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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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

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

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1、婚姻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即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

2、现代各国对亲属的分类现代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①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②将它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如日本民法典。

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1.配偶。

2.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根据血缘的来源不同,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3.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姻亲分为三种:〔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丈夫或妻子3、我国的婚姻法对亲属的分类和亲等计算方法我国对亲属的分类:我国亲等计算方法: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至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为五代。

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

以此类推。

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

首先找到自己及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然后从两边分别往上数至血缘同源人。

如果两边代数一样,取同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那么取多者一方的数字。

计算时应注意:代数包括自己或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

例如,自己及兄弟姐妹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堂兄弟姐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伯叔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原因和程序原因:〔1〕重婚的;〔2〕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程序:〔一〕请求权主体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指有权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当事人、近亲属及其基层组织。

在我国,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一、婚姻的设立
A. 婚姻的基本概念
B. 婚姻的条件和程序
二、婚姻的效力
A. 无效婚姻的情形
B. 无效婚姻的判决和后果
三、离婚的种类和效力
A. 协议离婚
B. 诉讼离婚
C. 离婚的效力和后果
四、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A.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B.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C. 夫妻共同债务
五、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
A. 夫妻个人财产
B. 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和处理
六、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A. 子女的抚养权
B. 子女的探望权
C. 子女的赡养义务
七、收养和监护
A. 收养的种类和条件
B. 监护的设立和终止
C. 监护人的权责和义务
八、家庭暴力与保护
A. 家庭暴力的定义和种类
B. 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理
九、继承与遗产分配
A. 继承的种类和顺序
B. 遗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十、婚姻登记和户口管理
A. 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B. 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一、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释和适用
A.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作用
B.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十二、国际婚姻家庭法的相关规定
A. 国际婚姻的认可和效力
B. 国际子女绑架和遗孤问题的处理
以上为婚姻家庭法的重点复习提纲。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深入学习,可以对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的程序和条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同时,也加深对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子女权益保护、家庭暴力预防和遗产继承等问题的认识,为今后的婚姻家庭法实践提供指导。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一、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是指规范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到婚姻的建立、维持、解除,以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等内容。

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发展。

二、婚姻的建立婚姻的建立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合法的程序达成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姻的建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应当自愿结婚,不得强迫或诱骗他人结婚;2.男女双方应当具备结婚的年龄,男方应满22周岁,女方应满20周岁;3.男女双方不得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其他禁止结婚的情形;4.男女双方应当进行婚姻登记手续。

三、婚姻的维持婚姻的维持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努力,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婚姻的维持需要夫妻双方共同遵守以下原则:1.忠诚和信任:夫妻双方应当忠诚对待对方,保持夫妻之间的信任;2.平等和尊重: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对待对方,尊重对方的意见和权益;3.互助和支持: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4.和睦和沟通:夫妻双方应当保持和睦的家庭氛围,加强沟通和交流。

四、婚姻的解除婚姻的解除是指夫妻双方通过法定程序终止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姻的解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离婚:夫妻双方经过协议或诉讼程序,达成离婚协议或经法院判决离婚;2.死亡:一方夫妻死亡,婚姻关系自动解除;3.宣告无效:婚姻存在重大瑕疵,经法院宣告无效。

五、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财产权益:夫妻共同财产的获取、管理和分割问题;2.债务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和偿还问题;3.家庭暴力防治: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的预防和制止;4.子女抚养和教育:夫妻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5.继承权益:夫妻之间的继承权益问题。

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婚姻家庭法也涉及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以下方面:1.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父母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2.父母的监护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3.子女的继承权益:子女享有父母的继承权益,父母应当合法继承子女的财产。

婚姻家庭法律常识

婚姻家庭法律常识

婚姻家庭法律常识1. 婚姻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合而建立的合法家庭关系。

婚姻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平等、协商一致和保障利益。

2. 结婚登记和证件结婚登记是合法婚姻的前提,需要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获得结婚证。

结婚证是夫妻双方的法律证明文件,具有重要意义。

3. 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指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规则。

目前普遍采用的夫妻财产制度有两种:即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

•共同财产制度:夫妻共同所有、共同支配与共同享有。

•个人财产制度:夫妻各自所有、各自支配与各自享有。

4. 离婚和离婚协议离婚是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程序,涉及到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等问题。

离婚协议是双方达成的协商一致的离婚约定。

5. 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处理家庭暴力是指在亲属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采取身体虐待、心理虐待或经济掠夺等行为,严重影响家庭安宁。

家庭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解决。

•对于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可以申请保护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家庭纠纷可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

6. 子女抚养与赡养义务子女抚养和赡养义务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照料和抚养责任。

包括子女生活费用支付和教育培养等方面。

7. 遗嘱与继承遗嘱是个人生前表达意愿,规定个人财产如何分配的文书。

继承是指在法律范围内,依照亲属关系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以上是一些关于婚姻家庭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请特别注意,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第一节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的概念1、婚姻的定义: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应把握四个层次: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是社会规范所认可的结合;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结合;必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家庭的定义: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关系则是由法律所规范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家庭的特征:a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至少有两人。

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条件,有固定身份称谓,家庭成员只能限制在亲属的一定范围内,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b 组成家庭的亲属一般有三个来源:婚姻,血缘,法律拟制。

c 被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实体内容,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律上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完备的婚姻家庭立法既要注意调整家庭关系,还要注意调整家庭外的亲属关系)d 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既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又是以一定的物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

