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作为的行为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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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格式版(3篇)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格式版(3篇)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格式版【关键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4500字【短篇导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是工作中常见的问题,不仅影响工作效率,还会严重损害组织的发展。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通过分析案例、总结经验教训,探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根源及应对之策,希望能够引起人们的反思和关注。

一、引言在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是常见的现象。

不作为是指在工作中缺乏积极性、责任心和主动性,只能按部就班地完成任务;慢作为是指工作效率低下、速度慢、拖延问题;乱作为则是指工作无章、无序、无计划,缺乏组织性和纪律性。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还会损害组织的形象和声誉,需要引起重视。

二、不作为的原因1. 缺乏动力和激励:有些员工对工作缺乏兴趣和热情,没有明确的目标和动力,导致不作为。

2. 没有明确的职责和任务:有些员工可能因为职责不明确,任务不清楚,不知道应该做什么,从而导致不作为。

3. 管理不当:管理者对员工的指导和监督不到位,缺乏激励和激励措施,也会导致员工不作为。

三、慢作为的原因1. 拖延习惯:有些人习惯拖延,总是把事情推到最后一刻才开始,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2. 缺乏时间管理能力:有些人没有合理规划和安排时间,经常陷入忙碌而无法高效完成工作。

3. 抗压能力差:面对工作压力,有些人容易感到焦虑和无力,影响工作效率。

4. 缺乏自律:有些人没有自我约束能力,容易受到外界干扰,影响工作效率。

四、乱作为的原因1. 缺乏组织性和纪律性:有些人工作没有计划和安排,缺乏组织性和纪律性,容易导致乱作为。

2. 工作环境混乱:有些工作环境杂乱无章,缺乏规范和秩序,也容易导致乱作为。

3. 缺乏沟通和协调:团队内部沟通不畅,协调不力时,工作容易出现乱作为的问题。

五、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危害1. 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会导致工作进度缓慢,质量下降。

2. 损害组织形象和声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会给组织带来负面影响,损害形象和声誉。

浅谈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浅谈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立 的。
做 ,必须 有一 个参 照 的东 西 ,一个相 对 的东 西 ,这个才谈得上作为不作为的问题。 为 正确 理解 犯 罪 的作 为与 不作 为 问题 , 还应 注意 以下两点 :其一 ,正确认识作为犯罪 与不作为犯罪的社会危险程度。司法实践中有 人认为 ,凡不作为犯罪都 比作为犯罪社 会危害 性小 ,这种看法有失偏颇。固然 ,不作 为犯罪 的危害在 某些犯 罪 、某些 场合下 可能 相对 小 些 ,但并非一切场合下不作为犯 罪的危 害程度 都轻于作为犯罪。其二 ,正确认识研究犯 罪的 作为与不作为形式的重要意义。作 为与不 作为 方式 的不 同,并不影响犯罪的性质 。但是 ,作 为与不作为是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形态 ,而且 不 作 为 犯 罪 具 有 独 特 特 征 。 因此 ,理 论 上 研 究 犯罪的作为与不作 为 ,有 助于认识犯罪行 为的 复杂情况 ,正确认识 不作 为犯罪 。特别是不作 为概念的确立 ,有利于合理确定犯罪范 围,正 确区分罪与非罪 ;在许 多情况下 ,也有利 于区 分 此 罪 与 彼 罪 ,一 罪 与数 罪 。
罪, 有利于确立犯 罪范围, 正确 区分 罪与非罪。 关键词 : 不作 为 ; 为 ; 为 性 ; 法 作 行 刑 由于犯 罪现象 的复杂性 ,危害 行为在 客 观现实 中的表 现形式 也千 姿百 态 ,但 概括起 来 ,仍 然不外乎两种形式 :作为与不作为。刑 法上的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 ,它是危 害 行 为 的 基 本 形 式 之 一 ,与 作 为 具 有 相 反 关 系 。 由于不作为 的复杂性 ,其历来为人 们所关注 。 从司法 实践看 ,大多数犯罪行为都 只能或者 可 以以作 为方式实施 ,而少数犯罪行 为只能 由不 作为形 式构成 。试 图通 过 对不作 为概 念 、性 质 、义务产生来源等问题进行研究 ,以期起抛

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我国在加⼤反腐倡廉打击⼒度之前,⾏政机关庸政懒政的现象是很普遍的,很多⾏政机关的⼯作⼈员不履⾏⾃⼰的职责,造成群众办事难,这种⾏政不作为给政府带来很⼤的负⾯影响,那么⾏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下⾯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什么是⾏政不作为就是指⾏政主体及其⼯作⼈员有积极实施⾏政⾏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未履⾏或拖延履⾏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认为⾏政不作为是指⾏政主体未履⾏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的⾏政⾏为。

所谓⾏政中的“不作为”⾏为,是基于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为或履⾏某种法定职责,⽽⾏政机关⽆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政违法⾏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为。

⼆、⾏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1、在依申请的⾏政案件中,对⾏政相对⼈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

如⾼⾕镇⼤青村四组诉彭⽔县国⼟局不处理⼟地纠纷⼀案。

2、在依职权的⾏政案件中,对受害⼈请求保护⼈⾝权、财产权的申请或⾏政主体⾃⼰发现的需要⽴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政义务。

3、在接到⾏政相对⼈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需要⽴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摆脱,⽆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政义务。

如马*容诉彭⽔县国⼟局不颁发建房许可证⼀案。

4、不履⾏⾏政合同中约定的⾏政义务,如张*等五⼈诉彭⽔县⼈事局、县计⽣委不履⾏⼈事⾏政合同⼀案。

5、不履⾏基于⾏政主体的⾃⾝⾏为所派⽣的⾏政义务,如⾏政主体及其⼯作⼈员的⾏政⾏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向⾏政主体请法语⾏政赔偿,⾏政主体不予答复的⾏为。

