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海牙规则适用范围
四大国际公约不同点
3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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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 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 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 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 在此限。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 (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 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 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 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 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
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
责任限制的权利。
《汉堡规则》
同《维斯比规则》。
3
《鹿特丹规则 》
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 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 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 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 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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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
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管要理求船由舶承的运过人失自免己责证的明规无定过,失推并,定且否过失责任 则其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和延迟交 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关于
采用承运人完全过失责 任原则,并且废除了承 运人“管船过失”免责
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证明承
和“火灾过失”免责。
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
2
“自货物装上船舶开 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 一段时间”,或称 “钩至钩”原则。
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 于相同的地位。
《汉堡规则》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 制,从托运人把货物交 给承运人掌管之日起至 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 人为止,即通常所谓
3 “接到交”原则
《鹿特丹规则 》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区别
.1.公约的适用范围不同《海牙规则》适用于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维斯比规则》适用于两个国家港口之间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每一份提单,《汉堡规则》它不仅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2.提单的证据效力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该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根据这一规则,承运人有权提出反证,否定提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维斯比规则》规定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也就是说,在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提单对于善意的受让人来说则是最重证据。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不同《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的赔偿,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赔偿100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维斯比规则》规定将赔偿金额从原来的100英镑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为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条款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4.对货物的定义不同《海牙规则》对货物的定义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入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工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
《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首先,海牙规则规定了国际私法中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原则。
在跨国商务和国际贸易中,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海牙规则通过明确的规定,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避免了不同国家之间法律适用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海牙规则还规定了适用于国际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和原则,为跨国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海牙规则规定了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和裁判承认执行等具体内容。
在跨国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司法协助和裁判承认执行问题,海牙规则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司法协助程序和裁判承认执行原则,为跨国民事诉讼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
另外,海牙规则还规定了国际仲裁中的相关程序和原则。
在跨国商务和国际贸易中,仲裁是一种常见的争端解决方式,海牙规则为国际仲裁提供了明确的程序规定和相关原则,为跨国商务和国际贸易提供了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最后,海牙规则还规定了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司法管辖和裁判管
辖等具体内容。
在跨国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司法管辖和裁判管辖问题,海牙规则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司法管辖和裁判管辖原则,为跨国民事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的来说,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原则、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和裁判承认执行、国际仲裁中的相关程序和原则,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司法管辖和裁判管辖等多个方面。
海牙规则为跨国商务、国际贸易和国际民事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司法保障,对于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国际秩序和推动全球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案例分析海牙规则》课件
第一部分:通则和定义
深入剖析《海牙规则》通则和定义部分的要 点,为您呈现其重要概念及其解释。
第二部分:管辖权和适用法律
了解《海牙规则》管辖权和适用法律的规定, 以及规则对国际交易中争议解决的影响。
第三部分:证据和程序
探究《海牙规则》在涉及证据和程序方面的 规定,以及其对案件处理方式和流程的影响。
第四部分:民事程序的特殊规则
介绍《海牙规则》对民事程序的特殊规则, 为您阐明其在实际案件中的运用和效果。
案例分析
深入研究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其与《海牙规则》的关系和影响,通过分析过程及结论,揭示规则在实践 中的应用。
海牙规则的应用
在国际贸易中的应 用
探索《海牙规则》在国际贸 易中的应用,分析其对贸易 效率和权益保护的贡献。
在国际仲裁中的应 用
相关研究成果和文献
介绍与《海牙规则》相关的研究成果和重要文献,帮助您拓宽知识领域。海牙规则》的应用与案例分析,为您揭示其作用、内容 和重要性,以及在国际贸易和仲裁中的实际应用。让我们一起开启这段精彩 的学习之旅!