婚姻家庭法一方面应规范亲属身份关系,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家庭财产制度。

4、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在本质上,婚姻和家庭都是一种社会关系。

其中,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也是婚姻的结构载体;在微观和现实表现上,婚姻当事人双方组成里最初的家庭,然后才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

一般来说,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则包括夫妻的权利义务。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个体化的婚姻是造就家庭的基本动力之一。

因此,婚姻是否稳定,影响到家庭是否稳定,婚姻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家庭的命运。

婚姻家庭的结构与职能5、婚姻的结构:历史上经历了群婚结构、偶婚结构和个体婚结构。

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是个体婚的变种。

一夫一妻是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佳婚姻结构。

6、婚姻的职能:性爱职能、生育职能、扶助职能。

7、家庭的结构:(一)核心家庭,由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民法典中这些婚姻家庭知识

民法典中这些婚姻家庭知识

民法典中这些婚姻家庭知识
1. 婚姻的基本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确立夫妻关系,共同承担相互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

2. 婚姻的结婚年龄:根据国家法律,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时具备结婚资格。

3. 结婚的民事登记:婚姻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才具备法律效力。

4. 婚姻自由和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应在平等的基础上结婚,没有任何人可以迫使他们进行婚姻关系。

5. 婚前协议的作用:在结婚前,夫妻可以签订婚前协议,约定婚后财产、负债等相关事项。

在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6. 婚姻的解除方式:婚姻可以解除的方式包括离婚和死亡。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等方式实现。

7. 婚姻财产制度:我国实行的是"婚姻关系财产制度",即夫妻共同财产制。

具体的财产分割原则和方法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法庭判决实现。

8. 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是需要解决的重点。

离婚判决涉及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以及父母双方的监护权和教育责任的分配等。

9. 夫妻债务问题:夫妻只有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根据一方签字或者被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时,才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10. 婚姻家庭暴力的处理与保护:对于婚姻家庭暴力的问题,我国设立了相关的保护机制和紧急保护措施,以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和人身安全。

这些婚姻家庭知识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旨在确保夫妻双方的权益平等、保障家庭的和谐稳定。

婚姻家庭编知识点

婚姻家庭编知识点

婚姻家庭编知识点一、婚姻的定义和意义婚姻是指两个人在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下建立的家庭关系。

婚姻的主要意义在于实现两个人之间的感情、经济和法律上的关联,为夫妻双方提供情感支持、生活保障和法律保护。

二、婚姻的基本要素1.自愿:婚姻必须是自愿的,不得强迫或利用伪装、欺骗等手段迫使他人结婚。

2.男女双方:婚姻是指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类繁衍后代的基础,不得违背生物学规律。

3.合法年龄:婚姻必须在法定婚龄内进行,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4.无直系血亲:婚姻禁止直系血亲结婚,如父女、母子等亲属关系。

三、婚姻家庭的功能和特点1.生育和繁衍后代:婚姻是人类繁衍后代的基本方式,通过结婚可以保证子女的合法身份和权益。

2.情感交流和支持:婚姻为夫妻双方提供了共同生活的平台,可以分享喜怒哀乐,互相支持和鼓励。

3.经济支持和合作:婚姻可以促进夫妻双方的经济合作和支持,共同承担家庭的经济责任。

4.法律保护和权益维护:婚姻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保障了夫妻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四、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危机1.婚姻危机:婚姻家庭面临着各种危机,如沟通不畅、经济压力、第三者介入等问题,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解决。

2.婚姻稳定:婚姻家庭的稳定需要夫妻双方的互相理解、宽容和支持,以及共同的价值观和目标。

五、婚姻家庭的维护和发展1.沟通和理解:夫妻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是维护婚姻家庭的重要基础,可以通过有效的沟通来解决矛盾和问题。

2.互相支持和关心:夫妻双方应互相支持和关心,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3.共同兴趣和爱好:夫妻双方可以培养共同的兴趣和爱好,增进彼此之间的情感和感情。

4.适当的空间和独立性:夫妻双方需要适当的空间和独立性,保持个人的发展和成长。

六、婚姻家庭的变革和发展趋势1.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合法化同性婚姻,为同性伴侣提供法律保护和权益。

2.家庭结构的多样化:传统的核心家庭结构正在变得多样化,如单亲家庭、重组家庭等,对婚姻家庭的定义和功能提出了新的挑战。

婚姻家庭法学笔记

婚姻家庭法学笔记

婚姻家庭法学笔记1. 婚姻的法律定义与要素1.1 婚姻的法律定义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法自愿结成家庭,以建立稳定的家庭关系和共同生活为目的的法律关系。

1.2 婚姻的要素婚姻的要素包括男女双方的自愿、合法年龄、无婚姻障碍、合法的结婚程序和社会公众的认可。

2. 婚姻的建立与解除2.1 婚姻的建立婚姻的建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双方自愿、男女双方达到合法结婚年龄、无婚姻障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2 婚姻的解除婚姻的解除可以通过离婚实现。

离婚是指合法已建立的婚姻关系依法终止。

离婚可以通过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方式实现。

3. 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3.1 夫妻个人权利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个人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等。

3.2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3.3 夫妻的赡养义务夫妻间有互相赡养的义务,包括随婚及离婚后的赡养义务,为了共同生活所必需的连带义务。

3.4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夫妻双方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4. 子女的权益与监护4.1 子女的基本权益子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个人尊严权等基本权益。

4.2 父母的监护权和抚养权父母在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享有监护权和抚养权,需要履行合法婚姻所衍生的各项义务。

