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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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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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7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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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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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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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章工资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七章劳动保障监察第八章动态管理第九章纠纷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和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基本劳动制度,即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受教育的权利,享有相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条国家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保障劳动者参与劳动管理和劳动保护。

第五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裁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维护劳动秩序。

第六条法律对公民的劳动标准的保护和监督应当适应和引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国家通过加强劳动监察,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制度,促进全体劳动者健康地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八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和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劳动者。

第十条工会作为职工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协调。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秩序,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党的工作部门依法协助各级政府做好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以及变相地对劳动者实施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享有的权益,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享有补偿。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剥夺劳动者休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以警告,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两倍的赔偿。

第十七条劳动者享有从业资格,经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后依法从事劳动工作。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采取调整劳动用工的措施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说明,听取劳动者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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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最新版)劳动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本法旨在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实现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双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劳动关系的内容。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期满、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除。

在解除劳动合,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一节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

工作时间分为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劳动者在加班工作时应当获得相应的加班费。

第二节休息休假劳动者享有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包括年休假、婚假、产假、病假等。

第四章工资福利第一节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确保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

工资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量、岗位等级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

第二节社会保险劳动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第五章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一节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用人单位还应当提供劳动保护用具,加强劳动安全培训。

第二节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合适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场所、设备设施、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合理安排。

第六章工会组织劳动者有权依法加入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协助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对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第二章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第二章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曹菁老师第二章劳动关系理论第二章劳动关系理论西方学者从不同的立场、理念和对现象的认识出发,对劳动关系进行研究,得出了各不相同的结论,形成了比较有代表性的五大理论学派。

按照从政治趋向上的“右翼”(保守)到“左翼”(激进)的顺序排列为:新保守派管理主义学派正统多元论学派自由改革主义学派激进派这些学派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承认劳动双方之间存在目标和利益的差异。

(多选题或单选题)一、新保守派的主要观点【020101】——经济效率最大化(1)市场化是解决效率与公平两大问题的最佳途径。

(2)具有经济理性的员工与管理方有不同的利益和目标,但同时他们又能互相协调这些目标。

(3)工会的作用是负面的,减少政府和工会对市场的干扰。

(4)在奉行新保守派思想的国家中,以美国模式最为典型。

(新保守派也被称为新自由派或新古典派,基本由保守主义经济学家组成。

)(5)思想渊源:西方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国富论》。

二、管理主义学派的主要观点【020102】——强调劳资平等,对工会态度模糊(1)更关注员工的动机、对企业的认同度和忠诚度,主要研究企业对员工的管理政策、策略和实践。

(2)双方利益基本一致的。

(3)该学派对于工会的态度是模糊的,对集体谈判制度的态度是灵活的。

(4)解决方法:高绩效模式,可避免冲突,推进进步的管理实践并增强劳动者和管理方合作。

日本劳动关系模式成为该学派主张的典范。

与管理主义学派主张比较接近的还有英国模式。

三、正统多元论学派的观点【020103】——寻求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提倡工会和集体谈判该学派主要关注经济体系中对效率的需求与雇用关系中对公平的需求之间的平衡,主要研究劳动法律、工会和集体谈判制度。