引言
海牙规则是国际商事领域中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本节将介绍其定义、作用和 意义,让您更加了解其背后的价值和应用。
海牙规则具体内容
剖析《海牙规则》在国际仲 裁中的作用,探讨其对争议 解决和仲裁效率的影响。
优缺点
评估《海牙规则》的优缺点, 帮助您全面了解规则的局限 性和未来发展方向。
结论
总结《海牙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探讨其在国际交易中的前景,并展望规则未来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相关法律法规和条约
提供与《海牙规则》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为您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参考。
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商事•【公布日期】1985.10.30•【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海牙正文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85年10月30日订于海牙)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选择规则,特订立以下条款:第一章公约的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公约确定适用于下列情况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分别在不同国家设有其营业所的当事人之间;(二)在其他所有情况下,涉及在不同国家法律之间进行选择。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一)经上法院强制执行或根据法律规定的买卖;(二)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本公约却适用于根据单据进行的买卖;(三)购供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但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货物是为任何这种用途而购置的不在此列。
第三条就本公约而言,货物包括:(一)各种船舶、气垫船和航空器;(二)电力。
第四条一、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买卖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承担提供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二、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系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不应视为买卖合同。
第五条本公约不确定下列问题的法律适用:(一)当事人行为能力或因当事人之无能力而引起合同无效的后果;(二)代理人是否能约束本人或某一机构是否能约束某一公司或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三)所有权的转移,但第十二条特别提及的问题受本公约适用于合同的法律的支配;(四)买卖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所发生的效力;(五)仲裁协议或法院选择协议,即使这种协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
第六条根据本公约所确定的法律不管其是否为缔约国的法律,均应予适用。
第二章适用的法律第一节适用法律的确定第七条一、货物买卖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选择法律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为合同条款和具体案情总的情况所显示。
(完整版)海牙规则适用范围
对《海牙规则》适用范围的认识张倩倩2220122466海商法一班对《海牙规则》适用范围的认识摘要:《海牙规则》(Hague Rules)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主要规定了承运人、运输合同、货物、船舶和货物运输的定义,提单的签发、内容和证据效力;采纳《哈特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和最大限度的权利;规定了货物损失通知与诉讼时效以及适用范围等内容。
本文仅就其适用范围进行理解分析。
关键词:海牙规则适用范围货物运输《海牙规则》,全称为《关于同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立法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早期,作为最大货主的美国于1893年通过了《哈特法》(Harter Act),这部法律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对免责的限制。
《哈特法》的这种规定对航运界产生重大影响,并为之后的立法所接受。
1924年,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即以此为基础,通过了《关于同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简称《海牙规则》(Hague Rules ,H.R.)。
我国并未参加该公约,但其中有关承运人责任与免责的规定基本被《海商法》吸收。
《海牙规则》仅就与提单有关的一些关键性问题作了规定,而未过多地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产生的问题。
实质性的条文共10条,主要涉及提单的签发、内容和证据效力,承运人、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货物损失通知与诉讼时效以及适用范围。
本文仅限针对《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
规则中与适用范围相关的条款分别为第1、5、6、10条。
下面就这四条规定深入认识。
一、定义条款《海牙规则》第1条对公约涉及的各种概念进行了界定,如承运人、运输合同、货物、船舶等。
根据第1条的规定,承运人(carrier)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者承租人。
中国 海牙规则
中国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取证的一项规定。
它源于1905年签订的《海牙证据取证公约》(H ague Evidence Convention),我国于1997年加入该公约。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公约成员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的司法取证文书,简化跨国取证程序。
2. 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通过宣誓或声明的方式提供证据,避免繁琐的公证和认证程序。
3. 规定了取证请求的格式、送达方式、翻译要求等细节问题。
在我国,海牙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至282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通过加入海牙规则,我国致力于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便利化,降低跨境诉讼的成本。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这三个公约都是调整班轮运输(海运)的国际公约。
他们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在国际班轮运输中,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以及承担责任的期间和免责事项、责任限额;托运人的责任、义务以及托运人索赔的期限等等。