4.3 离婚后子女权益的保护离婚后,父母双方需要保护子女的权益,包括抚养权、教育权、财产权等,充分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

5. 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解决途径5.1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类型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

5.2 家庭纠纷解决途径家庭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解决途径。

总结:婚姻家庭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起着重要作用。

了解婚姻家庭法的要点和规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家庭和睦。

婚姻家庭法讲义

婚姻家庭法讲义

婚姻家庭法讲义一、简介婚姻家庭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本讲义将依次讲解婚姻家庭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婚姻关系的建立、婚姻关系的内容和终止,以及对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等相关内容。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1. 婚姻的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并依法确立的夫妻关系。

它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社会效应。

2. 家庭的概念家庭是由配偶、父母和子女组成的社会基本单位。

它是传承人类文明的基石,同时也是一个人获得关爱、教育和支持的最主要场所。

三、婚姻关系的建立1. 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夫妻双方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并获得结婚证书的过程。

它标志着婚姻关系的正式建立,具有法律效力。

2. 婚前协议夫妻双方可以在结婚前签订婚前协议,明确双方财产、债务及其他权益的归属,以规避可能出现的矛盾和争议。

四、婚姻关系的内容1. 相互义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

他们有义务共同努力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2. 财产制度我国实行的婚姻财产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继续实行男女双方财产分别所有制和对等的财产制度;二是实行男女双方共同财产制度,即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五、婚姻关系的终止1.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基于某种原因,经法院审理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我国规定了许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死亡和宣告失踪当一方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时,婚姻关系自动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存活的一方享有相关的继承权益。

六、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1. 子女权益保护儿童是家庭的脆弱群体,我国法律对于保护子女的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

包括对子女的扶养、教育、健康等方面的保障。

2. 妇女权益保护婚姻家庭法强调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重婚和虐待等行为。

同时,也强化了夫妻财产的共同管理和财产分割的程序。

七、结语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睦以及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家庭法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法复习提纲

婚姻法名词解释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2.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3.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4.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5.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合;6.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的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7.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 8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9.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10.假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违法的离婚行为;11.骗离婚是指当事人一方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离婚的违法行为;12.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清算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13.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14.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15.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16.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17.扶养广义上是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同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的形态;狭义的扶养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主体界定的特定性;18.生活保持义务又称共生义务,通常是指发生于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为维系家庭共同生活而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条件扶养义务;19.监护的终止是指依法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监护关系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从而导致监护关系的消灭;20.监护的撤销是指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义务或者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实施不法侵害,继续保持监护关系显然对被监护人不利,被监护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社会组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21.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妻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使夫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婚姻法简答题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答:1.从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程度来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往往有轻重之别,无效原因的违法性比可撤销原因的违法性更为严重;2.从认定的程序和方式来看,无效婚姻只要具有无效的法定原因,无须提出诉讼或经法院的宣告,当事人自行主张即可使婚姻归于无效,可撤销婚姻则须经当事人或其他有撤销权人的请求,依照诉讼程序,由法院以判决确定其撤销,撤销权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消灭;3.从时间效力来看,婚姻的无效都是溯及既往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从当事人结合时即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婚姻的撤销则不溯及既往,只是从撤销之时起废止该婚姻的效力;4.从法律后果来看,对受胎而生的子女规定不同,无效婚姻不适用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撤销婚姻则适用;2.离婚与别居的区别答:1.别居者不得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可以再行结婚2.别居期间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消失,离婚后夫妻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均已消失3.亲权的法律特征答:1.亲权是一种亲属身份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作为亲权人依法行使亲权,任何人不得侵害;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得任意抛弃或滥用;1有效婚姻成立的条件:1.异性男女2.双方自愿达成结婚的合意3.达到法定年龄4.符合一夫一妻制5.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6.不得患有医学上不得结婚的疾病2无效婚姻的条件: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唯有此不能补正3.患有医学上不得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可撤销婚姻:仅限于因胁迫而离婚.4同居关系法律后果: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分共有处理;5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期间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2.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7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2.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8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9约定财产制:1.离婚时的经济补偿条件:一方为家庭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的义务;2.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10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11夫妻个人财产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孳息和自然增值。

婚姻法复习笔记

婚姻法复习笔记

婚姻法复习笔记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婚姻家庭一、 婚姻家庭的性质自然属性:1.两性差别和性本能 2.繁衍后代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性质、特点及其变化发展都是有其社会属性决定的,是其本质属性。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 几个常用概念: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外延形同,可以互换二、调整对象: 1.身份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2.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概括地说,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因一定的系。

第六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 婚姻自由要求: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要求:1.禁止重婚 (区别事实重婚与事实婚姻)主体:当事人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法律后果:婚姻无效、准予离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个人同时处于两个“事实婚”在《婚姻法》第10条中,重婚的性质为无效行为,仅包括一个人同时 有两个“法律婚”的情形,“事实重婚”不属于该条的规范事项。

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和《婚姻法》第46条中,重婚的性质是违法行为,只有一个人同时有两个“法律婚”或同时有一个“事实婚”和另一个“法律婚”的情况才属于这两条规范调整的事项。

“事实重婚”问题 因为如果是两个“事实婚”的问题,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即不存在“准予离婚”和“导致离婚”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再这两条规范调整的事项之列。

所以,该种情形不属于重婚。

一个人同时处于一个“事实婚”和另一个“法律婚”(即经过登记的合法婚姻)参见上述。

此情况下的“事实婚”即为“事实重婚”,对“法律婚”中 该人配偶的合法婚姻利益构成侵犯,因此法律应允许该人配偶提起离婚之诉,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适用《婚》第32条第3款和第46条规定。