三、⾏政不作为的特点1、消极性⾏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政主体对其⾏政职权的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或拖延履⾏所承担的⾏政作为义务。

2、违法性违法性是⾏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由于⾏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其⾏政义务,所以,⾏政主体⼀旦被认定构成⾏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政不作为必然违法,从理论上讲根本不存在合法的⾏政不作为,合法的⾏政⾏为必然不构成⾏政不作为。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一)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一)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一)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不作为行为与不作为(一)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形式义务四分法、实质义务三分法)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2/52)(ACD)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

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

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

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主要考查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A选项,父亲对儿童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救生员对落水者有职务上的救助义务,只有二人均不救,才致死亡,对于死亡结果均具有因果关系(重叠因果),故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选项,在客观不法层面,离婚尚未生效,夫妻关系尚未解除,丈夫对于妻子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不救助导致死亡,系不作为致死行为。

在主观责任层面上,明知不救会导致死亡结果,对于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对于构成要件要素均有认识,对于事实认识没有错误;误认为没有救助义务,系对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错误,属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成立;一般公众均可认识到不救有错,属于具有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

客观不法+主观故意责任=故意的不作为犯罪。

C选项,(1)在不作为义务上,只对母亲有救助义务,不救母亲系不作为行为;对于女友没有救助义务,如不救女友不构成不作为行为;(2)因为只有一项法律义务,不属义务冲突的违法阻却情况,故而不救母亲仍属不法;(3)一般可认为可能具有期待不可能等责任阻却事由,但选项已叙明“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故而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公务员“不作为”的原因剖析及治理建议

公务员“不作为”的原因剖析及治理建议

二是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约束不够。我国
条例规定要实行终身问责,就把“不求有功但
现行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包括坚定信
求无过”当成了明哲保身的为官之道。有的甚
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
至为了逃避承担工作职责,对于正常的职务晋
事、公正廉洁等,但是刚性约束力仍显不足,
升也百般推诿抵制,成为社会瞩目的奇谈怪
行政不作为一旦大量出现,许多人就会采取机
轮流讲读。元明清三代沿袭此制,而明代尤为
会主义选择,不是遵守制度规范要求,而是模
重视。除皇帝外,太子出阁后,亦有讲筵之
仿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设。清袭明制,仍以经筵日讲为帝王教育的方
五是制度文化理念认知相对落后。制度文
式。康熙帝最重视这一制度,康熙十六年
化是组织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其先进落后与否
众角度看,就是“不作为”现象越来越凸显,
推、浮、绕、躲、拖,不谋事、不干事、不担
(一)“不作为”现象的表现种类。一是信
当、不担责。这种现象和作风与我们党全心全
念动摇、思想消极、不愿干事。一些党员干部世
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相违背,与“新时代
界观、人生观、权力观异化,“打工意识”慢慢
是奋斗者的时代”的使命任务相背离,是阻碍
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我国古代王朝在不少时
则庶官无旷”⑥,也就是说,在官员任命时,坚
期,律法有规定,官员皆妙选,仍不免出现许
持量德量才的原则,才能有效杜绝旷官的出
多庸鄙敷衍、碌碌无为的官员。为了督促各级
现。如果德才不配位,则虽然想要有所作为,
官员履职尽责,各个朝代都不断加强监督考
但限于能力不足,注定也难以有所作为。隋唐
势、新任务,思想上准备不够,知识上储备不

不担当不作为心得体会(4篇)

不担当不作为心得体会(4篇)

不担当不作为心得体会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时常会面临不同的选择和决定。

担当和作为,是每个人在生活中需要时刻提醒自己的一种品质。

如果缺乏担当和作为的心态,不仅会影响自己的成长和发展,也会对周围的人和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

在我自己的生活中,也经历了不担当不作为的时刻,给我带来了深深的反思和体会。

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不担当不作为,一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事不负责任、对人不负责任、对自己不负责任。

对事不负责任,指的是自己对于工作、学习或其他任何事情都不积极主动,总是将责任推给别人或是给自己找借口逃避。

对人不负责任,指的是对待他人时不考虑他人的感受和需求,只顾自己的利益和情绪。

对自己不负责任,指的是不关心自己的健康和成长,不愿意积极投入时间和精力去提升自己。

在我自己的经历中,最深刻的一次是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个重要的项目,我本应该全力以赴去完成它,但是由于一些原因和困难,我选择了逃避和推卸责任。

当时的我觉得很疲惫,觉得做这个项目太困难了,而且我也不确定自己是否能够做好。

所以我选择了敷衍了事,将项目推给了别人去完成。

虽然当时解脱了一时的压力和困扰,但是我却背负着内心的愧疚和不安。

这次的经历让我对担当和作为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首先,不担当不作为是一种逃避现实和责任的行为,只会让问题更加严重和复杂化。

无论做什么事情,都需要真正地去面对和处理,才能找到最好的解决办法。

其次,不担当不作为是对他人和周围环境的不尊重和不负责。

我们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中,我们的每一个行为都会对他人产生影响。

如果我们不担当不作为,只顾自己的利益和情绪,就会给他人带来困扰和伤害。

最后,不担当不作为是对自己成长的阻碍和剥夺。

只有勇于担当和积极行动,我们才能够不断地成长和进步。

所以,如何担当和作为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在我认识到自己的不担当不作为后,我主动找到了领导和同事,向他们说明了我的决定和态度,并且主动提出了补救方案,尽可能地弥补之前的错误。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近年来,社会竞争日益激烈,每个个体都需要通过不断努力和付出来实现自己的价值。

