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意见附件
附件1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单位:人、万元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性质企业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职工人数参保人数实施产业政策调整涉及职工人数实施产业政策调整涉及参保人数裁员人数上年核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申请原因拟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A() B() C() D()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核实企业参保情况:负责人:年月日— 7 —参保地人社部门审核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参保地财政部门核准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备注联系人:电话:填报日期:填表说明:1、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
2、企业职工人数是指填表时企业的在册职工总人数。
3、参保人数是指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一年以上的人员。
4、拟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包括:A、转岗培训补助,B、岗位补助,C社会保险补助,D、降低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在拟享受扶持政策种类对应的英文字母栏内划“√”,其中B和C只能选一项。
5、申请原因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属于哪类产业(范围)、产业政策调整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主要影响、拟采取的稳岗计划措施、是否符合冀政办函[2014]18号文件规定的享受扶持政策条件。
附件2转岗培训开班申请表单位:人、元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盖章)企业参培训人数保人数培训的主要内容— 8 —培训地点培训课时开班时间结业时间补助标准补助比例参保地人社部门审核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参保地财政部门核准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备注联系人:电话:填报日期:填表说明:1、补助标准、补助比例是由参保地人社部门负责填写。
2、补助标准是参保地人社部门根据培训计划核定的每课时补助金额。
3、补助比例是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冀政办函【2014】18号文件制定的配套文件中规定的补助比例。
附件3转岗培训补助申请表单位:人、万元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性质裁员人数转岗培训合格人数补助标准补助比例转岗培训补助金额开户名称开户账号开户银行— 9 —申请理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参保地人社部门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参保地财政部门意见负责人:年月日统筹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意见负责人:年月日— 10 —统筹地人社部门审核意见负责人:年月日统筹地财政部门核准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备注联系人:电话:填报日期:填表说明:1、培训合格人数是指培训合格并在新岗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转岗安置协议人数。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2020修正)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10.31【实施日期】2020.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2001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5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征收,分级入国库。
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省社会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编制,经省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自由职业者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养老保险费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当您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您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等相关政策和手续告知您本人,请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1、申领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二张二寸照片到户口所在区就业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3、申报材料失业人员将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用人单位告知本人到指定银行办理)、医保卡、《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及三张一寸照片等复印件上交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需要在与职工本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之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失业人员本人申领失业金手续: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及时通知失业人员按指定地点和时间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
二、失业保险待遇领取1、办理领取手续失业人员接用人单位通知后,于当月28日至月底前,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及《市医疗保险卡》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2、按月办理领取身份签字验证手续失业人员每月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签字验证手续。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签字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金领取期限与标准失业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为:(1)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为缴费每满1年计发3个月;(2)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为18个月;(3)缴费时间满10年及以上的,领取期限为24个月。
河北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网报系统使用手册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手册-参保单位网报分册(参保单位使用)河北省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目录目录 (1)1系统概述 (2)1.1.1系统主界面 (2)1.1.2首页 (3)2社会保险 (4)2.1.1人员增加一职工参保 (4)2.1.2人员减少一职工停保 (7)2.1.3批量打印人员变更登记表 (12)2.1.4数据提交一档案核查 (14)2.1.5业务核查-(打印保费申报表) (15)2.1.6 CA证书和电子印章 (17)1 系统概述1.1.1 系统主界面1.1.1.1 业务功能说明参保单位在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登记后,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以下简称网报)业务,注册生成用户名和登录密码。
开通CA数字证书的参保单位,在CA 公司办理登记并且领取到KEY秘钥盘后,到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办理CA数字证书社保功能的开通。
1.1.1.2 办理条件在经办机构已经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登记并且申请开通网报功能的参保单位。
1.1.1.3 相关业务开通CA数字证书的用户,必须先开通网报业务再进行关联绑定。
1.1.1.4 操作步骤系统登录界面如上图。
操作人员首先输入社保用户名,再输入社保密码及验证码,如果是开通CA数字证书的单位,需输入CA证书密码,点击【登录】按钮后进入系统。
1.1.1.5 注意事项为了保障系统的信息安全,用户名及密码连续三次错误输入后,系统会自动锁定,一小时后自动解锁。
1.1.2 首页1.1.2.1 业务功能说明系统首页显示“当期结算期”“公告栏”“提醒栏”“审批反馈栏”“业务预约栏”“模块菜单树”等栏目区域。
1.1.2.2 办理条件无。
1.1.2.3 相关业务无。
1.1.2.4 操作步骤公告栏目:经办机构定期向参保单位发布最新政策、通知等消息。
提醒栏目:针对每个参保单位发布点对点消息,如该单位欠费情况等。
审批反馈:经办机构及时反馈参保单位网报业务的经办及审核结果。
业务预约:参保单位在每月业务期内可以预约到大厅柜台办理业务的时间。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8年全省失业保险费征缴和省失业保险调剂金
预缴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劳社[2008]3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4.30
【实施日期】2008.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8年全省失业保险费征缴和省失业保险调剂金预缴计划的通知
(冀劳社[2008]32号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根据《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25号),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了《2008年全省失业保险费征缴和省失业保险调剂金预缴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同意,现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程序编制《计划》。
根据2007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决算资料,参考近年实际
征缴失业保险费情况和各市提出的2008年征缴计划建议,编制全省2008年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
根据国务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7]54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7]54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有效发挥其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功能,提高失业保险基金运行质量,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是指在确保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中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准备活动,支持企业开展转岗培训和技能培训,帮助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第三条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支出范围。
(一)对改制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并安置就业的,可给予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二)对履行缴费义务,裁员人数(比例)低于当地政府规定并承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任务的大型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可给予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三)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未就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可将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费用一次性发给个人用于求职补贴。
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6倍。
1.“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2.“4050”失业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3.夫妻双方失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企业复转军人、单亲家庭、烈士直系亲属中的失业人员;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河北省社保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冀地税发[2002]1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省农垦局:现将《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2)第一条根据《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缴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征缴办法和本细则所称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税务稽查局。