一、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ju:n?f?ke???n/ n. 统一,联合,一致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
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
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
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
海牙规则的特点是:①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②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③未考虑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制定海牙规则时,集装箱运输方式尚未出现。
④赔偿责任限额过低⑤诉讼时效太短一年《海牙规则》共十六条,其中第一至第十条是实质性条款,第十一至第十六条是程序性条款,主要是有关公约的批准、加入和修改程序性条款。
实质性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所谓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就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对此《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该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Hague Rules)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BillsofLading)的简称。
它是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由26个国家代表出席的外交会议签署的,于1931年6月2日起生效,截至1997年2月,加入该规则的国家和地区共有88个。
一、《海牙规则》产生的背景提单的使用由来已久。
早期的提单,无论是内容还是格式,都比较简单,而且其作用也较为单一,仅作为货物的交接凭证,只是表明货物已经装船的收据。
随着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逐步发展,提单的性质、作用和内容特别是其中的背面条款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提单产生的早期,即自货物托运形式出现后的很长一个时期,在海上航运最为发达的英国,一方面,从事提单运输的承运人,即英国习惯上视为“公共承运人”(CommonCarrier)必须按照英国普通法(Commonlaw)对所承运的货物负绝对责任,即负有在目的港将货物以装货港收到货物时的相同状态交给收货人的义务,对所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除因天灾(ActofGod)、公敌行为(QueensEnemies)、货物的潜在缺陷、托运人的过错行为所造成,或属于共同海损损失之外,不论承运人本人、船长、船员或其他受雇人、代理人有无过错,承运人均应负赔偿责任。
但另一方面,法律对私人合同却采取“契约自由”原则,这就为承运人逃避普通法上的法律责任打开了方便之门,承运人在提单上列入对货物灭失或损失免责的条款,强加给货主的各种不公平的条件和不应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多。
这种免责条款从18世纪开始出现,到19世纪中期的后半期,便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有的提单上的免责事项甚至多达六七十项,以至有人说,承运人只有收取运费的权利,无责任可言。
国际商法 国际产品责任法海牙公约适用规则
一、产品责任导论 二、产品责任的构
第一节 产品责任导论
案例1 产品的定义 【案情摘要】菲利浦是一名高中生。一次, 他在学校餐厅吃饭时,火鸡里的一块骨头 刺伤了他喉咙。 【法律问题】 1.菲利浦能否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2.如果菲利浦起诉学校,他能否胜诉?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案情摘要】王某某天过生日,于是兴 冲冲到商店购买了几瓶啤酒准备和好友 们一起庆祝一下。王某开啤酒瓶盖时, 结果啤酒瓶发生爆炸,导致王某和另一 好友脸部受伤。经过质量技术监管部门 检测,认定啤酒瓶爆炸是由于瓶颈玻璃 不合格所引起的。王某等三人
于是要求生产啤酒的某啤酒厂赔偿损失, 啤酒厂认为酒瓶不是自己生产的,自己对 酒瓶发生暴炸没有过错,所以不用承担责 任。王某等三人因此向法院起诉啤酒厂。 【法律问题】 1.王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 支持? 2.王某能否起诉卖啤酒的商店和啤酒瓶的 生产者,要求其承担产品责任?
【法律与法理分析】 1.产品责任构成的要件 (1)产品存在瑕疵或者缺陷。所谓“缺
陷”,主要是指产品存在对使用者或消 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必须使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 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所遭 受的损害必须与产品的瑕疵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即他们所遭受的损害完全是有关 产品存在瑕疵所致。
2.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只要产品存在缺陷, 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而使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该产 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不以生产者和销售者存在过错为条件。
3.产品责任的承担者。 3.1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的诉讼中的被告 (1)产品制造商; (2)零部件制造商; (3)批发商、经销商或零售商; (4) 动产出租者; (5)不动产销售者 ; (6)服务提供者。
简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简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海牙规则是指国际私法领域的一套规则,旨在解决跨国民事案件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这一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适用于跨国民事案件中的法律冲突问题,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它适用于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案件,并提供了一套统一的解决方法。
二、法律冲突解决原则:
海牙规则主要采用“最有关联法”的原则来解决法律冲突。
这意味着当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法律时,法院应选择与该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来解决争议。
三、法律冲突解决方法:
海牙规则提供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冲突解决方法。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海牙规则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这些方法旨在为跨国民事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
四、国际司法协助:
海牙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司法协助的内容。
它规定了跨国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收集、证人传唤、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等方面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这些规定有助于增强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提高案件的审理