(若一人同时有两个“事实婚”,后成立的“事实婚”构成“事实重婚”;若一人同时有一个“事实婚”和另一个“法律婚”,其中的“事实婚”为“事实重婚”)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后果:准予离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法复习

婚姻家庭法复习

婚姻家庭法复习第一章:绪论一、婚姻的特征:1、一男一女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3、为社会所认可二、婚姻的自然属性: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两方面:1.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2. 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产生繁衍后代的结果;是人种得以延续三、婚姻的社会属性:婚姻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定属性..不同社会;其婚姻家庭的特性不同;同一社会;当其发展变化时;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也在其中..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四、婚姻法的特征:1、法律与非法律的界限比较模糊2、调整的方式、手段比较软化理由:1、婚姻法涉及伦理性2、婚姻法调整的是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因亲属关系所产生或有所关联的财产关系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书P11-16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六、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1、行为能力和代理:婚姻家庭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有特别规定;从事身份法律行为的人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行为能力;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如一人的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2、形式要求: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往往具有要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的稳定..3、无效和可撤销: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建立或解除为目的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的可撤销的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而对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可撤销则可参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4、条件和期限:身份关系的建立是为了达成一种伦理的结合;目的在于结合本身;而不是姐姐诶所要完成的某个目标..因此;身份法律行为中的形成行为发生身份变动的后果;应不允许附条件或期限;否则和身份关系的性质不符..第二章亲属制度一、何为亲系:亲系是指亲属间的世代联系..分类有:直系亲、旁系亲;父系亲、母系亲;男系亲、女系亲以及行辈..二、何为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系数越大;表明亲属关系越远;反之;亲等系数越小;表明亲属关系越近..亲等的计算不适用于配偶三、如何判断直系、旁系、代的计算、血亲、姻亲:直系:和己身或配偶有着直线型血缘联系的人;即己身或配偶所从出以及己身或配偶所出之人旁系:与己身或配偶有着折线型血缘联系之人及其配偶血亲:有着共同的血缘联系的亲属; 分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姻亲: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与配偶的亲属以及亲属的配偶之间的亲属联系..配偶本身不属于姻亲代的计算:直系以自己向上数至要计算的对方;自己本身算一代旁系1、找出共同的、最近的祖先须两人:一男一女2、分别计算代数己身算在内3、以较大的数为准四、罗马法、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罗马法:己身不算在内;前两步同我国计算方法;最后一步为累加寺院法:己身不算在内;其他与我国相同;故比我国的计算方法少一代五、导致亲属关系发生、终止、变更的事实:1、法律行为:eg. 结婚;协议离婚;协议收养2、事实行为:自然人出生、死亡第三章结婚制度一、早期型婚约古代~和晚期型婚约近现代~的区别:1、早期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未经订婚;其婚姻不能成立..晚期型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未订婚者也可径行结婚..2、早期型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便负有结婚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结婚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晚期型婚约的效力较弱;当事人不能强制对方履行婚约;即使立法对婚约有所涉及;也不再赋予婚约以约束力..3、早期;婚姻当事人本人并没有订婚自主权;婚约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或家长代为订立..晚期;则婚姻当事人本人可自主订立婚约;不受他人的强迫或干涉;但婚约当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当事人必须到达法定的订婚年龄;不能存在婚姻的障碍..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聘娶婚是指以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交付一定数量聘礼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聘娶婚以支付聘礼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聘娶婚的完整程序——“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之后再经“庙见”;女方便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三、结婚的条件:1、必备条件实质条件:A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B结婚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C符合一夫一妻制2、禁止条件:A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B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3、形式条件: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四、事实婚姻 & 补办登记问题: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的一种“准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1994年2月1日前确立同居关系并符合相应条件的结婚的实质条件;仍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形成夫妻关系..五、婚姻的无效:无效的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年龄的认定无效婚姻;必须以无效原因的现实存在为前提..“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程序:宣告无效制:“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是;才确定该婚姻自始无效”主体: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年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人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均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均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人民法院相关规定:1、法律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是强行性规定;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并不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所以审理有关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只能以判决方式结案..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法院审理后确为无效的;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先宣告无效;后审理离婚案件..3、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可以通过调解和判决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上诉..六、婚姻的撤销:法定原因:受胁迫而结婚程序:请求权人:受胁迫方行使期限为自婚姻登记之日或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一年内;“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有权撤销的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法律后果: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一样——自始无效1、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夫妻身份关系以及姻亲关系;无抚养义务、无互相继承权、不适用夫妻财产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首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又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司解: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安共同共有处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2、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同婚生子女第四章夫妻关系一、人身关系:1、夫妻的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确定子女姓氏方面的权利也是平等的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夫妻人格独立的具体表现立法目的在于重点保护已婚妇女的权利3、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男女双方在生育子女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生育权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二、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度: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17、18条规定即法定财产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法定财产制度:1、共有财产:①:注意问题:A 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B 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C 该婚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特有财产范围D 与夫妻身份相关的财产共有权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时一个不分份额的整体..E 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应当协商一致:第一;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未经同意而擅自作出的处分行为;另一方可以以侵犯共有权为由主张处分行为无效..但如果处分行为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F 因夫妻共有财产而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外负有连带责任..