(1)该学派认为对员工公平和公正待遇的关心,同管理方对生产效率和组织效率的关心是相互矛盾的,员工处于不利地位,工会和集体谈判具有积极作用。

(2)核心假设是:通过劳动法和集体谈判确保公平与效率的和谐发展,是建立最有效的劳动关系的途径。

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4、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出 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 5、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成立, 国际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柏林会议于1890年3月召开,有15个国家参 加。但由于所通过的议案内容过于空泛, 而且缺乏国际公约的效力,所以并没有付 诸实施,然而,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 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 因此,对于促进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仍然 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劳动法的产生 (一)前提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 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 占有者不是同一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 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 前提。到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农民被 驱出土地而成为除了载于自己人身的劳动力 以外一无所有的自由人,生产资料被集中于 少数人也即资本家手中。 无产者为谋生存,只得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 给资本家使用,以取得用于购买生活资料的 工资;资本家为使资本增值,就必须以支付 工资的方式购买无产者的劳动力,使之与其 生产资料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至此,才 大量出现了劳动关系,从而具备了劳动法产 生的前提。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包括( A.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B.国际劳工公约 C. 建议书、区域性有关文件 D. 联合国有关文件
)。
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 ( )。 A.国际劳工大会 B.理事会 C.仲裁局 D.国际劳工局
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 代表团必须由( )各方代表组 成。 A.政府 B. 雇主 C.工会 D.工人
(7)关于疾病、年老、失业及综合性社会 保障方面的规定; (8)关于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规定; (9)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规定; (10)关于劳动检查与劳动行政方面的规 定等。 (11)关于移民工人、土著工人、非本部 领土工人、海员、渔民、内河航运工人等 特殊问题的规定。

第二章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章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劳动者 2、劳动者的资格 劳动者的资格是指公民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前提
条件,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公 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格。 1)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 动义务的资格 2)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 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
能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15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 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 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用人单位能否以试用期内发现职工身体 存在严重缺陷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吴某毕业于某会计中专学校。1998年吴某因伤摘除了右 肾。2000年4月。某国有企业招工。吴某报名参加该企 业会计工作岗位的招聘。企业组织报名者到当地医院体 检,在体检过程中,吴某未说明自己的右肾被摘除,医 生也没有检查出来。经企业人事部门考核后,吴某被聘 用并被安排在该企业会计室实习。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 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吴某的工作内容为会计业务; 试用期6个月。实习期间,吴某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胜 任工作。2000年6月,某国有企业获悉;吴某的右肾被 摘除,经医院检查核实后,该企业以吴某身体存在严重 缺陷,不符合上级主管机关制定的《企业招工暂行规定》
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 非合同劳动关系(现行的干部人事制 度下的劳动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 姆、自然人用工等劳动关系,不属于 劳动法调整范围。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1)劳动行政关系: 2)劳动服务关系: 3)劳动团体关系: 4)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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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者,是指在用人单位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以执行工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报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事业社团、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劳动关系具有平等、自愿、商议一致、公平、公正的特点。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五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劳动关系的协议。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和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措施、劳动者享有的休假、假期、福利待遇、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等。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在用人单位工作并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个人或者组织。

2. 用人单位: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经济组织,具体的形式包括企事业单位、事业社团、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3.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通过平等自愿的商议达成的劳动关系约定,包含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享受的经济回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5. 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的一种保险,主要用于对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和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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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章劳动报酬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六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第七章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劳动保障监察和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自愿协商,平等自愿,本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名称、住所;(二)劳动的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报酬;(四)社会保险;(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六)劳动纪律、劳动合同期限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方式;(七)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的后果;(八)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九)劳动者享有的其他权利和福利待遇;(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用人单位有关其个人情况,不得隐瞒和虚假陈述。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高劳动技能,完成劳动任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和节假日不受侵犯。

第四章劳动报酬第十条劳动者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取得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劳动报酬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防范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禁止性别歧视。

第十四条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产假期间和哺乳时间内,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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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最新版)劳动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法(以下简称本法)适用于境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动合同的名称、期限、地点;2.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及其住所;3. 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等;4. 劳动者的待遇、工资及福利待遇;5. 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益、劳动条件等。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有书面形式,并注明具体的起止时间。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

第六条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八条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时支付,不得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第十条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等。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保障劳动者享有休假。

第四章劳动保护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者用于禁止劳动的岗位或者从事有害于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作。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依法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安置。

通用范文(正式版)2023年新劳动法全文

通用范文(正式版)2023年新劳动法全文

2023年新劳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依法雇佣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事项,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违法拖欠劳动者工资,逾期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由劳动双方自由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经劳动者同意,劳动合同可以延长。

第三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十条劳动者从事劳动,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同工同酬的劳动者支付相等数量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者的加班工时,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或者给予补休。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劳动保险费,提供劳动者合法享受福利待遇的条件。

第四章劳动条件和保护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劳动者的劳动安全。

第十七条劳动者有权拒绝安全隐患,有权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劳动安全,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者安排从事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工作。