然而,也有一些人因为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错失了许多机会,导致个人能力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通过对这些行为的观察和思考,我深刻认识到了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危害性和不可取性。

首先,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行为表现。

不作为的人往往缺乏积极向上的心态,他们对待问题和困难的态度是放任自流、被动应对,缺乏主动解决问题的能力。

这种行为将使人在很大程度上停滞不前,无法寻找到个人的潜力和机会。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个人在工作中不作为,总是推卸责任,不肯主动去解决问题,那么他在职场上很难得到上级的认可和重用,也难以实现个人的职业发展。

其次,慢作为也是一种影响个人发展的不良行为。

慢作为的人往往缺乏时间观念,他们总是拖延做事,迟迟不肯付诸行动,导致任务不能按时完成。

这种行为给人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既浪费了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也给他人带来了麻烦和延误。

例如,如果一个人在工作中总是推迟完成任务,那么他的团队成员将无法按时获得所需的工作成果,从而影响整个团队的效率和利益。

与此同时,慢作为也会给人留下不负责任、不靠谱的印象,使人在接下来的合作中难以获得信任和支持。

最后,乱作为是一种无秩序、毫无规划的行为表现。

乱作为的人经常在工作和生活中没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他们随心所欲地随意行动,没有一定的规律和方向。

这种行为将导致人们对于自己的行动失去掌控力和管理能力,陷入混乱和被动当中。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个人在工作中没有明确的计划和执行方案,那么他的工作将缺乏组织性和连贯性,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与此同时,乱作为也会给人留下无计划、随意应付的印象,使人在合作过程中难以与其达成共识和进行有效沟通。

通过对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分析,我深刻认识到这些行为对于个人发展的危害性和不可取性。

为了避免这些不良行为的影响,我将积极改正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树立正确的态度和价值观。

论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

论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

论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摘要: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不作为人负有一定作为义务为要件,而先行行为是不作为人负有作为义务的根据之一。

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的行为,并且造成了特定的危险状态时,行为人才负有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先行行为不包括合法行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可以是过失犯罪行为,但不包括故意犯罪行为。

关键词:不作为犯;作为义务;先行行为一、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根据先行行为之所以被视作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并非根据习惯和条理,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一般经验的结论,而是基于国家所确认的上升为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而产生的。

首先,先行行为的作为义务是刑法目的和任务的实质要求。

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对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在某种情况下,对于应接受规范者,亦课以必须拥护法益之作为义务。

由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在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即产生采取积极行动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如果他能阻止而不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就会给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故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刑法必然要求行为人负有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其次,先行行为的作为义务是刑法规范的逻辑结论。

刑法的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是相对的,都表明适用对象在法律上负有某种责任,都属于义务性规范。

刑法分则条文体现的是“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禁止规范,行为人负有不得为一定行为的不作为义务,同时又可派生出因自己行为致出现损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时,当进行防止的命令规范,行为人负有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如果行为人能够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却不防止,不仅违反了禁止规范要求的不作为义务,而且违反了命令规范要求的作为义务。

因此,先行行为作为义务是刑法分则条文所隐含规定的,与作为义务的法定性并不冲突。

再次,先行行为的作为义务是根据刑法所确认的法律事实而得出的当然结论。

先行行为就其法律属性上讲,是一种法律行为。

先行行为作为行为人自身实施的导致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的行为,是危险状态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犯罪不作为的行为性探究

犯罪不作为的行为性探究

犯罪不作为的行为性探究摘要犯罪不作为的行为性对准确处罚不作为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传统的行为理论不能很好地解决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当且只当人的行为具备刑法规范上的意义的时候,不作为才具有刑法上的行为性。

自然意义上的行为、社会意义上的行为均不具有刑法上的行为性。

关键词行为危害行为不作为行为性基金项目:本项目获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gxun-chx2012019资助。

作者简介:王丽超,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24-02无行为则无犯罪已成为当代以来刑法学理论重要的科学命题。

不作为作为我国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但其行为性受到质疑,认为对不作为犯罪的处罚,尤其是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处罚违背无行为则无犯罪的科学命题。

对不作为的行为性进行理论研究,对准确处罚不作为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刑法中不作为之含义(一)刑法中的“行为”界定现代刑法中,学者们对不作为的行为性认识的分歧,主要源于对刑法中的行为的界定不同,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我们认为,行为应包括运动和静止两种形式。

在我国刑法立法上,对行为的界定,分为三个层次:在外延上,可分为狭义的危害行为、广义的犯罪行为和最广义的犯罪行为和非犯罪行为;按有无意思支配,可分为有意行为和无意行为;按照对行为的法律评价,可分为可罚的行为和不罚行为。

笔者认为,前述的将刑法中的行为分类为最广义的行为、广义的行为和狭义的行为是比较科学的。

这三类不同的行为起着“过滤”的作用,对于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这种分类很容易将危害行为与犯罪行为区分开,避免二者的混淆。

(二)刑法中不作为的界定刑法中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有义务去履行刑法规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我国刑事立法中没有规定不作为,对其定义,大多数观点都强调“某种特定义务”和“不履行的行为”,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有些观点规定的某些条件是值得商榷的:第一,有的观点将不作为行为人的法定义务概括为“负有防止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还有的不作为犯罪的行为人的义务不在于防止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如偷税罪、抗税罪的行为人,其特定义务在于向国家缴纳税收。