②范围:A 工资、奖金B 生产、经营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经营所得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用于投资、经营活动的本金如果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则本金的性质不因生产、经营、投资行为而改变..C 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关系终止时尚未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应属于权利人个人所有..D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未明确指明由一方继承或受赠的..E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等..2、个人财产:①范围:A 一方的婚前财产..当事人双方都不能证明拆产取得时间的;应推定为婚后取得财产..判断是否为婚前财产应以“溯源”的方式..B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C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D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若该物品;如女士的钻戒等;其价值比较大;算作共同财产..E 其他应当归于个人财产的:包括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补助费等②注意问题:对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原则上财产所有人享有独立的管理权和处分权;不受他方的限制..但如果一方的个人财产用于婚后的共同生活;并且该财产为共同生活所必须;则财产所有人在处理财产时应该以不妨碍共同生活为前提..夫妻间的扶养: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虽然基于身份产生;但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关系..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夫妻间的继承: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具备配偶身份而不想有配偶继承权;但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享有该权利三、外国关于夫妻关系的规定:1、同居义务:是指夫妻双方负有的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的、另一方不得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对方同居;也不得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1作为起诉离婚的法定理由 2权利方可免除或部分免除对违反义务一方的扶助义务3要求对方予以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4可构成遗弃;eg. 英国规定未同居达6个月之久的可构成遗弃..2、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享有的代另一方为一定法律行为的当然代理权;被代理的他方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立法目的:解决配偶权利保护与交易安全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夫妻得互为家事代理;即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的范围:为夫妻共同生活通常必要的一切事项;一家之食物、光热;衣着等只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之购置;女仆、家庭教师之雇佣;亲友之馈赠;报纸杂志之订购等等属于家事范围的行为;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单独实施;其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超出家事代理范围的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可以适用表见代理..我国未明确规定;但司解一17条有所涉及3、忠实义务:一般指夫妻婚后应负有保持性行为专一的义务..广义的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有关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中第三方的责任:各国立法不同日本和台湾地区;允许无过错的受害配偶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司解对无过错配偶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我国涉及忠实义务的规定:婚姻法第4条;属软法性质的条款;不具有单独适用性司解一第3条4、住所决定权:指夫妻有选定婚后共同居住、生活的住所的权利..5、财产制度: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夫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各自保留所有权;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即妻子与婚后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收益的权利;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后才能取回自己的财产或由自己的继承人继承..起源于中世纪日耳曼法;后各国加以修改或直接废除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且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等权利;不受对方的干涉和支配..但也不排除夫妻双方拥有部分共同财产或约定将财产管理权转移给对方..一般认为起源于罗马法..采用的国家如英国、日本等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财产的部分或全部依法合并为共同共有财产;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关的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再加以分割..可再分为:①一般共同制:婚前+婚后财产②婚后所得共同制:③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通过劳动或经营所有;排除了继承、受赠等所得财产第五章离婚制度一、离婚与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区别:1、离婚以合法婚姻为对象;目的是解除合法婚姻的效力;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已欠缺法定要件的违法婚姻为对象;目的是否认婚姻的效力2、离婚的原因多发生与婚姻成立之后;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原因存在于婚姻成立之时..3、离婚请求权人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婚姻无效、请求权除了当事人可行使之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有关机关也可依法行使;宣告婚姻撤销的申请人只限于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4、离婚只能发生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婚姻无效即使在当事人一方死亡之后仍然可以依法进行;但是;如果请求权人错过了法定期间;将不得在作出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宣告..5、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具有溯及力;为自始无效..二、别居制度:别居制度是在保留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免除配偶双方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别居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是基督教禁止离婚的产物..至今一些国家仍将别居制度作为离婚制度的一种补充..分类:永久别居以配偶一方通奸为由& 暂时别居当代一般期限为1至3年司法别居理由同离婚;由法院判决& 协议别居与离婚的区别在于是否解除婚姻效力三、婚姻终止的情形:1、配偶一方自然死亡2、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时;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再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3、离婚4、配偶一方变性四、协议离婚:1、实质条件:A 双方当事人适格: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均有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合法夫妻关系..B 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真实的离婚合意:①如果存在当事人一方因受对方的欺诈而同意离婚的;该离婚协议仍有效..②受胁迫的;未规定..③“假离婚”即通谋为虚伪意思表示:94年条例:予以撤销;03年条例:只要符合协力离婚的各条件即有效C 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D 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2、形式条件: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申请:身份证、户口证明、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审查登记五、诉讼离婚:1、限制离婚诉讼的情形:A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的配偶须为非军人;“重大过错”: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B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是对男方离婚起诉权的暂时性限制;“确有必要”:①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可能等;②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女方不否认该事实或经查属实的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3、法定的离婚理由:感情确已破裂认定的具体标准/情形:A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他人”异性;持续、稳定地同居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包括夫妻另一方以及其家庭成员;不包括自己这一方的家庭成员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连续E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被判了刑;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婚后为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等第六章离婚的效力一、财产分割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原则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二、子女抚养问题扶养费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若满18周岁仍在接受高中或高中以下教育等特殊情况;可仍继续支付扶养费支付扶养费的方式:原则上应定期支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支付..一般为现金;也可以给付实物..当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变更扶养费诉讼:可按子女实际生活需求或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的改变;变更扶养费诉讼以子女之名义提出;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为诉讼代理人第七章亲子制度一、亲权及其法定特征: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与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特征:1、亲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身份权利;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2、亲权是父母虽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3、行使亲权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父母行使亲权的手段和方法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二、亲权关系的基本内容:一人身方面的主要亲权:1、抚养教育权2、住所指定权3、命名权4、管束保护权5、子女返还权6、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的代理权和同意权二财产方面的主要亲权1、管理权2、用益权3、处分权4、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双亡或确实无能力抚养子女;可由外祖父母抚养四、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婚姻家庭法复习知识点梳理