第五章劳动纠纷和争议处理劳动合同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二章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章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典型案例
• 职场性骚扰中的雇主责任 • 我国相关立法 在我国,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 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 条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 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可以看 作是对职场性骚扰中雇主责任的一种认 定。
•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人身权可以表现为非法关押劳 动者,非法限制、拘禁劳动者,也可以表现为非法搜 查劳动者的身体。对于劳动者人身权的侵犯可以通过 多种法律予以救济。 • 我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罪”中,明确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规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 罪行为。我国民法确定人身自由为一种人格权,在这 种权利受到侵害时,采取民事赔偿的办法对受害人的 损害提供救济
•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中的赔偿损失,包括精神 损害赔偿。当侵害人身自由权给自然人造成精神损害 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0条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 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 侵犯了劳动者人身权利,给劳动者人身安全带来影响 和损害时,侵害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 规定,并直接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 有关规定
• 由法律维持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方式决定,劳动法应 当担负起维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合法权益 的任务。 • 对于生存能力相对弱小的社会成员,由法律来帮助 其达成平等。法律帮助社会成员达成平等的手段是 对侵犯弱者的强者行为进行制约和制裁,从而完成 弱者自身不能与强者达成平等或者平衡的社会目标。 人类社会的法律从根本上说就是弱者的法律,“法 律关切的是争制度下的不幸的受害者,而不是那 些获得利益的幸运儿。”

劳动法 第二章 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 第二章  劳动法概述

3.劳动法的兴起—— 独立劳动法阶段(20世纪以来)
法国《劳动法典》(第一卷,1910年)、 《苏俄劳动法典》(1922年)、美国《国家
劳动关系法》(1935年)等。
各国劳动法相继脱离民法,开始独立发 展,并在世界各国普及。
二、中国劳动立法
(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二)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3)国际劳工公约的批准情况
(二)劳动服务关系
(三)劳动团体关系
(四)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第三节
劳动法的地位
一、劳动法地位的含义
是指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 位,即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属 于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以及它与其他 法律部门有何关系的问题。
二、关于劳动法地位的分歧
(一)劳动法是社会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劳动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立法
1. 国际劳工组织简介
1919年成立。是联合国下属的负责
全世界劳工事务的专门机构 。
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 :通过促进
全世界劳动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 高,最终在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建立 世界的持久和平。
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原则:
(1)劳动不是商品; (2)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 (3)任何地方的贫穷对一切地方的繁荣构成危害; (4)反对贫困的斗争需要各国在国内以坚持不懈 的精力进行,还需要国际间作持续一致的努 力,在此努力中,工人和雇主代表享有和政 府代表同等的地位,和政府代表一起参加自 由讨论和民主决议,以增进共同的福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 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 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 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法》第2章练习题 最新

《劳动法》第2章练习题 最新

第章练习题一、单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开始的时间是在劳动者年满().周岁.周岁.周岁.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不可以招用未满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文艺单位.边远地区企业.体育单位.特种工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劳动行为与事件.劳动行为.劳动行为与物.事件.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年满()的劳动者。

.周岁未满周岁.周岁未满周岁.周岁未满周岁.周岁未满周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特种行业外,我国的最低就业年龄为().周岁.周岁.周岁.周岁.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的时间是().周岁.周岁.周岁.周岁.某公司员工因打架滋事,经理决定将其调离原来的部门,该事项对公司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影响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消灭.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变更.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中断.下列关于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表述,错误的是().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周岁.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可以分割的,如退休人员.下列关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既具有平等性也具有从属性.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的时间是( ).周岁.周岁.周岁.周岁.下列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间的表述,正确的是( ).自用工之日起.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自劳动合同鉴证之日起.自录用通知到达劳动者之日起.作为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并在下列各项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的是().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就业权.获得报酬权.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事实.下列关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劳动法律规范本身不产生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事实产生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的时间是().周岁.周岁.周岁.周岁.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的工作有().文艺工作.个体经营活动.建筑工作.餐饮服务工作.下列选项中对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描述不正确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可以由他人代理.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周岁二、多选.可以招用未满周岁的少年儿童的用人单位包括().文艺单位.体育单位.特种工艺单位.兵工厂.劳动法律关系包括以下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事实.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力包括().平等就业权.报酬请求权.自主择业权.报酬支配权.集体协商权.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有().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有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下列关于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的说法,不正确的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变更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违法行为不会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劳动者死亡会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女工因为怀孕,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调到其他岗位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必须具备().有固定的住所.具有所在国国籍.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下列权利中属于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包括().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结社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集体协商权.不属于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有().律师事务所文员.现役军人.农业劳动者.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包括().自主择业权.接受职盘培训的权利.结社权.参与单位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包括().自主择业权.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结社权.民主管理权.在国际劳工组织的会议上,各国代表团成员中必须有().专家代表.政府代表.工人代表.雇主代表.下列选项中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包括().劳动者死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是宣告死亡.战争、动乱.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事件所做的裁定与判决三、名解.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协调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者,是指在用人单位依法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以及合同期满后继续从事工作的人。

