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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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2014年增补)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1家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1家以上3家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3家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三、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四、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五、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情形

在被告知行为违法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被告知行为违法后,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的;

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未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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