二、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基本要求1、施工企业要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各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逐级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企业(办事处、分公司)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本企业施工规模和工程特点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职工。
3、总部设在宁波市区(海曙、江东、江北区及市科技园区,下同)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基本要求:(1)一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6名;(2)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名;(3)三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4、总部不在宁波市区的施工企业驻甬办事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基本要求:(1)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1-3亿元(不含3亿元)(或建筑面积10-20万平方米),应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3-5亿元(不含5亿元)(或建筑面积20-30万平方米),应配备不少于4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5-10亿元(不含10亿元)(或建筑面积30-50万平方米),应配备不少于5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超过10亿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的,应配备不少于6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企业应根据承接工程业务量的变化,及时调整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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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住房 和 城 乡 建 设委 员 会
20 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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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文 件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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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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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带班制宁波建工
宁波建工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进一步强化公司各职能处室负责人、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在建项目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请严格遵循实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落实带班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负责的具体措施,是强化安全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的有效手段,是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是企业领导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的有力保障。
各职能处室负责人、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刻领会带班制度的精神实质,把落实带班制度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实际工作中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位。
二、职责划分1、企业负责人是指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分公司经理、副经理、主任工程师由总公司授权履行带班检查职责。
2、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三、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1、法人代表、总经理1.1 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1.2授权分公司副经理、主任工程师组织日常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并就检查情况认真做好检查记录,且分别在总公司、分公司和工程项目部存档备查。
1.3审定年度或月定期带班检查计划,确定带班检查组成员,明确检查责任。
1.4听取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汇报,确定下步工作要求。
1.5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变更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且专业、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并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材料员、资料员等专业人员;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深刻吸取2018年杭州湾“6.5”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贯彻《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有限空间是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固定工作场所。
有限空间作业与全市的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在城市运转、生活保障和设备运行中,都广泛存在。
由于作业场所为封闭或半封闭空间,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作业人员面临中毒、窒息、燃爆、溺水、触电等事故风险。
我市近几年来已经发生多起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伤亡事故,暴露出安全意识、安全责任、安全监管等依然存在不到位问题,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警醒和高度的重视,充分认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各地、各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研究、落实防范对策措施,切实加强监管,以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手腕抓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的生命权益,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甬建发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图文稿
甬建发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 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1. 引言为确保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工程质量的保障,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2. 关键岗位人员定义本标准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有重要影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3.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3.1 项目经理每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配备一名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相应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资格;- 具有3年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熟悉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3.2 技术负责人每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配备一名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相应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资格;- 具有5年以上的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经验;- 熟悉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3.3 安全员每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配备一名安全员,安全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具有3年以上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经验;- 熟悉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3.4 质量员每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配备一名质量员,质量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具有3年以上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熟悉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4. 配备要求4.1 人员数量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和施工周期,项目部的关键岗位人员数量应适当增加,以满足工程需要。
4.2 人员资格关键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4.3 人员培训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以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5. 监督管理5.1 企业自检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自检,确保人员配备符合本标准。
5.2 政府部门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标准的人员,应督促企业及时调整。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甬建市发[2006]100号06.4.4(废)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市发[2006]100号各县(市)、区建设局、象山县建筑业管理局,市招标办、建管处、安质总站、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所在地项目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其他县(市)、区所在地项目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
已开工项目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必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调整到位。
二、招标项目在信息发布及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总监任职要求,中标通知书和备案合同中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及总监任职情况必须与招标承诺相一致。
非招标项目,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监理合同备案情况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核对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如果超过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任职项目指标,登记管理部门应不予确认,并要求企业调换符合要求的监理从业人员,以解决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重复问题,确保监理人员到位率。
三、各县(市)、区建设局要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各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增减的确认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由市建管处负责)。
企业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后,应向管理部门申请确认(企业在申请前应事先征得业主认可,下同)基础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工程项目基础验收备案后,申请确认主体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工程项目中间结构验收备案后,申请确认装修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申请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行释放确认。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09]42号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09]42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标办: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现对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承担工程任务量核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督促招标(代理)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投标人所提供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承担任务量作出约定,其相关内容必须符合《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甬建发〔2007〕463号)、《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甬建市〔2006〕100号)等文件规定。