婚姻家庭法复习知识点梳理

婚姻家庭法复习知识点梳理1. 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经历的基本形态(要求掌握各种形态的发展轨迹)2.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家庭暴力、事实婚姻的概念3.姻亲的基本分类(要求理解三种姻亲的基本概念,并会判断)4.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概念;亲等的判断(罗马法、寺院法旁系亲等计算的区别)5.结婚(婚姻成立)的概念及其制度的沿革;中国古代的聘娶婚;现行法律对婚约的态度6.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构成条件处理程序和法律后果7. 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界定8.亲子法立法价值取向的演化9.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人工生育子女的方式和各自概念10.收养的概念、条件和程序(尤其是弃婴、弃儿的条件、程序,旁系亲属之间的收养条件、程序和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11.中国古代离婚的基本形式12.“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13.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正确理解14.内地居民和外国人、港澳台人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结婚、离婚提交的证件和程序15.我国结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要求理解每个条件的内容)16.当代各国婚姻成立的基本形式、种类17.我国法律关于夫妻人身权利和财产关系的内容18.婚生子女的认定、婚生子女的否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等的概念;我国对非婚生子女地位的基本规定19.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权利义务的条件20.我国法律关于离婚权利的两个限制性规定21.我国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涉及企业财产份额时的分割原则22.我国法律对彩礼的规定23.离婚后子女探望权行使的强制措施种类、探望权中止的条件24.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25.当代各国对亲属的基本分类26.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请求权人的判断27.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28.外国法律对婚生子女否认的时效限制(美日等国家的具体规定)29.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30.收养的特殊条件(几种具体的特殊收养的)3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清偿规则32.约定夫妻财产要注意的问题33.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各自的条件3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及其缺陷35.离婚时财产处理后遗漏、隐匿财产法律保护的时效36.离婚补偿请求权行使的条件婚姻法复习重点剩余共同财产制、收养协议、家庭暴力、事实婚姻、赠与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家务劳动货币化、婚姻成立、法定夫妻财产制、人工生育子女、收养、干涉婚姻自由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适用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的问题、收养的条件(收养人、被收养人)、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经济帮助(性质、条件、具体办法)、婚约的概念及其地位、对彩礼的处理、无效婚姻的认定及其处理程序。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婚姻的建立和解除、家庭的组成和关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婚姻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等同和自主的原则,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家庭关系。

婚姻应当是基于真实的感情,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的形式,受到婚姻法的禁止。

第三章家庭家庭是指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组成的基本单位。

家庭应当坚持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家庭关系,它包括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当坚持平等原则,互相尊重、支持、帮助和关心。

夫妻之间应当平等地分担家庭和经济责任,避免一方过分依赖另一方。

第五章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中另一重要的关系,它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应当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和意愿,乐意听取子女的意见和建议。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遵守家庭规则,尊重父母的人格尊严和意愿。

第六章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所有的财产。

家庭财产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管理和支配,不可单方面处分或者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般性暴力、身体伤害、精神虐待等。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施加家庭暴力,被施暴一方有权请求有关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章婚姻家庭诉讼婚姻家庭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争议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申请离婚、发生家庭暴力等紧急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申请紧急保护令。

在婚姻家庭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婚姻家庭法是管理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本的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婚姻家庭法笔记

婚姻家庭法笔记

婚姻家庭法笔记婚姻家庭法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家庭成员权益的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婚姻的成立、维持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婚姻家庭法的相关内容。

一、婚姻的成立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婚姻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男女双方必须自愿成婚,没有任何强迫或欺骗的情况。

其次,男女双方应具备婚姻的法定年龄,即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此外,双方不得有近亲婚姻关系,否则婚姻将被视为无效。

在婚姻登记方面,当事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登记人员将审核当事人的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并颁发结婚证书,即视婚姻为成立。

二、婚姻的维持与权利义务婚姻的维持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并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经济方面,根据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共同承担家庭的经济支出,特别是生活必需品的费用,如食物、住房等。

如果一方有特殊原因无法承担经济责任,另一方应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夫妻双方还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不得进行家庭暴力等行为。

他们有义务共同照顾子女,教育子女并提供人身保护。

如果出现夫妻感情破裂等情况,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三、婚姻的解除与离婚当婚姻出现无法挽救的矛盾与冲突时,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夫妻离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与程序。

首先,离婚双方必须达成协议,协商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内容包括夫妻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等事项。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一系列相关证据,如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家庭暴力的证据等。

法院将依法审理离婚案件,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婚姻关系解除,离婚手续完成。

四、子女的抚养与教育在婚姻家庭法中,对子女的抚养与教育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无论父母是否离婚,他们都应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婚姻法笔记

婚姻法笔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重点难点: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与本质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1.三种内涵:①创设夫妻关系的行为②夫妻关系③姻亲关系2.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学者观点:①广义说:泛指群婚出现后各种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组成的社会形式。

包括群婚家庭、对偶婚家庭、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家庭等。

②狭义说:婚姻家庭只存在于一夫一妻制下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③折中说:〈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1.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①从自然层面讲:婚姻的主体是男女两性,而非同性(同性结合≠同性婚姻)②从社会层面讲:两性的结合要得到当时的社会制度的确认。

③从法律层面讲: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其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④从价值层面讲:婚姻主体应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这应该成为两性结合的价值追求2.家庭的概念: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产生的方式有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三种。