第四条征缴办法和本细则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统称为缴费人。
缴费个人包括缴费单位所属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
第五条缴费单位以单位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缴费个人以个人全部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费率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等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费款征收、欠费催缴、缴费检查和有关违章处罚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支出全过程进行监督。
国库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入库核算、报解等工作。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管辖范围时,原则上应与税收管辖范围一致,对同一缴费人的税、费统一管理,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费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和省属农垦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负责征收;失业保险费由缴费人参保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河北失业保险金标准
河北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是指国家为失业人员提供的一种经济补偿,旨在帮助失业人员渡过失业期间的经济困难。
河北省作为中国的经济大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河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首先,河北省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来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一般来说,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其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
其次,河北省失业保险金的最高和最低标准也有所规定。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这就意味着,无论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如何,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都有一定的上限和下限。
再次,河北省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也有所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可以在失业后的第一个月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一般来说,失业人员需要提供相关的失业证明材料,并按时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手续。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河北省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可能会根据经济发展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
因此,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的来说,河北省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根据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来确定的,同时也有最高和最低标准的规定。
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领取手续。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可以让大家对河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有更清楚的了解。
河北省失业保险制度浅析与构想
五 促进失业保险制度与积极就业 政策相结合
一
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职业
培训或者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可 以 免费接受一次职业指导和三次职业介绍
时将失业保险缴纳情况纳入企业信用
等级考核体系 。建立统筹地 区失业保 险费征缴通报制度 ,及时对缴费积极 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对欠费单位给予 批评处罚 ;三是拓宽失业保 险基金运
律解决机制,事后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
督 ,失业 保 险基 金被 挪用 、挤 占和贪 污
一
方 面 ,政府必 须利用 其特殊 身份
四 规范和完善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一
采用必要的强制性手段保证应该参加失
是 补 充 和 完 善 失 业 登 记 资 格 条
的现象屡屡发生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
业保险的就业者全部参加失业保险,着 重解决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参保问题 ,巩
收缴总额的1%;职业介绍补贴的支 出 5
额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费收缴总额的 5 %”。这说 明现行失业保 险制度仍然
较为侧重生活保 障功能,促进就业方面 投入相对不足。调查显示 ,失业人员从 城镇失业保险机构获得再就业的机会极 少 ,大多数失业者的再就业都是靠亲朋
的功能和作用;四是探索失业保险费率
河 北省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构想
剂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一定
lf ■ 21 固 O号 t 01
I1 : - : l: : ●
商业保险等许多部门,各级别、各部门 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和管理,造 成地区、部门间难以协调,无法实现失 业保险基金统一有效管理 ;三是失业保 险立法滞后。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
和营 运等 各个环 节 出现 问题 缺乏 相应法
河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河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河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已经1994年7月5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河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必须遵守本办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和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企业职工:(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六)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第四条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职工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职工失业保险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二)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建档、建卡、统计等管理工作;(三)筹集、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救济金;(四)承办失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五)组织失业人员转业训练、扶持指导其生产自救;(六)对失业人员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第五条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失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职工失业保险业务。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doc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5号发布日期:2001-12-29执行日期:2002-3-1生效日期:1900-1-1经2001年12月1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9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征收,分级入国库。
但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和省属农垦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直属机构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省社会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编制,经省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自由职业者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养老保险费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第八条社会保险按险种分别建立调剂金制度。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比例为设区的市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冀劳社[2006]6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6]69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一)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580元、540元、480元、440元四个档次,各档次具体实行地区见附件1。
(二)核定失业保险金1-12个月计发比例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按照计发基数的60%核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按照计发基数的65%核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其以上,按照计发基数的70%核定。
(三)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比例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7年的,一律按照计发基数的60%核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7年不满22年,按照计发基数的65%核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2年不满27年,按照计发基数的70%核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7年及其以上,按照计发基数的75%核定。
(四)未实行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相同失业保险政策的地区,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当地计发基数的60%核定。
冬季取暖期期间为失业人员增发其领取标准20%的失业保险金,增发时间同当地取暖期,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各档次及累计缴费时间段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见附件2。
二、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的激励约束机制,组织、帮助、督促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活动,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与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及接受再就业援助情况结合起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48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48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掌握失业保险制度运行和基金管理使用状况,规范基金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年度工作要点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10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失业保险基金检查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好检查工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河北省失业保险基金检查方案为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掌握失业保险制度运行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总结有益经验和做法,查处违纪违规问题,规范基金管理,切实维护基金安全,进一步推动失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开展失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检查内容失业保险基金制度建设情况,2010年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发放情况,必要时,可以延伸到其他年度。
