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91)环监字第338号)
环境监察办法
环境监察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25•【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环境监察办法》已于2012年7月4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环境监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环境监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二)严格执法和引导自觉守法相结合;(三)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四)公正、公开、高效。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监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工作。
第五条环境监察机构对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察机构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并为环境监察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六)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治理,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治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治理工作,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打算、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证。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数据。
第四条环境监测站开展创建和评选优质实验室活动,以此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治理,推动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治理。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国家和省质量保证治理小组,各地、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情形组织质量保证治理小组。
第六条各级质量保证治理小组的要紧职责是:(一)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认证工作;(二)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工作;(三)审定有关质量保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打算;(四)指导有关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规范、手册等的编写工作;(五)组织仲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方面的争议。
第七条国家级、省级及规模较大的地、市级监测站应设置质量保证专门机构,并配备专用实验室,其他监测站依照情形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
质量保证机构或人员由业务站长直截了当领导。
第八条各级监测站质量保证机构和人员的要紧职责是:(一)全面负责本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查上报的质控数据;(二)制定质量保证工作打算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定期向本站领导和上级站汇报工作;(三)指导下级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参核;(四)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优质实验室评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质量保证的量值传递第九条标准物质是量值传递的重要物质基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其他通过国家计量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研制、生产和提供各类环境监测所需的标准物质。
环境监察人员环境执法现场采样的法律依据、技术规范要求及合法性的认定
2、国家部门规章
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8号, 2010年1月19日)
第十四条规定:“【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经法律、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 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 规定”。
我国环境监察人员环境执法现 场采样的法律依据、技术规范
要求及合法性的认定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
张春雷
2011.9
主要内容
一、环境监察现场环境执法的法律地位 二、环境监察在环境监督管理中地位及机构的设立 三、环境监察的特点 四、环境监察机构的性质与主要的现场环境监察与工
作要求、内容和程序 五、环境监察人员现场环境监察的能力基本要求 六、环境样品采样国家技术标准(技术法规)与技术
第五十五条规定: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 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国家部门规章
1)《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了环境监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政策和规章,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2、县及县以上环境监理机构的环境监理人员应 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两年以上。 3、乡镇、街道环境监理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 化程度,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一年以上或经3个月 以上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培训。
2、国家部门规章
2)2007年10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令 第42号《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一、概述(一)环境保护监理的任务环境保护监理的主要任务一方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对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工程进行施工监理,确保“三同时”的实施。
公路环境保护监理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监理公路主体工程的施工过程应符合环保要求,如噪声、废气、污水等污染物排放应达标、减少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称为“工程环境监理”或“环境监理”;二是对保护营运和施工期的环境而建设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理,称为“环保工程监理”,包括水处理设施、声屏障、绿化工程等。
(二)环境保护监理的依据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
2.国家有关的条例、办法、规定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等。
3.地方性法规、文件4.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5.项目的环境行动计划(贷款项目均有此文件)6.工程设计文件7.监理合同及工程建设合同(三)环境保护监理应遵循的原则要求从事工程环境保护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确立环境保护监理是“第三方”的原则,应当将环境监理和业主的环境管理、政府部门的环境监督执法严格区分开来,并为业主的环境管理和政府部门的环境监督服务。
(四)环境保护监理人员素质要求环境保护监理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具体从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不仅要有一定的环境保护或工程技术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提出指导性的意见,而且要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工程与环保有联系和交叉时,起到协调和指导作用。
(五)环保监理的工作内容及方式环保监理人员对施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按照施工进程实施动态管理。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二、公开办事规则
1. 增加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2. 公开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3. 公开环境监理执法依据和结论。 4. 公开环境监理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5. 现场监理必须有两名以上监理人员参加。 6.执行任务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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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积极引导、鼓励环境监理人员学习政治理 论、科学文化和环保专业知识。 6. 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环境监理人员相互交 流、相互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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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审批。 6. 排污收费应按月或按季结清,及时解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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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
1. 登记报告: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纠纷投诉及时登记, 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纠纷应及时按规定上报。
2. 快查快办:查处人员应尽快着手进行案件的查处工作, 一般要求一周内立案,三个月内结案。