第三条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等雇佣劳动者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实行劳动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标准、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协调处理、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等制度,发展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保护未成年人、女工和其他劳动者的特殊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五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确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

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上建立。

第六条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二)劳动合同的期限;(三)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四)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条款;(五)劳动报酬;(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事项;(七)劳动纪律和劳动纠纷处理办法;(八)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动者明确交付劳动合同副本。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经劳动者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合同:(一)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二)实习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按照劳动完成情况和工作量、质量,以及劳动者在工作中的贡献确定工资额。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期限。

第十一条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或者其他经济补偿,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正文内容继续).........【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劳动合同范本》2.《劳动合同变更申请表》3.《劳动合同终止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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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三)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四)劳动者独立性原则 (五)就业平等原则 (六)劳动保障原则 (七)同工同酬原则
一、硬法规范--规范性文件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6、地方规章; 7、国际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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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和用人义务 权利: 劳务请求权 指示命令权 义务: 报酬给付义务 保护照顾义务 提供劳动条件义务 费用偿还义务 给假义务
一、劳动法的地位 劳动义务—劳动权利 私法—公法——社会法

二、劳动法的作用 确定劳动规范,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配置社会劳动力资源,组织社会 劳动 调节劳动报酬的支付与收入,保障劳 动者的基本权利 解决劳动争议,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 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且向职工支付 工资的单位。 在我国,用人单位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资格的确认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权利:参加劳动的权利、获取劳动报酬 的权利、休息的权利、获得劳动卫生保护的 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享受劳动福利 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参加工会和 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决定劳动法律关系存 续的权利;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劳动义务:劳动给付义务、服从义务 、保 密义务、增益义务、损害赔偿义务

三、劳动法的意义 适应市场经济需要 社会主义法制组成 国际交流平台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 动法的本质和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 体系,为劳动法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 关系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其特征如下: 1、全面的涵盖性; 2、高度的权威性; 3、相当强的稳定性

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 保护 确认劳动力市场的主体资格,规定统一的 基本标准和规范 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自 由与政府适当的干预相结合 体现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保护公平竞争与保护弱者权益相结合

二、软法规范--准规范性文件 1、劳动政策; 2、劳动标准; 3、工会规章; 4、规范劳动法规解释; 5、集体合同;

三、劳动法的体系 所有制结构模式 调整机制结构模式 劳动过程结构模式 职能结构模式(主要): 劳动关系协调法 劳动标准法 劳动争议法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 劳动关系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劳动法中的行为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一)含义与范畴 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 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 自然人。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 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 在我国,制约公民劳动权利能力的因素有:户 籍、职数、制裁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 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 劳动行为能力的制约因素包括:年龄、健康、 智力、行为自由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原则和规则说 生存权说 劳动关系说 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 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法是调整产业领域中的雇佣劳动 关系及其附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劳动法中的行为—劳动 (一)劳动力的含义 存在的人身性、形成的长期性、储存的短 期性、再生产的不可间断性、投入的不可 分割性、支出的可重复性和不可回收性 (二)劳动的含义 从主体看,以职工身份,职业的 从目的看,谋生手段,有报酬 从性质看,基于法定义务、契约义务 从形式看,集体劳动,从属劳动 (三)劳动与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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