《不作为、不善为、乱作为的表现、原因及对策建议》向风行

《不作为、不善为、乱作为的表现、原因及对策建议》向风行

3. 索拿卡要乱作为。少数职能部门办事人员崇尚潜规则,不得点“小恩小惠”心里就不舒服,不玩点套 路、耍点权威就好像体现不出自己的价值,如果不暗地里“意思意思”就挖空心思“找岔子”,变着法子要 好处;有的单位强行摊派报纸杂志,从中拿回扣、得好处。有的巧立明目向企业搭车收费、重复收费。 二、原因分析 1. 作风禁令促使干部循规蹈矩。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各方面的禁令相继制定,干部的一言一行都受管 控,权力运行过程中受到的约束越来越多,监督的力度越来越大。有的党员干部只求不出事、宁愿不干事, 凡事都要等着上面发指示、等着别人探路子、等着外地出经验,循规蹈矩。 2. 高压反腐造成干部求稳怕乱。面临“零容忍”“无禁区”“全覆盖”的反腐新形势,惩治腐败的力度 越来越大。有些领导干部不愿意与老板打交道,不愿争资引资跑项目,不愿意应酬协调工作,行事过于低调 ,“老老实实”坐当“太平官”。 3. 机构改革导致干部人心不稳。目前,自上而下逐级进行的机构改革,必然会给部分领导干部以及重要 岗位职数带来影响,以致在改革前热议不断,人心浮动,要么等待观望,要么各谋其所,没有心思搞工作。 4. 专项治理带来干部激情减退。湖南省“三超两乱”专项治理后,领导干部要到60岁才退休,很多单位 六七年没有领导岗位空缺,一些单位消化多配的职数需要更长的时间,机关干部感到提拔无望,积极性不高 ,主动性不强,激情不够。 5. 现行体制致使干部安于现状。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干部作用评价机制,用人凭资历,待遇看工龄,没有 真正将实绩与待遇挂钩。现在单位奖金不能发,激励没依据,惩罚无措施,干部觉得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 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先进后进一个样,安于现状,甘于平庸。 6. 制度不全形成干部管理盲区。有的单位制度设计层面存在漏洞,对干部缺乏有效的监管与约束,一定 程度上给干部“钻窝子”提供可乘之机,致使违纪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7. 追究不力使得干部心存侥幸。当前,有的地方虽然针对不作为、不善为、乱作为现象出台了问责办法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追不追究责任,追究到什么程度,均无明确规定, 使干部心存侥幸。

论不作为的行为性(一)

论不作为的行为性(一)

论不作为的行为性(一)关键词:不作为行为刑法规范内容提要:“无行为则无犯罪”,是刑法理论的基本观念。

如何理解不作为的行为性,以往的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和人格行为论分别从不同的立场,进行了论证;由于这些学说都是基于非刑法规范的立场,来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所以,必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从刑法规范的立场,来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妥当性。

刑法规范可分为禁止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两种,作为违反了禁止性规范,属于规范视野中的行为;不作为则违反了命令性规范,同样属于刑法规范视野中的行为。

不作为与作为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但是,在违反刑法规范这一点上,二者是一致的。

犯罪是人的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已成为中外刑法牢不可破的基本理念。

在刑法理论上,作为的行为性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不作为的行为性则成问题。

虽然人们普遍肯定不作为的行为性,但是,为什么不作为也与作为一样,都是刑法上的行为,并可构成犯罪?这一问题并未取得一致的看法。

从现有的主张来看,其论证方式不能令人信服,所以,不作为的行为性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如何理解不作为的行为性,与如何理解刑法中的行为的概念密切相关。

能否正确解释不作为的行为性,也就成为检验各种行为理论是否科学的试金石。

有的行为学说为了能够合理地说明不作为的行为属性,而不得不对其学说本身不断地进行修正。

在“无行为即无犯罪”的理念下,只有能合理说明不作为的行为属性的行为学说才是正确的理论主张。

所以,反思各种行为理论对于我们正确认识不作为的行为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传统的行为理论与不作为的行为性自1904年古斯特夫.达德.普路赫的先驱性研究论文《刑法体系中的行为概念的意义》发表以来,刑法理论中关于行为概念的争论就始终没有平息过。

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研究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行为理论。

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一)立足于自然科学立场的行为理论:因果行为论19世纪末,西方刑法学受自然科学的影响,“将行为概念作为自然科学思考的东西,当作心理的、物理的过程来掌握。

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与心得体会(4篇)

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与心得体会(4篇)

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与心得体会作为一个有自律意识和责任心的人,我一直追求自己的成长和进步。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问题。

这些问题对我个人、对他人和对整个社会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制定了一个问题清单,并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列出了一些常见的不作为问题,包括拖延、懒散、逃避责任等。

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个人的态度和心理因素。

当我们面对一个任务或一个挑战时,如果没有积极的态度和良好的心理准备,就很容易陷入不作为的状态。

这样的状态会导致我们浪费时间、失去机会,并给他人带来不便和困扰。

其次,我列出了一些乱作为问题,包括不负责任的言行、不守规矩的行为、违法乱纪等。

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个人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

当我们没有明确的道德底线和价值观念时,就容易被诱惑和利益驱动,从而做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这样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在分析这些问题的根源和影响后,我深刻地认识到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我要调整自己的态度和心理准备,树立积极向上的态度,培养自律意识和责任心。

其次,我要加强道德修养,明确自己的道德底线和价值观念,做一个有良知、有责任感的人。

同时,我要加强自我约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不将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是考虑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

在实践中,我发现这些措施确实能够帮助我解决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

首先,当我调整了自己的态度和心理准备后,我会感到更加积极和有动力去完成任务。

这样的态度和心理状态能够提高我的效率和工作质量。

其次,当我明确了自己的道德底线和价值观念后,我会更加明确自己的人生目标,并始终坚持正确的道德选择。

最后,当我加强了自我约束后,我会更加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不做违背道德伦理的事情。