效率和质量。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就是以上几个方面。
它为跨国民事案件提供了一套统一的法律冲突解决方法和国际司法协助程序,旨在促进国际民事司法合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遵守和应用海牙规则,各国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跨国民事案件,确保公正、有效地解决争议。
海牙规则(释义)
海牙规则(释义)
海牙规则是一套全球性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由国际商会(ICC)于2010年修订,旨在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一个可靠、高效、公正、透明的机制。
该规则于2015年开始生效,适用于所有国际商事仲裁案件。
海牙规则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1. 反应仲裁实践的变化
海牙规则充分反映了仲裁实践的变化和商事纠纷的多样化。
在仲裁程序上,规则明确了当事人可以使用的多种途径来处理仲裁案件,例如书面和电子文件的使用、虚拟听证会议的技术设备、指定的专家或技术人员等,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
2. 增强了仲裁的透明度
海牙规则增强了仲裁的透明度,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规则规定了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仲裁庭成员的资质和背景信息、仲裁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数额、仲裁裁决的制定方式等等。
3. 提高了仲裁效率
海牙规则不仅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和流程,而且还充分利用了现代技术手段,例如虚拟听证会议、电子文件交换等,以提高仲裁效率。
此外,规则还鼓励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积极合作,减少程序上的不必要争端。
4. 确保了仲裁裁决的有效性
海牙规则对仲裁裁决的制定和审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规则强调了公正和独立原则的重要性,严格要求仲裁庭成员的行为和言论符合职业操守和诚信原则。
此外,规则还规定了仲裁裁决的形式和内容,以确保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值得一提的是,海牙规则对中小企业(SMEs)和非营利组织(NGOs)提供了更多的照顾和支持。
规则规定这些组织可以享受更加灵活和优惠的仲裁程序和费用安排,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国际货运保险中免责条款的案例分析以海牙规则
国际货运保险中免责条款的案例分析以海牙规则海牙规则是一种国际货运保险中常用的规则,旨在规范国际货运中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
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来解释海牙规则中的免责条款。
案例背景: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在中国购买了一批机械设备并准备运往巴西。
该公司购买了国际货运保险,并按照海牙规则投保了“指定危险险种”保险。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海运船舶途中发生碰撞事故,机械设备受到了损坏。
分析:根据海牙规则,货运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
1.内在免责条款:a)不可抗力事件:如果货物的损坏与不可抗力事件有关,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保险公司可以免除对损失的赔偿责任,除非投保人能够证明这些事件与保险责任无关。
在该案例中,船舶发生碰撞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免责。
b)投保事故范围:根据海牙规则,投保方应明确声明投保范围,并在保单中注明“指定危险险种”等相关条款。
如果投保范围超出了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免责。
在该案例中,投保人在保险时明确了“指定危险险种”,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外在免责条款:a)包装和装卸不当:如果货物的损坏与包装和装卸不当有关,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免责。
在该案例中,由于机械设备在船舶碰撞事故中受损,与货物的包装和装卸无关,因此保险公司无法主张免责。
b)货物本身的自然缺陷:如果货物本身存在自然缺陷或内在瑕疵,导致其损坏,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免责。
在该案例中,机械设备的损坏是由于船舶碰撞事故引起的,与货物本身的自然缺陷无关,因此保险公司无法主张免责。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根据海牙规则,保险公司无法主张免责,应承担机械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
然而,具体情况会受到保单中的特殊条款和附加条件的影响,因此在实际情况中应仔细阅读和理解保单条款,以确定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
总结:海牙规则是国际货运保险中常用的规则,其中的免责条款对保险责任起到了重要的限制作用。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单条款,了解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同时要注明投保范围以避免保险纠纷。
海牙规则的解释
4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 第一条第五款
"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第七条 本条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妨碍承运人或托运人就承运人 或船舶对海运船舶所载货物于装船以前或卸船以后所受灭失或损害, 或与货物的保管、照料和搬运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与 义务,订立任何协议、规定、条件、保留或免责条款。
(7)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8)检疫限制。 (9)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10)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 制工作。 (11)暴动和骚乱。 (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13)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 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 (14)包装不善。
存在问题 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免责条款和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上表
现尤为明显,造成再风险分担上的不均衡。 未考虑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 责任期间的规定欠周密,出现装船前和卸货后两个实际无人负责的
空白期间,不利于维护货方的合法权益。 单位赔偿限额太低,诉讼失效期间过短,适用范围过窄。 对某些条款的解释仍未统一,“管理船舶”与“管理货物”的差异;