(一)失业保险基金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是否将我省有关失业保险基金制度执行到位,是否细化失业保险政策;是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基金管理规章、办法;是否能适应形势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政策办法,解决实际问题;是否建立经办机构岗位设置、待遇发放、基金支付等内部控制制度。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情况。
主要包括:经办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标准和办法核定缴费基数;是否存在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等问题。
河北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河北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失业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河北省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是指失业人员在河北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条件和标准。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河北省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和标准。
一、失业保险领取条件1. 年满16周岁的城镇非农业户籍人口和农村转移就业人员。
2. 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因停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导致失业的。
3. 到国家统一管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并接受就业服务,且符合就业失业登记条例规定的求职条件。
4. 在缴费职工中,下岗职工失业两年内,困难就业人员失业一年内,其他职工失业半年内,并且在登记失业后30日内提出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的。
5. 企业破产,停业、倒闭或者不再进行业务经营等因素导致职工集体性失业的,其中下岗职工急需失业保险金的。
二、失业保险领取标准1.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18个月。
2. 单位缴费职工的月缴费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0%。
3. 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领取相应金额的失业保险金,但每月领取金额不得高于本人上一档次的月度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高于上一档次的本市局调整后的职工月度失业保险金标准。
4. 失业人员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得超过18个月,如果有不同月份的领取标准,以较高的为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上岗条件的,可以随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不再接受保险金压取。
综上所述,河北省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和标准是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失业人员,并且按照规定的标准来领取失业保险金,才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和支持。
希望相关部门在执行失业保险制度时,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操作,确保失业人员能够及时、合理地领取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从而得到社会的关爱和支持。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已经2018年4月2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18年5月21日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当坚持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合法、高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相关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及监督检查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保险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能力。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与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互为不相容岗位,其工作人员不得互相兼任。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2005年修订)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26•【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施行日期】2001.0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2001年2月28日河北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月26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失业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一)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四)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五)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一年领取一个月的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
第七条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23邢台市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2023邢台市失业保险领取标准近年来,面对经济结构调整和就业形势的变化,我国各地方政府纷纷调整失业保险领取标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就业环境。
作为河北省的一个重要地级市,2023年的邢台市失业保险领取标准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估和探讨2023年邢台市失业保险领取标准,并提供个人观点和理解。
1. 经济形势了解当地的经济形势对于理解失业保险领取标准至关重要。
邢台市作为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城市,近年来正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因此失业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据当地冠方数据显示,失业人数呈现下降趋势,这也意味着失业保险的领取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
2. 社会保障政策需要了解邢台市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最新的调整情况。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各地社会保障政策都在不断变化与完善,失业保险领取标准也几经调整。
我们需要对当地已有的政策进行全面了解,以便更好地预测未来的调整方向。
3. 失业保险领取标准2023年邢台市失业保险领取标准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
据我所了解,目前邢台市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主要由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构成。
最低标准通常是根据失业者的工作年限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因素综合确定,而最高标准则是一个国家规定的上限。
2023年是否会调整这些标准,以及调整的幅度如何,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地经济形势和政策走向。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本文的我将共享一下自己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个人认为,失业保险的领取标准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调整过程,应该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形势和失业人数的实际情况。
在制定或调整失业保险领取标准时,政府部门应该采取综合考量的方法,综合考虑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合理,更好地帮助失业人员渡过难关,重新就业。
5. 总结2023年邢台市失业保险领取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涉及到了当地的经济、社会保障政策以及个人的生活。
通过对相关背景的了解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失业保险的领取标准是如何制定的,以及背后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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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验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失业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六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至百分之八十五确定。
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五年的,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发放;
(四)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十三个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
第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十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病(不含因违法行为致伤、致残的)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八十,但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百。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或者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可以免费接受一次职业指导和三次职业介绍服务。
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凭其营业执照,可以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一条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介绍的工作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一年领取一个月的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领取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四条建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
调剂金的比例为设区的市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由设区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按季编制使用计划,经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由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拨付。
职业培训补贴的支出额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费收缴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职业介绍补贴的支出额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费收缴总额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