3. 现场调查:所有受理案件都应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掌 握第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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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的回复
1. 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2. 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
办单位。 3. 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
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 4. 来文、来函一般在15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报告,
做好记录,一般不作正式复函。 5. 对已函复的来文、来函,监理人员应按函复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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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环境监理档案管理
5.环境监理人员可按规定查阅环境监理业务档 案,借出使用需办理借阅手续。
6.非监理机构人员查阅档案资料,须经监理机 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事中环境监管,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等,对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全过程跟踪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技术服务,引导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应坚持“专业化、市场化、全程化”的运行模式,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理“标准规范体系、质量审查体系、技术培训体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保厅对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站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全省环境监理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人员技术培训、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咨询;定期在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公布环境监理机构相关信息。
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省环保厅统一要求,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在其建设过程中开展环境监理。
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时段从建设项目施工开始起至项目主体工程、配套环境保护工程建成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具备运行条件时结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委托符合条件的环境监理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公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信息。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合同应明确环境监理工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体系,环境监理费用纳入工程项目预算。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向环境监理机构提供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和环境监理项目部现场办公场所,建立对环境监理工作的考核制度。
环境管理体系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清单
1999年07月08日
1999年07月08日
7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5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9年06月22日
1999年10月01日
72.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环发[1999]246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9年11月01日
1999年11月01日
73.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环发[1999]278号
1995年05月20日
1995年05月20日
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1995]54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5年11月07日
1995年11月07日
20.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发(1996)31号
国务院
1996年08月03日
1996年08月03日
21.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总局
2001年12月11日
2002年02月01日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3]284号
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3年6月30日
2003年06月30日
83.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
62.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环控〔1996〕204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6年03月01日
1996年04月01日
63.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环境管理,保障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对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进行现场跟踪并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技术咨询与服务。
由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监理合同,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管理依据。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境监理:(一)涉及环境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化工、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输变电、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应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理,主要包括项目设计中环境保护符合性监理、施工期污染物达标监理、环境保护工程监理、生态恢复监理和试运行期环保监理。
(一)环境保护符合性监理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依照环评批复对环保设施及相关环保措施进行符合性监理。
(二)施工期污染物达标监理应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因子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情况。
(三)环境保护工程监理应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建设的情况。
(四)生态恢复监理应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环境敏感区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1991年8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0〉65号文)中关于“加强基层环境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力量”的规定,为强化对工业污染源、海洋和自然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领导下,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对海洋及生态破坏事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第三条县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立环境监理机构。
环境监理机构内设立环境监理员,在有条件的地方,乡镇、街道也应设立专职环境监理员,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充实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力量。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环境保护补助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环境监理机构职责: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9、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环境监理工作需要,为所属监理机构配备监理车辆和通讯等设备、器材。
第七条环境监理员职责:1、对区内排污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巡查、监督:(1)各种污染源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2)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2、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现场调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9.01•【文号】环发[1999]141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1999]141号1999年9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为全面推进环境监理工作,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高现场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加强基层环境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力量”、“严格环保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的要求,现就加强环境监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环境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依法行政为前提,以加强基层环境监理工作为重点,健全环境监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稽查机制,规范现场执法行为,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实现机构名称、执法范围、操作程序、执法文书、行为规范、廉政要求的统一,造就一支精干、高效、廉洁、文明的执法队伍。
