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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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出票人签发取得。 (2)持票人转让所得。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 有票据权利。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 之限制。 因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 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有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时,也不得 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 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情形: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 动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 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 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 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 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 的行为。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 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 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 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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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权利的补救
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诉讼。 符合条件: 第一,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第二,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第三,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 据。
(五)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 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定事由: (1)付款; (2)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 (3)票据时效届满; (4)票据绝对记载事项欠缺; (5)保全手续欠缺,丧失追索权。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 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 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 有的,依票据请求支付票据所在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第一次请求权得不到满足 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 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七、追索
(一)票据追索权的概念 票据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前未获承兑或者到 期未获付款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影响汇票信用时, 持票人在行使或者在保全其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 对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金额 的一种票据权利。 (二)票据追索法律关系 在追索法律关系中,追索权人包括基本追索权 人即最后持票人和被迫索权人即已为清偿的票据债 务人。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 证人。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 者委托付款人于到期日或者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 据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 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则是指票据法上的汇票、本票和 支票。我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 支票。
五、票据的伪造、变造
(一)票据的伪造 1.票据伪造的概念 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以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票据伪造的效力 票据的伪造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二)票据的变造 1.票据变造的概念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 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符合条件:(1)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2)变造的内 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3)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 的内容。 2.票据变造的效力 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
四、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 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物抗辩 2.对人抗辩 (二)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 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 抗持票人。 3.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 务人请求付款。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票据债务人 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四、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 行为。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 付款的行为。 (三)承兑的记载事项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 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 日期。(四)承兑的禁止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 承兑。
(二)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指规定有关票据的种类、形 式、内容以及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一切有关票据活动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专门规范票据关系的 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二、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即票据法律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 分。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以 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 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则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 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汇票包括出 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行为;本票包括出票、 背书、保证行为;支票只有出票和背书两种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更改、涂消、禁止背书、 付款、画线、见票等行为。

三、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二)背书的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属绝对应记载事项。(2)背书日期,属相对应记载事项。(3) 被背书人名称,属绝对应记载事项。(4)禁止背书,背书人不愿意对其后手以后 的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可以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背书。 (三)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 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 证明其汇票权利。 (四)背书的禁止和无效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五)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背书人以行使汇票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代理行使被 委托的汇票权利的背书。 质押背书,是指背书人以汇票权利设定质押为目的,而在汇票记载“质押”字样的 背书。 (六)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第二节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和分类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 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分类: 以付款期限的长短为标准,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以记载收款人的形式为标准,汇票可分为记名汇票和无记名 式汇票。 以出票地和付款地为标准,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以是否附具有关单据为标准,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以出票人的主体为标准,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是指票据当事人须符合 法律上规定的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和基 于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真实意思表示。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票据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签章。 (3)票据记载事项。 (4)票据交付。
第十九章票据法
1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2
第二节汇票
3

第三节本票和支票
学习目标
1.了解票据和票据法的概念。 2.掌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 据伪造变造等一般规定。 3.掌握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承兑、保 证、付款、追索等具体规定。
请思考:
您平时接触过哪些票据?您觉得现金和 票据哪个用起来方便?
六、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的概念 涉外票据,是指在票据关系上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票据。 (二)我国《票据法》与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关系 (三)涉外票据的准据法 涉外票据发生法律冲突时的准据法适用原则: 1.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2.出票时记载事项的法律适用。 3.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行为的法律适用。 4.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5.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及出具期限的法律适用。 6.票据丧失时保全票据权利程序的法律适用。
五、保证
(一)票据保证的概念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 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二)票据保证必须记载的法定事由 (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 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三)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四)保证人的责任与权利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 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 除外。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即票据的 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狭义的票据权利行使仅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和 行使追索权。广义的票据权利还包括请求承兑、提 示票据请求定期付款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 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而采取的行为。票据 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进行票据提示、做成拒绝证书、 中断时效等。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 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 内进行。
二、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汇票出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 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 出票人签章。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2)付款地;(3)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的,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 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汇票的任意记载事项 (三)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六、付款
(一)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汇票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 的行为。 (二)付款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行 为。 持票人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 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三)付款 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到期当日足额付款。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付给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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