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核查招标(代理)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文件中有无上述内容。
二、招标(代理)人在项目招标阶段对相关人员任务量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按照上述两个文件规定对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承担任务量情况进行审查。
三、在合同签订前,招标(代理)人应加强对中标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承担任务量情况的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中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因招标(代理)人未能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经相关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各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四、各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联动,加大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履责、变更等情况的监管力度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宁波: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新举措
宁波: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新举措
无
【期刊名称】《中国工程建设通讯》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为认真落实企业责任主体,确保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宁波市建委于日前出台了《关于印发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主要针对目前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的中标前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一致、管理人员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对施工和监理企业提出了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规则。
【总页数】1页(P5)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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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 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高新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管处负责)。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其中项目经理还应取得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三)安全员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项目经理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后(房屋建筑工程有多个单位工程的,以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为界定日期,下同)或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的;3、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在其承担的分包项目验收合格的;4、为了充分发挥优秀项目经理的作用,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对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创出优质工程、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经理和宁波市注册企业获县级及以上优秀项目经理称号或在市外创出优质工程、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经理,可按下列规定承担施工任务(获不同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算):(1)获奖项目经理可同时承担多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具体详见《获奖项目经理承担施工任务一览表》;(2)上述项目经理有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的(含宁波市外),在公示有效期内,一律取消本条款规定可同时承担多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施工资格;(3)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确需更换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再享受本条款所规定的可同时承接多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奖励。
(4)特殊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兼任。
特殊工程是指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首次采用主导或关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的工程项目。
(二)建筑业企业在确保施工现场管理到位的前提下,对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进行自控。
(三)施工员、安全员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岗位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的施工任务。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员应按建设部相关文件的要求配备,项目安全员、质量员不得兼任企业专职安全员、质量员。
第八条监理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或宁波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应取得宁波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本;(二)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或宁波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三)监理员必须具有浙江省监理员或宁波市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九条监理企业项目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总监理工程师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3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在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后,市政工程在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可承接另一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
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的(含宁波市外),在公示有效期内,一律取消本条款可同时承担多个工程项目的资格。
(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主导专业监理员只能在1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承接另一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
(三)监理企业在确保施工现场管理到位的前提下,对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非主导专业监理员进行自控。
第十条监理企业应根据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能够对工程实施有效控制的原则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人,并应专业配套。
第十一条关键岗位人员在原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前,仍应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涉及可以兼职多个项目的,只能担任同一个关键岗位。
第十三条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由市招标办)在合同备案时,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审核,并录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招标工程自投标报名截止之日起(直接发包工程自施工合同备案申请之日起),至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之日止,企业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更换撤离的,企业应提交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其中分包工程项目经理更换应提交总承包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招标办)申请更换或撤离:(一)关键岗位人员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二)关键岗位人员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三)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四)关键岗位人员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相关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其他具有正当更换或撤离理由的情形。
经核准更换的,更换后的关键岗位人员执业资格和业绩等相关条件不得低于对原关键岗位人员的要求。
第十五条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办应自接到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核准更换或撤离的,应同时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招标工程自投标报名截止后,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更换,擅自更换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企业擅自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的,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被更换的关键岗位人员自更换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职务。
第十八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关键岗位人员单位变更时,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其中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人员变更手续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时,需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单位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新单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材料。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关键岗位人员单位变更手续时,应要求原单位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删除该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后,应要求新单位在信息系统中增加该人员。
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组织对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培训期间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到其他项目兼职。
(一)企业因该工程项目被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二)企业因该工程项目被通报批评或重点监管的;(三)该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四)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各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主导专业监理员任职条件、人员配备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企业或个人拒不执行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该工程项目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一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操作人员应切实负起责任。
各级监管人员在执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行政记过、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仅限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原《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甬建发〔2007〕463号)和《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甬建市发〔2006〕100号)即日起废止。
附件1获奖项目经理承担施工任务一览表注:1.表中年限按获奖文件发文之日起计算;2.一、二、三等工程分别对应一、二、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范围的工程项目;3.各级优质工程、文明标化工程奖和优秀项目经理称号包括市级工程专业奖项和称号。
附件2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单位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