②家庭是一个有共同经济的生活单位。

③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2.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族繁衍,家庭中父母子女,性地姐妹等,亲属网络的血缘关系和基因遗传,构成家庭的生物学上的特征。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1.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特定的社会生产关系。

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并且在这两重再生产的过程中发生了包括婚姻家庭在内的社会关系。

2.婚姻家庭受到上层建筑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的上层建筑,如政治、法律、道德、文艺、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密切关系。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涉及婚姻的设立、破裂、继承等各个方面。

本文将对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知识点进行总结,并以易于理解的方式进行阐述。

一、婚姻的设立与解除婚姻的设立通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婚姻年龄:男女年满22周岁,或男方年满20周岁、女方年满18周岁。

2. 双方自愿:婚姻是自愿的,不得强迫、欺骗或利用他人婚姻自由。

3. 忠实和善良品质:未婚无行为上的缺点或疾病。

4. 纳彩礼:按照法定的方式缴纳彩礼。

婚姻的解除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1. 离婚:当夫妻中一方或双方申请离婚,经过法院审理后,婚姻关系解除。

2. 撤销婚姻:当婚姻关系存在某些法定的瑕疵或者虚假情况时,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撤销婚姻。

3. 无效婚姻:婚姻关系在设立时不满足婚姻设立条件,可以宣告为无效婚姻。

二、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方式的法律制度。

主要有以下几种制度:1. 独立财产制:夫妻双方的财产独立,各自享有自己的财产,不共享夫妻共同财产。

2. 合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可以按照约定,通过签订合同规定夫妻财产的共有和分割方式。

3. 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或者死亡时通过协商或法定方式进行分割。

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法赋予了夫妻双方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1. 忠实义务:夫妻双方应该对婚姻保持忠诚,并且不得与他人进行不正当的婚外情。

2. 生活费用义务:夫妻双方应当相互扶养,提供合理生活费用,并共同承担家庭经济支出。

3. 教育义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责子女的教育,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

4. 照顾义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照顾、支持和关心对方,共同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四、子女的权益保护婚姻家庭法对子女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护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双方共同享有的,应当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和身心健康。

2. 抚养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应当由父母共同承担,保证子女的正常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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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的概念1、婚姻的定义: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应把握四个层次: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是社会规范所认可的结合;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结合;必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家庭的定义: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关系则是由法律所规范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家庭的特征:a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至少有两人。

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条件,有固定身份称谓,家庭成员只能限制在亲属的一定范围内,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b 组成家庭的亲属一般有三个来源:婚姻,血缘,法律拟制。

c 被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实体内容,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律上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完备的婚姻家庭立法既要注意调整家庭关系,还要注意调整家庭外的亲属关系)d 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既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又是以一定的物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

婚姻家庭法一方面应规范亲属身份关系,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家庭财产制度。

4、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在本质上,婚姻和家庭都是一种社会关系。

其中,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也是婚姻的结构载体;在微观和现实表现上,婚姻当事人双方组成里最初的家庭,然后才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

一般来说,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则包括夫妻的权利义务。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个体化的婚姻是造就家庭的基本动力之一。

因此,婚姻是否稳定,影响到家庭是否稳定,婚姻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家庭的命运。

婚姻家庭的结构与职能5、婚姻的结构:历史上经历了群婚结构、偶婚结构和个体婚结构。

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是个体婚的变种。

一夫一妻是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佳婚姻结构。

6、婚姻的职能:性爱职能、生育职能、扶助职能。

7、家庭的结构:(一)核心家庭,由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1)配偶家庭:只有一对夫妇而没有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①未育配偶家庭:尚未生育子女或根本不准备生育子女的一对夫妇所组成的家庭②空巢家庭:子女均已成年并单独成家生活或子女不幸死亡,只剩下夫妇两人的老年型家庭。

2)单亲家庭:由于死亡或离婚而只剩下夫妇中一方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包括父单亲家庭和母单亲家庭,属于缺损家庭之一。

(二)扩大家庭,与核心家庭相对应,扩大家庭指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类:1)主干家庭,又叫直系家庭,或异代扩大家庭: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均异代夫妇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是核心家庭异代、纵向扩大的结果。

①一对夫妇与男方或女方父母以及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占多数)②一对夫妇与男方或女方父母、未婚子女、未婚弟妹或兄姐所组成的家庭。

③特殊或不完整形式:只有两对或两对以上均异代的夫妇而没有未婚青少年的配偶主干家庭;夫妇或父母缺损一方的单亲主干家庭。

2)联合家庭,又叫复合家庭:由至少两对或两对以上同代夫妇及其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是核心家庭同代、横向扩大的结果。

①异代联合家庭:两对或两对以上的同代夫妇及其未婚子女与父母所组成的家庭。

②同代联合家庭:两对或两对以上同代夫妇及其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

(三)断代家庭:只有一袋未婚青少年或者一代未婚青少年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组成的家庭,是缺损家庭的一种。

8、核心家庭、空巢家庭不断增长的原因:1)实行计划生育之前多子女家庭较多,这些子女婚后一般只有一个已婚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或全部分开。

2)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推行,经济上父母对子女的依赖性减弱。

3)现代劳动就业的流动性、跨地域性和自由行日益增强。

4)现代人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差异较大,为预防和缓解代际矛盾,父母与已婚子女分开生活。

