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与学生的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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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與學生的權利及義務
Instructor: 方永泉
Date:2007.01
前言
●教師與學生是整體教育活動中的兩大主體;而權利與義務是規範人際關係的兩大主軸。教師與學生應對彼此的權利義務有所了解,而且也應知所遵循。
●在現代社會中,人際之間利害關係愈趨複雜,於是有法律觀念的產生與法律條文的制訂,以規範各式人際關係。於是規範人際利害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成為探討各種行為之法律關係的主軸。
師生權利義務的演變(一)
●古代教師具崇高地位。如韓愈〈師說〉中的:「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可說歸結了千年來中國對於教師權利義務的基本看法。另「天地君親師」代表了教師地位的尊貴。「教不嚴、師之惰」「師嚴然後道尊,道尊然後民知敬學」表示社會要求教師能嚴格管教學生。
●而孔子說:「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嘗無誨焉。」則隱含教師除得酌收學生學費外,未有其他明顯權利。傳統社會著重教師“責任”,不鼓勵教師爭利。
師生權利義務的演變(二)
●有關學生的權利義務,我國則在尊師重道的傳統,並不特別重視。在官學方面多是一些學生修課入學的規定。私學方面,學生基本上有交學費的義務。
●其他有關師生權利義務關係,則取決於社會文化規範下師生雙方的共識。
●大體上,在尊師重道的歷史傳統下,教師的權威與學生的順從,兩者間權利義務關係是不相稱的。
師生權利義務的演變(三)
●晚近師生權利義務的演變與教育思潮的迭起及教育制度的調整有密切關係。
●近代在兒童本位學說的影響,「愛的教育」與「學生人權」呼聲增高。師生不再是單純的一對一關係,而成為一對多;私人性教育型態也變成大規模企業性教育型態所取代。教師不僅是科層體制中正式組織的一分子,而且也逐漸具備其專業性角色。加上社會環境的變遷更影響了師生權利關係的轉變。
師生權利義務的根源
●憲法與法律─憲法及相關法律,如教育基本法、教師法、大學法、專科學校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國民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等。
●行政命令:各機關位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可訂定發佈行政命令。
●習慣與法理。
教師的權利─憲法中的保障
●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一六五條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167條第3及4款:國家對有關事業與個人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或補助。保障了教師的「表達自由」、「合理受薪生活保障」與「優異受獎」等權利。
教師的權利─教師法的規定
●84年8月制定公布教師法:「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專任教師適用之。」(第三條)
●教師法第七章第廿四條及十五條有關教師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之規定;代理代課教師之權利義務另由教育部規定;另其餘各級各類學校教師都適用該法有關教師權利義務之規定。
●教師之權利義務主要見之於教師法第四章權利義務中的第十六條條文及其他相關法令。
教師的權利
●校務參與權。
●生活保障權。
●進修研究權。
●專業結社權。
●申訴訴訟權。
●專業自主權。
●教育中立權。
●工作保障權。
●其他概括權利:教師是專業人員,也是國家公民,故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教師也一概享有。
教師的義務─主要在教師法第四章第十七條及其他相關法令中
●履行聘約維護校譽。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依循法規實施教學。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從事教學研究進修。此為權利也是義務。
●嚴守職份發揚師道。
●參與校務及社教活動─國民中小學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
●確保學生及其家庭隱私。
●其他概括義務:如高級中學專任教師每日在校時間至少七小時。
學生的權利─憲法的保障
●憲法中有關學生的基本權利義務規定─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159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160條:「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161條: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術俱優與力升學之學生。
學生的權利(一)─
散見其他教育法令中
●入學機會平等權。
●信仰自由權:私立學校不得強迫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
●免納學費受教權。
●申請獎助權─有助學貸款辦法、清寒學生工讀助全金要點等。
●特殊受教權:指學生情況特殊所享有的受教權利,可分兩類:一是資賦優異的學生;一是身心障礙的學生。只要符合特殊教育法規定,就可要求國家給予接受應有教育的權利。
學生的權利(二)─
散見其他教育法令中
●轉學、休學及證件申請權利。
●會議參與權:大學法中特有的規定:包括校務會議及與其學業、生活、獎懲規定有關會議等。
●自治活動權:幾乎各級各類學生,只要在不違反校規的情況下,都有組織與參與的權利。至於對學生自治團體有明確規定者,亦僅見於大學法中。
●申請救濟權: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以保障學生權益。學校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份及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其他應享權利:除法令明確規定者,應以學校的個別規定為依規,學生應了解學校的規定。
學生的義務
●接受國民教育。
●完成註冊和程序:逾規定未完成註冊手續且未辦理保留者,除國民教育由政府強迫其入學外,其餘各級學校均視同喪失其入學資格。
●遵守規定修養品德─操行不及格者可會被退學!?
●修習規定課程。
●準時上課參加考試。學生無故缺考,該次考試以零分計;某一科學缺課累積達該科目授課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學科考試,該科成績以零分計;其不得參加學期考試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尊重師長。
●接受輔導與管教。
●校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的義務。
思考問題
●教師應不應該享有完整的勞動三權?即
1.組織工會的結社權(團結權);
2.締結團體協約的交涉權(協商權);
3.爭議的罷工權(罷教權)。
●目前我國的教師法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及教師形象之考量,教師雖有參加教師組織之權利,及部份的協商權(惟尚非真正的團體協約權),但並沒有罷教權。