各级环境监理机构是依法对辖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处理的专职机构。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监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环境监理队伍的机动性和整体执法效能,努力提高环境监理工作水平和现场执法效率。
要将加强环境监理工作作为实现本辖区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手段和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环境监理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要大力宣传和表彰,对不能有效履行环境监理职能,严重影响环保工作的,要严肃处理。
二、统一规范环境监理机构设置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的精神,在环境保护机构改革中,要重点加强基层环境监理机构建设。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号:豫环文〔2011〕68号发布单位: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1-04-12 实施日期:2011-04-12 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防止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的项目,环境监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二)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为:(一)环境保护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二)建设项目的规模、主要设备装备、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等建设情况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三)建设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防止与减少环境污染措施落实情况、各种污染因子达标排放情况、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理合同委托单位要求进行监理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部门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委托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理,签订环境监理委托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将委托的环境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同时报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环保监理是针对施工过程环保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建设,其重要任务,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如噪声、废水、污水等污染物排放应达标、减少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也称为“环境达标监理”;二是对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工程进行施工监理,确保“三同时”的实施,如对谁解决设施,如对水解决设施、声屏障、绿化工程、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保护区的保护等进行监理,也称“环保工程监理”。
施工环保监理是工程监理的重要构成部分,但由于工作内容不仅仅限于工程本身,涉及到环保技术,因此含有其特殊性。
施工环境达标监理是以环保法律法规、监理合同中有关的条款、特别是公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有关批复作为工作的重要根据,重要是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防治及恢复的方法进行监督管理,涉及到工程质量、投资、工期等方面较少。
三、环保监理的根据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
2、国家有关的条例、方法、规定如《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理》,《有关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告知》等。
3、地方性法规、文献4、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5、工程设计文献6、监理合同及工程建设合同五、环保监理的要点●绿化工程监理要点(1)施工迈进行设计图纸交底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核。
(2)施工期间要监理种植材料和播种前土壤与否符合规定及苗木中之前的修剪与否合理。
(3)工程完后检查其成活率,有无杂草、枯黄,绿地表面与否平整及排水的畅通。
●污水解决设施监理要点(1)施工准备期设计图纸交底。
(2)施工期间污水管道铺设、走向以及排污口与否符合规范。
●噪声监理要点驻地监理工程师现场施工噪声重要来自施工机械,为了能有效地减少施工噪声,应从下列几点着手:A. 必须采用对应方法以使施工噪声符合国家环保局颁发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2 规定。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发文字号】[91]环监字第338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8.29【实施日期】1991.08.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1991年8月29日国家环保局[91]环监字第338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0〉65号文)中关于“加强基层环境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力量”的规定,为强化对工业污染源、海洋和自然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领导下,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对海洋及生态破坏事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第三条县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立环境监理机构。
环境监理机构内设立环境监理员,在有条件的地方,乡镇、街道也应设立专职环境监理员。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充实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力量。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环境保护补助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环境监理机构职责: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环境监理工作需要,为所属监理机构配备监理车辆和通讯等设备、器材。
第七条环境监理员职责:第八条环境监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九条凡在环境监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符合环境监理员条件,经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考核批准,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乡镇、街道环境监理员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考核与聘用。
第十条环境监理员在执行任务时有如下权力:第十一条环境监理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业务和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环境监理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统一标志,佩戴“中国环境监理”证章,出示环境监理证件。
环境监理标志、监理证章和证件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监制,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颁发。
凡不再胜任环境监理工作或调离环境监理工作岗位者,应收回环境监理证件及证章,并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制度环境监理单位应建立一系列工作制度,以保证环境监理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记录制度、报告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会议制度、奖惩制度等。
一、工作记录制度工作记录是信息汇总的重要方式,是监理工作作出决定的重要基础资料。
工作记录的表现形式和主要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
1.监理日志监理日志是环境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必备的专用工作信息手册,是监理工作的重要资料,监理人员应逐日逐项认真填写,重点记录涉及变更设计、会议决定、往来信息、现场状况、环境事故、存在问题及相应处理等相关工作情况。
2.现场巡视和旁站记录环境监理应记录巡视和旁站检查的情况,包括施工现场状况、与环保有关的工程情况、巡视和旁站过程中发现的环保问题、发出的环境监理指令和建议等。
3.会议记录环境监理应以纪要形式记录其主持的会议召开情况和会议成果,报送相关单位作为工作依据。
如第一次环境监理上地会议、工作例会、专题会议及其他环境监理主持的会议等。
会议纪要应重点记录参会单位和人员、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协商一致的意见、相关要求等。
4.气象及灾害记录主要记录每天的温度变化,风力、雨雪情况和其他特殊天气情况及地质灾害等,还应记录因天气变化对工程造成的影响。
5.工程建设大事记录记录工程建设的重要节点和重要事件,包括与工程环境保护相关的工程建设重要事件。
6.监测记录环境监理应以文字结合影像资料的形式对其开展的监督性生产监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采样、监测、检验结果、分析记录等。
二、报告制度工作报告是环境监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环境监理通过工作报告定期向建设单位全面、系统反映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和反映工程环保工作状态;根据工作需要或针对突出环境问题以及建设单位要求,不定期编制专题工作报告。
监理工作报告包括环境监理定期报告、环境监理专题报告、环境监理阶段报告、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等。