9、家庭的职能:性爱职能、人口再生产职能、经济职能、教育职能、保障职能、精神情感职能。

婚姻家庭的性质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

带有双重特征,但是社会属性是其本质属性。

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地位10、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即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通过各种社会规范所确认的特定的婚姻家庭模式。

其本质特征集中于四个方面:1)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制度的共性。

是由特定社会所缺里的有关婚姻家庭社会关系规范和婚姻家庭行为规范的一种综合系统,在一定社会中带有普遍性、统一性、稳定性。

基本功能有三:给个人和社会明确的导向;协调婚姻家庭中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冲突,保证双重利益的调适和实现;确立和维护一定的婚姻家庭秩序。

2)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是各该社会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具有上层建筑的共性,受到人类社会发展中固有规律的作用。

3)作为上层建筑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的集中体现。

4)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11、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1)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了包括婚姻家庭制度在内的全部上层建筑的性质。

2)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发展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经济基础。

婚姻家庭制度既因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表现出历史性、可变性;又因经济基础的历史延续特点和婚姻家庭自身固有的规律而具有稳定性和社会性。

只有生产力发展导致经济基础变革,才能引起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变革。

3)婚姻家庭制度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落后、衰败的婚姻家庭制度是维护旧的经济基础,束缚生产力发展,阻碍社会进步的消极力量;进步、文明的婚姻家庭制度是推动和巩固新的经济基础,推进生产力发展,促使社会进步的积极因素。

12、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并不直接作用于婚姻家庭制度,而是通过上层建筑各个部门的媒介作用反映出来的。

一方面,调整婚姻家庭的各种社会规范,寓于上层建筑的各个部门之中,它们直接确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各项内容,使婚姻家庭制度有一个明确的表现形式。

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必须借助上层建筑各个部门的功能、手段才能运作。

只有正确认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才能合理解释为什么经济基础相同的的民族和国家在婚姻家庭制度上竟会表现出明显差异。

13、婚姻家庭制度与政治①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在上层建筑领域中处于首要地位。

在阶级社会中,政治制度最直接的反映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要求,对婚姻家庭制度影响十分明显。

②统治阶级总是极力采用政治手段对婚姻家庭制度提出要求,把符合其解及利益的婚姻家庭形态上升到主导地位,使之有利于当时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

③而婚姻家庭制度又总是为一定的政治制度服务。

(新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是确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依据和重要保证。

)14、婚姻家庭制度与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和国家产生之后调整婚姻家庭的重要手段。

·婚姻家庭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直接表现。

·一切统治阶级无不利用法律形式把有利于本阶级的婚姻家庭形态固定下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借以维护阶级统治利益和社会秩序。

·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之后,则更加系统化、稳定化、强制化,对社会的作用力度增强了。

所以,在阶级社会,婚姻家庭制度主要表现为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典型形式,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在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有重要地位。

15、婚姻家庭制度与道德·道德是以善恶、荣辱观念来评价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体系,通过自我评价和公共评价起到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

·统治阶级无不通过舆论宣传等各种形式,把有利于本阶级的道德规范灌输到人们的价值取向中,使之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道德,并直接或间接的转化到社会制度之中。

·于法律相比,道德对婚姻家庭行为的要求更高,约束范围更广,影响时间更久远,它能使人们在婚姻家庭中的行为更加自觉的符合统治阶级的要求。

所以,统治阶级总是不断的将符合本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婚姻家庭到的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的渊源。

因此,在特定的社会里,统治阶级的婚姻家庭道德与婚姻家庭立法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构成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内容;婚姻家庭制度不仅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而且具有一定得到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行为,必然符合道德的要求,但违背道德的行为不一定违反法律。

16、婚姻家庭制度与宗教·宗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以神的崇拜和神的意旨为核心的信仰与行为准则的总合,渊源于人们对于超乎个人的自然力量与社会力量的崇拜。

比较完备的宗教一般包括礼仪、戒条和教义,其中包含大量有关婚姻家庭的内容。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用宗教力量非法干涉婚姻家庭是被禁止的,但少数民族在这方面的宗教观念和宗教信仰传统则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有关宗教政策受到应有的尊重。

17、婚姻家庭制度与风俗习惯·风俗习惯简称习俗,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社会规范,也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在长期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世代沿袭与继承的一种习惯性行为模式,带有民族性、地域性、稳定性、文化传统性等特点。

·法律和道德所认可的某些习惯本身就是婚姻家庭制度的组成部分·有些风俗习惯为上升到法律和道德层面,但在社会底层仍对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起着调节和制约的作用。

·广大人民群众婚姻家庭生活总结的,科学文明的风俗习惯应予保持和发扬;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愚昧落后的、阻碍婚姻家庭制度变革和发展的风俗习惯应予以否定和根除。

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18、群婚制,又叫集团婚制,是原始社会中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形式。

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1)血缘群婚制,又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

·是指在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中级阶段,在同一原始群体内,同一行辈或同一年龄阶段的男女既是兄弟姐妹又互为夫妻的集团婚姻形式。

·它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也是人类两性关系史上产生的一个禁忌规则。

·这一规则派出了纵向的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直系血亲的两性行为;两性行为只能在同一行辈的男女之间进行。

特征概括为:在同一原始群体内部,根据人们出生先后的辈分或者年龄划分允许通婚的集团,纵向的不同辈分的集团之间不允许存在两性关系,横向的相同辈分的统一集团内部既是兄弟姐妹,又是夫妻。

2)亚血缘群婚制,又叫伙婚制,亚血缘家庭或普纳路亚家庭。

·是群婚制发展的第二阶段,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从两性关系中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姐妹,起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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