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2.除遵照第四条规定外,承运人应妥善和谨慎地装卸、搬运、
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承运人的适航义务
(1)船舶的船体、船机、结构必须强固、耐水、坚实,能经得起 预定航程途中的一般风险。
(2)船员的配备必须符合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在整体数量上 应满足正常航程值班和作业的要求。
(15)唛头不清或不当。 (16)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 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 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 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 所造成。
海牙协定的主要内容
海牙协定的主要内容
海牙协定是一项国际法律协议,旨在规范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权的问题。
该协定共有23条,主要内容包括:
1. 协定的适用范围:协定适用于与民事或商事问题有关的国际案件。
2. 协定的适用规则:协定指定了特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争议。
3. 隐藏法规则:协定提供了对于无法确定适用法律的情况下的隐藏法规则。
隐藏法规则是指根据一般原则,确定适用地法的方法。
4. 确认法规则:协定规定了如何确定适用国家的法律。
5. 选择法规则:协定承认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选择适用的法律。
6. 合同法规则:协定涵盖了在国际合同中适用的规则,包括合同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等方面的规定。
7. 异协的结果:协定规定了当涉及多个适用法时,各国法院的具体地位和权限。
8. 公共秩序规则:协定确认国家有权维护公共秩序,即在特定情况下不承认适用外国法律的原则。
9. 预后法院的权力:协定赋予预后法院权力,根据具体情况解决案件,并保证最好的法律适用结果。
这些是海牙协定的主要内容,该协定旨在提供一个统一的国际法律框架,以便处理跨国民事和商事纠纷。
海牙规则适用范围
对《海牙规则》适用范围的认识张倩倩2220122466海商法一班对《海牙规则》适用范围的认识摘要:《海牙规则》(Hague Rules)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主要规定了承运人、运输合同、货物、船舶和货物运输的定义,提单的签发、内容和证据效力;采纳《哈特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和最大限度的权利;规定了货物损失通知与诉讼时效以及适用范围等内容。
本文仅就其适用范围进行理解分析。
关键词:海牙规则适用范围货物运输《海牙规则》,全称为《关于同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立法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早期,作为最大货主的美国于1893年通过了《哈特法》(Harter Act),这部法律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对免责的限制。
《哈特法》的这种规定对航运界产生重大影响,并为之后的立法所接受。
1924年,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即以此为基础,通过了《关于同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简称《海牙规则》(Hague Rules ,H.R.)。
我国并未参加该公约,但其中有关承运人责任与免责的规定基本被《海商法》吸收。
《海牙规则》仅就与提单有关的一些关键性问题作了规定,而未过多地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产生的问题。
实质性的条文共10条,主要涉及提单的签发、内容和证据效力,承运人、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货物损失通知与诉讼时效以及适用范围。
本文仅限针对《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
规则中与适用范围相关的条款分别为第1、5、6、10条。
下面就这四条规定深入认识。
一、定义条款《海牙规则》第1条对公约涉及的各种概念进行了界定,如承运人、运输合同、货物、船舶等。
根据第1条的规定,承运人(carrier)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者承租人。
试析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异同
试析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异同在当今国际运输中,海上运输占的比重最大,海上运输合同是通过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该运输合同主要通过提单运输和租船运输等方式完成的,国际货物运输法即是调整这种货物跨越国境运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提单适用于散杂货定期班轮运输,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广泛适用的一种合同形式,提单是一种用于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并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
它们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当事人及其有关法律问题。
(一)海牙规则《海牙规则》共有十六条,其中一至十条,是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它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最大限度的权利,诉讼时效等;第十一至十六条是规定各国批准、退出和修改公约的程序性条款。
其主要内容包括:1、承运人的适航责任。
《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于航行;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该船其它载货部位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保管货物。
”承运人提供的船舶应当同时具备上述的三项要求,才能称为船舶适航。
2、承运人的管货责任,从货装运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为止,即“钩至钩”的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移、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送的货物。
3、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每件货物或每个运输单位为l00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最高价值。
4、承运人的免责条款。
《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免责条款。
它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过失免责,一种是无过失免责。
《海牙规则》规定驾驶船舶过失可以免责,驾驶船舶的过失,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由于船长、船员和引航员等驾驶船舶的操作或判断过失,而引起的事故。
《海牙规则》规定管理船舶引起的货物灭失和损坏,同样可以享受免责。