(一)环境监理定期报查环境监理单位应根据工作进度,按工程实际定期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年报等定期报告提交至建设单位,对当前阶段环保工作的重点和取得的成果,现存的主要环境保护问题,建议解决的方案,下阶段的工作计划等进行及时总结。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1996-11-14(1996年11月14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888号)一、环境监理人员工作守则1、认真学习掌握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2、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监理业务,掌握监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3、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行为规范。
5、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监理工作情况。
6、履行工作职责,恪守监理工作范围,严守被监理单位技术业务秘密。
二、公开办事规则1、增加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2、公开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3、公开环境监理执法依据和结论。
4、公开环境监理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5、现场监理必须有两名以上监理人员参加。
6、执行任务时佩带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理证件。
三、现场环境监理1、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理每月不少于1次。
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理每季不少于1次。
2、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理每月不少于1次。
4、对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综合治理工程、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现场监理每季不少于1次。
5、对机动车尾气、禁鸣路段噪声等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理。
6、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理。
四、现场巡视监理1、保证现场巡视监理次数,提高巡视监理质量。
2、开展节、假日期间和夜间的值班巡视监理。
3、现场巡视监理须带便携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
4、认真询问,耐心回答有关问题。
5、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填写《现场监理记录》,经被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监理机构负责人阅批。
6、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五、征收排污费工作1、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
2、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3、对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公布监测数据或污染量核定依据。
4、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
环保监理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第一节总则根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及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本合同段文件有关精神,为圆满完成监理任务,依据合同文件及监理计划特别制订本细则。
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3)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资料(4)《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5)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承包服务合同(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二、工程概况及适用范围本项目为太和大道建设工程(二标段)。
太和大道二标段南起于眉山东坡大道,起点桩号KO+OOLK4+712.407 (第一段);K7+20旷K9+663.491 (第二段),终点止于彭山区彭祖大道交叉口,路线总体呈南北走向,本标段全长7175.898 米。
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80m双向八车道,采用三块板形式;设计行车速度为60km/h。
预计路基施工周期2017 年1 月-2017 年10 月,路面施工周期2017 年11 月-2018 年5 月。
本细则适用于太和大道建设工程(二标段)监理合同段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三、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原则1 、应该遵循守法、诚信、公开、科学的准则,确定环境监理是“第三方”的原则,为建设单位和政府部门的环境管理服务。
2、在监理部领导下,下设环保专监 1名,各管段监理员为成员的环保监理机构1)环保体系示意图总监理工2)环保工彳 --------环保专监(1)监理部环保专------ h: 现场监理 「 1)监理部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分管所属工程在工程施工中对所有与环境保护有关 T 施工环保的工作事宜,从事监理工作。
2)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总监领导下负责分管的监理工作3) 熟悉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本管理办法和相应的环保监测理论。
4) 对各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巡查和检查并做好施工现场的环保监理日志,对有害于环境保护的施工和操作要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适当处理,对重大环保事故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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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91)环监字第338号)
(1991年8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0〉65号文)中关于“加强基层环境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力量”的规定,为强化对工业污染源、海洋和自然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领导下,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对海洋及生态破坏事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第三条县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立环境监理机构。
环境监理机构内设立环境监理员,在有条件的地方,乡镇、街道也应设立专职环境监理员,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充实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力量。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环境保护补助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环境监理机构职责: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9、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环境监理工作需要,为所属监理机构配备监理车辆和通讯等设备、器材。
第七条环境监理员职责:
1、对区内排污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巡查、监督:
(1)各种污染源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
(2)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
2、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现场调查。
3、超标排污费、排污水费以及与排污费有关的经济处罚款项的征收与催缴。
第八条环境监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2、县及县以上环境监理机构的环境监理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两年以上。
3、乡镇、街道环境监理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一年以上或经3个月以上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凡在环境监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符合环境监理员条件,经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考核批准,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乡镇、街道环境监理员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考核与聘用。
第十条环境监理员在执行任务时有如下权力:
1、对排放污染物现场进行调查、采样并查阅有关技术资料。
2、约见排污单位和破坏海洋、自然生态单位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
3、制止违章排放污染物和破坏海洋、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环境监理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业务和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环境监理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统一标志,佩戴“中国环境监理”证章,出示环境监理证件。
环境监理标志、监理证章和证件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监制,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颁发。
凡不再胜任环境监理工作或调离环境监理工作岗位者,应收回环境监理证件及证章,并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在环境监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环境监理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应给予批评与处分。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