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订拟调整土地收益分配.doc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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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根据2004年3月工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用”的内容作出修改。
这次修改,不涉及《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
对《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我们正在抓紧工作,待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出台后,国务院将提出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此,我们建议此次对《土地管理法》的以下内容作相应修改:一、《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中的“征用”主要是改变土地所有权,也有的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
为了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与宪法相一致,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根据《宪法修正案》说明中关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的内容,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另外,建议暂不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待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再一并考虑。
主要理由:是《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既涉及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又涉及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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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
摘要:
一、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背景
二、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三、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意义
四、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建议
正文:
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土地管理和利用的基本法律,自1986 年首次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
2023 年,土地管理法再次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旨在更好地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以及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共分为总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取得、土地利用、土地保护、土地征收、土地补偿、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八个部分。
其中,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取得部分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地利用部分规定了土地利用的规划和用途管制;土地保护部分提出了严格保护耕地的措施;土地征收部分明确了土地征收的范围、程序和补偿标准;土地补偿部分规定了土地补偿的原则和方式;监督检查部分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体和职责;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此次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意义在于,能够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以及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实施土地管理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土地管理法的认识和理解;二是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土地管理的长效机制;三是加强土地市场的监管,防范土地市场的风险;四是加大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新土地管理法
![新土地管理法](https://img.taocdn.com/s3/m/6e9a8e2d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29.png)
新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土地的所有权不得侵犯,土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转让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三条在土地管理中,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土地的用途、功能和地位等因素,实行各分类土地分别管理,做到合理布局、保护优先。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长效,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五条国家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促进农民增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法律和章程,按照规定制定经营计划,发挥组织作用,促进土地经营、林业经营、草原利用、水利管理等经济活动。
第六条国家加强土地资源监测监控,推进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土地统计和监管机制,加强土地资源调查和监测。
第七条国家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林地、草原等土地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土地资源安全。
第二章土地出让第八条土地市场化机制是国家实行土地出让的重要方式。
土地出让应当公开、透明、公正,依法进行。
第九条土地出让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出让土地用途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超出批准的规划范围。
第十条土地出让应当按照公开拍卖、竞标、招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方式进行,不得实行行政指定、非法转让、强制要求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应当确定合理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建筑高度等规划参数,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优化城市空间结构。
第十二条荒地出让应当按照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和荒地改良的要求,组织开发利用,进行种植、养殖等经济活动。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应当签订合法有效的土地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费。
土地出让费应当用于土地征用补偿、土地整理、土地监管等土地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国家对土地使用的限制。
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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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实用版】目录1.土地管理法的历史修订2.土地管理法的目的和意义3.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4.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和影响正文2023 年土地管理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土地管理的一部重要法律,自 1986 年通过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以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
2023 年的土地管理法全文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一、土地管理法的历史修订土地管理法于 1986 年 6 月 2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随后在 1988 年、1998 年、2004 年和 2019 年进行了多次修订。
这些修订旨在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管理法的目的和意义土地管理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管理法对于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耕地、规范土地利用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三、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土地管理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指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土地的用途管制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明确了各类土地的用途,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土地的征收和补偿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的征收和补偿制度,保障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4.土地的划拨和出让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划拨和出让制度,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5.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土地统计等方面的规定。
四、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和影响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对我国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有效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哪些关于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哪些关于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5ed81c5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00.png)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有哪些关于⼟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有哪些关于⼟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呢?谁有权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违法征地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店铺律师整理了相关条⽂,欢迎⼤家阅读!《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有哪些关于⼟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谁有权征收⼟地《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四⼗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地破坏,⽤地单位和个⼈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地复垦费,专项⽤于⼟地复垦。
复垦的⼟地应当优先⽤于农业。
第五章建设⽤地第四⼗四条建设占⽤⼟地,涉及农⽤地转为建设⽤地的,应当办理农⽤地转⽤审批⼿续。
永久基本农⽥转为建设⽤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永久基本农⽥以外的农⽤地转为建设⽤地的,按⼟地利⽤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地利⽤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地转⽤范围内,具体建设项⽬⽤地可以由市、县⼈民政府批准。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以外的农⽤地转为建设⽤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第四⼗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军事和外交需要⽤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化、卫⽣、体育、⽣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程建设需要⽤地的;(五)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开发建设需要⽤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其他情形。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87cc8ce5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d8.png)
宁晋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收益,根据《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 41号)、《宁晋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宁办字(2023)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中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四条调节金征收由入市地块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征收。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按土地用途分类征收调节金:(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入市,工业用地按成交价的15%计提缴纳;商业、旅游等其他用地按成交价的20%计提缴纳。
采取协议方式入市,工业用地按成交价的15%计提缴纳;商业、旅游等其他用地按成交价的20%计提缴纳。
(二)以出租方式入市的,在取得租金收入时,按照收入的20%缴纳。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入市地块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
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8ef15bfa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ae.png)
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3.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自然资源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查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
自然资源部2020年3月30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土地督察】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和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一)耕地保护情况;(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四)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五)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条【规划效力】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编制要求】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土地管理的内容应当包括国土空间格局、规划用地布局和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a63e208f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08.png)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介加强对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树立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c1e5cc85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b4.png)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草原管理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用地效率,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fb629a82b90d6c85ed3ac622.png)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2)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 (3)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3)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 (4)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一第四十七条(修正前) (4)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 .............................................. 5.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 5.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5)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 (5)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6)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7)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7)五、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宏观面的影响 (8)1、与新型城镇化理论遥相呼应,使城镇化进程更稳健、有序 (8)2、低成本、快速城镇化过程宣告结束 (8)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9)1、该草案可能会促使更多城市房产税政策的出台 (9)2、城区补偿相对到位,影响较小;对小城镇及远郊农村征地价格影响较大 (10)3、该草案有利于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有效供给,促进需求 (10)4、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将更加稳健、需求更加旺盛 (10)七、结论及建议....................................................................... 1. 1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开创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局面。