管理船舶的过失,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由于船长或船员对于船舶的性能和使船舶处于有效的状态上缺乏应有的注意,而引起的货物损失,凡以管理船舶为目的而造成货物损失,属于管船疏忽或过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是一项国际海商法规定的规则,旨在规范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和义务。
以下是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运输合同类型:海牙规则主要适用于以海上运输为主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适用于包括提单(Bill of Lading)的合同。
适用运输方式:海牙规则主要适用于海上运输,包括海洋船运和深海航运。
对于其他运输方式(如陆地运输或空运),可能采用其他法规。
适用国际间运输:海牙规则通常适用于跨越国界的国际运输。
对于国内运输,可能会受到各国不同的国内法规的规范。
适用的货物:海牙规则适用于合同中载明的货物。
规则涵盖了由承运人(船东)在货物装载到船舶上直到交付的整个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
特殊情况的排除:有些情况可能不适用海牙规则,例如货物的固有缺陷、舱口、船上的无人区域等,这些情况可能受到其他法规或合同条款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国际贸易和海运领域的法规和规定可能发生变化,建议在具体操作中查阅最新的法规和相关合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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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其使用范围,主要规定在第10条,即“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shall apply to all bills of lading issued in any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将该条款译为中文后通用译法为:本公约各项规定,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对此可能引发两种理解。
一种是:本公约各项规定,仅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对于在非缔约国签发的提单,不予适用。
另一种是,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但并不排除对于在非缔约国签发的提单适用的可能性。
这两种理解的差异在于第一种理解会限制公约的适用,将其限于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对于在非缔约国签发的提单无论如何也得不到适用。
即便提单上注明适用,但由于该提单不在缔约国内签发,也不能适用。
相反,第二种理解会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其不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而且对在非缔约国签发的提单适用公约留下余地。
由于《海牙规则》缔结较早,现己经无从获取缔结当时的谈判记录、草案、会议记录等补充资料,只能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条约应就其用语按照上下文并参照其目的和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予以解释。
首先,条约的用语应结合上下文推定具有通常的意义。
与第10条相关的条款有第5条和第6条,即“本规则中的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契约,但如由租船契约的船舶签发的提单,则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和“对于非普通贸易的一般商业货物运输,如由于货物性质、状况或者运输环境所需,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可就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对船舶适航和管理货物的责任等,自由达成协议,但以不签发提单为条件,并将这种协议的条款载入不得流通的单证之中。
”这两个条款也都是关于《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的。
结合第5条和第6条,进一步探宄第10条在上下文中产生的自然和通常的意义,仍然不能得出《海牙规则》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这样一个特殊的含义。
相反,这两条都从不同角度强调了《海牙规则》对于提单的适用性。
其次,条约用语的通常含义应全面考察条约的宗旨和目的后得出。
《海牙规则》的目的和宗旨是统一和明确承运人应承担的最低责任和义务,减少法律冲突,保证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的顺利进行。
为此,《海牙规则》要求缔约国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实施公约,公约对于缔约国而言,具有强制性。
对于非缔约国而言,尽管不具有强制性,但考虑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公约也希望扩大其影响力,能够在非缔约国范围内得到任意性的适用。
因此,如果将第10 条解释为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这种解释会人为地缩小《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有违其目的和宗旨的。
最后,善意的原则来源于“约定必须遵守”。
第10条明确了对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必须适用《海牙规则》,这是强制性的,是必须遵守的,不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改变,也不由当事人选择了适用其他法律而受到影响。
同时,这种理解和解释也符合《海牙规则》英文本第10条中“shall”的原意。
进一步从英文本第10条的措辞来看,英文本来用的是“shall apply to”,其含义是“应当适用”,而没有“仅适用”的意思。
如果指的是“仅适用”,那么,其英文本就应该是“shall only apply to”。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1924年《海牙规则》制定后,1968年国际社会通过的《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中,对原有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其中,对第10条修改为3款,第1款为: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两个不同国家港口之间运输货物的每一提单,如果:1、提单是在一个缔约国签发;2、或者货物是从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3、或者提单中所载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契约规定,本契
约需受本公约各项规定或者给予这些规定以法律效力的任一国家立法的约束,而不论船舶、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关系人的国籍如何。
第2款为每一缔约国都应将本公约各项规定适用于上述提单。
第3款为本条规定不应妨碍缔约国将本公约适用于未在前述各款中列举的提单。
第1款旨在扩大公约在缔约国的适用范围,第2款旨在强调公约在缔约国的强制适用性,第 3 款为公约在缔约国的进一步扩大适用留下余地。
可以看出,《海牙规则》并不希望使自己成为一个封闭体,并不希望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而是努力试图扩大其适用范围。
因此,按照条约解释的一般原则和《海牙规则》的英文本措辞,笔者认为,《海牙规则》第10条的原旨是: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
对《海牙规则》第10条应做扩大解释,而不是做限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