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城市居民生活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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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律师带您走进物权法之四:《物权法》与城市居民生活面面观
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07-03-25 13:47 阅读(1001) 评论(2)分类:法治时评
一、购买房屋可办理预告登记,以防“一房二卖”
在现实生活中,买卖期房已成为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现象,但是,由于近年来房价上涨比较快,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也比较多见,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此外,即便现房买卖,从签订买卖合同到办理房产证也有一段时间,再此期间,房价上涨比较快的话,也会导致房屋所有人“一房二卖”。为了保护房屋购买人的利益,《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这一新规定的出台,无疑将有利于限制“一房二卖”和保护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买受人的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还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办理预告登记之后,到可以正式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否则,三个月之后,预告登记将失效。
二、购买房屋要办理房屋登记,以确认自己的产权
在现实生活中,不时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某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了首付款并对新房进行了装修,而且也顺利入住新居,但是中间却来了新房主拿着房产证要求形式产权。这种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先买房的一方未与出卖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结果导致出卖方将房屋又卖给了其他人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如果打起来官司,房屋将属于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一方。对此,《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实,不动产的流转(包括买卖、赠与等)与动产的流转不同。动产流转一
般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动产的流转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的登记,就是要把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登记在登记簿上。比如买房,就要到房屋登记机构登记,这就意味着这套房子属于你了。一旦其他人也要购买这套房屋,一看不动产登记簿就知道这套房子已经有了主人,不能再买卖了。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而出卖方又把这套房卖给别人,并且房屋的产权已经登记在别人名下。这时,尽管你与出卖方的这份合同是有效的,但房屋的产权并没有转移到你手里,你只能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三、房产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后自动续期
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对于城市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业主获得只是土地使用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因此,对于购买商品房的业主来说,所担心的就是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期届满后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不仅是广大城市居民所关心的,也是《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最终,《物权法》对此做出回应。其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城市居民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
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并没有对“自动续期”做出解释,即是免费的自动续延还是收费的自动续延?收费的话,其支付标准和办法又是怎样的?《物权法》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需要将来司法解释或者国家政策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
四、通风权、采光权受到法律保护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使新建筑物层数、间距不符合建筑规划国家标准,遮挡相邻建筑采光和通风;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造成实际施工结果与设计规划审批结果不一致,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影响与其相邻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还有些人为了得到更多的居住便利,私搭乱盖,放置大的广告牌等,影响相邻建筑采光和通风。由此“采光权”和“通风权”逐渐成为百姓关注的焦点。《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
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了明确规定,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物权法》的这些新规定,可以使相邻关系中受损害的一方理直气壮索讨要“采光权”、“通风权”。
五、相邻各方应相互提供便利
近年来,邻里之间因装修房屋、滴水等引发的纠纷很多。如何处理邻里间纠纷,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也是《物权法》所应回应和关注的。首先,《物权法》第84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其次,对于具体的相邻关系内容,《物权法》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当然,相邻一方在行使相邻权时不得侵犯另一方的利益,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第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因此,今后,邻居杂物占楼道、制造噪音等,受害方均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和共有权要分清
在购买房屋时,开发商为了促销楼盘,往往承诺对底层的购买者赠送花园、绿地,对顶层的购买者赠送露台,很多购买者感觉很好,因此就决定购买。《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