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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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体系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的,也表明我国对市场经济规律认识的深化。一个功能齐全的社会信用体系,至少需要建立八项基本功能,它们分别由六个子系统和两个机制来实现,即:征信数据整合系统、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信用担保体系、失信惩罚机制、信用管理服务体系、诚信教育工程和政府守信监督机制。而个人征信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帮助授信机构对消费者进行科学授信,有效减少信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起到扩大信用交易规模和拉动市场内需的重要作用。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体系是个人征信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建立有效的从业人员信用监管体系是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必要提案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体系必须在服从个人征信系统的前提下有机制上的创新,才能更好的监管从业人员,保证个人征信系统的有效进行。

一、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构成

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可以约束和规范社会个体的信用行为,降低交易成本,有效地避免市场交易中的信用风险,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有序、健康运行和社会道德体系的建设。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信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环境是制约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关键因素,由于个人征信必然涉及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公开、使用、披露和管理,个人隐私的保护、国家机密的保护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等各方面的利益,同时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征信业的监管和违规行为的处理等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因此,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必须首先坚持立法先行,通过个人征信立法和配套制度的建设,确保征信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征信机构体系

个人征信服务业具有智力密集、技术密集、专业化程度高、市场集中度高的特点,承担着个人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处理和传递的功能,在防范信用风险和促进信用交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应按照严格的行业规范和标准,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服务机

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为社会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咨询、信用调查、个人信用评估等服务,以及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

(三)信用评价体系

个人信用评价是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依据信用评级标准,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个人信用进行全面了解、征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信用度进行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或文字形式来表达的活动。信用评级一般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采取一系列指标,来为被评级对象打分。

(四)征信监管体系

个人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监管,有效监管是实施个人征信法规的重要保障。在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需要政府在制定并执行征信规则,对征信机构进行管理(包括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日常经营活动和市场退出等的管理),直接或间接进行征信市场的调控等方面发挥作用。另外,行业自律必不可少,同时,“失信惩罚机制”,会让失信者付出代价,甚至名誉扫地,从而督促公众严格守信。

上述四个组成部分之间是相互包容、互相联系的关系,完整的个人征信体系应该是上述组成部分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二、从业人员个人征信系统建立模式的选择

纵观世界各国个人征信行业采用的征信方式,针对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尚无特定模式,但是在个人信用方面大致有同业征信方式、联合征信方式和金融联合征信方式三种。同业征信是在本行业范围内定期采集用于评价客户或者业内企业

的信息,一般由挂靠行业主管单位成立的征信机构或者行业主管单位的信息中心,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触犯某个法律或法规;联合征信方式是个人征信机构根据协议从一家以上拥有征信数据的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采集征信数据的形式。其特点是允许向所有拥有征信数据的单位采集征信数据,而且可以通过征信机构在提供征信数据的单位之间建立数据资源共享关系;金融联合征信是采用联合征信的方式广泛采集全面的个人征信数据。其服务对象仅是具有会员资格的金融机构和被一记录者(当事人),只支持现金信用的授信活动,它不支持零售信用领域的授信活动。其目的是支持金融机构的授信决策,消除金融机构与申请信用工具的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保证金融系统安全,服务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例如我国第一家地方性个人征信局一一上海资信有限公司采用金融联合征信工作方式,欧洲7国(包括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比利时、葡萄牙和奥地利)中央银行开办的“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也是采用金融联合征信的形式。

我国的从业人员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在模式上的选择应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目一前我国在信用管理等领域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政府执法的水平不够高,特别是针对从业人员的个人信用管理方面,因此我国的从业人员个人信用管理模式应先由政府财政出资建立公共的个人征信系统,将从业人员的信息进行加工、整合,形成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产生信用领域中授信人所需要的各项数据和指标。同时,允许民间投资建立地区性的个人征信系统,投资人以完全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运作,以赢利为目的,与公共模式互相补充,共同发展,长期并存,政府可以根据个人征信机构运营中的各种情况和取得的经验,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领域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机制。

三、信用管理体系

1.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

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时,给每个人和从业人员个人进行信用编码。在公安部门对个人身份证编码的基础上,给定个人一生不变的、唯一的信用编码,在当前公安部门试行IC卡身份证的同时,实行个人信用的实码制,即将可证明、解释和验查的个人信用资料锁定在一个固定的编码上,个人所有必要的信息、资料都按此编码进行一记录和储存,在有关部门需要查询个人信用状况或个人需要向相

关者提供自己的信用状况时,只要经过合法的手续,出示个人信用实码,可在个人信用管理部门查询到所需要的资料。

通过分析筛选,综合个人各种资信状况,由相关部门有偿或无偿提供个人有关信息资料和数据,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其内容可分为:个人身份基本信息、个人资产、投资及经营活动信息、个人收入信息、个人贷款信息、个人商业信用信息和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司法信息。

个人身份基本信息包括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业和婚姻状况。性别、年龄和婚姻状况来源于公安部门,学历来源于国家教育部的学历文凭学位证书认定网,职称来源于国家人事部的职称认定网或所在单位,职业来源于所在单位,分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十部、国有企业工人、股份制企业工人和其它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如果需要也可以按照职业的风险程度分为高、中、低、无风险四类,具体标准参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职业分类表》。

个人资产、投资及经营活动信息包括个人活期定期存单、养老统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商业保险、房地产、个人企业资产、家庭财产、股票证券、个人收藏品和其它资产。个人活期定期存单信息来源于各金融机构,个人养老统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信息来源于社会保障局,个人拥有的房地产信息来源于政府房产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企业资产信息来源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家庭财产、个人收藏品和其它资产信息来源于个人申报及有关公司的评估报告,买卖股票和证券信息来源于证券公司。

个人收入信息包括个人工资性收入、非工资性收入(含讲课费、稿费、咨询费、劳务费等收入)和其它收入。这些信息来源于税务局、所在单位或个人中报。

个人贷款信息包括个人银行贷款、信用卡透支、贷款利息和还贷情况。这些信息来源于各金融机构。

个人商业信用信息包括拖欠货款、拖欠私人款项和拖欠水电煤气手机费等款项。拖欠货款、拖欠私人款项信息来源于法院、工商等部门,拖欠水电煤气手机费信息来源于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煤气公司和电信部门等。

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司法信息包括税款缴纳、工商行政处罚、欺诈行为处罚、其它刑事处罚、法院诉讼处罚和破产记录。税款缴纳信息来源于税务部门,工商行政处罚、欺诈行为处罚信息来源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它刑事处罚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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