这样的行为会为我赢得他人的尊重和信任。

总的来说,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我们从自己做起,在态度上、心理上和道德上做出调整和改变。

毕业论文:论不作为犯罪

毕业论文:论不作为犯罪

毕业论文:论不作为犯罪1500字不作为犯罪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明知应履行职责或采取必要行动的情况下,却不履行或不采取行动,致使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行为不仅能够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涉及到了法律和道德问题。

不作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对问题的无知、对问题的漠视、对社会责任的缺乏等等。

不作为犯罪的关键在于没有采取行动,导致了一系列负面后果。

而后果则是性质严重且恶劣的,可影响各个方面的社会和个人利益。

因此,不作为犯罪应被严格打击并制订相应的法律措施。

此外,如果不作为犯罪行为者具有职务,其违法性质更为严重。

因为相较于一般人民,这些人受到了更多的权利和利益保障,因此他们有更高的职责和义务去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不作为犯罪也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以不作为罪定罪。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来量刑量罚。

但不管怎样,对于不作为犯罪的行为,应公正合理地制订法律与裁判标准,并遵循一定的司法程序,以保证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

总之,不作为犯罪不仅是一种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的行为,也涉及到了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等问题。

要有效制止这种行为的发生,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一方面,国家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以及法律的执行,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作出惩罚,以示警戒。

另一方面,需要提高全民法制意识,让公众逐渐认识到保障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从而减少不作为犯罪行为的发生。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为问题是刑法理论的基础问题。

我国现⾏犯罪构成理论认为,危害⾏为(有的称犯罪⾏为)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中必不可少的要件,⽆⾏为则⽆犯罪。

但是,有的不作为犯罪并不具⾏为性,它不是⾏为,⽽它的社会危害性与具有⾏为性的犯罪⾏为具有等价性,很有必要在刑法典⾥将其规定为犯罪,因此,不具有⾏为性的不作为犯罪的存在,对我国现在的犯罪构成理论也带来较⼤的冲击。

为此,深⼊地分析不作为犯罪的⾏为性问题,并探讨与之有关的刑法⽴法问题和刑法理论问题确有必要。

要阐明不作为犯罪是否具有⾏为性,⾸先要弄清刑法理论上的⾏为概念。

在刑法学说中曾经有⼏种具有较⼤影响的⾏为理论:因果⾏为论(⼜称⾃然⾏为论);⽬的⾏为论;社会⾏为论;⼈格⾏为论。

在前述四种⾏为理论⾥,笔者认为,舍弃意思要素的传统⾃然⾏为论(即因果⾏为论)相对较为科学,但也存在着⽋缺。

刑法上的“⾏为”概念,和其他法律部门的“⾏为”概念⼀样,是指“⼀种单纯的⾝体举动”。

犯罪“⾏为”则是指具有⼀定社会危害性的、触犯刑法⽽应受形罚处罚的⾝体举动。

将“⾏为”概念确定为“⼀种单纯的⾝体举动”具有特定的积极意义。

本⽂的研究重⼼是不作为犯罪的⾏为性。

但是,因为犯罪不作为是否具有⾏为性的问题,是研究不作为犯罪⾏为性的基础问题,因此,对犯罪不作为⾏为性问题的研究也是本⽂的⼀个重要环节。

所谓“犯罪不作为”是指不实施特定义务所要求实施的⾏为,从⽽导致犯罪成⽴的不作为形态。

可见,犯罪不作为有两个特征:1、主体不实施特定义务所要求实施的⾏为;2、它是⼀种导致犯罪成⽴的不作为形态。

这⼀特征与其他类不作为相⽐,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

从犯罪不作为的这两个特征可知,犯罪不作为是相对于特定范围⽽⾔的,即犯罪不作为是指没有实施“特定义务所要求实施的⾏为”,因此,它不具有⾏为性,这是从逻辑思维上,从法理上将犯罪不作为的不作为范围予以界定后所得出的结论。

不作为犯罪是指具有犯罪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新时代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的表现、成因及对策

新时代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的表现、成因及对策

58《党史博采》│2019第10期忠诚干净担当是新时代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其中担当作为既是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的一种态度,也是一种责任,既是一种柔性约束,也是一种刚性要求。

然而,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一些领导干部对既要干事还要守规矩的新要求很不适应,在管住了手脚的同时,也懈怠了思想,不担当、不作为的现象屡屡出现,导致有的领导干部在其位不谋其政。

一、领导干部不担当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保守型”。

工作中存在惯性思想和路径依赖,不愿创新,循规蹈矩,墨守成规,始终按老方法办事,不求无功,但求无过,不求升迁晋级,只求“平安着陆”,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

把创新工作和干事创业当成风险,把困难想得比办法多得多,把风险想得比机遇大得多,把“平安”二字看得比干事创业重得多,万事“求太平”。

二是“老好型”。

工作中不讲原则、不顾真理、不得罪人,信奉多栽花少栽刺的庸人哲学,习惯于当“老好人”,擅长于当“和事佬”,工作生活中搞团团伙伙,讲一团和气,对问题不敢说不敢讲,对别人不敢提出批评意见,工作上降低标准。

三是“圆滑型”。

工作中遇事“耍滑头”,爱打“小九九”,对需要协同完成的工作尽量“梭边边”,对临时性、突击性工作尽量“不沾边”,对重点、难点等核心工作尽量“靠边边”;对有利可图的就“站拢来”,对费心劳力的则“跑远点”;遇到问题和矛盾找各种理由当“挡箭牌”,采取推诿扯皮和敷衍塞责,解决之道则是“绕道走”“踢皮球”或“打太极”。