时代在发展,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版)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版)](https://img.taocdn.com/s3/m/450a0fd9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ed.png)
强调国家对土地利用进行综合规划和统一管理,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遵循科学规划和可持续发展原 则。
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1.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是现代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意味着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自由地使用和经营该土地。相反,使用权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由他人或组织获得。这种分离 的设计旨在平衡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确保土地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2.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在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中的应用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得到广泛应用。例如,在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中,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农民则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农民能够在土地上耕种和经营农作物,提高 了农业生产效率,同时也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类似的土地制度也在其他许多国家,如日本、韩国和欧洲国家中存在。
3.《土地管理法》征收与补偿确保公平与合法
土地管理法还涉及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内容。该法对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农民和土地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确保 了土地征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4.《土地管理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土地管理法还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该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条件,规定了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转让和继承程序,确保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3. 促进经济发展
土地整治可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通过统筹规划和有序开发,合理安排农田、工业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土地的经济价值。同时,土地整治可以促进农业现代化、产业升级和城市化进程,为经济增长提供坚实 的土地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条文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条文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aa3bb8fe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08.png)
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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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全文】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全文】(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https://img.taocdn.com/s3/m/4ce27fa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8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没收和征收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四章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第五章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二章土地的没收和征收第二条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
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三条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
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
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四条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
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
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
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
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第五条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
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者(例如当地每人平均土地为二亩,本户每人平均土地不超过四亩者),均保留不动。
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
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疾人等依靠该项土地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超过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顾。
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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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摘要:一、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二、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三、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意义和影响四、结论正文: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法律,旨在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23 年,我国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全文共分为总则、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土地利用、土地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个章节。
一、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问题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为了适应新的发展形势,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保护耕地资源,我国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核心问题,强化了土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全文共分为八个章节,分别为总则、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土地利用、土地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总则部分明确了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土地所有权部分规定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部分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消灭和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土地登记部分规定了土地登记的程序、要求和效力;土地利用部分明确了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土地的供应、储备和收购;土地保护部分规定了土地保护的原则、措施和责任;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附则部分规定了土地管理法的施行日期。
三、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意义和影响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对于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的土地管理法将有助于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a924522d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dd.png)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管理与利用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通过,这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一次重大法治改革。
新土地管理法共分为十章九十五条,对土地使用权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建设用地管理、乡土空间规划、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
一、新土地管理法的主要修改内容1.土地使用权制度修订:新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规定,以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2.耕地保护制度完善:新法强调严格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增加了耕地保护的责任和措施。
3.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新法对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4.建设用地管理优化:新法强化了建设用地审批、供应、监管等方面的制度,提高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益。
5.乡土空间规划改革:新法提出乡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管要求,促进乡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6.法律责任明确:新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对土地资源的保护。
二、新土地管理法对我国土地市场的意义1.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新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制度,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流转和整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2.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新法对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使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得到合理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3.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新法强化了乡土空间规划,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融合。
4.强化土地管理法治化:新法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强了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提升了土地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三、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与展望1.政策宣传与培训: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加强对新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对新法的认识和理解。
2.法规修订与实施:相关部门应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确保新法顺利实施。
3.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2f1fdc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64.png)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切实落实暂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决定,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了积极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但是,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
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现决定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
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
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修正)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f59e88ed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d7.png)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1.25•【字号】•【施行日期】1988.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7年12月12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89年11月25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
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整治、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对维护土地管理法规,依法管理土地,合理利用开发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以及从事有关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等,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地政行使统一管理职权。
区公所(区级镇)设土地管理所,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外设土地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土地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组负责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第五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4)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六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时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或承包后已经改为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属于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承包时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承包时属于公社农业集体组织所有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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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订拟调整土地收益分配-
备受关注的《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由该部法规司牵头,各个业务司均参与其中,《土地管理法》已经成了当前土地立法的重点。
另据有关人士透露,《土地管理法》今年列入了国务院立法规划,国土资源部有望在今年向国务院提交《土地管理法》修改文本。
一位接近该法修改的专家告诉记者,《土地管理法》此次修改有四大重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征地制度改革、土地出让收益分成改革和土地审批制度改革等。
其中,土地出让收益分成改革成为各方讨论的热点,这将改变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入是第二财政的现状。
改革土地管理机制
据悉,《土地管理法》修改已经征集了众多专家的意见,目前修改的方向主要集中在上述四个方面,而政府土地管理改革工作,成为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点。
目前的土地收益分成机制是否合理?土地出让收益用途如何规范?土地审批制度如何改革?