四是“慵懒型”。

面对上级安排部署或主要领导指示,习惯于以文件传达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甘当“二转手”和“传话筒”,把压力传导给别人,自己置身事外并乐在其中。

工作不深入调研,遇事“拍脑壳”,干事“见子打子”,缺乏计划性、合理性、针对性。

五是“焦虑型”。

工作中瞻前顾后,前怕虎后怕狼,既想干事创业,又怕失败风险;既想创新思路,又怕领导追责;既想主动作为,又怕别人闲话。

最终导致这不敢干、那不敢做,思想上的“对攻战”始终僵持不下,工作上的“攻坚战”已经一败涂地。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模板(3篇)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模板(3篇)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模板【3000字】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模板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工作态度和效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在工作中,总有一些人陷入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状态中,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影响整个团队的运转。

本文将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三个方面,总结自己在工作中的心得体会,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不作为不作为指的是在工作中没有动力和激情,缺乏积极主动性。

造成不作为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工作目标不明确、工作环境单调乏味、人际关系紧张等。

对于不作为的心得体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明确工作目标:在工作中,明确工作目标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明确了工作目标,才能有效地分配时间和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明确的工作目标也可以增强个人的工作动力,使自己更加有规划地去完成工作。

2.保持积极态度:不作为的原因之一是缺乏工作动力和激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保持积极态度是非常重要的。

无论面对什么样的工作,都要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以积极的态度去对待工作,才能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

3.加强团队合作:团队合作是提高工作效率的关键。

在工作中,多与同事进行交流合作,共同解决问题,可以增加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同时,与同事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也能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

三、慢作为慢作为指的是工作中的拖延和迟缓现象,导致工作进度缓慢。

造成慢作为的原因也有很多,比如缺乏时间管理、任务量过大等。

对于慢作为的心得体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合理安排时间:慢作为的原因之一是缺乏时间管理能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常常通过合理安排时间来提高工作效率。

首先,可以将任务按照优先级进行排序,然后制定详细的时间表,确保每项任务都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2.培养自律习惯:自律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保障。

为了培养自律习惯,我常常通过设立小目标来要求自己提高工作的速度和效率。

每天制定几个小目标,并设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可以有效地提高自己的工作动力和效率。

论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论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题 , 理论上是 必要 的。 在


刑 法 理 论 上 行 为 的概 念
“ 行 为则无犯 罪”是对 行为 在刑 法 中的作 用 的高 度概 括 。 无 , “ 法 上 的 行 为 是 指 自 然 人 在 自 己 的 意 识 和 意 志 的 支 配 下 所 实 刑
否 符 合 罪 刑 法 定 的原 则 , 对 犯 罪 人 定 罪 量 刑 的关 键 。 是
化 , 纯 的 反 射 运 动 及 绝 对 强 制 下 的 动 作 , 不 能 作 为 刑 法 中 的 单 都
的身 体举 动 。不 作 为主 要 表 现 为 消 极行 为 ( 体 静 止 ) 是 实施 刑 法 身 ,
要 求 为 而不 为 的行 为 。 由 于 不 作 为 存 在 结 构 上 与作 为 有 较 大 差 异 ,
现 代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将 行 为 作 为 犯 罪 构 成 的 必 备 要 素 和 追 究
传 统 的 行 为 理 论 都 没 有 很 好 的 概 括 行 为 的 理 论 。 因 果 行 为 论 着 眼 于 行 为 的 自然 存 在 ; 的 行 为 论 注 重 行 为 的 目 的 性 内 容 ; 目 社 会 行 为论 和 人 格 行 为 论 强 调 行 为 的 客 观 社 会 价 值 判 断 。结 合 我 国刑法理 论 , “ 为 ” 对 行 的理 解 如 下 : 法 上 的 “ 为 ” 确 定 犯 刑 行 是 罪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的 基 本 要 素 , 于 行 为 人 实 施 了 何 种 行 为 ? 这 种 基
使 得 不作 为犯 罪是 否具 有行 为性 , 引起 了很 大 的 争 议 。
【 键 词 】 为 性 ; 作 为 犯 罪 ; 为 关 行 不 作

论不作为犯罪之先行行为

论不作为犯罪之先行行为

HX 唐山私人侦探TS.HXZHENTAN.COM论不作为犯罪之先行行为一、先行行为的定义不作为是相对作为所表现的积极行为而言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一般不致严重危害社会。

但是,当不作为侵害法律利益、构成犯罪,其认定需要特定的条件。

因而,刑法对不作为犯罪的规范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为前提。

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的核心之一,是不作为犯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先行行为概念的界定在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而刑法理论界则有相关观点。

有学者认HX 唐山私人侦探TS.HXZHENTAN.COM为:先行行为的定义从广义来看任何导致作为义务产生的行为都是先行行为;而狭义的先行行为是为行为人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如若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则构成不作为犯罪。

本文认为广义的先行行为概念将所有能引起作为义务来源的都界定为先行行为,则严重扰乱刑法通说观点对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形式分类,使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引起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的混淆,不能引导司法实践做出正确的区分。

而且,不同作为义务来源引起的先行行为所导致的不作为犯罪的定罪量刑有着明显的区分,因此,不能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先行行为,或称为先前行为、事前行为,是指行为人的先前行为HX 唐山私人侦探TS.HXZHENTAN.COM为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法益创设了危险而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陷入严重的危险状态,因而使得行为人负有积极排除法益所遭受之危险状态或危害结果的发生的作为义务,因行为人有救助可能性和能力却没有履行这种义务构成犯罪的,导致刑法保护的法益遭受危险的事前行为是先行行为。

二、先行行为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之争论(一)肯定说根据肯定说的观点,先行行为因对法益创设了危险而没有履行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则构成不作为犯罪。

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2015年1月15日)案例1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恩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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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的行为性(一)关键词:不作为行为刑法规范内容提要:“无行为则无犯罪”,是刑法理论的基本观念。

如何理解不作为的行为性,以往的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和人格行为论分别从不同的立场,进行了论证;由于这些学说都是基于非刑法规范的立场,来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所以,必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从刑法规范的立场,来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妥当性。

刑法规范可分为禁止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两种,作为违反了禁止性规范,属于规范视野中的行为;不作为则违反了命令性规范,同样属于刑法规范视野中的行为。

不作为与作为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但是,在违反刑法规范这一点上,二者是一致的。

犯罪是人的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已成为中外刑法牢不可破的基本理念。

在刑法理论上,作为的行为性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不作为的行为性则成问题。

虽然人们普遍肯定不作为的行为性,但是,为什么不作为也与作为一样,都是刑法上的行为,并可构成犯罪?这一问题并未取得一致的看法。

从现有的主张来看,其论证方式不能令人信服,所以,不作为的行为性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如何理解不作为的行为性,与如何理解刑法中的行为的概念密切相关。

能否正确解释不作为的行为性,也就成为检验各种行为理论是否科学的试金石。

有的行为学说为了能够合理地说明不作为的行为属性,而不得不对其学说本身不断地进行修正。

在“无行为即无犯罪”的理念下,只有能合理说明不作为的行为属性的行为学说才是正确的理论主张。

所以,反思各种行为理论对于我们正确认识不作为的行为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传统的行为理论与不作为的行为性自1904年古斯特夫.达德.普路赫的先驱性研究论文《刑法体系中的行为概念的意义》发表以来,刑法理论中关于行为概念的争论就始终没有平息过。

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研究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行为理论。

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一)立足于自然科学立场的行为理论:因果行为论19世纪末,西方刑法学受自然科学的影响,“将行为概念作为自然科学思考的东西,当作心理的、物理的过程来掌握。

”1]于是,就产生了自然行为论,又称因果行为论。

自然行为论分为两个阶段:身体的动作说和有意行为说。

1.身体的动作说。

早期自然主义的行为论者从自然科学的立场观察行为,认为“行为仅系由于运动神经之紧张而生之身体举动,并不要求其具有‘有意性’。

”2]例如,德国学者李斯特就曾从纯粹自然主义的立场把行为解释为“物质的,人的感觉可以认识的外界变化。

”3]按照这一观点,行为是指人的肉体的动作,至于意思是否存在,意思的内容如何等心理事实则属于责任的问题。

从而,人的身体反射动作、睡梦中的动作以及物理强制下的动作等都可解释为刑法中的行为。

而不作为,按照身体的动作说,由于不存在外部的、客观的身体动作,便不属于刑法中的行为。

2.有意行为说。

后来的自然行为论者开始肯定行为的意思,认为意思是身体举动的原因,肯定其间的因果关系,认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思而为之身体活动的自然因果过程”。

2]86这种自然行为论强调行为有两个特性,即:有意性和有形性。

有意性是指行为是由人的意思所引起的,至于意思的内容如何则属于责任问题,而排除在行为之外;有形性是指行为必然要表现于人的外部的身体动作1]225。

该学说一直到“二战”前后,是德国行为理论的通说4]。

该行为理论的核心是:行为是由人的意思所引发的人的外在的身体运动。

“根据德国和外国刑法学中的传统观点,行为是由意志支配的(有意的)人的态度,它在外界产生特定的后果,这一后果要么仅仅是一种身体运动(行为犯),要么是造成外界的某种结果的一种身体运动(结果犯)。

该行为概念之所以被称为‘因果’的行为概念,是因为人的意志只能从其产生的作用中去把握,而不能从其对行为过程的支配力中去把握。

”5]由于有意行为说强调行为的有形性,所以,不作为由于缺乏身体动作当然不能包括在行为之内。

但是由于严重危害社会的不作为的犯罪问题仍然需要解决,所以,有学者就提出了将作为与不作为相并列的设想。

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Rad2bruch)从自然行为论的立场出发,认为“不作为因欠缺作为行为标识之‘意思’、‘身体的举动’以及两者间之‘因果关系’,自与作为有异,两者(作为与不作为)在于‘动’与‘静’之关系,恰如立于A与非A之关系,或肯定与否定之关系,不能具有共通之上位概念,故应将之并列。

”6]可见,拉德布鲁赫基于自然主义的观点,得出了不作为不是行为的结论。

但是,事实上,他又无法否认存在着不作为的犯罪,所以,只好采取犯罪有基于作为的行为和基于不作为的非行为这种二元论的体系1]225。

虽然也有学者,如麦兹格(Mezger),试图从因果行为论出发,将不作为解释为行为,但是其主张并不能自圆其说7]。

(二)立足于人文科学立场的行为理论:目的行为论目的行为论是在批判因果行为论的基础上产生的,形成于20世纪30年代,由德国学者Welzel 创建,并在德国得到H1Maurach、R1Busch、W1Niese等人的支持,在日本得到了福田平、木村龟二、平场安治等人的赞同。