这些问题均已被列入《土地管理法》讨论的范围,有关专家已经给出了比较详细的改革和问题解决方案。
上述专家表示,土地出让收益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扩大中央分成比例,逐步加大中央对土地出让金等土地出让收入的控制权,以合理的方式引导土地出让金向正确方向使用。
今年3月份,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15%的土地出让金必须用于土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工作,土地出让金必须纳入地方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去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24号文)中也明确规定,地方土地出让金收入的10%应用于城市廉租房建设。
但是,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对本报表示,由于地方土地财政家底不清,很难确定地方政府能严格执行上
述政策。
因此,关于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的改革,还需要从很多方面来规范。
上述专家表示,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土地收益分成,还将农民等利益主体在土地出让收益中如何参与分配的问题列入考虑范围之内。
例如,农民社保问题和土地可以考虑采取挂钩制度。
地方政府从农民手中征取了土地,取得了土地出让收益,而失地农民社保问题同样是政府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应该由财政资金中出,可以将地方收取的土地出让收益与财政安排的失地农民社保工作挂钩考虑。
除了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改革外,此次列入《土地管理法》修改范围的还有土地审批制度改革。
上述专家透露,整体改革方向是土地审批权逐步下放,中央只管用地指标,省级及以下政府负责具体用地审批。
据悉,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将从审批环节、审批事项、批准权限、报批方式、报批程序和审查内容六大方面,严把土地审批中的关键环节,对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全方位卡位。
总体来看,这项改革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审批管制将得以加强。
二是严格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必需用地。
而且,土地审批权限将进一步向中央集中,并由国家统一调控,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与国家产业政策相结合的机制。
三是加大审查力度。
即对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补平衡、产业政策、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等进行严格审查。
在加大土地审批权以控制建设用地指标的同时,国土系统还将对目前的土地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该管则管,不管则放。
土地财政面临调整
在《土地管理法》修改内容中,关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调整问题始终是触动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最敏感的神经。
据悉,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的大头,土地出让金目前约70%
分成归地方,这部分收入也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纯收益。
中房集团理事长孟晓苏在日前召开的中国地产30年高峰论坛上表示,我国土地出让收入急剧增长,在2007年底已经达到9100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28%,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入甚至占到了当地财政收入的50%。
正是出于利益的刺激,很多地方政府打着运营城市和运营土地的名义抬高土地价格,卖地生财。
上述有关专家向记者介绍,《土地管理法》修改将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成比例,但是不改变土地出让收益大头归地方的既有格局,只是加强中央对土地出让收益的控制,引导土地出让收益合理使用。
加大对土地复垦和土地整理的投入是土地出让金使用的主要方向,此前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出的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土地出让金15%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
此外,财政部希望能将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进行阳光化管理。
上述专家表示,《土地管理法》修改是从制度上改变了土地
出让金管理、使用的方式,并没有具体规定用途。
整体来看,加大对民生的支出,减少城市建设支出,建立土地出让金储备基金,保证持续发展是改革的主要思路。
上述专家向记者介绍,目前这些改革性建议已经交给国土资源部,而国土资源部也成立了由法规司牵头的《土地管理法》修改小组。
预计最快明年才能递交全国人大。
实际上,《土地管理法》修改还面临很多难题。
虽然财政部等部门已经发布了办法,但是地方政府隐匿、转移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实例屡见不鲜。
例如,审计署今年8月公布的11城市土地出让金审计公告,11个城市有1864.11亿元土地出让金没有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占11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总额的71.18%。
邹晓云表示,地方土地财政台账不清问题是制约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改革的主要问题,但是目前几次土地普查都遇到地方政府不交实底的问题。
约7成的土地出让金根本不记账,其清理和管理难度可想
而知,更何况要动地方政府蛋糕,重新切分土地出让金,其所涉及到的各方利益矛盾,极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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