该学说“以主观主义为其哲学基础,是在人文科学的意义上观察人的行为。

”8]目的行为论从存在论的角度出发,认为目的性是行为的特性,即行为人首先预定一定的目的,然后选择实现目的的手段,最后有计划地实施其行为9]。

Welzel说,刑法上的行为是“由目的所确定的意思支配的具有实在意义的统一体”,即包括主观意志内容及其客观外部表现的统一体10]。

因果行为论将行为理解为外部的因果事实现象,把意识的内容从意识中抽出去,因而不能正确把握行为的存在与构造。

Welzel认为,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活动,而非单纯的因果的现象。

行为的目的性是指:“人以关于因果法则的知识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预见由于自己的活动可能发生的结果,并依此设定种种目标,有计划地指导向达成此目标的活动。

”11]要之,目的行为论认为行为“应具有有形性、目的性,其构造具有行为之客观面(因果性)与主观面(目的性)之两面,即重在行为之实体的存在性,亦以存在论为其根据。

”10]2目的行为论对于不作为的行为性存在两种立场:否定说与肯定说。

否定说认为,不作为不是行为。

其代表人有Welzel、ArminKaufmann、福田平、平场安治等。

例如,Welzel认为,作为与不作为,在存在论的构造上,乃立于A与非A的关系。

不作为是不为行为,故其本身并非行为。

他说:“不作为既无因果性,又无目的性(现实的目的性),且欠缺在作为犯上所见之‘事实的故意’,故非行为。

”6]62-63Ariminkaufmann认为,不作为并非目的行为论意义上的活动,“在其本质上既不能作有效的目的操纵,且亦不可能作有效的目的操纵。

”2]95-96但是,他又认为,作为与不作为,虽然不能在行为的概念上予以统一,但却可以在支配目的活动意思的“人的态度”上以求统一,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均受目的行动力所支配。

目的行动力即依据目的而统治意思的能力。

可为目的活动之人,实行在其目的行动力范围内之可能的行为,是作为;不实行在其目的行动力范围内之可能的行为,是不作为。

作为与不作为都是人的行态的表现6]63。

但是,以人的行态来概括作为与不作为,同样否定了“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命题。

肯定说认为,不作为也是行为。

其代表人有Maurach、木村龟二、大冢仁等。

Maurach认为,行为,无论其现象如何,都是犯罪的共通基础,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不为一定之作为,本其不实行某种行为之态度,从其价值言,亦应认其为行为。

不作为并非行为的否定,而是作为的否定2]96。

木村龟二则说,行为可区别为积极的实施外部的举动与消极的未实施任何外部的举动,前者为作为,后者为不作为,“主不作为为非行为之论者无非以不作为,系行为之不作为,非任何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系居于所谓A与非A之关系,此为误解行为,为作为有以致之。

不作为,乃以一定积极的动作之作为为标准,系否定其作为,并非否定不作为之行为性。

”10]3肯定说虽然承认不作为是行为,但是,与目的行为论本身的立场似有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三)立足于社会学立场的行为理论:社会行为论社会行为论是于20世纪30年代由德国学者施密特(Schmidt)在批判因果行为论与目的行为论的基础上创建而成的一种折衷理论。

其代表人除了施密特外,还有麦合化(Maihiofer)、魏赛尔斯(Wessels)及日本学者佐伯千仞等。

该理论从社会学的立场出发,认为“行为是对社会有意义的人的态度”,5]275或者说,刑法上的行为是作用于社会环境、受社会规范评价的具有一定社会重要性的行为。

如果不具有一定的社会重要性,就不是刑法上的行为。

该学说由于强调从社会的角度评价行为的重要性,在行为概念中引入了社会评价的因素,所以,被称为规范主义的行为论。

按照该理论,行为概念包括三种要素:一是有体性,二是有意性,三是社会性8]232。

此处的社会性,是指社会重要性。

依其主张,凡人类的举止(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只要足以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具有社会重要性,均可视为刑法上的行为;行为的判断标准取决于社会规范的客观意义,而不是行为人主观的意思。

也就是说,应当根据社会观点来决定人的行为在社会存在上的意义,不受社会规范约束的行为,也不为法律所关心,从而不属于刑法上的行为12]。

关于不作为的行为性,由于社会行为论将行为理解为与价值相关的概念,所以,不作为自然也包括在行为之内。

但是,对于忘却犯,即无认识过失的不作为犯,社会行为论却难以将其解释为行为。

为解决这一难题,该说分化出两种发展方向:一种是放弃有意性的要求,主张行为是“某种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的态度”;另一种是缓和有意性的要求,主张行为是“可以受意思支配的、具有某种社会意义的运动和静止。

”13]这两种主张都可以把忘却犯解释为行为。

但问题是,前者放弃了行为的有意性要求,从而把睡梦中的动作、条件反射下的动作等均纳入行为概念,从而丧失了行为概念的过滤机能;后者则对意思支配可能性的内容、范围和程度未加说明,导致其含义模糊不清。

此外,社会行为论还受到了如下批判:一是以“社会重要性”作为行为的判断标准,难以掌握,缺乏统一、明确的尺度,易于造成认定的恣意性;二是混淆了行为的法律标准与社会学标准。

在社会上有意义的行为,未必在刑法上也有意义,而如果把“社会重要性”解释为具备刑法可归责性判断上的意义,则又造成循环论证14]。

三是行为在未受刑法评价之前,先受社会规范评价,有重复评价之嫌。

日本学者前田雅英指出:“在现实的刑法解释的场合,毋宁说任何行为是否重要,不能不根据构成要件来决定。

于构成要件之外提出‘社会的意义’,在行为的标准上限定处罚范围的实践的意义几乎不能承认。

”15](四)立足于人格形成立场的行为理论:人格行为论人格行为论是由日本学者团藤重光、德国学者阿尔特尔.考夫曼创立的一种从人的观点即人格形成的意义上观察行为,而形成的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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